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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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
酒驾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及相应对策
作者:
大连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寿波
从8月15日开始,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2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大连市交警支队积极响应上级安排,调集优势警力,针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发区域和高发时段,高密度部署勤务,提高拦查频率,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治酒风暴”,以前所未有的战斗力和强大打击力,取得了令人振奋的工作成绩。
截止10月15日,路面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56件,其中,饮酒后驾驶440件,醉酒后驾驶216件,对其中143人进行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通过对大连市涉酒违法行为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如下的规律和特点:
一、查处起数分析
系统数据显示,大连市交警支队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76件,其中,饮酒后驾驶458件,占查处总数的67.75%;醉酒后驾驶218件,占查处总数的32.25%。
通过对查处总数的进一步梳理,将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处罚与路面执法当中发现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分离,结果显示:
因酒后驾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查处的酒后驾驶18件,占查处总数的2.66%,醉酒驾驶2件,占查处总数的0.30%。
路面执法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56起,占查处总数的97.04%,其中饮酒后驾驶440件,占路面查处的67.07%;醉酒后驾驶216件,占路面查处的32.93%。
查处总数
路面查处
事故查处
酒后驾驶
458
440
18
醉酒驾驶
218
216
2
合计
676
656
20
上述数据说明,通过路面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占据了酒驾总数的97%以上,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酒后驾驶行为需要通过路面的查处来完成。
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比率为2:
1,即:
3个酒后驾驶人当中,2个是饮酒后驾驶,1个是醉酒后驾驶。
由此可见,醉酒后驾驶的比例是非常高的。
二、驾驶人属地情况分析
在查处的676名酒后驾驶人当中,无证驾驶的30人,占总人数的4.44%;非本地驾驶人(持有非本地核发的驾驶证))85人,占总人数的12.57%;其余为本地驾驶人(持有本地核发的驾驶证),共计561人,占总人数的82.99%。
由此可见,本地驾驶人无疑成为酒后驾驶的“主力军”。
加强对本地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是解决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居高不下的根本所在。
无证驾驶
非本地驾驶人
本地驾驶人
数量
30
85
561
所占百分比
4.44%
12.57%
82.99%
三、车辆类型分析
在涉及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当中,当事人驾驶大型车辆的4人,驾驶小型车辆的610人,驾驶摩托车28人,驾驶农用运输车5人,驾驶无牌车辆26人,驾驶临时牌照车辆3人。
大型
小型
摩托车
农用车
无牌
临时牌照
数量
4
610
28
5
26
3
百分比
0.59%
90.24%
4.14%
0.74%
3.85%
0.44%
对上述车辆进行细化,属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所有的公用车的139台,占20.56%;所有权为个人的“私家车”444台,占65.68%;外地牌照车辆64台,占9.47%;无牌车辆26台,占3.85%;临时牌照3台,占0.44%。
公用车
私家车
外地牌照
无牌车
临时牌照
数量
139
444
64
26
3
百分比
20.56%
65.68%
9.47%
3.85%
0.44%
统计结果表明:
由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私家车”已渐成规模,而且“私家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在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当中,有超过60%的车辆属于“私家车”。
另外,“公用车”以超过20%的比例位居酒后驾驶被查处的车辆类型的次席。
加强对“私家车”和“公用车”以及其驾驶人的管理,是我们当前亟须面对的课题。
四、违法行为发生地域情况分析
城区主干路
城区次干路
城区其他道路
国道
县乡道路
数量
266
126
189
59
36
百分比
39%
19%
28%
9%
5%
从查处的地域上看,城区主干路上为266起,占查处总数的39%;次干路为126起,占查处总数的19%;其他道路为189起,占总数的28%;国道上查处59起,占总数的9%;县乡道路查处36起,占总数的5%。
由于大量的酒店、宾馆、KTV、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相对集中于繁华的市区内,因此,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和市区其他道路当仁不让地成为酒后驾驶的“重灾区”。
