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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原则
山东理工大学教案
第次课
教学课型:
理论课□实验课□习题课□实践课□技能课□其它□
主要教学内容(注明:
※重点#难点):
第五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
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节权力制约原则
第五节#法治原则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宪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以及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明确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以讲授为主,组织学生讨论,辅以个别提问;案例分析
多媒体教学。
讨论、思考题、作业:
材料分析与案例分析。
参考资料:
1.《西方宪法思想史》李龙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宪法教学案例》焦洪昌李树忠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注:
教师讲稿附后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主权观念是法国古典法学家、公法学家让·博丹(布丹)首创。
他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思想家。
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又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
他还仔细分析了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包括国家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性、国家主权具有永久性、国家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主权权力是法律的渊源,而作为法律制定者的权力任何时候都不能转让等等。
按照博丹的理解,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权,宣布战争、缔结条约权,官吏任免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提出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货币制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课税权等八项。
博丹认为主权在君主。
英国的洛克认为主权在议会。
法国杰出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明确提出人民主权思想。
卢梭的生平:
1712年生于日内瓦,是一位钟表匠的儿子。
他自幼丧母,家境贫寒,十二岁辍学后开始颠沛流离的生活,做过学徒、仆役、私人秘书、家庭教师和乐谱抄写员。
1754年,他发表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认为私有制是市民社会和社会不平等的根源。
1762年出版了《社会契约论》,他宣扬民主,否定王权神授。
尽管这些书大大提高了他的名声,却也给他招来了官方的谴责和迫害,他只好逃离法国来到英国,晚年他完成了《忏悔录》,与1778年与世长辞。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既然国家是人民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而公意是人们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
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拥有,并且为人民服务这是宪政的基本要义,而人民主权则从最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了这一要求,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
他认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
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
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
因为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
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
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人民主权学说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布:
“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受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也有类似规定。
世界各国的宪法无一不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
“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除了在宪法当中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之外,各国宪法还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一是间接的代议制形式。
二是直接的形式。
公民有创制权、复决权等。
另外,各国宪法还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
文艺复兴产生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
天赋人权是近代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
十七世纪荷兰著名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和历史学家雨果·格老秀斯(HugoGrotius),作为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的一个较为系统地论述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不仅使自然法理论成为世俗政治理论,并赋予自然法以崭新内容,提出了“自然秩序”、“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命题,而且认为法律的作用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免受侮辱。
英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作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奠基人,不仅详细解释了格老秀斯提出的上述命题,提出了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而且第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是平等的。
英国著名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的生平:
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他的父亲是小土地所有者,做过律师,是个清教徒。
1652年,二十岁的洛克进入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员,学习哲学、物理、化学和医学。
1655年至1665年在牛津大学教授希腊修辞学、哲学。
1668年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1666年结识辉格党领袖安东尼·艾希利勋爵,担任其政治顾问和家庭教师,受其政治思想的影响较深。
