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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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预案
德阳市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有效提高公路管理部门应急处置能力,将公路桥梁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公路发〔2009〕22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川交发〔2015〕4号)、《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川交路函〔2015〕345号)、《四川省普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川交路函〔2015〕261号)、《德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德府发〔2018〕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在养护维修、公路桥梁检测、运营使用过程中的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农村公路参照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努力提升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培训和应急保障工作。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本预案确定的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各级公路桥梁应急管理部门的作用。
1.4.3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专业应急队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和信息共享的联动处置机制。
2分类分级
2.1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公路桥梁突发事件是指由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桥梁损毁的紧急事件。
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件和事故灾害事件两类。
2.1.1自然灾害事件
由洪涝、冰雪、风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引起的公路桥梁突发事件。
2.1.2事故灾害事件
因公路桥梁结构病害、超重车辆行驶、河内漂浮物撞击、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险货物运输和恐怖袭击事件等引起的公路桥梁结构性破坏造成的公路桥梁突发事件。
2.2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分级
公路桥梁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事件(特别重大)、Ⅱ级事件(重大)、Ⅲ级事件(较大)和Ⅳ级事件(一般)四个等级。
Ⅰ级事件(特别重大):
跨省特大桥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导致桥梁损毁中断交通并造成严重人员死亡和失踪的事件。
Ⅱ级事件(重大):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导致的公路桥梁损毁中断交通,或大桥、特大桥出现严重病害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或车辆、船舶与公路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Ⅲ级事件(较大):
除重大事件以外的各类公路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件。
Ⅳ级事件(一般):
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闭交通措施的事件,或因超重车辆和船舶撞击造成公路桥梁构件严重损坏的事件。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3.1.1设立德阳市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公路桥梁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
3.1.2市公路桥梁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本市较大及以上级别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一般或较大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3.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2.1市公路桥梁指挥部下设市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3.2.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市公路桥梁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公路桥梁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公路桥梁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市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制定本区域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预案;及时更新完善公路桥梁基础数据库,研究建立公路桥梁健康监测系统,根据不同的桥梁类型、不同的病害有针对性制定处置措施及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召开公路桥梁应急抢险工作联席会和联络员会议;组建公路桥梁应急专家队伍;对我市公路桥梁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市公路桥梁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公路桥梁设施进行修复;承办市公路桥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政府应急办:
负责信息汇总上报、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应急值守工作。
(2)市公安局:
发生公路桥梁突发事件时,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
负责事后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件原因,查处相关责任人。
负责维护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制定车辆绕行计划,分流社会车辆,为抢险救援车辆开辟绿色通道。
发布相关路况信息,保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抢险通道畅通。
(3)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配合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灾情统计工作,并开展相关救灾工作。
(4)市国土局:
负责组织协调对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论证。
(5)市交通局:
负责交通行业内各单位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应对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各项处置措施,参与公路桥梁突发事件调查评估。
负责全市地方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协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成立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处理普通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在实施抢险中,按照先人后物、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采取突击抢险,并及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6)市水务局:
做好市管河道跨河公路桥梁垮塌、沿河道路毁坏等涉及水务部门的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相关水务部门对因公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市管排水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7)市卫计委: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对公路桥梁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随时上报人员伤亡情况。
(8)市环保局:
负责指导道路管养单位实施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危险化学品溢撒泄漏的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程序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市安监局:
负责参与重特大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公路桥梁突发事件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负责协调公路桥梁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现场处置工作。
(10)市经信委:
负责对电力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抢修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公路桥梁突发事件有关电力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组织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专网通信保障工作。
负责组织公路桥梁突发事件中电信系统通信的应急恢复。
(11)市气象局:
负责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道路天气实况信息。
(12)市防震减灾局:
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负责提供余震监测信息。
(13)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公路桥梁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14)其他相关联动单位: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15)各县(市、区)政府:
在市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成立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做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监测预警
4.1监测检查
监测检查是确保公路桥梁安全运行和正常开展公路桥梁养护工作的基础,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2011)等规定,组织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和专业公路桥梁检测单位对所辖公路桥梁进行检查。
4.1.1经常性检查
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由公路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4.1.2定期检查
按照规定周期,对公路桥梁主体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桥梁由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对一、二类公路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公路桥梁每年应检查一次,新建公路桥梁运营一年后必须检查一次,对服役时间较长和重要的大型公路桥梁应加大定期检查频率。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类技术状况的公路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对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四、五类技术状况的公路桥梁,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并立即启动相应预警。
4.1.3特殊检查