在整治期间,市区各交警大队都将上述地区做为整治的重点,针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发区域,高密度部署勤务,提高拦查频率,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严格检查。
统计结果也充分印证了在市区主、次干路和其他道路上查获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高比率,在上述三个区域内查获的酒后驾驶违法行占总数的63%。
随着集中整治行动的深入进行,酒后驾驶出现了新的变化,不少驾驶人逐渐摸出了交警部门查处酒驾的规律,与民警打起了“游击战”。
主要体现在酒驾行为由过去多发生在市区之内,逐步转为向城乡结合部等一些传统意义上的非重点地区过渡。
在第一阶段的整治末期,国道和县乡道路上查获的酒驾起数逐步呈现缓慢上升的态势,达到了37%。
第一周
第二周
第三周
第四周
第五周
第六周
第七周
第八周
市区道路
62
31
37
11
37
67
32
58
县市区道路
41
21
14
10
9
46
18
26
五、违法行为人驾龄结构分析
数量
比例(%)
1年以下
23
3.40%
1-2年
59
8.73%
2-5年
115
17.01%
5-10年
137
20.27%
10-15年
132
19.53%
15-20年
59
8.73%
20-25年
29
4.29%
25年以上
7
1.04%
无证
30
4.44%
外地
85
12.57%
通过对酒驾者的驾龄结构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呈现一种“纺锤型”结构排列,即两头小、中间大的结构。
除掉无证驾驶的4.44%、持非本地核发的驾驶证无法查实的12.57%之外,驾龄在2年以上15年以下的驾驶人发生酒后驾驶行为的比率占据了查处总数的一半,达到了56.80%。
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的推测出驾驶人的心理状态:
当驾驶人刚刚取得驾驶资格的时候,驾驶技术并不是很娴熟,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适应复杂的道路交通环境,驾驶时小心翼翼,唯恐出现失误引发交通事故。
因此,这个阶段内绝大多数驾驶人是不敢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经过2年的驾驶经历后,驾驶技术日臻成熟,基本上能够适应复杂的道路环境。
因此,自信心开始自我膨胀,轻易地认为自己的技术能够应付酒后驾驶所带来的危险,自信不会出事,于是酒驾违法行为便不可避免地发生。
但随着驾龄的逐渐增长,有了更多的驾驶经历,特别是耳濡目染过更多的惨烈的交通事故,对驾驶机动车这一行为的高度危险性以及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逐步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家庭责任感、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
因此,驾驶行为逐步沉稳,遵章守法意识提高,自控力进一步增强,酒驾行为也随着思想意识的变化而大大减少。
六、违法行为人年龄结构分析
20以下
21-30
31-40
41-50
51-60
60以上
无法统计
数量
0
108
270
211
69
2
16
百分比
0.00%
15.98%
39.94%
31.21%
10.21%
0.30%
2.37%
从酒驾违法行为的年龄结构来看,主要集中在31岁至50岁之间的年龄段内,占整个数据的70%左右。
20岁以下或者60岁以上的很少或者没有发生酒驾行为。
21岁至30岁之间发生酒驾行为的比例接近16%,位居第3位。
51岁至60岁的人发生酒驾行为的比例为10.21%,位居第4位。
统计数据也从一个侧面充分反映了目前的社会基本状况。
30至50岁年龄段的驾驶人,基本上都已成家立业,而且年富力强,经济收入相对稳定,社会关系广泛而复杂。
因此,有大量的社会交际行为,在各种各样的应酬当中极易引发酒驾行为。
另外,21岁至30岁的驾驶人群属于精力旺盛的青年群体。
他们构成了KTV、泡吧的主要参与人群,这部分人群酒驾比例占16%。
理所应当地成为又一个不容忽视的重点人群。
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分析
违法时间
数量
百分比
0-6时
6
0.89%
6-8时
3
0.44%
8-10时
26
3.85%
10-12时
13
1.92%
12-14时
31
4.59%
14-16时
39
5.77%
16-18时
8
1.18%
18-20时
38
5.62%
20-22时
394
58.28%
22-24时
118
17.46%
从这张图表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酒驾发生时间的分布特点。
酒驾发生的时间具有鲜明的特点,最集中的时间段是晚间18时之后至24时止,81.36%的酒驾行为发生在这个时间之内,当然,这与人们夜间出行从事餐饮娱乐活动相对集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其次是中午的12时至16时这个时间段,此时间段内酒驾比例为11.54%,这个时间段 内基本上是午餐时间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而凌晨0时至早8时的时间段内酒驾行为相对较少,仅占1.33%。
8时至12时查处的酒驾行为占5.77%,基本是均属于前一天夜间饮酒过多,第二天在酒精作用期间驾车出行的情况。
八、违法行为人性别分析
男性
女性
数量
675
1
在查处的676名酒驾者当中,只有1名女性驾驶人属于醉酒后驾车,其余全部为男性。
九、驾驶人准驾车型分析
准驾车型
数量
百分比
A1A2
40
5.92%
A1
1
0.15%
A2
163
24.11%
B1
119
17.60%
B2
25
3.70%
C1
206
30.47%
C2
4
0.59%
C4
2
0.30%
E
1
0.15%
无证
30
4.44%
外地
85
12.57%
除无证驾驶和持非本地核发的驾驶证无法查明的之外,持C1类驾驶证的驾驶人数量居首,占30%。
其次是A2类驾驶证,占24%。
再次为B1类驾驶证,占17.6%。
由此可见,持C1类、B1类和A2类驾驶证的驾驶人构成了酒驾队伍的主要群体,占据了72%的比例。
特别是持C1类驾驶证的驾驶人,以30%的比例高居第1位。
这种现象是否意味着与目前驾驶人队伍的教育现状和管理现状有着密切的联系呢?