1677年艾希利出任英国大法官,洛克担任宗教事务秘书,后改任贸易和殖民委员会秘书长。
1688年光荣革命后洛克先后担任上诉法院院长、贸易殖民部部长。
主要著作有《自然法论》、《政府论》上下篇。
洛克的宪法思想在《政府论》下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在他看来,这些权利是造物主给予的,是与生俱来的,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侵犯的,即使进入政治社会以后,人们仍然应保留这些权利。
这样,天赋人权思想也就最终形成,从而不仅在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论,而且把保障天赋人权的重任赋予未来的宪法。
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称之为自然权利。
这些权利是人的本质,是人生活的目的。
这些权利是人性的一部分而不能被剥夺或放弃。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为了公正的裁判、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人们必须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政府。
支持和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是政府的最基本职能。
如果统治者违反约定,人们就有充分的、合法的理由起来把它推翻。
(二)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最早将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的是美国的《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明确宣布: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1791年美国宪法的十条修正案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是最早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的宪法。
各国宪法都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把这种权利描述为“‘天赋人权’,作为整个人性中的一柱阳光,由上帝亲手写下,且永远不能被任何凡力消除或模糊。
”由于不是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善良的,所以,总会有人试图侵犯他人的权利。
如果没有政府,就没有人有权解释或执行自然法,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就不安全,因此,人们必须创制政府,来保护每个公民的自然权利,以便所有人都享有这些权利并与他人和平相处。
但是一个合法的政府要经人们同意接受其统治才能存在。
杰斐逊把这一思想在《独立宣言》中表述为“政府由人民创建,其正当性源于受治者的同意。
”
列宁: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各国宪法明确规定此原则,或通过规定基本权利的形式来明确基本人权的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美国、德国宪法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国宪法只确认此原则,基本权利内容较少。
三、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亚里士多德最早阐述这一思想。
他从人性恶的角度分析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
“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
相互制约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
提出了选举、限任、监督、法治等一系列权力制约方法。
根据罪感文化,人天性就是恶,人有与生俱来的罪恶性与堕落性,不相信人在世界上有体现至善的可能。
人性既然不可靠,权力在人手中就很容易被滥用,权力就会成为一种危险的东西,因此,需要从制度上对权力进行防范。
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杰斐逊等人发展了此理论。
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他认为国家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应由特殊机关分别掌握,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也要受委托条件的限制。
它不是不受任何限制、可恣意行使的权力,而是要受到限制的权力。
这些限制包括:
不可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不可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财产的任何部分。
政府是保障人权的工具;政府权力必须受到限制;政治分权是建立有限政府的制度保证;人民对国家事务享有最终的决断权。
孟德斯鸠的生平:
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1689年出生于法国一个贵族世家。
自幼受过良好教育,1700年进入有名的朱伊公学,1708年在波尔多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并出任律师,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推事。
1715年,与富有军官之女结婚,其妻带来丰厚嫁资。
次年,他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的职位。
1721年他出版了具有广泛影响的名著《波斯人信札》,尖锐地讽刺法国专制制度,猛烈抨击路易十四的种种倒行逆施。
此书的出版和流行,使他跃为全国瞩目的人物。
1728年被选为法兰西学士院院士后,他开始了长达3年的学术旅行,游历了欧洲列国,广交名人学者,考察各国风俗与政制,研究学者著作。
1748年,其学术巨著《论法的精神.在日内瓦一出版,即在欧洲引起轰动,二年内印行了二十二版,还被翻译成多种文字。
虽然该书也遭到教会的憎恨和查禁,但其巨大影响不可遏制。
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鸠因旅途染病,逝世于巴黎。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宪法思乡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是分权学说的完成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行、司,由不同机关来行使。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汉认为,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不是天使而是人,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国家。
英国运用此原则的特点是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院胜过上院,建立以议会为重心的责任内阁制。
法国融合了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建立了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体制。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监督原则。
四、法治原则
(一)法治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
法的统治,ruleoflaw,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我国古代儒家学派是人治的倡导者,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主张人治。
法家学派韩非、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
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的时候,谁至上?
“人依法”还是“法依人”?