在特定情况下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进行检查,鉴定公路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检测机构实施。
4.1.4超限车过桥检测
车辆车货总质量或车辆轴载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规定的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必须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按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
公路管理机构在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桥梁过程中,应加强公路桥梁监测工作,并做好应急准备。
4.1.5公路桥梁重大病害监测
对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公路桥梁结构重大安全隐患的,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加强对病害的跟踪监测,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2预警
4.2.1预警信息
外部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提供对天气进行监测和气象灾害预报的信息;市国土局提供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市水务局提供洪水监测、预测信息;市公安局提供交通阻塞信息。
行业预警信息:
市交通局提供公路桥梁损毁、中断、阻塞原因,发生时间,起止位置和桩号以及建议绕行路线等信息。
4.2.2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对公路桥梁安全的危害、道路交通的影响等因素,将预警信息从低到高分为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公路桥梁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公路桥梁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公路桥梁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公路桥梁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4.2.3预警信息发布
当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根据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蓝色、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公路桥梁指挥部。
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公路桥梁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
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
市政府新闻办、辖区各通信运营商应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4.2.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当确定公路桥梁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5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迅速展开救援行动,抢救伤亡人员,控制事态扩大。
(1)组织当地消防、医疗机构抢救受伤群众,搜救失踪人员。
(2)组织当地公安部门疏散群众、在现场周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证社会车辆安全绕行和抢险通道畅通。
(3)组织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立即调派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对毁坏的公路桥梁实施临时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组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自救互救并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2 分级响应
5.2.1启动Ⅳ级响应时
(1)由事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迅速组织相关责任部门(乡镇、街道办)和应急救援力量展开救援行动,抢救伤亡人员,控制事态扩大。
(2)市公路桥梁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市交通局同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并上报至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办、市防汛办,通报至相关成员单位。
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规定报省级对口部门。
5.2.2启动Ⅲ级响应时
(1)在Ⅳ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相关信息上报至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2)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或视情况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抢险救援。
(3)市交通、公安、安监、水务等部门根据当地政府需求,及时调集市级应急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
(4)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2.3启动Ⅱ、Ⅰ级响应时
(1)在Ⅲ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相关信息上报至市委主要负责人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办、省安办、省防汛办。
(2)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指挥中心或者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
(3)指挥部正副指挥长赶赴现场,统一指挥调度全市及上级支援应急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援。
(4)市交通、公安、安监、水务等部门视情况请求省级对口部门调集支援力量,并负责联系、协调。
(5)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6)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3 应急处置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作为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市公路桥梁指挥部,并结合公路桥梁结构特点及破坏情况,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
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
6信息报送和发布
6.1 首报
6.1.1发生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后,公路桥梁管养单位要立即向县、市公路桥梁指挥部办公室(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以电话或简单文字材料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在一小时内上报详细书面材料。
市级部门向对口省级部门上报信息前,应先与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对接,确保数据准确,口径一致。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各县(市、区)应及时报告市公路桥梁指挥部:
(1)公路桥梁损毁中断交通。
(2)特大桥型公路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公路桥梁安全。
(3)车辆或河内漂浮物与公路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
6.1.2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公路桥梁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路线编号、桩号、地点,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成效和目前状况、预计恢复交通时间、现场联系人及电话等。
6.2续报
在公路桥梁事件处置过程中,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信息收集、汇总,将事件发展趋势、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抢险救援成效、请求解决事项等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和机构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视情况上报省级对口部门。
6.3终报
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总结等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和机构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视情况上报省级对口部门。
6.4新闻发布
公路桥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由市、县(市、区)政府新闻办牵头,相关政府负责人和成员单位参与,按国家突发应急事件新闻发布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桥梁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
应急队伍包括:
市直属养护单位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组建的应急队伍;经市公路桥梁指挥部确认的道路施工企业应急队伍等社会力量。
各应急队伍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挥其在应对公路桥梁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7.2资金保障
公路桥梁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市公路桥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点的物资采购、运输、储存的相关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
应急储备金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或结余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物资设备保障
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7.3.1物资设备种类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桥梁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
公路桥梁抢通物资主要包括装配式钢桥、大型型钢、钢板、钢管桩、木材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7.3.2物资设备管理
应急物资设备由市公路桥梁指挥部统一监督管理,市交通局及各县(市、区)政府进行代储管理,应急物资设备的调度和使用须经市公路桥梁指挥部同意。
代储单位应建立完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经信委、市文广新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并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7.5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渠道加强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工作。
8附则
8.1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普通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
8.2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制定管辖范围内公路桥梁应急抢险预案,并组织实施。
对每座公路特大桥、特殊结构公路桥梁还应制定具体的专项应急预案。
8.3本预案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8.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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