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和加固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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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和加固技术指南
浙江省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检查与加固
技术指南
2014年11月
前言
为规范既有房屋安全检查与加固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本技术指南。
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2检查分类;3安全检查;4安全鉴定;5结构加固设计;6加固施工及验收。
本技术指南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结构与岩土工程研究室,《浙江省既有建筑安全检查与加固技术指南》编制组(地址:
杭州市安
吉路18号,邮编310006,E-mail:
xwliu@。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
刘兴旺施祖元姚昭晖丁智潮周永明王建民李宏伟蒋军程勤功马少俊陈萍
主要审查人:
益德清丁龙章干钢毛义华叶军献寿欢林赵宇宏周茂新姜天鹤蔡伟忠单玉川徐和财李萍
目录
前言
1总则1
2检查分类2
3安全检查3
4安全鉴定11
5结构加固设计14
5.1一般规定14
5.2设计计算原则17
5.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19
5.4多层砌体房屋加固21
5.5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22
5.6单层及多层钢结构房屋加固23
5.7单层厂房和空旷房屋加固24
6加固施工及验收25
6.1施工25
6.2质量检验与验收27
附录1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检查登记表32
附录2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和加固主要相关标准依据…………….34
1总则
1.0.1为了指导和规范浙江省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和加固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理危险房屋,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内竣工投入使用两年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其他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列为检查重点:
1浅基础房屋(包括天然地基和经地基处理后的天然地基基础);
2场地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房屋;
3砌体结构房屋;
4采用预制多孔板楼(屋)盖的房屋;
5大跨、空间结构的房屋;
6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建设的房屋;
7学校、医院、商场、车站、文体场所、农村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8已达到或接近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
9临街破墙开店等结构或使用功能有较大变动的房屋;
10使用功能未变但实际使用荷载和设备影响较大时,如墙面、屋面大型空调机组、屋面太阳能、水箱等;
11勘察、设计、施工资料等不齐全的房屋;
12邻近有大型建设工程和深基坑施工的房屋;
13群众反映有结构安全问题的其他房屋。
1.0.4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危险点,如有可能引起结构局部倒塌或整体倒塌,应立即采取加固、设置临时支撑、卸载、外围防护、拆除等消危处理措施。
1.0.5房屋安全管理是长期的任务,应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房屋的结构安全性进行定期复查,有下列情况时应重点检查:
1.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地震等)发生前后;
2.住户反映房屋出现异常,如沉降加快、结构构件开裂等;
3.场地及环境条件改变。
1.0.6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和加固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检查分类
2.0.1房屋结构安全检查中应当根据存在问题严重性程度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个类别。
其中,检查中未发现结构安全问题、可以正常使用的房屋,划为甲类;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严重、不影响安全使用的房屋,划为乙类;检查中发现存在比较严重的结构安全问题、影响安全使用的房屋,划为丙类。
2.0.2对丙类房屋,应委托专业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房屋的危险性进行评估或鉴定。
2.0.3检查阶段的房屋分类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0.4分析判断时,应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1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
3破损构件的数量以及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比例;
4房屋不均匀沉降、倾斜度以及地基洪水冲刷状态;
5周围环境影响;
6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特别是承重墙的拆改情况)和危险状况;
7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3安全检查
3.0.1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宜按照下图图示程序进行:
3.0.2检查前应进行资料收集工作,需要收集的主要资料包括: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设计资料;
3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4房屋使用资料,包括使用情况、检查检测、监测、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装修结构变更备案记录、使用条件及灾害损坏和修复等情况;
5群众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
3.0.3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结构体系及材料:
主要检查结构体系及材料是否与设计一致,结构变动(如拆墙、破墙开洞、改变结构类型、改变结构构件的位置、增设地下室等)是否已经过设计确认。
2使用功能:
主要检查建筑各部位的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改变功能(如在非上人屋顶设置屋顶花园、办公区改为密集柜书库等)是否已经过设计确认。
3场地及环境:
主要检查地面排水状况,地面是否因地势低洼、排水不畅而长期积水;建筑周边有无影响建筑安全的危险边坡;是否受铁路、地铁等振动源的长期影响;邻近工程建设和深基坑施工情况。
4地基基础:
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倾斜及发展趋势,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对架空地板代替室内填土的砖混结构,应检查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0.000以下墙体的使用环境及维护情况。
5砌体结构:
重点检查承重墙体的改动、构造柱设置及圈梁闭合情况、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砂浆状况等。
6混凝土结构:
检查承重结构与设计的符合性、梁板柱墙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墙根部及顶部的横向裂缝、屋架倾斜和整体稳定性及可能引起构件承载力问题的耐久性损伤(锈胀裂缝、预应力锈蚀、混凝土结构表面可见的耐久性损伤)等。
7钢结构:
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偏差及锈蚀状况等。
8木结构:
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及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平面外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等。
3.0.4资料齐全且现场检查无危险点发现时,可判断为甲类房屋。
3.0.5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评定为丙类房屋:
1房屋结构或使用功能变动较大,且未经设计确认;材料明显不满足设计要求。
2场地存在影响建筑安全的危险因素。
3地基基础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
(1)明显的沉降和不均匀沉降,或地基沉降速度连续两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向;
(2)上部墙体产生的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倾斜率大于1%;
(3)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或基础与承重构件连接处产生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4预制板存在下列现象:
(1)搁置长度不足,较易掉落;
(2)支座处开孔直径大于100mm,且未采取加固处理;
(3)横向裂缝。
5砌体结构构件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
(1)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有效截面削弱大于1/5;
(3)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4)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裂缝宽度大于0.5mm;