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与整治之前相比,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尤其是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确实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效果极其明显,极大地遏制了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的势头。
据不完全统计,整治期间内大连市的重、特大道路事故起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60%,涉酒事故大幅下降50%。
但更深层次的问题依然摆在我们的面前:
为什么在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之下,仍然有人置国家法律、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亲人朋友的谆谆劝导于不顾,依然酒后驾驶?
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法律对惩治酒后驾驶和酒后驾驶肇事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形成足够的威慑有一定的关系。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酒后驾驶是“罪”与“非罪”的概念,因酒后驾车而被判刑入狱的比比皆是。
美国游泳巨星菲尔普斯可算是全球家喻户晓的人物。
2004年,他刚在雅典奥运会获得六块金牌,就被美国警方发现酒后驾车。
尽管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还是被拘捕,判18个月缓刑,留校察看一年半,并被罚款250美元,还被要求到学校作关于“酒驾危害”的巡回演讲。
在我国香港地区,法律规定酒后驾车最高可被判处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3年,对公众人物更不客气。
著名艺人梁家辉酒后驾车与小巴士相撞,后果并不算严重,但香港法官基于“公众人物知名度越大,社会影响力就越大,社会责任也应该越大”的理念,判处监禁2个月缓刑3年,并罚款1万港元及停牌3年。
反观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显得宽有余而严不足。
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即使醉酒驾车也只能“扣证、罚款、拘留”,威慑力明显不足。
而酒驾行为下所掩盖的高度危险性,以及所具有的随时向不特定多数人扩大的可能性被忽视了。
酒后驾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目前是不受我国刑法调整的,也就是说,只要在酒驾者在没有发生重大、特大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条件下,是不会被定罪、量刑的,只能被行政处罚。
而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也不过是被行政拘留十五天。
至于两千元的罚款,这对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和人群来说,根本是微不足道的。
因此,即便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对酒驾行为的“顶格”处罚,与酒后驾车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灾难”性的后果相比,酒后驾车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成比例的。
其次,大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机动车驾驶人由于酒精的作用,无视交通法规的存在,心存侥幸心理,视交通法规于不顾,肆无忌惮地酒后驾车。
如果“不幸”被民交警查到,便怨天尤人,慨叹自己运气不好。
许多驾驶人违法后,不是反思悔过,而是埋怨民警执法太严,并且四处打电话,找人说情,甚至不惜暴力抗法,想方设法逃避处罚,妨碍执法公正。
一旦路面上交警查处酒驾时,酒店、饭店、KTV、酒吧等餐饮场所主动为客人“把风”,待路面上交警撤离后,才通知客人驾车离开,不提醒客人饮酒后不能驾车,反而为了一已私利纵容酒驾行为滋生。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自我纵容心理,心存侥幸,不怕处罚也是引发酒后驾驶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是某些社会地位较高、关系网较广的人,持有特权思想,觉得自己社会地位高,就算被抓住,也能找人“摆平”。
二是部分有钱人自恃财大气粗,交友广泛,不怕被罚款,只图一时痛快。
三是部分人自恃技术好,酒量大,不会出事。
四是酒后驾车多发生在夜间,酒驾者普遍认为交警临检较少,被查处的几率较小。
最后,我们目前的执法工作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警力不足,难以对路面进行全时空的覆盖和无缝隙式的管理,失控区域较多。
夜间是酒驾行为的高发时段,但恰恰就是这个时间段内,我们没有充足的警力对路面进行常态化的管理。
查处酒后也仅靠每年抽出一定时间突出整顿,造成管理时紧时松、时断时续,给了驾驶人平时没人管的错误信号。
另外,装备不足也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新的程序规定对查处酒驾驶违法行为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必须使用酒精检测仪进行违法行为的认定,过去依靠目测、鼻闻的工作方法已经彻底行不通了。
目前酒精检测仪数量严重不足,市区大队能够正常使用的检测仪只有2部,平均每3个中队合用1部。
