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填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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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填表说明
《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填表说明
填报要求
1.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本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固体废物处理工艺示意图》、《其它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该单位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表封】
1.[申报年度]:
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
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
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北京市排污者根据《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DB11/T064-2002)填写,见附表1)
3.[单位名称]:
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
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
前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时,除填写上级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九位法人代码后的括号内填写其在上级单位中的顺序编号(两位)。
6.[填表人]:
由填写报表的人员签名。
7.[报出日期]:
填写报表报出日期。
8.[排污类型]:
按照申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在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后划“√”。
【一、基本情况及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
表1-1单位基本信息
[1.单位地址2.中心经度3.中心纬度]:
是指申报单位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市、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
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中心经度、纬度填入申报单位所在的中心经度、纬度。
[4.联系人5.电话/传真6.电子邮件7.通讯地址8.邮政编码]:
申报单位环保联系人姓名和单位环保机构办公电话/传真(含地区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及经邮政部门认可的办公通迅地址和邮政编码。
[9.开业日期]:
指申报单位投入使用、营业日期。
如有试使用、试营业的,以试使用、试营业起始日期为准。
[10.开户行11.帐号]:
填写申报单位财务基本账户的信息。
[12.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类型]:
选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垃圾处理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或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在“□”内划“√”。
[13.所属工业开发区]:
按照《北京市工业开发区名单》填写;不在工业开发区内的,填写“无”。
(见附表17)
[14.最后一次建设项目名称]:
指固废处理设施或装置最后一次新、扩、改建的项目名称。
[15.建设日期]:
指最后一次新、扩、改建的项目的环评审批日期,没有环评审批的按项目动工日期填写。
[16.上年处理费收入]:
按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填写。
[17.上年运行费用]:
指维持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厂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18.上年缴纳排污费总额19.上年环境违法罚款]:
按申报单位实际缴入国库的排污费和环境违法罚款金额填写。
[20.单位类别21.登记注册类型22.隶属关系]:
分别按照《单位类别代码表》、《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隶属关系代码表》(GB/T12404-1997)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见附表2)
[23.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指上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按上年度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填写。
[24.上年运行天数]:
指上年度体废物集中处置厂正常运行的实际天数。
[25.年末职工人数]:
上年度末排污单位实际职工总数。
[26.是否重点污染源]:
按照环保部门实际确定的情况选择划“√”。
[27.排污许可证编号]:
填写环保部门给本单位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28.总占地面积29.上年末填埋场已填埋面积]:
按年末实际情况填写。
