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期末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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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PS: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关系:
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
(包括:
行政合法性原则(优先原则&保留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eg:
内部机构;
2、在行政法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
(还有授权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法定主体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和直属特设机构(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国家局;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政府;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内部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eg: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交通警察队
3、派出机构。
(eg:
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乡、镇政府也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其他社会组织:
不称职→降职(不是处分VS降级,撤职(24个月才是处分
PS:
我国公务员价值不中立05年《中国公务员法》
6、强制性。
羁束行政行为(可诉VS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本来不可诉,因为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但有一种例外:
(1.行政主体不明或越权,不明显越权可撤销。
明显越权无效;2.主体受威胁;3.犯罪.4.没可能实现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自撤销之日起无效,失效追溯到作出之日,但在其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之前,相对
方还是要受其约束。
(主体、内容、程序合法三缺一,才能撤销
√一、行政立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1、一般授权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法授权,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和特别授权立法(依法或权力机关
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授权,规范性文件;
2、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立法(地方人民政府→行政
规章eg: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④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3、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国务院--法规;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3、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市的市政府、经济特区、较大的市政府--地方规章。
特征:
(1前提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2本质取得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
(3方式单方、无偿、强制
公益征收:
有偿;不固定、不连续;程序繁杂;没义务,牺牲精神行政没收:
行政处罚
行政征用: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财产和劳务;有偿。
行政征购:
行政合同
(二分类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如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如税收征收、管理费的征收;
特征:
(1
费用制度:
1收费制度:
额外得利,额外收费;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收支两条线;项目、标准公开。
2费用支出:
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保障。
(一行政许可设定主体、设定依据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级政府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临时依据:
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
(二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1三公原则
1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2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许可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
3准予行政许可的,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三行政许可中的时限规定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便民原则的体现
2、许可的期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可延长十日;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期限为四十五日,可延长十五日,都须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四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不收费
1、涉及公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
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区别:
行政确认:
确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中性VS行政许可:
赋予法律资格(赋权性;
(3处罚前提:
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范但不够成犯罪;(4处罚性质:
惩戒、制裁。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
(1性质不同:
前者是事后制裁,本质是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
处罚决定不会因相对人停止或答应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而解除;后者属于执行行为,本质是督促履行义务,而不是新增义务。
当相对人履行或答应履行义务时强制执行行为即应停止。
(2目的不同:
前者目的在于惩戒;后者在于督促相对人履行义务。
(3实施主体不同:
前者主要由行政主体实施;后者除行政主体实施外,法院依申请而实施。
4、行政处罚与执行罚(强制金
执行罚是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措施。
(1性质(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是制裁行为;执行罚是执行行为。
(2适用方式不同:
行政处罚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执行罚可以反复适用。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1处罚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教育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
过罚相当、合乎理性;公开:
依据公开、结果公开。
4、处罚救济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保障陈述、申辩、申请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及举
行听证等权利。
5、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1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折抵刑期,
1、人身自由罚:
1
2、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证照、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降价销售、责令追回不合格产品。
3、财产罚:
罚款、没收、销毁违禁物品。
4、声誉罚(申诫罚:
1警告;2通报批评;3剥夺荣誉称号。
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
法律已就某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需要作具体规定的,须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幅度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法律、行政法规未就某一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罚款的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PS:
规章只能警告和罚款
5、法律、法规未就某一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罚款的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PS:
规章只能警告和罚款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处罚主体
1、行政机关(有处罚权的,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来决定和被授权组织;
2、受委托组织也可以成为处罚主体;但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绝对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能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
1、发生地管辖原则: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若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则两地行政主体可协商管辖;
2、先管辖原则:
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各自追究原则:
