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网及土石方BT合同最新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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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网及土石方BT合同最新范本
柳州市******工程项目
BT(投资建设转让)合同
二〇一一年月
投资建设转让合同
本投资建设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于2011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甲方:
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前言
鉴于:
根据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为加快柳州市城市道路的建设,2011年月日甲方采用BT方式选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柳州市******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双方签订了《柳州市******工程BT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项目建成后由甲方分三年进行回购。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在项目投融资建设、移交和回购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术语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项目资金
指投资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
项目资产
指乙方投资建设本项目所形成的资产
项目工程
指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等)中包括的所有工程。
项目建设
指项目的社会监理、政府监管、施工、监控、检测和验收。
开工日
双方协商确定的工期起算日期。
竣工日
工程完工,并通过由甲方组织乙方、监理、设计、质监等相关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
建设期
回购期
指自项目开工日期起至竣工日期止的期间。
指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第一笔款至支付最后一笔款的时间。
承包人
指与乙方签订本项目施工等合同的法律主体。
贷款人
指向本项目提供借款的金融机构。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相关的长期、短期贷款协议、票据、契约等文件。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除非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
(1)元:
指人民币元。
(2)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3)年、月、日:
指公历的年、月、日。
(4)一方:
指甲方或乙方中的一方,包括其委托人。
(5)双方:
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委托人。
(6)若合同要求的付款时间为非工作日,则可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付款。
第2条合同标的
2.1合同标的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乙方所投资建设的柳州市******工程。
柳州市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的项目业主,乙方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由乙方采用BT模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管理、施工总承包、移交。
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对本项目进行回购。
2.2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柳州市*****路网工程及柳州市河西工业区三区土石方工程两个子项目组成。
1、西鹅北片区路网工程:
柳州市西鹅北片区路网位于柳州市西郊,处于城市中心城区的外围,地属城乡结合部。
工程路线全长13135.41米,道路主干路宽50米、次干路宽36米、支路宽22米组成,道路路网为网格状,设计车速40—60公里/小时,设计荷载为主干道城-A级,次干路、支路城-B级。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交通、排水、绿化、路灯、土方等工程。
2、河西第三工业区土石方:
工程量约1000万立方米,具体数量以实际产生的工程量为标准。
项目估算总投资(建安费)约为万元。
2.3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为根据第13.2款计算工程总费用(包括建安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及融资费用之和。
合同预算暂估价43000万元,其中:
1、柳州市西鹅北片区路网工程约30000万元,实际金额根据第13.1
(1)款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让利2%)与13.2款中的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计。
2、柳州市河西第三工业区土石方工程约13000万元,实际金额根据第13.1
(2)款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与13.2款中的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计,本次合同土石方施工范围为3号路至河西第三工业南边红线的土石方;余下部分,待甲方完成征地拆迁后,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条款另行协商合作事宜。
第二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3条甲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一般权利
3.1.1负责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管理,并由选定单位按规定履行职责。
3.1.2选择试验检测单位承担甲方需要对本项目的试验检测任务。
3.1.3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及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上述活动。
3.1.4甲方发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机械设备不能适应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其相关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
3.1.5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3.2甲方一般义务
3.2.1负责办理项目合法立项、环评、规划、土地等项目审批手续,负责对该项目的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向乙方提供必需的文件。
3.2.2 负责实施本项目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工作,协助乙方安排交通疏解,及时协调相关单位解决交通疏解等相关问题。
3.2.3 协调处理与项目设施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居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关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3.2.4 开工前组织各方进行设计图纸会审、组织勘察和设计单位进行交底。
3.2.5 办理实施工程所必需的法律、管理等方面的批准、许可、授权。
3.2.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回购款。
3.2.7乙方提交完整的预算审核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后(文件资料清单由相关部门提供),甲方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逾期视为认可。
第4条乙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1乙方一般权利
4.1.1负责施工单位的选择、管理,并由选定单位按规定履行职责。
4.1.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回收回购款。
4.1.3督促检查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及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4.1.4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4.2乙方一般义务
4.2.1筹措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保证及时满足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
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民工工资,负责及时处理有关纠纷并承担相应责任。
4.2.2 协助甲方实施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4.2.3 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本项目的移交手续。
4.2.4 接受甲方及政府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工程建设情况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
4.2.5 严格按照本合同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节点及竣工日期等要求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4.2.6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4.2.7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遵守法律对健康、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的要求。
4.2.8负责本项目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协调和管理工作,并自行负责工程实施期间电、水、气的供应,甲方应给予协助。
4.2.9 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由乙方承担。
保护本项目范围内发现的文物、古迹。
4.2.10乙方务必做好道路施工交通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执行柳州市关于道路施工交通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
4.2.11按规定建立、保管本项目建设、维修的全部记录、合同、技术资料、财务、账薄、账册等档案。
4.2.12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按柳州市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工程竣工档案、物品、设备操作维修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竣工资料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向柳州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项目档案。
4.2.13负责委派符合甲方建设项目要求的具有市政公用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的项目经理。
4.2.14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必须按时提交。
4.2.1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乙方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协助乙方向柳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相关退款手续。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5条前期工作
