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购房合同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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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购房合同须知
签署购房合同须知
一、产权证要齐全。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此三证是办理产权证的必要条件。
销售许可证的证件原件应该在售楼现场悬挂,可以在售楼现场看到证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证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证有一个备注页,如果开发商向银行进行了开发贷款,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有注明。
还有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不是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
二、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三、延期交房:
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
”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四、购买合同的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在审核这一条条款内容时,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写相关的内容,与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件是否一致,比如说编号和经营范围。
第二条,是商品房的销售依据,您需要做的跟第一条基本相同,需要核对销售许可证的号码,批准的机构,以及销售的方式,与开发商在售楼处悬挂的售楼许可证是否一致。
五、公摊面积:
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
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
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
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
六、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
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七、付款方式与期限。
一次性付款可以跟开发商协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给予付款,银行贷款应该在约定的时间里款没有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所以应该把时间约定的更加充裕一些。
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建议你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或者向律师咨询一下你的资信条件,看你是否能够得到资信贷款,避免出现其他的麻烦。
八、卖售人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开发商约定你超过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是平等的。
九、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十、房屋的交接:
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十一、开发商关于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承诺,一般来说,标准合同中有五项,首先是通水通电通电梯,保证你售楼之后,这是最基本的保障。
再有就是有关于天然气以及燃气管道的开通,一般来说,开发商会跟你说等到入住之后,比如说入住率是多少,但是目前北京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入住率达到多少才可以开通天然气,实际上跟开发商跟燃气公司的工作协调都是有关系的,应该跟开发商进行约定,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生活。
对于您购买园区项目内,在楼书中开发商承诺过的,比如说象会所、园区的绿化,以及地上地下的停车位,建议在这一条中,要求开发商承诺竣工时间。
在本条款中还包括如果规定日期内未达到开发商承诺的使用条件,双方约定的处理方式,应该按照对您比较有利的,在这一条上签上,未达到使用条件,应该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关责任。
十二、关于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约定了办理产权证的时限,以及违约的条款,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违约金。
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天内,开发商应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
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买人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可以退房,对于违约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之间,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
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如果选择退房,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比如说你已经入住了,因为办理产权,是在入住之后的二三个月进行,如果这时你因为产权证的原因要退房,可能会不太利,建议大家在确认这个项目是一个合法的项目之后,那么办理产权只是开发商工作的一个程序问题,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并不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证,是因为这个项目的本身合法性有问题,在这个情况下建议你选择不退房,让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支付违约金。
十三、其它:
比如说这个合同有多少页、有多少份等,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应该有四份,其中二份是正本,二份是副本。
现在房管局在做备案的时候,房管局会备一份,购房人应该有一个合同的正本,如果是申请银行按揭的话,合同正本应该交银行来收押。
在整个的合同最后一条,是做预售登记备案的一个条款,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签订30日之内,开发商应该向房产所在区的房产管理局和房管局做登记。
附件一是房屋的平面图,在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个图纸要用坐标来确认这个房屋的朝向;第二要标注面积,或者是面积的标尺。
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
如:
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
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
但是,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
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
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
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
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这方面内容不细说了,大家都知道怎么写。
感兴趣的我们下来进行交流。
(9)关于不可抗拒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
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
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
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7、补充协议别嫌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图、公共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说明、装修标准、迟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说明、公建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等。
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要与卖方协商重新拟订,对遗漏的事项要加以补充。
8、签字盖章祝圆满
坚持卖方先盖章,买方后签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
建议在合同上由加盖骑缝章、过页章,个人买主过页签字。
最好坚持双方同时盖章签字,这开发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时也是对买方的一种尊重,对合同严肃性的尊重。
∙基础设施包括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话和宽带)、电视系统(公共电视天线、有线电视、卫星电视)、道路、绿化等设施。
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包括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话和宽带)、电视系统(公共电视天线、有线电视、卫星电视)、道路、绿化等设施。
供水 购房人购房前应搞清自己所买房屋是属国家自来水管网供水,还是小区自备井地下水供水。
属于前者,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交房时小区供水已纳入国家自来水管网;属于后者,购房人则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交房时,地下水的使用已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能出示检疫部门确认的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报告。
供电 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双路供电的,则应让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具备双路供电的条件。
供暖 购房人购房前也应搞清自己所买房屋冬天供暖方式。
市政供暖的,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时,小区供热已纳入城市供热管网;自供暖的,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时,小区锅炉房已建成并已具备供热条件。
供气 供气是最复杂的问题,入住后“没气”,意味着吃饭、洗澡等最基本的生活要求都不能满足。
但房地产商往往以煤气、天然气公司要求购房人入住基本达到70%、并且购房人装修后经他们再验收合格后才给通气为借口,仅承诺入住达到70%后通气,这种承诺显然存在太多不定因素。
比如:
一个项目如果房地产商仅销售出69%,是否意味着可以永远不通气?