行政主体认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认为尚未构成犯罪则退回。
4、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就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可以向上也可以向下管辖;
6、行政机关的协助义务:
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查,受委托机关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为之。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
(二条件:
1、前提条件:
违法行为;2、主体条件:
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3、对象条件:
2年、6个月。
1.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处罚较轻;
2.处罚程序:
表身份→摆理由→给机会→作笔录→作决定→须备案→须签字。
(二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作决定。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1处罚较重: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罚款等;2对事实认定有分歧;3当事人要求。
2、听证步骤:
1听证提出:
告知后3日内;2听证通知:
听证7日前;3听证形式:
公开为原则;
4主持人的人选:
回避;(5制作笔录;(6费用负担。
4、性质:
单方、强制、可诉。
二、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
(一以内容为标准:
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二以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
3、裁决性质:
准司法活动;
4、裁决结果:
具有强制执行力。
1、行政裁决-行政仲裁
(1性质不同:
行政裁决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仲裁向民间性质过渡。
(2后果不同:
可复议可起诉;可起诉
3、行政裁决-行政审判:
(1主体不同;(2对象不同;(3程序、方式不同;(4后果不同。
4、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1行为主体:
裁决机关必须是法律明确授权;调解权为一般行政机关享有。
(2行为前提:
裁决须有(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才能作出或依职权作出;调解须有双方自愿才能启动,且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调解行为即行终止。
(3行为对象:
裁决对象特定;调解对象广。
(4行为依据:
裁决依据是法律法规;而政策、惯例、习惯等也是调解依据。
(5行为后果:
有执行力无执行力。
(6救济渠道:
对裁决不服、对调解不服。
三、行政裁决的种类:
①损害赔偿裁决;②权属纠纷裁决;③侵权纠纷裁决。
4.地位:
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对等;
5.救济:
复议、诉讼。
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特征:
1、违法的主体行政主体、相对人;2、违法的客体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
3、违法的性质尚未构成犯罪;
4、违法的后果承担行政责任。
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有法定义务;
3、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以复议诉讼撤销的理由为依据:
1、行政失职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行政违法。
特征:
1违法主体负有法定职责为前提;2是一种不作为的行政违法。
表现情形: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2拖延履行法定职责;3故意行政失职;4过失行政失职。
2、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职务权限而进行的行政行为。
特征:
1以行政主体的行政权限为衡量标准;2是一种作为的行政违法;
3主要以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标准。
重点:
有权越权与无权越权
例:
派出所拘留李四3天和罚张三1千元均属违法的情况下,前者属于无权越权,具主体资格的被告是公安局;后者属于有权越权,具主体资格的被告是派出所。
3、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
特征:
1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2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
3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面不是行政不当。
重点:
行政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
行政滥用职权的表现方式:
1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2因不合法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准确性;
3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4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5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
6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
4、事实依据错误是指行政主体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
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
2事实依据错误属于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
表现:
1无中生有;2事实误会;3事实证据不足。
5、适法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据。
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法律依据有直接的关联性;
2适法错误属于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活动;3适法错误中的法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表现形式:
1应当有法律明文规定条件下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没有该依据时,行政主体作出了该行政行为;
2实施某一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在没有适用这些依据,而适用了规章以下的依据作出该行为;
3应当适用这了适用另一个法规;4、应当适用一个法规中的这个条款却适用了另一个条款。
6、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则的行政行为。
特征:
1可以是作为违法,也可以是不作为违法;2违反的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
表现形式:
1方式违法;2步骤违法。
7、行政侵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而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特征:
1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2是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条件;
3行政侵权行为以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后果。
四、行政不当
(一概念:
行政不当,行政主体作出的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
(二特征:
1、前提为合法;2、只存在于裁量行政行为当中;3、产生补救性行政责任;
4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客观3(主观不考虑是否有过错。
(一追究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3、补救、惩戒、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
1、认定;2、追究。
(三行政责任的免除: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当事人同意等。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行为主体而非指责任主体: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司法赔偿主体,看守所、公检法、监狱、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要件:
执行职务及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行为,违法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合法不合理也可赔偿;
3、结果要件:
对相对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权不赔(举证责任在相对方;
4、法律要件:
赔偿的范围、赔偿方式、数额、程序等都须有法律的规定。
行政赔偿(PS:
增加行政不当的赔偿
概念: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不同:
1违法行为VS合法行为;2范围不同:
赔偿范围较小;3程度不同:
直接损失,有最高额限制VS实际损失4程序不同,5性质不同:
行政责任VS具体行政行为6依据不同:
诉讼法、赔偿法VS单行法。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采取多元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对合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和结果归责原则(主要用在司法赔偿,即使行为合法,结果有损害的都赔
二、行政赔偿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个人行为;②相对人自身行为;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从他处获赔偿、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
三、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
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请求人资格发生转移的情形:
①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死亡的;②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人、组织终止的。
