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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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
(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银行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
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
(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
(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
(三)审贷委员会成员;
(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
(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
(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
(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于离职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根据本管理办法酌情处理,保留将其责任追究情况通报至现在所在单位、银行业协会或对其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第三章问责组织
第九条本行设立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任由本行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行长、分管风险行长、分管业务行长担任,成员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支行负责人两名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议本行不良及核销信贷资产的责任认定,负责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健全问责工作机制。
内审岗为本行信用业务尽职免责工作具体执行岗位,负责开展本行信用业务尽职免责调查、组织评议、撰写会议纪要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合规风险部专职内审岗负责对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发起、调查和取证,负责跟踪处罚决定的执行,负责受理复议申请等工作。
第十一条综合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为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
综合管理部职责负责问责情况的通报、发文以及经济处罚的计算。
运营管理部负责风险金台账登记更新、计提风险金、经济处罚的执行或返还。
第四章责任分类
第十二条根据责任人在信贷业务办理及管理过程中的尽职履职程度和不良贷款形成的主客观因素,将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分为尽职免责、一般违规责任和严重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尽职免责。
在信贷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中,相关岗位人员勤勉尽责,没有渎职失职行为,没有违法违规情节,主观上没有过失或过错,信贷资产因客观原因出现风险或损失的,可认定该责任人为尽职免责。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查实后可认定相关责任人为尽职免责:
(一)债务人或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从而导致不良贷款形成的;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单一行业面临重大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无力偿债而形成不良贷款的;
(三)因工商、税务、担保登记等政府机构不当履职或失职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揭示和防范重大风险而导致不良贷款形成的;
(四)因无法预测的债务人的重大经营失误而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后续形成不良贷款的信贷业务中明确签署不同意意见的;
(六)主动全额赔偿违规所造成的损失,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符合本行现行制度中有关尽职免责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一般违规责任。
在信贷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中,相关岗位人员存在轻微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未尽职情节,且未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责任人应承担一般违规责任,具体参照《**银行信用风险尽职免责制度》、《**银行信贷操作规程》等本行现行制度相关条例。
第十五条严重违规责任。
在信贷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中,相关岗位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敷衍履行岗位职责,因其主观故意而实施严重违规行为或因重大过错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责任人应承担严重违规责任。
严重违规责任适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超越当年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办理信贷业务,或者采取化整为零、隐瞒相关信息等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审批信贷业务,且情节严重的;
(二)业务环节中存在伪造重要资料、数据、重要文件、重要凭证等行为,或存在私刻、盗盖印章、虚假登记等行为;
(三)为客户套取信贷资金提供便利而实施违规行为,或直接、间接参与民间融资收取手续费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数额较大的;
(五)强令、授意、指使、教唆、胁迫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
(六)存在违规事实,但阻挠、抗拒调查,隐瞒事实;或伪造、隐匿、纂改、毁灭证据或相互串供;或诬陷他人,推卸责任;或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
(七)因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给本行造成数额较大的信用风险;
(八)因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导致本行被外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处以警告、暂停业务办理资格、暂停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对本行声誉或业务造成负面影响;