县市区大队受地方政府财政制约,没有足够的经费购买检测仪,直接制约了查处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此,要想从容应对酒驾行为,我们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一)增加新的罪名。
在酒后驾车的情形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过于自信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典型的间接故意形态,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
现行的刑法中规定的罪名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以酒后驾驶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犯罪特征。
因此,可以考虑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速、超载违规驾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都包含在一个罪名之中。
同时,将该罪的基本犯罪形态设置为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并且威胁到公共安全,即使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二)增加违法“成本”。
建立酒后驾驶的“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记录入“黑名单”,实施1年时间的考验期。
如在考验期内再次发生酒驾行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
通过考验期的,5年之内再次发生酒驾行为,参照刑法中的累犯处罚的相关做法,加重处罚,以此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三)酒后驾车与醉酒驾驶“一视同仁”。
虽然二者在后果上表现的轻重程度不同,但是它们都是主观故意上的违法行为,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不需要区分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当然,在实际的量刑当中还需要根据其程度的不同,区别对待.
如果非要人为地将酒后驾驶的行为区分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势必使驾驶人产生误解,认为饮酒后驾驶处罚轻,少喝点无所谓,即使被查到也没关系。
二、加大路面管控,实施常态管理。
四川省成都市的孙伟铭案、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明宝案等一系列“酒驾”肇事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随即,公安机关展开了一轮凌厉的整治攻势,查处了大量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第一周
第二周
第三周
第四周
第五周
第六周
第七周
第八周
合计处罚
103
69
65
31
70
147
64
107
酒后
66
47
48
12
45
94
50
78
醉酒
37
22
17
19
25
53
14
29
行政拘留
30
19
14
14
14
25
10
13
从酒驾违法行为发生的周期分布规律分析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在2个月的时间内,查处酒驾呈现出先抑后扬,再抑再扬的周期分布态势。
整治初期,随着整治酒驾行动的深入进行,全社会都能感受公安机关前所未有的整治力度。
于是,在连续4周的时间内酒驾行为呈持续下降的态势。
整治1个月后,许多人按照以往的经验,认为交警部门连续查了1个月了,也查得差不多了,于是洒驾行为有所抬头。
特别是国庆节前夕,交警部门突然发力,调整工作措施,加大整治力度,使得查处总数、酒后驾驶起数、醉酒驾驶起数陡然上升,行政拘留人数也有小幅上扬,至第6周达到峰值后,酒驾行为应声而落,降至第5周的水平。
在整治末期,我们展开了整治工作最后的攻坚战,上述4项指标又一次快速上扬,与整治初期水平相同。
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酒后驾驶行为并没有因为大规模查处而有实质性地减少,这充分说明防治“酒驾”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不应将查处酒后驾车作为阶段性、短期性工作行为,执法的常态化也是治理“酒驾”必由之路。
将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的工作由过去单纯依靠集中统一行动整治,向日常的常态化管理模式过渡,在日常的交通疏导、违法查处等非集中整治的时间段内,积极主动地加强酒后驾驶的查处工作,是从根本上遏制酒驾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务之急是迅速建立一种高密度、高强度、不间断打击的工作新机制,从而形成力度不减、持续不断的打击力和威慑力,从根本上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一是对特定区域内酒后驾车的规律、特点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酒驾的高发时段和高发区域,科学合理安排勤务,加大高发时段和区域的巡逻频度,提高打击效率。
二是针对重点区域实施警力的高密度覆盖,严防死守,不留工作死角。
采取定点查处与流动巡逻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做到逢车必查,不漏一人,彻底打消酒驾者的侥幸心理。
三是针对酒后驾车高发的重点时段,投入警力加以管控。
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夜间执法力量,坚持每天夜间有足够的能够形成威慑力的警力进行路面查处工作,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整治工作天天有”的局面,以震慑酒驾。