▲(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连带责任,都有赔付义务;
(3被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要有独立的财政预算,专门机构、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不能独立承担
赔偿责任,但可成为被告;
(4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PS:
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国家不赔,只能追究受委托组织或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5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为义务赔偿机关;没有的,则撤销该机关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包括:
减轻损害和维持原状复议机关只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7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PS:
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任务时的侵权行为,应当视为受委托的实施的侵权行为,由设立机关即委托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程序
(一赔偿请求的提出
(1单独提——有前置程序:
(PS:
其前置的程序是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义务机关不赔或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协议,此时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一并提: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复议机关或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无前置程序。
(二赔偿程序
单独提:
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作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或对数额有争议,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院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一并提:
(1在复议中提出赔偿请求: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决定→若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15日内,或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院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2在行政诉讼中提: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法院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三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1、从起诉条件看:
单独提,前置程序;一并提,先确认行为违法。
2、从诉讼当事人看:
被告是赔偿义务机关。
3、从审理方式看:
适用调解。
4、从举证责任看:
原告对其所受损害进行举证;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举证。
(四行政追偿程序
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赔偿义务;2、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行政法上的救济包括:
行政复议(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司法救济
行政复议理解:
1、启动:
相对人申请;2、客体:
具体行政行为;3、主体:
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4、内容:
处理行政争议;
5、结果:
以决定的形式作出;
6、时限:
提出申请的时限、复议时限;
7、标准:
合法性+合理性。
特点:
行政性(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职权性(有复议职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复议、监督性、程序性、救济性。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主体、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特殊原则:
(一独立原则:
1、复议权只能由特定行政机关享有(PS:
专案专审;
2、复议权必须依法行使;
3、不受非法干涉。
(二一级复议原则
1、涵义:
指行政争议经过复议机关一次审查并作出裁决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2、内容:
(1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只能行使一次复议申请权;(2复议机关只能作出一个复议决定。
3、特例: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原行为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法院或国务院申请再复议。
(二次复议的特例,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
(三双重审查标准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四不适用调解原则(特例: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eg:
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自由裁量权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五书面复议原则。
(就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PS;也可以邮寄复议申请书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一、概念: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
1、存在多重行政法律关系;2、复议机关居主导地位;3、程序性特点明显;
4、复议当事人在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但双方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并不对等
eg:
申请人有申请和撤销复议的权利,被申请人没有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复议机关
(二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
(1一个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为共同被申请人;
(3被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4委托机关为被申请人;
(5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情形有:
(1治安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在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的一方是申请人,则对方可以是第三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各自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其中某一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则其他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就其中某一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则其他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三参与人(没利害关系
四、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
复议机关权利:
受理权、收集证据权、审理权、决定权等;义务:
依法行政监督职权,保障合法权益。
当事人、第三人、参与人享有广泛权利,并承担法定义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复议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第三人相当于申请人,有相同的复议权利和自由
五、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1、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机关与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政争议的事实、证据。
六、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1、发生:
相对人的申请;
2、变更:
主体(ex: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或客体(复议请求变更&即使变更旧行为,还不同意撤诉,使复议在客体变更的情况下进行的改变;
3、消灭:
撤回申请或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撤诉,作出复议决定,终止复议
第三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种类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合法经营自主权受侵犯的;
6、认为合法权益受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的(行政合同;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命令;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最底生活保障费的(行政给付;
11、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不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1.行政立法;2.内部行政行为;3.居间调解行为;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有限地接受行政复议审查。
但要满足:
1限于规定。
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规
2一并提出。
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上述规定进行审查。
二、行政复议管辖和种类
(二种类
①一般管辖:
主管部门管辖、政府管辖;
1对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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