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消极腐败惩防体系的理性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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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消极腐败惩防体系的理性分析
建构“消极腐败”惩防体系的理性分析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这一精神充分显示了党和国家在反对“消极腐败”上的明确态度和坚强决心。
过去,我们的反腐败工作重心放在“积极腐败”上,对“消极腐败”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随着反腐斗争的深入,对消极腐败进行积极追究,成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关于“消极腐败”的概念界定
尽管“消极腐败”表述已经使用多年,但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并没有一致的看法。
美国专家海德海墨根据人们对于腐败行为的容忍程度,曾把腐败区分为“黑色腐败”(受社会普遍谴责的腐败行为,希望在原则的基础上对之予以惩罚)、“白色腐败”(社会上大多数人不认为应当受到惩罚的腐败行为)和“灰色腐败”(具有广泛争议的腐败行为)三种类型。
目前,在我国,一般将腐败分为“积极腐败”和“消极腐败”两种。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消极腐败”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所谓“消极腐败”,是一个与“积极腐败”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特指与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买卖官职等严重腐败或腐败犯罪行为相区别,因主体积极或消极作为而导致的权力偏离公共职权轨道,貌似不良作风的权力变异现象。
二、“消极腐败”产生的原因分析
在我国,“消极腐败”现象比较盛行,有着一定的市场,是一个很具“中国特色”的问题。
它促使研究者关注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被熟视无睹的某些不良行为或现象。
(一)主观原因
首先,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影响的存在是党内产生消极腐败的诱因。
正如毛泽东同志曾指出:
“有许多党员,在组织上入了党,思想上并没有完全入党,甚至完全没有入党,这种思想上没有入党的人,头脑里还装着许多剥削阶级的脏东西,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无产阶级思想,什么是共产主义,什么是党。
”在党执政的条件下,党内的不正之风、消极腐败现象,其表现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在政治上,主要表现是对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阳奉阴违,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思想领域,主要表现在至今仍有少数党员抱有摆脱党的领导,摆脱社会主义道路,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错误思想;在组织生活上主要表现在任人唯亲的宗派主义、自由主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个人独断专行;在生活作风上,主要表现在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用公款大吃大喝,严重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在经济领域里,主要表现为行业不正之风贪污受贿等。
从直接管钱管物的单位蔓延和渗透到负责审批钱物的机关、执法监督机关和党政机关。
执政党党内不正之风的思想基础,是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对党员肌体的侵蚀,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世界观在新时期的必然反映,是某些党员经不起执政的考验,经不起物质、金钱的诱惑,脱化变质的表现。
其次,观念上认识不清和重视不够是造成“消极腐败”蔓延的主观原因。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甚至在有关“什么是腐败”的问题上都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
不少人认为只有贪污受贿才属于腐败行为,而“吃点、喝点、玩点、用点”根本算不上什么腐败。
(二)客观原因
首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新旧经济体制更替,个人收入的悬殊不公是诱发消极腐败的社会基础。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政治的变革和社会的变迁,其终极原因,都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
唯物史观坚持以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历史事变、一切政治、哲学、宗教观念的变更,就是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党风党纪问题属于政治思想范围的问题,是在社会经济结构的现实基础上形成的,必然受到物质方式的制约和影响。
其次,体制上的弊端、漏洞是造成“消极腐败”蔓延的客观原因。
一些“消极腐败”的产生与盛行,与现行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决策体制直接相关。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
“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是目前我们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
”权力过分集中的决策体制不仅为个人专断决策打开方便之门,而且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三、消极腐败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性
(一)消极腐败的具体表现
消极腐败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
挥霍浪费财政公共资金的“三公”消费,由于官僚主义、违反民主科学决策原则而导致的各种各样的决策失误,修建大而不当的政绩工程、豪华办公楼,以及其他各种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奢侈浪费、腐化堕落等行为。
“消极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四:
其一,部门利益压倒一切。
所谓部门利益是指“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变相实现小团体或少数领导个人的利益,其实质就是‘权力衙门化’与‘衙门权力利益化’。
它往往与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联系在一起。
其二,官僚主义作风严重。
列宁曾指出,官僚主义和特权不仅是新政权的“脓疮”,是腐败的政治基础,而且是国家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桥梁。
毛泽东也曾强调:
“官僚主义的领导方式是任何革命工作所不应有的,经济建设工作同样来不得官僚主义,要把官僚主义方式这个极坏的家伙抛到粪缸里去,因为没有一个同志喜欢它”。
其三,铺张浪费的风气盛行。
尽管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玩乐,修建楼堂馆所的行为多有管束,出台了许多规定,但始终难以抑制某些干部贪吃享乐、提升办公条件档次的强烈愿望,以致与公款消费共生的铺张浪费成为党内难以祛除的风气。
其四,选用人才上的“任人唯亲”和宗派主义。
近些年来,个别地方在选用人才上“任人唯亲”和宗派主义倾向盛行。
一方面,选用人才是否合格以是否与己“同线”、“同路”、“同圈”为衡量的标准。
关系的亲疏,而不是能力或成就的大小,决定着年终评优、论文评奖、荣誉称号的分配,成为检验是否“有人缘”的试金石。
(二)消极腐败的危害性