[3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填写,指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书的编号。
正在申请许可证的请填写“正在申领”,没有申请的和申请未批准的请填写“无”。
表1-1-1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设施基本情况申报表
注意:
每个设施填写一行,逐台填写。
[1.序号]:
按顺序填写,不够的可附表填写。
[2.设施名称]:
指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
[3.规格型号]:
根据设施的规格型号填写。
[4.单台出力]:
指锅炉的单台出力。
[5.地点]:
指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所在位置,如同一个单位内有两处设施的,应区分并注明。
[6.用途]:
指生产、生活、备用。
[7.使用燃料名称]:
按照《燃料分类代码表》填写。
(见附表21)
[8.运行时间]:
指该设备年运行时间。
[9.排向的排口名称及编号]:
根据该设备对应的排放口填写。
[10.治理设施名称及编号]:
根据该设备对应的治理设施填写。
[11.在线装置名称及编号]:
根据该设备对应的在线装置填写。
[12.备注]:
其它需要说明的,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表1-1-2污染物排放在线装置情况申报表
注意:
每个在线装置填写一行,逐台填写。
[1.编号]:
按顺序填写,不够的可附表填写。
[2.在线装置名称]:
根据该在线装置名称填写。
[3.规格型号]:
根据在线装置的规格型号填写。
[4.类别]:
指污水、废气。
[5.监测项目]:
根据该在线装置所监测的污染物填写,监测多个污染物的,均需注明。
[6.投入使用时间]:
指该在线装置安装调试完毕,正式投入使用的时间。
[7.运行费用(万元/年)]:
根据在线装置年实际运行费用填写。
[8.备注]:
其它需要说明的,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表1-2上年主要处理处置废物种类、处理量
[1.废物种类]:
指所处理的废物种类,分别为
(1)混合收集生活垃圾;
(2)分类收集社会源废物;(3)医疗废物;(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工业危险废物。
[2.废物名称]:
指所处理废物具体名称,分别为
(1)混合收集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
(2)分类收集社会源废物:
如废塑料、废家用电器、废电池、废灯管等;(3)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如粉煤灰、锅炉渣、磷石膏等(见附表);(5)工业危险废物:
如废酸、废碱等(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类别填写)。
[3.设计年处理量]:
指所处理废物的设计年处理量(接收废物量)。
[4.实际处理量]:
指所处理废物的实际年处理量(接收废物量)。
按年度生产报表的实际处理量填写。
[5.实际焚烧处理量]:
焚烧处理的实际废物量。
[6.实际堆肥处理量]:
堆肥处理的实际废物量。
[7.实际中间处理量]:
中间处理(粉碎、中和、解毒、固化、稳定化等)的实际废物量。
[8.实际综合利用量]:
采用综合利用技术处理的废物量。
[9.实际填埋处置量]:
填埋处置的实际废物量。
表1-2-1上年填埋处置设施特性
采用填埋方式处置废物的单位填写此表。
[1.设施类型]:
指现有填埋设施的类型,分别为
(1)安全填埋:
符合GB18598-2001的填埋设施;
(2)卫生填埋:
符合GB16889-1997的填埋设施;(3)简易填埋: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填埋设施;(4)堆放(堆置):
未采取工程措施的填埋设施。
[2.处理量]:
填写每日的废物实际填埋量。
[3.设施设计容量]:
按照设计计算的总填埋容量。
[4.设施已填埋容量]:
已经填埋占用的容量。
[5.设施尚余容量]:
还没有使用的填埋容量。
[6.填埋场防渗结构]:
填埋场采用的防渗结构,分别为
(1)无防渗措施;
(2)天然防渗;(3)压实粘土衬层;(4)单层HDPE衬层;(5)双层HDPE衬层。
[7.渗滤液收集]:
是否设有渗滤液收集系统,分别为
(1)有;
(2)无。
[8.渗滤液处理]:
是否设有渗滤液处理系统,分别为
(1)有;
(2)无。
[9.填埋气收集]:
是否设有填埋气收集排放系统,分别为
(1)有;
(2)无。
[10.填埋气处理]:
是否设有填埋气处理系统,分别为
(1)有;
(2)无。
表1-2-2上年焚烧处理设施特性
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废物的单位填写此表。
[1.设施类型]:
焚烧设施炉体结构。
[2.设施数量]:
炉体数量。
[3.单炉处理能力]:
每一台炉子的设计焚烧处理能力。
[4.单炉实际平均处理量]:
每一台炉子的实际平均日处理量。
[5.运行方式]:
焚烧炉的焚烧处理方式,分别为
(1)连续运行;
(2)间歇运行。
[6.日平均单炉运行时间]:
间歇运行的焚烧炉填写,指每一台焚烧炉每日平均运行时间。
[7.年平均单炉运行天数]:
每一台焚烧炉年平均运行天数。
[8.余热利用方式]:
废物焚烧产生余热的零用方式,分别为
(1)发电;
(2)蒸汽输出;(3)热水输出;(4)其他;(5)无余热利用。
[9.发电装机容量]:
余热发电机组的总设计装机容量;无发电设施的不填。
[10.实际年发电量]:
余热发电机组的年实际发电量。
表1-2-3上年堆肥处理设施特性
采用堆肥方式处理废物的单位填写此表。
[1.设施类型]:
堆肥设施主体结构类型。
[2.处理废物种类]:
采用堆肥方式处理的废物种类,分别为
(1)生活垃圾;
(2)禽畜粪便;(3)园林废物(包括作物秸杆、植物枝叶等);(4)其他废物。
[3.设计处理能力]:
按照设计计算的废物处理能力(进场废物)。
[4.实际处理量]:
实际废物处理量(进场废物)。
[5.堆肥产品设计生产能力]:
堆肥初级产品的年平均设计生产能力。
[6.堆肥产品实际生产量]:
堆肥初级产品的实际年平均生产量。
表1-2-4上年综合利用设施特性
利用废物生产并出售产品的单位填写此表;废物焚烧余热利用的单位不填写。
[1.利用废物种类]:
综合利用废物的种类。
[2.主要利用设施]:
综合利用废物的主要工艺设施种类。
[3.设计利用能力]:
按照设计计算的综合利用废物量。
[4.实际处理量]:
实际综合利用的废物数量;
[5.综合利用产品]:
利用废物生产的产品名称。
[6.产品设计生产能力]:
按照设计计算的废物利用产品年生产能力。
[7.产品实际生产量]:
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年实际生产量。
表1-2-5上年中间处理设施特性
采用中间处理方式处理废物的单位填写此表。
[1.设施种类]:
中间处理废物的设施种类,分别为
(1)中和;
(2)解毒;(3)固化;(4)稳定化;(5)其他(具体处理方式)。
[2.处理废物种类]:
中间处理废物种类。
[3.设计处理能力]:
按照设计计算的废物处理能力(进场废物)。
[4.实际处理量]:
实际废物处理量(进场废物)。
[5.处理后的废物去向]:
中间处理后的废物去向。
表1-3上年能源消耗情况
[1.用途]:
分别按照生活用、生产用或其它用途填写以下数据。
[2.煤炭合计]: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煤炭总量。
[3.燃料煤]: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燃料煤炭总量。
[4.原料煤]: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原料煤炭总量。
[5.其他固体燃料]: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煤炭外其他固体燃料总量。
[6.油类燃料合计]: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油类燃料总量。
[7.重油]: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重油总量。
[8.柴油]: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柴油总量。
[9.其他油类燃料]: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重油、柴油外其他油类燃料总量。
[10.其他液体燃料]: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油类燃料外其他液体燃料总量。
[11.天然气]: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天然气总量。
[12.其他气体燃料]: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天然气外其他气体燃料总量。
[13.可再生能源名称]: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可再生能源。
[14.可再生能源消耗量]: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可再生能源总量。
表1-4上年污水、废气治理设施情况
注意:
每个污染治理设施填写一行,逐台填写。
[1.治理设施编号]:
按顺序填写,不够的可附表填写。
[2.治理设施名称]:
填写申报单位主要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整套治理设施名称。
[3.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指该治理设施的固定资产的原值。
[4.污染类别]:
分别填写“污水”、“废气”、“固体废物”。
[5.处理污染物名称]:
指该治理设施直接处理的污染物名称,处理多种污染物的,均需注明。
[6.处理方法]:
污水处理方法根据《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见附表4)按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物理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组合工艺处理法等类别填写具体的处理方法;废气处理方法按《除尘、脱硫方法代码表》(见附表5)或《工艺废气净化方法代码表》(见附表6)进行填写;固体废物处理方法按《固废处置方法代码表》(见附表7)进行填写。
[7.设计处理能力]:
按设计的污染处理能力填写。
[8.实际处理量]:
按实际进入治理设施的污染物介质量的情况填写(污水、废气按监测进入治理设施前的污水量、废气量计算处理量;固体废物量按实际情况填写)。
[9.去除效率]:
指该治理设施处理某种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10.处理前浓度]:
指某种污染物进入处理设施前的浓度。
[11.处理后浓度]:
指某种污染物经过处理设施后的浓度。
[12.排向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指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废气经某排放口排入环境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13.运行天数]:
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填写。
[14.运行费用]:
指申报单位上年维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15.投入使用日期]:
按治理设施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填写。
表1-5上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汇总情况
[1.用水总量]: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使用的新鲜用水量和重复用水量之和。
[2.其中新鲜用水量]: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取用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和其他水源(如雪水、雨水、中水等)作为申报单位新鲜用水的总量。
