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关于发布《交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则》.docx
- 文档编号:9249378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0.65KB
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关于发布《交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则》.docx
《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关于发布《交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关于发布《交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则》.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关于发布《交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则》
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关于发布《交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则》
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关于发布《交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则》
已经部交政法字222号文批准现予颁布
,从一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交通部一九七八年发布的《水运无线电通信设备修改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交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系统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促进我国交通通信导航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第四号令《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交通系统企、事业全民所有制单位,构成固定资产的通信导航设备及其辅助性设备的管理。
通信导航设备系指有线通信设备、无线通信设备、船舶无线电导航及电航设备自动化监控通信设备等。
第三条各级通信导航管理部门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全程全网的统一组织管理,实行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维修与计划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主要任务是:
通过技术和经济管理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的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性能和装备素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交通系统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对全国交通系统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在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中,应广泛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逐步实现以设备状态监测技术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护技术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设备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在交通系统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国交通系统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的规则、规章制度和设备标准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全国交通系统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组织交流和推广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负责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奖励;
收集发布国际、国内有关通信导航设备新规定、新动向的信息,开展管理现代化和维修新技术的科研工作,组织培训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咨询和服务;
负责审批部直属一级单位重要通信导航设备的报废;
组织或参加特大通信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审查部直属一级单位和双重领导的港务局以及省厅重点通信导航基建工程的设备选型和重要通信导航设备的购置和引进,通信导航新设备研究项目和技术方案;
负责与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协调工作。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在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地区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地区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和行业维修专业化工作;
组织交流和推广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负责本地区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优秀单位、优秀工作者的评选工作;
收集发布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与维修信息,组织培训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审批有关的通信导航设备报废工作;
组织或参加本地区特大和重大通信导航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审查本系统内通信导航基建工程的设备选型、购置和引进;
指导本系统各企业的闲置通信导航设备及备件的调剂、租赁和配件的商品化工作;
汇总上报通信导航设备工作情况及有关报表。
第十条交通企事业经理和通信导航设备管理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经理的职责:
全面负责本企事业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组织贯彻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标准,对本企业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正确处理企业生产、科研与设备维修的关系。
通信导航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负责编制或审查通信导航设备的更新计划和改造方案,编制通信导航设备维修和运行计划,维修备件需要计划,下达经济技术指标,并定期检查考核;
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单位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通信导航设备维修专业化协作工作;
定期组织开展通信导航设备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
负责推广以状态监测技术为基础的设备现代化管理方法;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处理通信导航设备登记、编号、发证、建帐、填档、封存、启用、调拨、报废、处理等事项;
组织重大、一般通信导航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负责或参与基建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工艺规划及新增通信导航设备的选型、设计审查、谈判、购置、监造、验收等工作;
按期上报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有关报表;
制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规划和综合管理过程各个环节的职能部门职责,以及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
组织或参与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使用和维修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负责掌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通信导航设备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需要和承受能力,适时提出变更通信导航设备拆旧基金和大修复基金提成比例的意见,报经批准后实行。
第三章通信导航设备的规则、
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一条通信导航设备应按其在生产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划分为重要设备和一般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重要设备系指长途干线的机线设备、长途干支线共用的机线设备、遥控监控机线设备、地区通信枢纽设备、移动通信基地电台设备、5千瓦及其以上发信机、大型天线等。
一般设备系指不属于重要设备的其它通信导航设备。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国际和国内的有关规定,考虑到通信导航全程全网通达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通信导航设备的近期和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购置重要通信导航设备,必须经过经济技术论证,建立和实行严格的项目责任制,把好造型、安装和质量验收关,为搞好设备的后期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进口通信导航设备的技术性能,经济性、适用性、可靠性、可维性、接口电路的配套性、备品配件、维修人员培训、安装调试所需技术资料等方面的要求,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新购设备应认真做好安装、调度和验收工作,并及时接入使用。
凡安装在船舶上的通信导航设备,均应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
设备管理部门要将新设备使用初期在质量、效率、运行中存在问题、故障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向有关上级单位、船舶检验部门和制造单位反馈,对于存在问题应在保修期内解决,凡属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做好上述有关工作。
第四章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修
第十六条应当建立健全通信导航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应视设备特点和生产需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等设备使用操作制度。
生产指挥、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规程和制度,凡未经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以及证机不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或独立操作。
