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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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根据确定的认定标准,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存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四条对有下列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应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严格规范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和不良记录“黑名单”的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报送、信息发布、警示惩戒、信息移出、异议处理等程序。
(一)信息采集。
市、县市区安监部门按照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该单位的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二)信息告知。
对拟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安监部门出具书面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申辩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生产经营单位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安监部门填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附件2)。
(三)信息报送。
市、县市区安监部门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信息初审、汇总、报送工作,提交本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再将拟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相关信息逐级报送上级有权主管部门认定。
市、县市区安监部门每月3日前将上月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相关信息(见附件3)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逐级报送省安监局汇总。
同时,被上级部门认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对象,安监部门将相关信息报送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信用办)。
(四)信息发布。
加强信用信息披露,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对象,由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自上级安监部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实施动态管理。
涉及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的名单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机构编制网等渠道发布。
信息发布时,注意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五)警示惩戒。
对有违法行为并进行了信息采集拟纳入“黑名单”但未纳入的对象,由信息采集部门通过约谈或警示教育等形式予以警示。
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实施联合惩戒,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严格限制或禁止项目审批、土地使用、参与工程招投标、发布广告、信贷融资等各项惩戒措施。
(六)信息移出(信用修复)。
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黑名单”主体,按照安监部门行政指令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并作出信用承诺,在期限届满之前可主动向本级信用办和安监部门通过书面或网上等方式提出退出申请(见附件4)。
本级信用办按照信用修复相关流程受理,安监部门根据“黑名单”主体申请和信用修复流程开展核查验收工作,提出审核意见(见附件5),并逐级上报上级安监部门,由上级安监部门认定合格退出“黑名单”。“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认定部门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惩戒部门停止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七)异议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的安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处理到位。
第六条确认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进行交叉对比,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的,应衔接市信用办和“红名单”采集认定单位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第七条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第八条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地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
1.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
理告知书
2.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确认书
3.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4.移出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申请表
5.移出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验收表
附件1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被告知对象
信息来源
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举报核查□其他□
纳入理由/失信情形
拟纳入对象
(单位或个人)
告知内容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拟将以上对象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管理,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对此,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送达人(行政执法人员):
年月日
注:
此告知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附件2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确认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法人或组织名称
(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
拟纳入对象
(单位或个人)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理由
因存在下列情形(可另附页):
认定依据
认定部门提交意见
已按程序告知或公示,确认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
管理,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单位公章)
认定日期:
年月日
备注
附件3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签报人:
惩戒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失信行为简况或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理由
信息采集
机关
是否纳入“黑名单”
纳入“黑名单”理由
1
2
3
惩戒个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
失信行为简况或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理由
信息采集
机关
是否纳入“黑名单”
纳入“黑名单”理由
1
2
3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注:
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予以注明。
此表每月3日前将上月情况报省安监局。
附件4
移出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申请表
填报单位:
申请单位或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失信事实及处罚结论
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限
于年月日被纳入管理,至年月日期满。
信息修复或整改情况
(可附页)
申请事项和信用承诺
我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纠正失信行为,并在联合惩戒期间(“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无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我单位承诺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依法生产经营。
现申请移出“黑名单”并撤消失信联合
惩戒措施。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月日
备注
附件5
移出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验收表
法人或组织名称
(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全球法人机构识别
编码(LEI码)或
公民身份证号码
“黑名单”对象
(单位或个人)
纳入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基本情况
于年月日被纳入管理,至年月日期满。
安全监管部门
审查验收情况
及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位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情况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省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法发〔2015〕11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网上公布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对其公布的信息负责。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主动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四条网上公布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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