(5)单个墙、柱构件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明显局部倾斜,或与相邻结构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6)墙、柱因刚度不足出现明显的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7)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受力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8)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
(9)底层框架房屋的底层砖砌抗震墙出现贯穿墙身的裂缝,且裂缝宽度大于2mm;或者过渡层墙体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1mm。
6混凝土构件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
(1)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2)柱、墙构件产生相对于结构整体的明显倾斜、位移;
(3)柱、墙因主筋锈蚀已导致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或受压区混凝土出现压坏迹象;
(4)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缝宽大于0.4mm;
(5)屋架产生较大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0mm;
(6)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导致明显倾斜。
7钢结构构件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
(1)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2)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30mm;
(3)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明显倾斜;
(4)钢构件及连接(特别是薄壁型钢)腐蚀严重影响受力性能时。
8木结构构件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
(1)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2)屋架产生明显倾斜,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3)木柱产生较大侧向变形或明显倾斜。
9存在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其他因素的。
3.0.6除甲类和丙类房屋外,均为乙类房屋。
3.0.7房屋结构安全检查情况应根据附录1表格的要求进行记录,
4安全鉴定
4.0.1房屋安全性评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及《钢结构检测评定及加固技术规程》YB9257等的要求,并根据房屋属性、检查检测目的选择适用标准。
4.0.2既有房屋的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2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3对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承载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4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模型,应符合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计算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4.0.3危险房屋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变形过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房屋安全性综合评定按三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为构件安全性鉴定;第二层次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安全性鉴定;第三层次为房屋安全性鉴定。
4.0.4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其等级评定分为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两类。
4.0.5单个构件按以下规则进行划分:
1基础
独立基础:
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条形基础:
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板式基础:
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墙体:
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柱:
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梁、檩条、搁栅等:
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板:
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个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屋架、桁架等:
以一榀为一构件。
4.0.6房屋划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安全性等级评定分为a、b、c、d四等级:
1.a级:
无危险点;
2.b级:
有危险点;
3.c级:
局部危险;
4.d级:
整体危险。
4.0.7房屋危险性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等级:
1.A级:
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B级:
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C级:
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D级:
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4.0.8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包括:
1初始调查;
2对房屋现状进行检测;
3结构验算和安全评估;
4鉴定评级;
5处理建议;
6出具报告。
4.0.9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
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裂缝、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
4.0.10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力、构造及连接、倾斜率(或变形)、裂缝等四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安全性,并取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4.0.11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采用实测的块体及砂浆强度值,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
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时,应扣除因碱蚀和风化等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0.12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力、构造及连接、倾斜率(或变形)、裂缝等四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安全性,并取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4.0.13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和钢筋的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有效值时,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0.14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力、构造及连接、倾斜率(或变形)、裂缝和纹理、腐朽和虫蛀等六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安全性,并取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4.0.15对木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木材的力学性能、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几何尺寸及其锈蚀情况进行检测核实;实测木构件截面尺寸有效值时,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0.16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力(含稳定性)、构造及连接、不适宜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等三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安全性,并取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4.0.17对钢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必要时)和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尺寸有效值时,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0.18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的综合评定,按其所含主要承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整体性等级和整体倾斜率评级中最低的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
4.0.19简易结构房屋由于结构体系和用料杂乱,可结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的有关规定,凭经验综合分析评定。
4.0.20房屋整体结构的安全性综合鉴定评级,以幢为鉴定单位,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结合与房屋整体结构安全有关的周边邻近地下工程的影响进行评级。