严禁超规范、超负荷使用,对违章指挥和声音操作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作到:
能熟练地按照操作规程或技术说明书正确使用机线设备;
在操作或使用设备时,应随时监视设备的电气性能是否符合指标,发现问题应立即开启备用机线设备,并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及时汇报;
认真做好分工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认真填写值机日志及其他规定的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通信导航设备必须严格实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特别是应急设备、备用设备、不常用仪器应作好维护保养工作,应定人、定机、定期开机试验,以保证急用时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在保证通信导航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维修新技术、新工艺和修复利用旧件,并根据通信导航设备的特点,对设备采用状态维修和计划维修相结合的方式。
状态维修是对机线设备进行预防性的定期测试工作,可排除一般性故障或隐患。
凡通过状态维修达不到应有质量标准的,应列入计划维修。
维修后应作好记录,特别对变动部分要在有关技术资料上作祥实记载。
船舶开航前,其通信导航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通信与导航》的要求。
第二十条应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计量、技术标准,逐步过渡到使用、维护检修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提取和使用通信导航设备大修理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当结合大修理对设备进行改造时,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应合理储备通信导航设备所需备品配件,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做好备件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生产及供应工作。
编制备件储备定额,保证经济合理储备,做好余缺调剂工作,杜绝因积压、丢失、腐蚀、霉烂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进口设备所需的备件,应提倡以国产件代用。
第五章通信导航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际发展动向及国内外有关规定,结合通信导航设备技术状况和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通信导航设备改造和更新的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一般通信导航设备的改造和更新,由各单位自行审理,重要设备的改造和更新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通信导航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企业可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承受能力,从多种渠道资金用于设备改造和新,改变企事业技术装备素质。
第二十六条通信导航设备的技术改造宜结合大修理进行,改造所需奖金不超过所改造设备大修理费用30%时,可列入大修理费用开支,若超出时,应将改造内容列入技措技改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基金或技术改造资金安排解决,为节约能源设备进行改造的费用从节能费用资金中安排解决。
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属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增值,属折旧基金等开支的办理增值。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通信导航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经过预测若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因事故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
经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其技术性能已达不到国家规范和规程要求,危及安全的;
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危害人身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自制的非标准设备,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但无法改造;
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二十八条通信导航设备改造更新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通信导航设备报废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设备报废所得残值收入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三十条对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可以封存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或新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应列为闲置设备。
按分级管理原则,可将管辖下的闲置设备对外有偿出租或转让。
第六章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一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卡片、台帐和技术档案。
做到帐、卡、物相符,技术资料齐全,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应建立健全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的各种标准、计量、定额和技术、经济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应做好通信导航设备的技术基础工作,实行科学管理。
技术基础工作主要包括:
编制各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修理规程等技术文件;
翻译和复制进口设备使用与维修说明书、备件目录;
收集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数据、线路图、维护资料等并编制成册;
编写通信导航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教材;
编写技术安全细则。
第三十四条应认真做好有关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分析工作,正确填写各种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七章事故的分类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领导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定期组织通信导航设备安全检查,各类设备都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备,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各类生产设备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
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人为原因或自然界不可抗拒力造成设备损坏、停机或性能下降、停机修理影响生产、直接损失费用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均称为设备事故。
直接损失费用系指修复所耗人工和材料费用,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价值。
第三十七条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般事故:
直接损失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或直接损失虽小但造成一定后果。
重大事故:
直接损失费用在1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虽小但造成严重后果。
特大事故:
直接损失费用在10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虽小但造成恶劣后果。
第三十八条通信导航设备事故必须按分级管理权限和规定,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对通信导航设备事故,必须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第三十九条对于责任事故应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严肃处理。
对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条当电子技术迅速发展,加强通信导航部门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尤为重要,因此各级领导部门应将设备管理、维修与操作人员的培训纳入工作议程,并在时
间、物资、资金和待遇方面给予保证,不断提高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及维修、操作人员的素质。
第四十一条培训计划由各单位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职工教育部门制定,并有步骤地开展分层次、多港道的培训工作,特别应注意对在职干部、职工进行新技术和外语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未经专业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设备管理或设备维修工作,培训和考核的成绩应记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并有二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通信导航设备的检查,从而评选出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中国交通通信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并报部审批。
奖励基金由单位留用的奖励基金中支付。
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第四十五条从事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人员的奖励不低于相应工作条件的生产人员,在管理、维修中有显著成效的项目,应纳入科技成果奖进行评奖。
第四十六条对因通信导航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失养而影响生产的单位,设备设备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部直属一级单位和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交通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则由交通部中国交通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交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则 中国 交通 通信 中心 关于 发布 导航 设备管理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