对于“精装修”房,不存在购房人再改供气管道问题,购房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有“气”供应。
对于“初装修”房,房地产商也完全可做好供气管道,禁止购房人入住后进行改动,承诺房屋交付使用时有“气”供应。
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购房人至少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用时,供气设施已入户并与市政网连通,在入住后多长时间内有“气”供应,并约定在通气前,由房地产商负责采取措施(例如:
提供煤气罐及更换服务),解决购房人入住后因“没气”而造成的实际生活困难。
通讯、电视 现在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能够通讯和看电视已成为最基本的要求。
对房地产商承诺小区有通讯系统和电视系统的,购房人都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一入住就能直接使用。
其它 还有一些项目,购房人也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中写明具体交付使用的日期。
如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较远的,房地产商承诺自行配备交通车辆连接公交、地铁站点。
还有些房地产商承诺社区有红外线防盗系统、公共出入口电视监控系统、楼内公共区域烟感报警系统、远程查表系统等,都应在合同上写明具体交付使用的日期。
●公共配套
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购房人可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及房地产商特别宣传的地下车库和会所,与住房同时交付使用。
不能承诺的,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承诺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目前,很多建设项目滚动开发,购买前期开发房屋的购房人往往要忍受后期工程噪音和施工污染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对此,购房人应要求房地产商承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做到交付房屋的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后期开发的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并保证后期开发工程施工发出的声音不超过国家对噪音控制的标准。
购房人同时还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绿地具体完成和交付使用的时间。
购房人在要求房地产商将上述承诺在合同第十四条“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下的空行逐条列明的基础上,还应在“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的空行中,写明购房人是否可以选择退房。
如不退房,是否可在使用条件达到前拒收房屋,房地产商如何支付违约金及在此期间的房屋保管责任由谁承担等,就此做出具体约定。
●明确费用由谁出
曾有购房人收房时发现室内有电话和电视天线,但插座里面却没有线,拿着合同问房地产商是怎么回事,房地产商竟说什么:
“我在合同中承诺了提供电话和电视,但仅仅是提供,而没说免费提供。
公共电视天线在楼顶,你要入户,先交300元入户费;电话线已做到了楼道里,你要接通先交1500元安装费。
我按合同完工了,你说不能用是因为你没交钱。
”这种让人气愤的事现在照样不少,只不过现在大多发生在有线电视和宽带入户问题上。
更有一些房地产商让购房人入住时交煤气、天然气的管道铺设费甚至所谓的电力增容费,某些以有门禁系统为诱饵吸引购房人的房地产商,到交房时反过来要购房人买门禁卡,不然拿了钥匙也进不了楼门。
门禁系统还没防小偷,先把购房人给禁在门外。
这些房地产商抓住了购房人没有精力打官司的弱点,也知道购房人即使到了法院也很难说清的现状,所以在房屋交付时再额外赚购房人一笔,购房人往往只能忍气吞声。
为了防范再遇到这种窝心事,笔者建议购房人千万不要怕麻烦,一定让房地产商在合同第十四条上将承诺提供的设施一条一条地写清楚相关费用由谁出,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入住就能使用。
如果房地产商不肯写,购房人就要小心这里有鬼!
什么房子按套内面积售房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7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的预售,都应当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同时,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7条规定,商铺、写字楼、独立的别墅和整栋楼房预售,计价方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可以有三种计价方式选择:
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使用面积计价或按套计价。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6条规定,商品住宅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共用建筑面积处置情况的、2003年12月1日以后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初始预售的住宅项目未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进行预售登记。
按套内面积买房对购房人来说有什么好处
自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按套内面积售房至今,已经有超过60个新开住宅项目取得了按套内面积卖房的预售许可证,买房人到这60多个楼盘买房,可按套内面积买房。
过去,北京市按建筑面积预售商品住宅,因公摊面积而引起的面积纠纷是近年北京楼市比较突出的问题。
北京市政府新出台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现在预售商品房必须按套内面积卖房,即买房人掏钱买的是自己户门以内的面积。
按套内面积买房如何保障权益
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买房人买的就是自己家门内的面积,开发商不能再在公摊面积上进行暗箱操作,买房人对所购买的房屋面积心里有谱,不再吃亏。
根据新规定,房屋竣工后,套内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发生误差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按新办法,公共部位的产权属于谁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开发商卖房时应公示哪些公摊部分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买房,并不是买房人不承担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仍在购房合同中同时写明。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应当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
(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按新办法,购房者可以自己测量面积吗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卖房的同时,北京市商品房的测绘也在实行市场化,开发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买房人查询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开发商不能拒绝。
一旦测绘数据误差较大,房屋面积与事实不符合,如果是由于测绘技术引起的,测绘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买房人可以起诉测绘单位。
贷款办不下来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有的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买受人贷款办不下来时,出卖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使得买受人在贷不下款后只能听出卖人的支配,处于很尴尬的地位。
本律师认为:
买受人贷不下款,只要其按时提交了材料,退房的选择权应交给买受人。
建议条款:
“按照银行确定的贷款金额和年限办贷款手续,并向出卖人补交差额房款部分。
若买受人已按银行规定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贷款银行不能按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发放贷款或拒绝向买受人提供贷款的,买受人可在如下方式中进行选择:
(1)选择其他付款方式,并享受应优惠幅度,按照所选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2)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在收到按揭银行拒绝发放按揭贷款通知及买受人书面解除买卖合同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扣除印花税的金额(房价总款的0.05%)后,向买受人无息返还已收房款。
”
按套内建筑面积误差确定当事人责任
合同范本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有四种计价方式可以选择,但开发商往往以北京市按建筑面积发放房产证为由,拒绝购房者做其他选择。
律师认为,在不能按使用面积签合同的情况下,应坚持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以防止在分摊面积上出现争议。
※明确配套设施和环境标准
目前北京交房时的争议多,交房时的环境差、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不能使用是一个关键因素,应该把配套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和环境达到的具体标准写进合同,并约定达不到使用标准的,按主合同第九条逾期交房的规定处理。
※将广告、楼书的明示事项和承诺写进补充协议
开发商为了卖房,会通过广告、楼书进行宣传,售楼人员也经常向买受人做出各种承诺。
应该将广告、楼书的明示事项和承诺写进补充协议里。
要求交房同时出示房屋实测面积
出卖人在交房时除应出示《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出示《房屋实测面积》,防止房屋面积缩水或出卖人在分摊面积上做手脚。
※为防抵押设立补充条款
购买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对购房者有下列风险:
一是若开发商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可能请求法院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导致购房者入住后被要求限期腾房;
二是处置抵押物后开发商仍不能付清债务,购房者已交房款无法追回。
对此,一是可以委托律师通过审查土地使用权证了解情况;二是以补充协议方式约定下列条款:
出卖人保证所售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任何第三人都不能对合同标的房屋提出所有权或其派生权利的要求,否则由此造成买受人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注意质量保证书内容
一是注意保修范围及期限。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规定了在正常使用下,商品房的最低保修期限,购房者要注意核对。
二是商品房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三是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是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保修期内,因商品房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
开发商向造成商品房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开发商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买精装房装要签好合同第十三条及附件三
一是装修部分的报价。
精装修是房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存在的,签约时应注意到房屋价款的组成不应是简单的普通房屋的价钱和精装修的费用相加。
二是装修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件三,是对装饰、装修标准的约定,建议购房者从装修的设计、布局、施工工艺及所有装修项目名称、建材品牌、价格标准及相应的档次、颜色、规格等给予详细明确的约定。
三是验收。
验收标准、验收主体以及验收程序等,应在合同中约定。
验收质量标准可直接约定按照建委颁布的《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来进行。
四是项目变更。
合同中要有装修项目变更的约定。
可以参照《家庭装修合同》,在合同中说明装修改动可以签署工程变更单以明确改动的项目和时间。
五是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中,对违反合同附件三的处理方法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
如果选签第一种,那一定要在附件三中明确约定价格标准。
如果选择双方约定,除对装饰装修及设备价值的约定要详尽外,还要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现售的条件之一,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而预售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是什么,则留给了购房人和房地产商通过合同去约定。
2003年底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将新建房屋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定为北京市房地产商交付预售商品房的法定条件,其它交付使用的条件仍留给了购房人和房地产商约定。
因此,购房人如果希望入住时就有一个好的居住环境,就一定要约定好合同第十四条,并将该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约定为房地产商交房条件之一。
这一点非常重要。
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购房合同常识2006-11-2113: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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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青锋等专家认为,购房合同是房产陷阱的“藏身之地”,签订一份防陷阱的合同,对消费者极为必要。
山东省消协投诉部副主任牟刚认为,消费者对任何一种商品都应该有知情权。
但记者了解到,消费者主要通过开发商知名度、楼盘宣传材料、朋友介绍考虑买房。
“消费者不可能全程跟踪房屋的建造过程。
因此,对于房屋这种特殊商品,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易受侵犯。
”牟刚说。
“决定签合同、交第一笔定金前要慎重,以免一开始就进入开发商的圈套。
”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青锋提醒说。
除购房前慎重选择外,一份规范详细的合同可以为维权带来很大方便。
记者调查发现,许多消费者不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为何物,开发商单方提供的合同,消费者往往不作任何改动,审阅后签上名字就达成协议。
牟刚说:
“单方合同、‘开口合同’‘霸王合同’,给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埋下隐患。
”
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青锋等人认为,目前许多房产交易还处在“卖方”市场阶段,许多房地产商借其优势地位,与消费者签订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合同,亟需政府有关部门对房产市场进行规范和调控。
同时,消费者也应采取恰当方式维权,比如变通合同形式、在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上加“附页”等,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专家们提醒消费者在签合同时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检查开发商的“五证两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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