[3.其中重复用水量]:
指申报单位在上年度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总用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4.污水排放量]:
指按所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的污水排放量(体积)。
它包括外排的生产废水、厂区生活污水、直接冷却水、矿井水等,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5.其中达标排放量6.其中超标排放量]:
指申报单位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污水达(超)标排放的总量。
每一排放口只要有一项污染物超标,视为该排放口污水超标。
只有污染物全部达到排放标准,才能视为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达标。
[7.排放口数量]:
指申报单位污水排放口的总数量。
[8.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填入申报单位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进行了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单位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要求填写。
[9.功能区类别]:
按《水域功能区类别代码表》进行填写。
(北京市排污者按《北京市河湖水系代码、水体功能代码表》填写,见附表11)
[10.排放量]:
指该排放口污水的排放总量。
[11.排放去向]:
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
(见附表13)
[12.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
排放去向为污水处理厂的,须填写排入哪个污水处理厂。
[13.水体名称]:
填入该污水排放口实际流入的海或江河湖库具体名称,按照《水体/流域代码表》填写。
(北京市排污者按《北京市河湖水系代码、水体功能代码表》填写,见附表11)
[14.污水排放规律]:
按《污水排放规律代码表》填写。
(见附表12)
[15.执行标准类别]:
按照(1国家排放标准2地方排放标准3行业排放标准)填入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执行的相应类别编号。
[16.污染物名称]:
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水体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见附表8)
[17.执行标准值]:
指排放口某污染物实际执行排放标准值。
[18.浓度]:
按该水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填写。
[19.污染物排放量]:
按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排放系数法计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填写。
表1-6上年固体废物处置废气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1.处置废气排放总量]:
指固体废物处置废气总排放量。
无填埋气、堆肥发酵气等废气收集、处理及计量装置的废物处理设施按照废物种类、成分填埋(或堆放)时间、处理方式等因素估算。
[2.其中填埋气排放量]:
指填埋气排放总量。
无填埋气收集、处理及计量装置的废物处理设施按照废物种类、成分、填埋时间、处理方式等因素估算。
[3.其中焚烧废气排放量]:
指废物焚烧过程中所排废气总量。
[4.污染物名称]:
按实际产生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5.污染物产生量合计6.焚烧污染物产生量7.填埋污染物产生量]:
根据废物种类、成分、处理方式等因素按照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估算)。
[8.污染物去除量合计]:
是指某废气污染物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所去除的污染物量之和。
[9.焚烧污染物去除量10.填埋污染物去除量]:
指废物焚烧过程(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所去除的污染物量之和。
[11.12.13.14.15.16.17.18.19.合计、达(超)标排放量]:
指某一污染物相应达(超)标排放的量及合计。
表1-7上年废气排放口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1.燃料煤消耗量2.原料煤消耗量3.燃料油消耗量4.燃料气消耗量]:
按上年度实际消耗的燃料煤、原料煤、燃料油、燃料气总量填写。
[5.废气排放量]:
指按废气排放口加总后的废气排放量。
[6.其中工艺废气排放量]:
指固体废物处理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总量。
[7.其中燃烧废气排放量]:
指燃煤、油、气锅炉、烘干炉、锻造加热炉,退火炉及其它纯燃料燃烧炉窑在燃料燃烧过程中所排废气总量。
[8.其中工艺废气排放口数量9.其中燃烧废气排放口数量]:
分别指申报单位工艺废气、燃烧废气两类排放口数量。
[10.功能区类别]:
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代码表》填写。
(见附表15)
[11.是否两控区]:
根据《酸雨控制区范围的行政区划编码》和《二氧化硫控制区范围的行政区划编码》选择。
(见附表16)
[12.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填入申报单位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进行了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单位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要求填写。