四是根据酒驾发生的新特点、新动向,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和工作措施,采取实施弹性工作时间,变换查处岗位等诸多应对措施,变被动为主动,以超常的工作举措,巩固整治成效。
五是提高抽测人群比例。
目前我们治理酒后驾车的方法是集中整治,受限于警力不足、检测设备缺少,导致路面检测率不高,易出现漏网之鱼,助长驾驶人的侥幸心理。
只有在加强检测装备投入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提高检测率,使驾驶人无法存在逃避测试的侥幸心理。
三、严格执勤执法,坚持“四个一律”。
此次整治之所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坚持了“四个一律”。
我们应当进一步强化参战民警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不对外透露任何整治工作相关信息。
对查处的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人,坚决顶住来自各方各面的的压力,顶住说情风,坚决依法办事,不办人情案。
按照程序规范要求,在充分做好取证工作的前提下,切实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注重掌握政策和工作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在社会上营造严管严罚的工作氛围。
四、推行实名曝光,实施联动机制。
虽然违法行为实名曝光一直倍受争议,有侵犯“隐私权”之嫌,但这种道似无情却有情的做法,不啻为减少酒驾行为的一剂猛药。
一旦某种恶习被公开曝光,能够引起社会舆论反映,引起公众共鸣,对于违法行为人或有共同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这是一种警示,对于其他公众,这是一种教育。
因此,推行酒驾实名曝光,对遏制酒后驾驶的发生也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同时,我们还应当强化与相关部门、单位联动机制,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员工涉及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建立违法行为抄告制度,以便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形成强大社会舆论压力,让违法行为人“无地自容”,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减少和逐步消除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应当加速推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将其个人的违法记录记录其档案内,在当事人办理出国签证等相关环节时设置门槛,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
加强与银行、保险公司的信息交流,增加其在申请商业贷款、办理车辆保险时的成本。
动员社会上有停放车辆条件的餐饮娱乐场所,为饮酒驾驶人提供车辆保管相关服务,减少因酒后而发生的酒驾行为。
积极发展代驾服务,对代驾行为给予鼓励、支持和引导,促其良性发展。
要在酒店、宾馆、商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宣传代驾业务及公开其服务电话。
五、加大科技投入,强化执法装备。
此次整治行动中,酒精呼吸测试仪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快捷、准确、科学的依据。
通过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直接认定了83%的酒驾行为。
其中,饮酒后驾驶23%,醉酒后驾驶60%。
只有17%的驾驶人对呼吸检测结果提出了异议,根据程序规定,对其进行了血液乙醇含量检测。
其中,7%属于饮酒后驾驶,10%属于醉酒后驾驶。
饮酒后驾驶
醉酒后驾驶
呼吸测试
395
60%
148
23%
血液检测
45
7%
68
10%
通过以上图表可以看出,与以前我们采取的全部实施血液检测乙醇含量的做法相比,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确实能够提高查处效率,为公安机关快审、快批、快拘奠定了基础。
因此,进一步加大对酒精呼吸测试仪这种先进的执法装备的投入,对查处酒驾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进一步强化乙醇血液检测的力量,为路面执法提供更多的支持。
目前,受乙醇血液检测周期所限,检测结果在查处之时起2小时内反馈率不高,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当驾驶人进行抽血之时起2个小时之内是处罚的黄金时间,一旦超过2小时,容易造成当事人情绪不稳、不愿意配合执法的情形。
一旦将当事人放回,使得行政拘留的处罚百分之百地得到履行的难度骤然加大,这已成为制约我们严格执行拘留的瓶颈。
应当进一步加强血液检测机构的建设工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建检测中心。
也可以由政府出面,协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民间机构,开展乙醇血液检测,从而建立健全完善的检测体系,为查处工作服务。
六、强化社会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在公众场所播放酒后驾驶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媒体的导向作用,播放、刊登禁止酒后驾车的公益性广告,大肆宣传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使每一位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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