5.1前期工作
甲方负责的本项目前期工作如下:
(1) 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
(2) 环评、水保相关专业报告的编制报批;
(3) 项目用地预审;
(4) 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
(5) 提供地质勘探、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
(6) 监理单位的选择;
(7) 甲方试验检测单位的选择;
5.2前期工作安排
甲方应及时完成其负责的前期工作,其工作进度应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计划的需要。
甲方开展前期工作时需要乙方提供资料和予以其他合作的,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项目融资和财务管理
第6条项目融资
6.1融资义务
(1) 乙方筹措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
(2)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本项目的资产进行为本项目以外目的的融资和担保,以及向第三方进行资产转让。
第7条财务管理
7.1资金账户
乙方应在银行依法开立项目专用资金帐户。
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报建需要,乙方须提供的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的资金证明,并承诺用于本项目建设。
甲方应为本项目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接收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在项目建设期内,双方均有权了解对方本项目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户,并接受柳州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的监督。
7.2财务资料
在建设和回购期内,每个年度结束后,乙方应向甲方按子项目分别列清每个项目投资情况报告,同时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
乙方在建设期间每季度向甲方提供建设会计报表。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8条征地拆迁
8.1征地费用
征地费用指征用项目建设用地、因施工需要的临时用地(须经甲方批准),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支付,此款全部计入甲方的回购款中。
8.2拆迁安置
项目同止,通补偿合同已有明确规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迁移安置(包括电力、通讯、供水、供气、路灯等设施及绿化)由甲方负责实施,其工作进度应满足建设进度的需要,拆迁安置费由乙方支付,此款全部计入甲方的回购款中。
第9条工程建设
9.1建设责任
乙方应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工程建设:
(1) 建立并完善项目组织结构,合理编制资金使用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项目投资,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2) 投资人人应是成建制单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施工资质,负责项目施工的全面履行。
投资人在开工前须将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市政公用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技术负责人及机械设备进场计划表报甲方审查同意,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3) 建立完备的施工质量检查检验制度,严格要求承包人认真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以及工程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 在开工令下达后实施工程建设。
(5) 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若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任何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
乙方承担。
(6) 文明施工,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的干扰和影响,根据柳州市政府关于扬尘治理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大气污染。
(7)乙方须制定对承包人的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等施工奖惩制定,并送监理单位,报甲方备案。
(8) 在本合同规定的施工工期之内,完成项目计划所列的建设工程各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
9.2设计变更
在竣工日前的任何时候,乙方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等目的,或者应甲方要求,为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等需要,可依据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工程设计变更的相关规定,经甲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对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9.2.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筑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9.2.2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3材料采购、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单位的选择
(1)钢材、水泥在购买前,应将供应商和生产厂家的有关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供审查,并得到甲方认可。
(2)(市政项目)箱变等永久性设备及路灯、电缆等关键材料由甲方采取政府采购或双方共同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由政府相关部门决定)。
采用政府采购的,由甲方按占用乙方资金金额及期限给予乙方每年10%的投资回报(以乙方资金转入甲方账户之日起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邀请单位的有关资料须提交监理工程师供审查,并得到甲方认可。
同时,须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监督。
(3)专业分包工程指(市政项目)①外部水电接入;②交通工程;③绿化工程;④路灯工程等。
专业分包单位的选择,由双方共同组织比选。
比选单位的有关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供审查,并得到甲方认可。
同时,须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监督。
9.4施工工期
(1) 本项目施工工期为个月,从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之日起计,力争在年月日前通过初步验收。
如出现甲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则建设工期相应顺延。
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双方按规定另行协商。
(2)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a) 因甲方责任,项目用地的拆迁安置未如期完成;
(b) 不可抗力事件;
(c) 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d)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受阻。
9.5工程进度报告
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进度进行工程建设,并于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本月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1)工程的形象进度;
(2)工程量完成情况;
(3)项目投资款到位及使用情况;
(4)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情况;
(5)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9.6甲方的监督检查
(1)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并根据工程的进度对乙方的投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2) 若发现任何部分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指出缺陷或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要求乙方纠正。
(3) 若乙方对甲方根据本款
(2)所发出的通知有异议,则须于接到甲方整改通知时限内将其异议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商定最终处理意见,否则应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对工程进行整改。
(4) 乙方要及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相关费用。
9.7工程管理
9.7.1甲方派驻专人(以发包人出具的文件为准)为现场的工程师,参与乙方建设期的协调、管理、监督。
9.7.2工程师负责对甲方委托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单位进行管理及督促其做好对乙方的服务工作。
9.7.3协助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各类矛盾。
9.7.4审查乙方开工报告及进度计划,并督促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9.7.5工程师有权组织甲方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质量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进度不能满足已获批准的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重大隐患时,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令督促乙方限期整改,并报送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9.7.6审核乙方工程计量报表及技术变更,核定,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9.7.7负责对项目因发生技术变更,核定增减工程量及新增建设内容的核定,签证计量和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核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9.7.8参加乙方组织的隐蔽工程验收及相关验收。
9.7.9无论验收与否,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
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应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9.7.10负责签收乙方向甲方递交的文件、文书、资料等。
9.7.11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及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分包单位。
9.7.12甲方负责实施本项目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工作,协助乙方安排交通疏解,及时协调相关单位解决交通疏解等相关问题。
若因甲方征地拆迁原因造成局部工程无法按施工图进行施工,致使项目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乙方可以申请工程进行甩项验收.