[13.排放口类型]:
指工艺废气排放口或燃料燃烧排放口,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14.设备名称]:
参照《锅炉等燃烧设备名称编码》(见附表14)、《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表示法》(见附表18)、《工业炉窑分类》(见附表19)等填写。
[15.排放量]:
指该排放口的废气排放总量。
[16.排放口高度17.出口内径]:
按排放口实际高度、出口内径填写。
[18.执行标准类别]:
按照(1国家排放标准2地方排放标准3行业排放标准)填入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执行的相应类别编号。
[19.污染物名称]:
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气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见附表9)
[20.排放浓度标准值]:
指排放口某污染物浓度实际执行排放标准值。
[21.排放浓度]:
按该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填写。
[22.排放速率标准值]:
指排放口某污染物速率实际执行排放标准值。
[23.排放速率]:
按平均排放速率填写。
[24.数据来源]:
是指通过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监督性监测、自测、物料衡算、排放系数等方法的数据来源。
[25.污染物排放量]:
按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排放系数法计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填写。
[26.林格曼黑度]:
按实际监测数据填写。
表1-8上年残渣产生及处置情况
[1.残渣物名称]:
指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种类,分别为
(1)飞灰;
(2)焚烧渣;(3)筛余物;(4)污水处理污泥;(5)中间处理废物(具体废物种类);(6)综合利用副产品(具体废物种类);(7)其他(具体废物种类)。
[2.产生量]:
按排污单位年度实际产生的残渣量填写。
[3.本单位填埋量]:
指利用本单位填埋设施处置的残渣数量。
[4.本单位焚烧量]:
指利用本单位焚烧设施处理的残渣数量。
[5.本单位综合利用方式]:
指利用本单位设施对残渣进行综合利用(利用固体废物的材料或能量生产产品出售)的方式。
[6.本单位综合利用量]:
指利用本单位设施对残渣进行综合利用(利用残渣的材料或能量生产产品出售)的数量。
[7.外单位填埋量]:
指委托外单位进行填埋处置的残渣的数量。
[8.外单位焚烧量]:
指委托外单位进行焚烧处理的残渣的数量。
[9.外单位综合利用方式]:
指委托外单位对残渣进行综合利用(利用残渣的材料或能量生产产品出售)的方式。
[10.外单位综合利用量]:
指委托外单位对残渣进行综合利用(利用残渣的材料或能量生产产品出售)的数量。
[11.贮存量]:
将残渣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数量。
[12.累计堆存量]:
指历年累计贮存的残渣数量。
[13.排放量]:
指直接向环境排放的量。
[14.是否办理转移联单]:
是指排污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办理转移手续情况。
表1-9排污许可证情况
[1.水污染物名称2.污水中污染物允许排放量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污水允许排放量]: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水污染物及其允许排放情况如实填写。
[5.气污染物名称6.废气中污染物允许排放量7.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废气允许排放量]: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气污染物及其允许排放情况如实填写。
表1-10上年固体废物处理扩、改建项目建设情况
本表所填写的内容为增加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改扩建项目的建设情况。
[1.项目名称]:
指废物处理的改扩建工程项目名称。
本表统计的项目是指上年度正式施工的项目,包括上年新开工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跨入上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上年度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以及上年和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上年恢复施工的项目,为上年正式施工的项目。
[2.处理废物类型]:
按该项目处理的废物类型填写。
[3.开工年月]:
指污染治理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
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
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
[4.建成投产年月]:
指污染治理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和效益在一定时间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
[5.计划总投资]:
指污染治理项目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和预算)需要的总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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