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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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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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篇一:
2016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标准细则】
2016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标准细则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12分的情况:
1、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6分的情况: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闯红灯,抢黄灯);
2、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5、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8、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9、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0、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3分的情况: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2、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7、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8、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9、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2分的情况: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2、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车;驾驶员有权拒绝违法指挥,有权越级反映或控告;因领导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车或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追究该领导的责任,并由其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驾驶与驾驶证规定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节机动车辆
第十六条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方向、制动灵敏、可靠,指示仪表灵敏、准确,音响、灯光齐全可靠,车辆整洁。
第十条严禁强行超车、超速、逆道行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有关在高速公路行车的特别规定,严禁人员、货物混装。
第十八条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设备、货物或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并办理准运证,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指挥。
第三节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报废更新等,由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或专管人员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项目因工作确需租赁机动车辆的,应持相关审批手续、协议书及车辆检验合格手续,并报分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到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或专管人员处办理有关备案事项。
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查安全教育、查车况、查制度落实,上路抽查率不低于30%。
第四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交管部门和分局主管部门及专管人员报告,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上报分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依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四章场内机动车及驾驶、操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场内机动车辆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七条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必须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
(二)不准驾驶、操作与证件规定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车厢(斗)内不得载人;
(三)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吸烟、饮食、闲谈等一切有碍安全的活动;
(四)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上岗作业;
(五)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6-12个月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重新上岗前应按规定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已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驾驶、操作工作。
第二十八条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时,分局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各项目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第五章场内道路
第三十二条场内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行车道上放置设备物料。
第三十四条场内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应有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措施,并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六章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辆(含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堆垛、装载、停放的全过程中,因碰撞、碾压等原因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的事故称为场内交通事故。
因场内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设备等损坏,报分局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会同设备部门估价定损,参加保险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部门。
第三十六条凡同时具备下列5项条件的,应认定为场内交通事故:
(一)与车辆有关。
即指机动车辆(含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行驶或作业时发生的事故;
(二)在特定的地点。
即指机动车辆在场内生产区域发生的事故;
(三)车辆处在相同或相对的运动中。
即指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辆不是静止的,而是处在相同或相对的运动过程中(包括车与物、车与人、车与车等);
(四)具有应承担的责任。
即指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造成了事故的后果。
即指由于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车辆、物资损坏的事故结果。
【篇三:
道路交通安全细则】
关于公布《延安电务段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车间、工区: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频次不断增加,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西安铁路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西铁安函?
2011?
665号)文件精神,重新修订我段《延安电务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望各部门、车间认真组织学习,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培训考核等方面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附件:
延安电务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
延安电务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的管理和使用,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西安铁路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西铁安函【2011】66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管内各科室、车间、工区。
第三条安全科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监督检查部门,负有检查各项交通安全法规制度的执行职能;参与配合上级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办公室是机动车辆的综合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维护保养、驾驶员日常培训、管理负主要责任。
对机动车辆从选型、购臵、申报、使用、保养、直至报废实施全过程管理。
并监督指导各车间做好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是机动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的技术管理,建立机动车履历台帐,提出机动车大修、报废计划并上报审核。
人劳室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
应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入冬、暑期前,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及驾驶技能理论、实作培训考试,考试合格人员,将考试成绩载入《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并验印。
各车间、段汽车班是机动车使用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各车间主任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道路交通安全负全责。
各车间、段汽车班对机动车的使用、维护、保养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负主要责任,必须按每辆车建立铁道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机动车履历簿》,按照规定对汽车日常使用、维护、检修、违章、事故、等事项进行记录;建立汽车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学习制度等。
第四条各车间要将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机动车使用、维修、保养的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技能教育,制定切实有效的交通事故防范机制及责任追究考核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段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段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
生产副段长安全副段长
组员:
安全科技术科办公室人劳室物资室财务科负责人。
安全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段办公室,负责机动车的日常管理。
联系电话0542-62176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部、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及办法,制定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
处臵预案》,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防范措施。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负责管内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段机动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3.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普遍性、关键性问题,研究部署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工作,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
一.安全科
1.负责对机动车的安全运用、管理、维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安全操作行为。
2.传达上级道路交通安全通报,组织开展事故案例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3.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提报道路交通安全分析报告,向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4.参与配合事故调查,根据事故等级,配合路局开展事故调查,或根据路局指令完成一般事故的调查和事故结案材料的整理上报。
5.建立机动车和驾驶员档案及事故处理结案材料档案。
二、办公室
1.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管理,建立机动车的技术状态、运用质量台帐和机动车管理台帐。
2.负责对段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综合管理,建立机动车的使用、维修、保养及驾驶员日常培训教育等台帐。
3.负责建立机动车技术履历簿,按车辆建立档案,建立《延安电务段机动车辆管理细则》,细化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监控机制,强化道路交通安全。
4.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揭挂,加强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坚持每月组织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西安铁路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延安电务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机动车维修保养手册》。
并按月组织安全技术学习考试,对月度考试成绩不达标或发生道路交通违章的驾驶员按照段月度安全考核文件精神,纳入月度安全考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掌握段属机动车的数量、技术状态、日常维修、保养及安全运行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填写各种技术资料、履历,随时反映和处理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6.每月对段机动车运用、燃油消耗、车辆维修、派车出乘、司机违章驾驶等情况及车辆运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安全关键,下月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任务和安全措施等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向段安委会提报本月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分析报告。
7.负责全段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纳入段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坚持每年入夏、入冬前的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驾驶、遵章驾驶意识和技术操作水平。
8.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档案,完善机动车驾驶员业务技术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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