(九)因违规失职导致本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违规担保、非法集资等违规违法领域,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十)因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形成违法犯罪案件或造成恶性群体事件;
(十一)经本行领导小组审议认定的应承担严重违规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责任比例
第十六条责任比例的确定。
在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及清收管理各环节中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本行实际进行合理确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明确签署“不同意”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仅签名而未表明同意与否或签署“谨慎介入”等不明确意见的均视为“同意”;尽职免责部分的责任比例不进行分摊。
第十七条责任比例的主次。
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不良贷款其他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次要责任;其中主要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八条责任比例的调整。
相关责任人符合以下情形的,应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一)以权谋私行为造成贷款风险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核保,造成担保无效的;
(三)未对抵押物进行现场核实或核实流于形式,调查认定的抵押物现状、价值与实际情况差别较大,造成信贷风险的;
(四)办理存单质押或其他权利凭证质押的信贷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未按规定进行真伪核实或未按照规定办理止付(或登记)手续造成信贷风险的;
(五)未按规定移交信贷档案资料,或因失职致使信贷业务重要文件丢失造成信贷风险的;
(六)编造、篡改或窃取信贷业务档案资料造成信贷风险的;
(七)与借款人及其关系人内外勾结,提供虚假情况(包括假签章等),或对客户存在的重大风险情况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信贷风险的;
(八)对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有关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章等有关资料及与本行签订的有关业务合同未履行亲见职责,造成信贷风险的;
(九)调查人员未如实反映或有意隐瞒客户已存在的重大财务风险或其他风险情况,由此导致审查、审批人员决策失误的;
(十)信贷评审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授信送审材料提及的重大风险情况不反映、不提示,作出评审意见,导致有权审批人决策失误,造成信贷风险的;
(十一)有权审批人对于审查人员提出有依据的否定意见的信贷业务,强行审批造成信贷风险的;
(十二)审批人员审批通过明显违反信贷审批程序的贷款造成信贷风险的;
(十三)本行制度规定的需调整责任比例的情形或经本行领导小组审议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责任处理
第十九条风险金计提。
风险金计提分为“风险责任保证金”计提和“临时风险金”计提。
风险责任保证金计提根据《**银行信贷人员风险责任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风险金计提可分为一般违规风险金计提和严重违规风险金计提。
1、一般违规风险金的计提实行按季度核算,待新老划断后,新增贷款业务设置不良容忍度2%,普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良容忍度3%,根据每季度末责任人不良贷款率如超上述标准的(不含本数),于季度末对一般违规责任的不良贷款按本金余额的1%计提风险金(可按揭),如低于上述不良容忍度标准的,不进行计提,单户计提上限5万元,存量业务仍按单户每季度进行计提。
2、计算公式:
不良率=不良贷款本金余额/贷款本金余额
普惠小微企业不良率=普惠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本金余额/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余额
临时风险金=责任不良贷款本金余额*1%
3、对于已进行风险化解平移,正常还本付息的可暂不计提一般违规风险金或减半计提,并根据不良贷款本金清收情况按比例进行返还。
(二)严重违规风险金。
严重违规风险金指对于需承担严重违规责任的责任人,按该户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2%及其经认定后的责任比例来确定计提金额,该风险金的计提以问责结论确定为触发条件。
1、责任人因单户不良贷款而需计提的严重违规风险金上限金额为10万元;严重违规风险金的计提仅针对经认定的严重违规责任人。
2、计算公式:
严重违规风险金=不良贷款本金余额*2%*责任比例
3、严重违规风险金根据不良贷款本金清收情况按比例进行返还。
第二十条风险金的缴纳。
经领导小组责任认定后,合规风险部下达责任处罚通知书,自责任处罚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责任人按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缴交风险金,视责任人具体情况可延长缴纳期限,具体期限由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风险赔偿。
风险赔偿针对承担一般违规责任及严重违规责任的信贷业务责任人,以不良贷款进入呆账核销程序为触发条件(拟离职、退休或内退责任人员的风险赔偿在责任认定后、相关离职、退休或内退手续办理前执行,不受此限)。
(一)风险赔偿的数额。
单户不良贷款的风险赔偿总额按拟核销本金余额的3%进行确定,由信贷业务各环节责任人按领导小组认定后的责任比例进行承担,其中严重违规责任人承担的风险赔偿在按上述规则计算得出的金额上至少上浮20%,上限为100%,具体上浮比例由领导小组根据其违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单户不良贷款风险赔偿的上限金额由领导小组针对个案讨论确定。
计算公式:
一般违规责任风险赔偿金额=拟核销贷款本金余额*3%*责任比例
严重违规责任风险赔偿金额=拟核销贷款本金余额*3%*责任比例*K(1.2≤K≤2)
(二)风险赔偿的抵补。
风险赔偿原则上以责任人已缴纳的临时风险金按顺序现行抵补,不足部分由责任人再行补缴。
(三)风险赔偿的返还。
以已核销呆账的收回或部分收回为触发条件,按收回金额占呆账本金的比例计算风险赔偿的返还比例。
对于收回时间在核销后一年以内(含)收回的,全额返还风险赔偿;对于收回时间在核销后一年以上的,在上述规则计算结果基础上按逐年递减20%计算返还额。
第二十二条责任处理应根据违规事实、成因、性质,对各环节责任人进行区分。
(一)对尽职免责人员:
免除责任和处罚,对其尽职免责的信贷业务不计入责任不良率的考核(不计入责任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也不计入责任贷款本金余额)。
(二)对一般违规责任人员:
按照《**银行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根据不良率标准计提风险金、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不良贷款进入核销程序后,一般违规责任人员根据贷款损失程度需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赔偿。
(三)对严重违规责任人员:
可按照《**银行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计提违规风险金,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良贷款进入核销程序后,严重违规责任人员需要承担加重的风险赔偿。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对责任人的风险赔偿可以减半执行:
(一)责任人属于初次违规、过失违规或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对因违规已形成的信用风险状况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或有效降低风险的;
(三)信贷业务人员在该笔不良贷款发放时尚处于本行制度规定的保护期内的;
(四)经本行以制度形式确定或由领导小组决议认可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问责程序
第二十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
发起、调查和认定、执行、复议等。
第二十五条问责的发起适用的情形:
(一)对信贷资产按五级风险分类调整至不良之日的三个月起(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发起责任追究程序,对全流程当事人进行问责;
(二)五级分类未调整至次级及以下,但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上,或表外信贷资产垫款30天(含)以上,或按揭贷款12个月内累计逾期3期以上的,也可发起责任追究程序,对全流程当事人进行问责;
(三)风险信贷资产在发生债权重组(如借新还旧、债务承接、债务转移等)后,还本付息正常可暂缓责任追究程序,如若再次出现风险,直接回追并计提临时风险金;
(四)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含审查审批人员)离职或退休(含内退)前,接交人员或内审岗、合规风险部等部门提出的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经领导小组核实后,立即对全流程当事人进行问责;
(五)监管部门、本行董事会或村镇银行审计中心认为有必要针对某一信贷项目及其相关事项发起责任追究时。
第二十六条问责的发起
对符合发起条件的信贷业务,由合规风险部专职内审岗发起书面问责,列明拟问责的事项及发起问责的理由等内容,填写附件一,报分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调查和认定
合规风险部专职内审岗送达调查通知书,组织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报告,初步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并综合考虑不同业务环节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影响程度、不同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拟给予的处罚措施,提交领导小组审议,进行有效表决,形成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的执行
(一)合规风险部专职内审岗根据领导小组的审议决定起草会议纪要,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书面送达责任人并抄送责任人单位,填报附件三,同时交由相关执行部门作为执行依据。
(二)对符合风险金、风险赔偿返还条件的,由责任人向合规风险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合规风险部内审岗提交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进行金额确认,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返回的,出具书面意见交由运营管理部进行退款;不同意的反馈责任人。
(三)已问责的不良贷款进入核销程序时,各环节责任人风险赔偿金额的确定由合规风险部内审岗计算后直接报请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四)对于上述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情形,对重组前的原信贷业务各环节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对尽职免责人员免除责任;对一般违规责任人或严重违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问责,可暂不进行风险金计提、风险赔偿的缴纳,若重组后的信贷业务最终形成五级不良的,再按相关风险金计提规则及风险赔偿规则进行处理。
(五)对于上述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情形,对各环节责任人进行区别执行:
对该类重大潜在风险贷款中的各环节在职责任人员暂不处理,对拟离职或退休(内退)责任人员暂缓办理离职、退休或内退手续,参照本管理办法责任处理的相关规定先行处理后予以办理上述手续,其中风险金及风险赔偿的数额由领导小组决议确定,若重大潜在风险贷款最终归还,则按规定返还风险金及风险赔偿。
第二十九条执行结果的反馈
各执行部门应定期将执行情况报备合规风险部专职内审岗。
第三十条复议
处理决定自正式通知责任人之日起生效。
如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处理决定不当,责任人可以向合规风险部申请复议。
合规风险部收到复议申请后,专职内审岗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复议的,应组织进行再次调查取证,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讨论。
复议只能进行一次。
复议期间,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附件一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发起单
编号:
发起部门
发起时间
事项
发起理由
(简要理由描述)
发起部门意见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年月日
附件二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调查通知书
支行(部门):
根据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我部将于近期对你支行(部门)客户发起责任追究的调查和认定。
现场检查时间为:
。
需要提前准备一下材料:
特此通知。
合规风险部
年月日
附件三
**银行
不良及潜在风险贷款责任风险金及处罚通知书
经办人员
风险金
实际计提
扣罚安排
经济处罚
实际扣罚
扣罚安排
其他
审计情况描述:
年月日
责任人确认签字:
年月日
审计人员
意见:
综合管理部
意见:
运营管理部意见:
领导小组意见:
注:
本表一式三份,其中内审岗一份、综合管理部一份、运管部一份,具体明细详见会议纪要。
附件四
**银行
不良贷款责任风险金返还申请审批书
序号
客户姓名
起始日期
到期日期
核销日期
核销金额
报告日余额
情况备注
1
2
3
4
5
6
审计情况
年月日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审计人员意见:
复核审计人员意见:
运管部意见:
领导小组意见:
注:
本表一式二份,其中内审岗一份、运管部一份。
附件五
**银行
离职人员常规风险金返还申请审批书
序号
责任人
离职时间
常规风险金余额
可返还金额
返还账号
备注
1
2
3
4
5
6
审计情况
年月日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审计人员意见:
复核审计人员意见:
运管部意见:
领导小组意见:
注:
本表一式二份,其中内审岗一份、运管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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