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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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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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23号>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国非煤矿业产量持续增长,其中2018年与2005年比较,铁矿石产量从4.2亿吨增长到10.7亿吨、原油产量从1.81亿吨增长到2.03亿吨、天然气产量从500亿立方M增长到944.8亿立方M,铜、铝、铅、锌等十种有色金属产量从1635万吨增长到3152.7万吨。
截至2018年底,全国非煤矿山基本数据见表一、尾矿库基本数据见表二。
表一 2018年底全国非煤矿山基本数据
分类方式
生产矿山(座>
占总数%
在建矿山(座>
按矿产资源分
金属矿
6874
9.05%
非金属矿
67716
89.18%
能源及水气矿
1347
1.77%
按开采方式分
地下矿
8032
10.58%
3730
露天矿
67862
89.37%
6509
其他矿
43
0.05%
0
按生产规模分
大型矿
671
0.88%
167
中型矿
1837
2.42%
591
小型矿
73429
96.7%
9481
非煤矿山合计
75937
10239
表二 2018年底全国尾矿库基本数据
分类方式
尾矿库(座>
占总数%
其中在建
尾矿库(座>
按等别分
二等库
89
0.75%
三等库
599
5.01%
四等库
2056
17.21%
五等库
9186
76.9%
等级不明库
16
0.13%
按安全度分
危库
98
0.82%
险库
175
1.46%
病库
1204
10.08%
正常库
9577
80.17%
未鉴定库
892
7.47%
尾矿库合计
11946
1507
(二>“十一五”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成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并将安全发展的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规划部署,“十一五”期间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见表三>,2018年比2005年死亡人数下降54.27%。
──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非煤矿山的重点乡镇大都建立了安全监管站,初步建立了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体系。
省、市、县三级配备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11377人,已确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支撑机构336个。
──初步建立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体系,其中发布了非煤矿山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11部、国家和行业标准23部;各地区也相继发布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克服非煤矿山基础差、数量多等多种困难,认真实施安全许可制度,较好地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换证工作,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
──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国非煤矿山数量五年下降了26.66%,危、险、病尾矿库分别下降了93.64%、92.09%、64.77%;通过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到2018年底机械通风率达96%,比整治前上升38%。
──石油天然气开采隐患治理效果明显,配套完善了含硫化氢油气田防护系列标准和井控装置,治理了陆上油气田管道占压、海底输油管线掏空、滩海陆岸建设标准低、简易平台试采等重大隐患,“十一五”期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
表三“十一五”期间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年份
总事故数
其中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起数
死亡
人数
死亡人数与上年相比
起数
死亡
人数
起数
死亡
人数
起数
死亡
人数
2006
1872
2277
-2.78%
74
300
2
27
0
0
2007
1861
2188
-3.9%
79
301
2
46
0
0
2008
1416
2068
-5.5%
63
249
1
19
2
326
2009
1230
1540
-25.5%
45
176
4
70
0
0
2018
1009
1271
-17.5%
43
179
2
26
0
0
(三>“十二五”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与挑战。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和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同时,非煤矿山领域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
一是事故总量依然较大。
“十一五”期间每年死亡人数逾千人,近50%的事故集中并高发于中西部和矿业大省,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后果严重;占33.8%的事故死亡人数是“三违”所致;因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小型矿山占非煤矿山总数的96%,因规模小,普遍存在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安全装备水平低、企业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和技术力量普遍不足、员工整体素质差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现象,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技术水平不高、经验不足。
三是安全生产法制机制建设仍不适应发展需要。
《矿山安全法》修订工作进展缓慢,安全技术标准不完善;法规、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存在盲区和流于形式。
安全投入机制不健全,企业对安全费用提取、隐患治理费用的使用不及时、不到位;企业应急救援和演练等事故防控机制亟待改进;安全生产问责、考核、奖惩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压力较大。
“十二五”期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仍将快速推进,非煤矿产资源需求也将快速增长,我国将加大非煤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预计到2018年天然气产量将超过1600亿立方M、铁矿石年开采量达到11亿吨以上、铜达到130万吨以上、铅锌达到700万吨以上。
五是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值越来越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本质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持续降低事故总量,进一步改进安全生产状况,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要充分认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非煤矿山安全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做好超前防范,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安全执法,全面落实责任、健全奖惩机制,着力推进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化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基层基础、保障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加大安全科技装备投入,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为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划目标。
到2018年形成较完善的非煤矿山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和标准、政府安全监管、安全科技支撑、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体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迈上新台阶。
1.到2018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18年下降12.5%(年均下降2.6%>。
2.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到2018年全国非煤矿山数量和尾矿库病库数量比2018年均下降10%以上,基本消除危、险尾矿库,对废弃尾矿库依法实施闭库或有效治理。
3.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到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到2018年80%大中型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4.到2018年地下矿山建立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到2018年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露天矿山全部采用机械铲装。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1.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
──调整产业结构,坚持“关小上大”的原则。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布局非煤矿山采矿权,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矿山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
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非煤矿山最小生产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标准。
到2018年,小型矿山所占比重应下降到90%以下。
──严格安全审查和许可,认真落实整顿关闭政策。
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关闭一批规模小、条件差的非煤矿山。
云南、河南、湖南、贵州、广西、辽宁等事故控制与资源整合重点地区应制定工作方案,从源头上把好关。
──建立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高准入门槛。
到2018年地下矿山要全部建立完善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露天矿山全部实现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
积极推行尾矿充填和尾矿库一次筑坝方式。