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由法律支配权力是法治的根本。
亚里士多德始终坚持法治而反对人治。
他对法治优于人治进行了全面论述。
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所谓普遍服从,既包括公民,又包括统治者。
中世纪末期英国著名法官科克在其任内,力主排斥国王对司法权的干预,确立了对后世宪法发展有巨大意义的“法的统治”原则,强调国王必须服从神和法律,而国会则必须服从普通法。
13世纪中期,英王亨利三世时代的著名大法官布雷克顿在他的《英格兰的制成法和普通法》一书中有句名言:
“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把布雷克顿的观念具体化了。
于是,不承认君主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成了一项英国普通法的准则。
而且,君主也无权改变法律,更不能未经民众的同意便剥夺属于民众的东西。
这样,法治的传统在英国初露端倪。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也是早期的创始人。
在他的《政府论》中关于法治原则有诸多的论述。
他说:
“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
”他还说:
“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
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
”洛克认为,有法律而不执行,就等于无法。
法治并不排斥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
卢梭是近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他的法治理论主要包括:
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法治意味着平等。
(二)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或者是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它文字和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法治原则的内容:
1.宪法是最高法,不得抵触。
根本的活动准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依法行使权力。
5.司法独立。
正当法律程序:
根据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观点,正当程序就是让一个孩子切蛋糕,另一个孩子先拿一块。
同意了程序,也就是已经接受了最后的结果。
根据美国法院的解释,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
二一切权力的行使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参见王明扬著:
《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页。
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和第14修正案中,表述为“未经正当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
[案例]
1956年,美国修正了《社会安全法》,其中规定了残疾扶助金计划,即工人在身负残疾而无法正常工作时,政府应当给予残疾扶助金。
埃尔德里奇是一名身负残疾的工人,1968年6月,他第一次从州政府那里领取了残疾扶助金。
但是,到了1972年3月,他收到了州政府询问他治疗情形的书面文件。
埃尔德里奇在对州政府的答复中指出,他的病情并未改善,并同时报告了他接受治疗的情况,包括他的医生及其医生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等等。
后来,州政府又向他的医生及精神顾问询问他的情况,并得到了相关的报告资料。
在考虑了这些报告及其他资料之后,州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埃尔德里奇,其扶助金已于1972年5月终止给付,并同时说明了中止的原因,以及告知他可以要求合理的时间以获取并提出有关病情的其他资料。
埃尔德里奇回信申诉了他的病情状况,指出州政府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仍然处于残疾状态,然而州政府还是做出了自该年5月起埃尔德里奇已不再是残疾身份的最后决定,这一决定为社会安全局所认可。
于是7月,社会安全局通知埃尔德里奇其扶助金将终止,并告知埃尔德里奇可在六个月之内请求州政府审查这一决定。
埃德里奇并未请求州政府审查社会安全局的决定,反而质疑这一项行政程序的合宪性。
他要求立即召开听证会审理其残疾情形并恢复其权利。
埃尔德里奇提起了诉讼。
地方法院认为,被告根据行政程序中止了埃尔德里奇的扶助金,已经剥夺了他于宪法上所享有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
因此,终止扶助金之前,必须提供一个由社会安全法第五章为福利者所设计的证据听证会。
北京地铁票价听证会。
依赖程序成为英美法的特征。
美国人重视程序,胜于实体法。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在沙尼斯诉美国一案中说过:
“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的不可或缺的要素。
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
事实上,如果要选择的话,人们宁愿生活在忠实适用我们英美法程序的苏联实体法制度下,而不是由苏联程序所实施的我们的实体法制度下。
”
“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
小结
[内容提要]
1.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法治原则。
3.主权概念在不断发展,人民主权原则也随之在不断演进。
各国根据自己的历史和国情,以不同的方式来实现这一原则。
比如,瑞士的直接民主制,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英国的议会主权制等。
4.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都以种种方式有所体现,对人权的基本概念的理解呈现出多元化。
人权的概念具有开放性,其内涵在不断发展。
5.分权原则的宗旨主要是使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以保障。
这一原则的实现方式主要由美国式:
极为具体明确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分权制衡;英国式:
以立法权为三权的重心;法国式:
将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相结合,权力的重心在行政。
6.法治是治国的理论,更是治国的原则和方法。
在各国的宪政建设中,虽然对其内涵的认识有所不同,但都以不同方式使这一原则得以贯彻和落实。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材料1:
“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
“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
”
材料2:
“任何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在政治上、经济上或社会上之关系,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的身份及门第而有所差别。
不承认皇族及其他贵族制度。
”
材料3:
“任何人若非告以理由,且予以即行委托辩护人之权利,则不得予以拘留或拘禁。
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拘禁任何人。
如经要求时,应立即在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庭之公开法庭,说明其理由。
”
材料4:
“天皇仅实行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之行为,并无干预国政之权能。
天皇依法律之规定,可以将其有关国事之行为,委任他人行使。
”“国会为国家之最高权力机关,并为国家之唯一立法机关。
”“行政权属于内阁”。
“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
”
材料5:
“所有法官,均依其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仅受本宪法及法律之拘束。
”(注:
以上材料均摘引自1946年《日本国宪法》。
)
问题:
1.材料1、2、3、4、5共同体现了哪一项宪法原则?