长期以来,我们的反腐败工作重心一直都放在“积极腐败”上,即针对那些明显触犯法律规范的贪污贿赂型的腐败犯罪行为,而对“消极腐败”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实际上,与“积极腐败”相比,“消极腐败”所造成的危害毫不逊色,如近年来深受大家关注的“三公”消费问题,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财政经费浪费,媒体曾有报道,中国“三公消费”一年消耗的财政资金达到9000亿,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被挥霍浪费了;比如因官僚主义而盲目引资招商结果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曾经在很长时间内为社会多数成员(甚至上层人士)不以为然,被许多人视作是“好心办坏事”,在改革开放中不可避免的“交学费”行为而不被追究。
事实上,消极也是一种腐败,而且这种腐败是无形的、潜在的,比如精神颓废萎靡、得过且过,吹拍拉扯、投机钻营,不作为、不负责,处事不公、不正、不坚持原则,聚堆吃喝玩乐等。
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会影响发展、损害形象,消极腐败同样也会影响发展、损害形象,而且消极腐败的影响往往比一些违法案件的影响更广泛、更深层、更直接。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腐败分子毕竟是少数,而且最终会被查出来,消极腐败的发生面相对比较广,如果不重视、不注意,危害会很严重。
消极腐败影响的不仅是个人的前途,更影响我们的事业、影响我们的发展。
当前各地都在以只争朝夕的劲头谋发展、争发展。
如果不能自觉克服、认真治理消极腐败,不能解决好目前我们干部作风上存在的懒惰症、虚假症、浮躁症、扯皮症“四种顽症”和欺上瞒下、消极埋怨、推诿扯皮、患得患失“四种不良作风”,我们的执行力必将大大削弱,我们发展的步伐也将大受影响。
因此,对于消极腐败现象不容忽视。
四、“消极腐败”防治体系的建构
(一)建立和健全教育预防机制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要运用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政策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按照党性内容的价值倡导,教育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着力增强宗旨观念、着力提高实践能力、着力强化责任意识、着力树立正确政绩观、着力树立正确利益观、着力增强党的纪律观念。
组织部门尤其要把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的任务落实到组织工作的各个方面,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队伍。
组工干部自身也要加强党性锻炼和作风养成,切实增强组织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自觉性。
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民族精神、人生哲学、传统美德以及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的辉煌成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今天,传统文化中所提倡的一些思想,如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和谐社会、执政为民、道德修养、礼义廉耻观等,都已经融化到了我们的思想观念和指导思想中,成为制定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历史思想泉源。
因此,要加强党员干部从诸如尊道贵德、律己修身、诚信如礼、精忠报国、天下为公、仁爱孝悌、以义制利、格物致知等珍贵文化元素中汲取思想营养,不断陶冶塑造完美的人格,升华高洁的道德追求,确立高远的人生价值取向。
(二)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和制度保障机制
进一步深化相关体制改革,这是治理“消极腐败”的治本之策。
特别是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财政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对于治理多种挥霍浪费型的消极腐败现象会起到釜底抽薪、立竿见影的功效。
首先,必须深化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统一预算内和预算外,实行“一本账”,使全部预算都要纳入到人大监督范围。
其次,必须改革财政收入分配体制,逐步废除行政性收费项目。
对于保留的行政收费项目要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废除收费和预算之间的挂钩,彻底切断部门权力和部门利益之间的联系。
深化决策体制改革,克服权力过分集中。
在决策体制改革方面,党的十七大已经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
近期来看,就是要“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票决制”普遍化将有效分解权力,是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有效对策。
(三)建立和健全内外监督机制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只有真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最大限度扼制消极腐败的滋生与蔓延。
首先,对关键政务要公开。
在过去一些年里,政务公开一直在推行,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务公开也提上日程,但公开一直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关键政务信息保密成了公开的最大难点。
要有效防治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一个关键的对策就是对决策信息,财政预算信息,特别是“三公消费”等信息,领导干部个人必要的生活细节信息进行公开。
其次,要吸引社会监督,广泛地聘请行风监督员。
定期走访寻求意见和建议,让群众监督、让群众说话,形成各级部门接受监督的自觉习惯,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共建氛围。
再次,要通过立法保障媒体对于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权。
最后,要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
(四)建立和健全纪律惩治机制
教育预防机制、权力约束机制和制度保障机制以及内外监督机制,都是为了防止消极腐败现象。
腐败现象一经发生,就要给予严厉而慎重的处分,提高腐败行为的被惩治率,对任何形式的腐败都严惩不怠。
尽管在过去若干年里,党政机关已经制定了为数不少的查处消极腐败现象的规定,但存在规定重复、混乱,具体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差,执行机关不明确等问题,结果使很多的规定没有发挥效果,甚至完全成为摆设。
因此,要对以往的规定进行清理,在合并精简的基础上,消除薄弱环节,特别是要明确实体标准、责任归属和惩治规定。
应当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统一的执法机关,打击“消极腐败”行为。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要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
2009年多位省部级高官“落马”,查办职务犯罪案逾3万件,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人们再次见证了党和政府的反腐决心。
只有将“消极腐败”与“积极腐败”的防治工作双管其下,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有机地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这样才能相辅相成,提高整体工作水平,使得我们的领导干部们“不愿腐败”、“不得腐败”、“不敢腐败”,从而使得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最佳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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