第10条建设的延迟
10.1延迟
延迟是指乙方违约、甲方违约、设计变更等事件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完工。
(1) 乙方在获悉可能导致项目在开工日或施工工期内不能开工或竣工日完工的任何事件发生时,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延迟通知。
(2) 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乙方的通知予以书面答复。
(3)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采取的措施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能足以克服、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
第11条竣工验收
11.1竣工验收依据
本项目各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工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桂建管安(2000)第56号]进行。
双方约定,本项目验收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1.2甲方应在乙方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合格。
11.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管理并完善相关手续。
11.4严格按相关规范及在规定时间内(三个月内)完善城建档案移交。
第12条项目保修
12.1保修内容
(1) 乙方在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担项目质量保修责任。
(2) 保修质量须符合有关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
12.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桥梁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附属工程保修期为2年;
(2)道路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路面、排水工程保修期为2年;
(4)路灯工程保修期为2年;
(5)交通工程保修期为2年;
(6)绿化工程保修期为1年;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建安费的5%,质保金在约定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不计息)。
12.3质量保修责任
(1) 在质保期内的任何时间,如果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列明乙方应补救的缺陷的书面通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费组织一切必要的维修施工以尽快纠正缺陷,并承担因乙方缺陷造成的损失。
否则甲方有权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维修,费用从回购款中扣除。
(2) 涉及地基基础和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甲方、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组织实施保修。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费用由甲方承担。
(3) 质量保修完成后,乙方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甲方的验收签字,需要设计、监理进行确认的,应先通过设计、监理单位的验收。
(4) 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质量保修问题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回购和移交
第13条回购款
13.1计价原则
(1)路网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结算根据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及承包人的施工方案,道路工程按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现行配套费用定额编制;如广西市政定额缺项的,应参考其他行业定额计算以上取费如有费率区间的按中间值取费,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制预算时材料单价采用合同签订时间的下月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为基础(有约定的除外)。
除9.3条款中约定的材料外,如没有信息价则在甲方提供的预控价的基础上,采用现行市场调查价确定。
考虑市政工程的特殊性,为满足城市管理的需要和保证工程的正常施工而发生的工程措施费按实计列。
养老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由乙方按当地政策要求予以缴纳。
(2)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工程的工程量的计算原则以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由甲方、监理、施工单位三方联测的工程量或由三方委托有测量专业资质的单位测量,根据测量成果按实结算;土石方工程的计价按以下固定综合单价计取:
a.挖土方:
元/m3,(含利用土、清表土、弃土、借土及挖淤泥,)按综合类别考虑,含挖、装、运(无论运距长短);
b.挖石方:
元/m3,按综合类别(含强风化页岩、次坚石、坚石)考虑,含挖、装、运(无论运距长短);
c.回填土石方:
元/m3,(土石方填方压路机碾压实);
柴油单价按/公斤计算,在建设期内,
13.2材料价格调整
在建设期内,甲、乙双方须根据柳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市场信息价(市场信息价有缺项的按市场调查价,经甲、乙双方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作为结算依据),当单项材料价格比合同预算基期价上下浮动超过3%时,对主要材料(指电、钢材、水泥、沥青、汽柴油、生石灰、砂石料)单价超出3%的部分予以调整。
调整后的单价经甲方审查后,结算时报财政局或审计局审核确认。
施工期价格上涨时由乙方提出,下降时由甲方提出,调整后的价格经甲方审查确认。
具体调整方法为:
遇价格上涨时,按施工期间《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的平均价减去合同基期价《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乘上1.03做调增;遇价格下跌时,按合同基期价《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乘上0.97减去施工期间《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的平均价做调减。
调增和调减均以预算书中的相应报价为基准。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设备或税前项目,其单价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差额的依据,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不计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即不再计算管理费和利润)。
预结算中的人工单价按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
13.3回购款构成
回购款的构成为工程总费用(包括建安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及融资费用之和。
(1)建安费:
按13.1款、13.2款结算的建安费让利4.05%。
。
(2)按9.3款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由乙方支付的永久性设备及关键材料款。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是指建设单位管理费、保险、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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