4.0.21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时,可视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4.0.22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0.23需鉴定目标使用年限时,应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可靠性鉴定,同时结合该建筑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
5结构加固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既有房屋结构加固设计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等的相关要求,对既有房屋结构的安全性进行评定;
2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有关规定对既有房屋结构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3明确加固目标,确定房屋使用要求和后期设计使用年限。
5.1.2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性,并应综合考虑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5.1.3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加固方案的技术经济效果。
除文保建筑和其他需要保护的房屋外,对加固总费用达到新建结构总造价的70%以上的适修性很差的结构,宜采取拆除重建等其他处理措施。
5.1.4加固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和实施应符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5.1.5加固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2结构安全性评定报告;
3场地及环境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建筑、结构竣工图;
5结构检测报告和沉降观测资料;
6需要抗震加固的房屋,还应提供抗震鉴定报告;
7若上述3、4项资料缺失,可根据设计或鉴定要求进行地质补勘和结构补测。
5.1.6加固设计应根据房屋结构特点及实际存在的问题,选择科学、合理的方案,并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界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
同时,加固措施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5.1.7加固后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5.1.8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一般情况下,宜按30年考虑,且不宜超过原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
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5.1.9结构加固方法可采用直接加固法和间接加固法。
设计时,可根据结构特点、实际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同时,尚应符合各种加固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应用条件。
5.1.10对地基不均匀沉降、温度应力、振动、高温、高湿、化学腐蚀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5.1.11加固设计时应对结构进行整体计算分析,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应根据整体计算分析结果按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对既有结构构件进行复核性验算和重新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既有结构构件不需加固时,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如既有结构构件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不满足规定要求但又相差不多时,应允许根据具体情况通过适当调整设计参数,如控制使用荷载和功能、控制后续使用年限等措施,使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满足规定要求,但这些控制措施及要求必须在加固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2既有结构构件需进行加固设计时,加固后的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3既有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及构造要求,不得低于该房屋设计时的规范要求。
4既有结构加固设计中新建部分的结构构件,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及构造要求,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5必要时,可对既有结构的使用功能作相应的调整,提出限制使用的要求,尽量减少对既有结构构件的加固工作量。
5.1.12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5.1.13既有结构抗震加固时,应根据不同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A、B、C类建筑,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执行。
5.1.14加固施工前应对相应加固构件或加固部位进行有效地支撑卸载,待新增结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卸除支撑,使得新增结构与原有结构能合理地分配荷载。
设置卸载支撑时需对各受力点进行该状态下的承载力验算。
5.1.15设计文件中应对加固施工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1加固技术的具体施工要求;
2根据加固施工专项方案,分析评估加固施工过程结构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4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5编制加固施工应急预案,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失稳、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5.1.16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对加固施工过程及使用阶段的监测内容及要求。
地基基础加固时,应重点监测建筑的沉降,直到沉降稳定为止。
5.1.17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房屋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5.2设计计算原则
5.2.1加固方案应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的原则,应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固性;抗震加固应遵循以整体性加固、概念加固为主,构件加固为辅的原则。
5.2.2加固设计结构分析方法,一般采用线弹性分析方法计算结构的作用效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结构分析基本原则的规定。
5.2.3加固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有关结构加固规范的规定,对既有结构进行承载能力的设计、验算,并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要求。
5.2.4结构上的荷载标准值取值,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结构加固规范的规定。
5.2.5设计时应考虑既有结构构件实际的几何尺寸、截面配筋、连接构造和已有缺陷的影响;当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5.2.6既有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及钢材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强度的实测值确定;当材料的性能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取值。
5.2.7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宜使加固后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较均匀、对称,应避免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5.2.8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5.2.9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竖向受力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5.2.10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宜高于原结构材料的设计强度一个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规范要求。
5.2.11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温度作用、结构构件变形等产生的附加内力,并应考虑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状况,包括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特点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5.2.12抗震设防区既有结构构件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复核其抗震能力;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新的薄弱部位;当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抗震受剪承载力超过下一楼层的20%时,应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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