──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制定和实施非煤矿山专业人员配备标准。
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规模等情况,确定企业矿山类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和资格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应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项目师,配齐采矿、地质、机电、通风、选矿、安全等专业人员,小型企业可以聘任安全中介机构提供安全技术服务。
2.实现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
加强对安全标准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非煤矿山率先达到相应标准化水平,发挥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将标准化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
采取安全生产资金补助、与安全许可制度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实施激励措施。
加强动态监管,防止标准化工作走过场,特别要防止达标企业放松安全管理。
(二>着力推进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专项整治计划,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投入,做到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三落实”。
1.地下矿山以防中毒窒息、防采空区塌陷、防冒顶片帮、防透水、防火灾、防爆破事故和提升、运输、供电、灾变设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设备设施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2.露天矿山以整治不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排土场下游有人员聚集和重要设施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
3.尾矿库以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尾矿库隐患排查整治,尾矿库超量储存、排洪设施带病运行作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4.石油天然气开采以报废油气井处置、“三高”气田井控装置、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控、防火灾爆炸、陈旧老化的海洋石油设施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三>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1.大力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完成《矿山安全法》修订的相关工作,开展《矿山安全法》配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编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加快《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规定》、《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制定,以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等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
──制定非煤矿山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完成一批非煤矿山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主要包括:
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闭坑安全规程》、《尾矿库闭库安全规程》、《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规范》、《含硫气井定量风险分析方法》、《防井喷防硫化氢安全技术》等标准,修订《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
──加快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应大力支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2.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网络,建设非煤矿山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共享平台,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开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栏目,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教育进入各非煤矿山企业和单位。
3.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格非煤矿山安全执法。
建立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行为的联席会议制度,重点打击无证照或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私挖滥采、以采代探、超层(深>越界开采等行为。
建立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档案制度。
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处事故,严肃责任追究。
充分发挥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到2018年非煤矿山重点乡镇要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专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
根据区域非煤矿山情况,确定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配备数量。
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制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2.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
探索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招录办法,优先录用专业人员,进一步提高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推进非煤矿山专业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完善监管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到2018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中具备大专以上矿山项目类专业人员应占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25%以上。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备适应监管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
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配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用车辆,GPS系统、摄像机、照相机等调查取证工具,风速测定仪、有毒有害气体测定仪、激光距离测量仪等现场检查装备,呼吸器、防护服等个体防护用品,满足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
4.加强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建立国家、省、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
努力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制定相关经济政策、配套激励措施,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支撑机构建设,规范技术服务行为。
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队伍选拔、考核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政策制定、“三同时”审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5.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的优势互补作用,及时协商解决监管工作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落实和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在针对非煤矿山的政策制定、资金投入、源头准入、整顿关闭、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监管执法、事故查处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6.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金安”项目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建立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基础数据库,及时全面地收集、统计、整理和处理非煤矿山安全信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提高监管效率。
同时,加大各级非煤矿山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关键区域实施全方位在线监测,实现矿山潜在危险的提前预警、快速上报和高效处理。
(五>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1.加强实验与研发基地建设。
主要建设地面实验室设施、露天边坡实验场、地下井巷实验硐室和尾矿库实验场。
开展安全生产应用技术基础理论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
各地区要整合资源,继续加强实验与研发基地建设,强化政府对安全科技的引导推动作用。
2.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平台建设。
建设国家非煤矿山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平台,主要包括:
推广信息发布与服务、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等内容。
各平台以科技企业、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重点,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3.加强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
