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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标准,落实工程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分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中铁十局兰渝铁路LYS-14标七分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搞好安全生产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本职工作,要把安全和生产统一起来,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在预防,要主动采取预防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各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分部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3、“四不放过”的原则。
各部门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已经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处理,自觉做到“四不放过”即: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4、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涉及企业方方面面工作,关系到企业整体利益和员工切身利益。
党政工团组织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自责任范围和工作重点,形成共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和重要工作基础。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亲自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完善和考核,确保落到实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是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分部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照执行。
各项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在分部具备安全规章地位,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施工方案措施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严格组织落实。
第六条 违章、违纪和违反作业标准的行为具有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性,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大敌。
坚持抓好对“三违”问题的查究工作是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始终把反“三违”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对员工遵章守纪教育,制定各种有效措施控制“三违”行为,引导广大员工自觉按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为进一步分部将第八条 分部分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分部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界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严明工作制度,强化职能作用,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分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分析研究和考核评价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分部在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副经理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分工负责、系统负责、岗位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做到职责明确,逐级负责。
第十一条 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对分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确定分部的安全方针、目标和考核办法;发布安全生产命令和决定;制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工作标准,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决定安全奖惩;按照分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二条 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对施工生产项目的安全承担全部包保责任。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法、措施和安全标准;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工程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控制措施并严格落实;按照上级或者合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建立完善安全基础设施,确保作业安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落实施工组织方案和作业安全控制措施;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检查、分析、整改活动,杜绝违章、违纪;对生产班组和员工进行安全考核,决定安全奖惩;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按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搞好事故分析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分部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第十四条 分部分部分部
第十五条 分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部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员,形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第十六条 分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分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撤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调换安全专职人员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任职资格,并通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
无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或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分部对全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和专(兼)职人员队伍进行资源整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统一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人员必须按季度定期向上一级部门提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接受上级监督。
第二十条 分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派员协助工作或提供必要的工具;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加强专职安全队伍建设,严格管理,秉公执法。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工作失职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通报处理或更换岗位。
第二十二条 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基础管理台帐,并做到有案可查,具有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1、分别建立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上级和本单位适用文件清单,分类保存有关文件资料,做到齐全、完整、清楚、方便、及时、有效,传达到位。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记录,专门保存有关活动资料。
3、建立健全各部门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有关台帐资料。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台帐资料。
其中,对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培训教育、年度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关培训教育台帐资料,必须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5、建立健全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台帐(卡)。
6、建立健全各单位“三违”处理登记台帐。
7、建立健全各单位事故登记台帐和分析会议记录薄。
8,建立健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并妥善保存有关报告、报表、总结及有关资料。
其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由每月5日、每年1月10日前,报分部安质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安全基础业务管理工作,要按照“精简、有效、统一、规范”的原则,结合分部要求和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指导、考核,采取实际步骤不断加强基础业务建设。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分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分部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上述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后,必须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年度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工作技能,并经定期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新职、转换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上述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由安质部负责、安质部和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格式见安监表5)建档备查。
“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必须经教育者签字方可有效。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行车工种人员(如防护员、驻站联络员、轨道车司机)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行车工种人员管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日常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教育;
2、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
3、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任务、方针、目标的教育;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个人劳动防护知识教育;
5、施工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和作业技能培训。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基本方式方法
结合实际,坚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形成制度,努力增强员工的自身安全素质。
1、分级举办各种施工生产、施工安全相结合的短期培训班。
2、以师带徒、技术演练和开展技术比武活动。
3、不定期举办各种安全生产技术讲座。
4、不定期举办安全生产、防尘、防毒、事故案例展览。
5、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安全生产通报。
6、事故分析会。
7、安全生产科教电影、广播、板报。
8、安全月、安全周活动。
第三十一条 培训教育计划的编制与执行
1、安质部负责编制分部年度培训教育计划,经审批同意后,下达有关部门及单位执行。
2、培训教育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必须落实以下要求:
(1)安质部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2)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3)新入路的员工,在未正式参加施工生产前,必须进行脱产的三级(公司、分部、班组)教育;采用新的生产方法、使用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时,必须对员工进行脱产的新岗位和操作安全教育。
(4)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还必须参加每两年一次复审培训,经安全考核合格上岗。
(5)对调转新工作岗位的员工(含实习生),必须脱产或半脱产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
(6)对即将参加施工生产的民工、合同工,在未正式参加施工生产前,必须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
3、计划编制和安排布置教育工作的部门,负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定期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工作;违反安全教育制度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整改安全隐患问题,实现安全生产超前控制,分部及各分部必须建立并坚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安全大检查所遵循的原则
1、领导负责。
每次安全大检查都必须成立有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2、明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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