2.结合上述材料,请简述这一宪法原则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答:
这些材料共同体现了宪法的法治原则。
从这五则材料中可以看出,法治原则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5)司法独立。
(二)材料:
在山东滨州地区惠民县,有一个偏僻小镇,名叫桑落墅镇。
1996年4月2日深夜,惠民县公安局治安科的张传广、张刚等人,率领一批全副武装的“执法”人员,摸进了桑落墅。
11点多钟,桑落墅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几下砸开了村民季玉坤的家门,闯了进去。
季玉坤还没弄清楚怎么回事,便被荷枪实弹的武装人员从被窝里拖出,押上警车,送县城中心旅馆关押起来。
15天后,季的家人送来3000元莫名其妙的“罚款”,再加上225元“旅馆费”才将其赎了回来。
同季玉坤的遭遇一样,当天和以后连续几个深夜,桑落墅共有数十人被抓走,分别被关押在惠民县公安局指定的“高家店旅馆”、“顺达旅馆”、“鸿燕旅馆”等处。
老百姓一律管它们叫“惠民县第二监狱”。
有的村民被冠以“赌博犯”的罪名,关进了“第二监狱”,一部分人则被五花大绑,脖子上挂着“赌博犯”的大牌,在高音大喇叭的喊叫声中,到各乡、各村游街示众。
这些都被有计划地拍成“严打成果”。
随后,山东省某报以《滨州地区严打取得显著成果》为题,报道“惠民县打掉一个涉及100多人、赌资达41万元的特大赌博团伙,群众为此鸣鞭炮庆贺”的“新闻”;滨州、惠民县的电视、报纸更是宣扬惠民县公安局“现场抓获特大赌博团伙案”的事迹。
当时正值农忙季节,桑落墅700余名劳动力中,有200多名青壮年为躲避抓捕而逃往异乡。
在此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桑落墅一到晚上几乎没人敢开灯,听见汽车响家家关门,很多村民不敢在家睡觉,有两个青年人在长期恐惧中,精神失常,两个未成年人也被抓去作为人质……
1996年8月,桑落墅村民忍无可忍,决定秘密到北京上访。
村民李宝成在众乡亲的签名支持下,上访到中纪委、公安部等部门。
1996年9月16日,李宝成因上访被县公安局以“赌博”罪“逮捕”,并被张广传戴上手铐在村里绕行一圈。
张手拿逮捕证,对村民喊道:
“大家听着,李宝成没有问题,可我就把他抓了,看你们谁还敢去北京!
”
从1996年底到1997年初,桑落墅有几十名村民向惠民县法院起诉惠民县公安局,但不少村民因交不起二三百元的诉讼费而无法起诉。
张广传等人得知消息后,还开着车到村里恐吓村民,吓得很多起诉的人到处躲藏,有的起诉后又撤诉,最终有29人的起诉被立案受理。
1997年6月6日惠民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该案,被告惠民县公安局出庭应诉人员个个腰间别着手枪,连旁听的被告方工作人员也是荷枪实弹。
后来更以“法庭无法保证其安全”为由,拒绝出庭,法院只好暂停审理。
后在省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下,于10月6日再次开庭审理,并于10月13日以原告胜诉结案。
问题:
公安局违反了哪些宪法基本原则?
答:
1.
(1)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张传广等持枪夜闯民宅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2)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张传广等将村民非法关押在固定旅社和非法逮捕村民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或“限制”的自由。
(3)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公安干警无故对村民处以罚款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4)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安干警将村民挂上“赌博犯”的大牌、游街示众等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5)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张传广等人恐吓、打击、报复村民上访、起诉等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以及公民的诉权。
2.
(1)公安干警滥行执行权的行为违背了基本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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