主要包括采空区冒顶与地表塌陷灾害防治、水害防治、通风系统优化、高陡边坡致灾机理及治理与监测、排土场滑坡及诱发泥石流灾害防治、尾矿库尾砂泄露防治、高含硫油气田硫化氢气体防护检测技术设备、海底输油管道检测设备、深海石油开发安全技术管理、灾害监测物联网和事故模拟仿真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
4.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
在地下矿山推广机械铲装、三维可视化系统、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提升系统监测监控、机械化装药、通风网络系统优化、尾矿充填、膨胀材料采空区充填等技术与装备;在露天矿山推广非电起爆、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系统、生态护坡防护等技术与装备;在尾矿库推广安全监测预警、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技术;在石油天然气开采方面推广含硫油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海上设施可视化系统等技术与装备。
(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完善应急平台网络。
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并与属地政府及相关企业应急平台连接,强化应急联动,重点实现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建立非煤矿山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协调等机制。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依托大型国有企业,建设一批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建立非煤矿山骨干应急队伍,其中大型企业、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建立专职非煤矿山应急队伍,小型企业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3.完善应急预案和强化应急演练。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企业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七>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加快非煤矿山专业人才培养。
协调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加大校企联合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力度,加快培养非煤矿山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2.强化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加强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定落实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重点抓好有关法律法规、现场检查和执法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培训,重点抓好员工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八>强化职业危害管理。
1.建立健全非煤矿山职业危害管理工作机制。
结合安全许可,促进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要加大职业危害监管执法力度,完善非煤矿山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事故调查处理的制度和办法,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加强非煤矿山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建设。
2.加强职业危害防治。
企业要加强对尘肺病、中毒等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从业人员配备防护用品,推广职业危害防治新技术、新装备。
开展非煤矿山职业危害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要重点加强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声、井下高温、放射性物质等监测和治理,开展预测与预警。
四、重点项目
(一>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项目。
1.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项目。
完成2018年底的1477座危、险、病尾矿库的治理任务,基本消除危、险尾矿库。
重点治理地区主要有湖南、河南、贵州、广西、甘肃等省(区>。
同时,针对生产运行中出现的新隐患建立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责任主体、企业配套治理资金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2.大型采空区安全隐患治理项目。
到2018年完成独立规模(体积>大于3万立方M或总规模(体积>大于100万立方M的采空区治理工作。
重点做好影响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和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采空区排查治理。
企业要组织有关专家对采空区进行分析论证,并形成永久性档案资料,及时实施有效治理。
对不能及时治理的采空区,必须限期整治并建立监测系统,实现隐患监测预警。
对无主采空区,地方政府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
3.露天采场边坡及排土场安全隐患治理项目。
到2018年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1.0的边坡得到治理,消除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0.95的边坡。
重点治理高陡边坡滑坡隐患、深凹露天采场防洪措施和专用防洪设施、没有实施分台阶或分层开采、不按设计施工,有可能造成较大坍塌事故的边坡;做好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的排查治理。
4.水害隐患治理项目。
重点抓好地下矿山防透水工作,完善排水设施,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按时完成整改和验收工作。
对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地下矿山要登记建档并重点跟踪。
5.油气井安全隐患治理项目。
重点对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防爆、报废油气井处置、海洋石油设施设备老化、海底管道悬空等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二>安全监管队伍及装备建设项目。
1.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项目。
编写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教材,每年分批次、分层次地开展省、市、县、乡四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十二五”期间,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应当100%通过轮训。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技术装备建设项目。
制定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装备配置标准,根据标准逐步完善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专用执法车辆、现场监督检查设备、检测检验设备、个体防护等装备。
(三>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项目。
依托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煤矿山技术支撑体系。
建设国家级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安全科研支撑机构各1个,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科研支撑机构30个。
国家和省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配备更新实验设备,开展亟待解决的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难题的科研攻关,加强项目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项目技术研究、实验和成套技术服务。
(四>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建设国家级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示范基地各1个。
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主要包括:
基本装备、实验设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逐步构建国家统一规划、分级培训、优势互补的安全培训基地网络,加强对不同层次非煤矿山安全专业人员的培养。
(五>安全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
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包括非煤矿山重大灾害物联网监控预警、非煤矿山动力性灾害预防和监测与控制、非煤矿山恶劣开采条件隐患辨识与控制等关键技术,高风险气田开发安全技术。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
(六>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利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政府网站,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基础数据库。
建立非煤矿山安全技术信息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信息资料共享。
二是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对尾矿库、露天矿高陡边坡、大面积地压及高陡排土场等建立实时监测监控系统,实施安全参数动态监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安全投入对规划实施的保障。
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投入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对非煤矿山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别是非煤矿山较多地区应按照一定比例,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非煤矿山安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山关闭、重大危险源监控、无主采空区治理和无主废弃尾矿库闭库等方面的支出;研究制定非煤矿山闭坑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办法,研究从矿产资源开采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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