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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南通三建冀东石油家园项目部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全体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和项目作业人员。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公司招聘员工条件:
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人士都可应聘公司相关职位。
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持有职业技能岗位证、职业资格证、技术职称证等有效证件者优先录用。
第6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7条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9条公司录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在录用3日内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施工现场留存一份。
第10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2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依法追讨因员工责任对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
第13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8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22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3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4条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项目部所有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25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
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第26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28条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企业或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9条项目部实行的工资制度按项目部所在地区和项目部实际情况确定。
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0条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1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2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33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企业或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4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能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超过员工基本工资20%的,可以在下月继续扣除。
第3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6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37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第38条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可以不替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但必须将原应由公司负担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一并发放给职工,由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
第七章劳动安全
第39条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40条项目部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项目部必须举行班前安全活动,指出安全注意事项,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41条项目部必须为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
第八章劳动争议
第42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协议。
经过所在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协议。
经过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企业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43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44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文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45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46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生效。
务工人员考勤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应务工人员出勤情况,避免发生劳动争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务工人员考勤监督管理指对项目部务工人员出勤记录的审核工作。
务工人员出勤由项目部各班组考勤员负责记录,劳动力管理员负责审核,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
第三条考勤监督的内容
1、出勤人员是否真实,是否漏记、多记;
2、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出工不出力,存在空记现象;
3、记录是否及时,是否提前记录和事后补记;
4、考勤记录是否经务工人员签字确认,是否张榜公布;
5、对务工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更正。
第四条务工人员考勤管理要纳入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范围。
务工人员考勤记录人员名单是否与职工花名册中在岗人员及用工备案名册、普法培训台帐、岗位培训台帐一致。
发现不致的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务工人员考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1、工作要认真、细致,发现差错要及时提出纠正,对重大错误要对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
2、工作不负责任、马虎,该发现的差错未能发现,以致务工人员对考勤记录产生争议,甚至因此而闹事,监督人员要负主要责任,按重大工作失职论处。
第六条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务工人员工资结算、发放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民工的工资权益,避免劳资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务工人员工资结算和发放监督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条务工人员工资结算和发放管理结算过程监督:
1、项目部必须出示考勤记录且考勤记录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2、务工人员工资结算标准可以在职工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在项目部务工人员工资管理制订中约定;
3、采用计件工资制的,项目部必须在管理制度中规定劳动定额标准。
4、采用承包制的,项目部与承包班组间的承包协议中,必须约定施工定额或完成约定施工任务的总价款。
第四条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过程监督:
1、务工人员领取工资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财务人员必须对务工人员出示的身份证件核实。
2、务工人员领取工资必须本人签字,并加盖指印。
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工资和代签名字。
3、财务人员不得允许务工人员之间代领工资和代签名字。
4、项目部应以现金或银行委托支付形式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不得以有价证券抵付务工人员工资。
5、项目部每月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经济处罚
1、项目部财务人员结算务工人员工资错误的,必须责令其及时纠正;如因工资结算问题引发纠纷的,每次处罚财务人员500元;
2、工资发放过程中出现代领代签现象的,责令财务人员追回被代领的工资;如无法追回的,则由财务人员个人负担被代领的工作,并每次处罚500元。
3、用有价证券抵偿务工人员工资的,则所抵偿的有价证券无效,项目部应以现金形式追补务工人员工资,所有经济损失由项目经理和财务人员各分摊50%。
4、公司财务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工作马虎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按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六条本制度由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科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务费结算支付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劳务分管理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劳务费结算支付监督工作,由公司经营科和财务科共同负责实施。
第三条公司经营科和财务科对项目部劳务费支付管理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劳务费结算支付监督工作内容
1、劳务分包合同有效,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单位证照齐全,人员配置完备;
2、劳务分包单位每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结算申请;
3、项目经理每月组织施工管理部门、成本核算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劳务分包单位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算;
4、项目部向劳务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核算报告经双方签字认可,无异议;
5、项目部财务部门按双方确认的每月完成工程量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费支付方式,每月支付劳务分包单位劳务费;
6、劳务分包单位每月向项目部提交劳务费结算和支付报表、收取劳务费有效发票;
7、项目部有完善的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台帐。
第五条处罚规定
1、劳务分包单位未能及时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结算申请,项目部必须责令其纠正。
连续三次未能及时提交完成工程量,要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项目经理未能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劳务分包单位每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和结算的,每次处罚项目经理1000元;
3、项目部财务部门未能及时组织资金支付劳务分包单位劳务费的,每次处罚当事人500元;
4、劳务分包单位未能及时提交劳务费结算和支付情况报表,项目部财务部门未能及时催效的,每次处罚当事人各500元;
5、劳务分包单位未能提供正式发票项目部而支付劳务费的,每次处罚当事人500元。
6、公司经营科和财务科在监督过程中工作马虎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掩盖问题欺骗领导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条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由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必须每月对各项目部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巡回检查。
第三条劳动合同管理监督内容:
1、核实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台帐是否与用工备案名册和职工花名册一致;
2、核实劳动合同签订台帐是否与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一致;
3、核实签订务工人员劳动合同是否在民工进场三日之内;
4、核实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否使用北京市住建委和社保局规定的文本;
5、检查劳动合同签约双方基本信息是否齐全,签字用印手续是否完备;
6、检查劳动合同书关键条文是不表述清晰。
①劳动合同有效期限;
②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
③执行的工时制度;
④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
⑤合同附件;
⑥乙方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处罚规定
1、劳动合同台帐与职工名册、用工备案名册不一致,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员有遗漏的,每少一次处罚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50元;
2、劳动合同台帐与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不一致,每发现一次处罚劳动力管理员10元;
3、民工进场三日内未能签署劳动合同书的,除责令补签外,每一人处罚劳动力管理员20元;
4、劳动合同书条文表述不清晰,或有遗漏,或有岐议的,除责令纠正外,每份合同书处罚劳动力管理员50元。
5、公司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在检查过程中马虎了事,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能提出整改意见,未对当事人严肃处理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条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务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工作技能,满足项目部施工生产需要,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就项目部务工人员岗位培训监督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务工人员岗位培训监督工作,由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公司施工、安全、经营、财务等职能科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务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监督目标:
1、所有项目部管理人员和项目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并100%持证上岗;
2、项目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所持证件必须及时参加复审,保证持证的有效性。
第四条务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监督内容:
1、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建造师专业资格考试,持有效建造的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
2、项目经理必须参加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和考试,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安全员必须参加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和考试,持有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预算员必须参加造价员资格培训和考试,持有造价员或造价师资格证书;
5、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试验员等必须参加建筑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培训和考试,持有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6、电工、焊工、架子工、信号工、塔吊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本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和考试,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7、瓦工、木工、砼工、抹灰工等项目部普通工人必须参加本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和考试,持有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8、项目部使用的勤杂工必须持有普工证书,食堂炊事员必须取得健康证。
9、项目部必须编制职工岗位培训台帐,记录职工岗位证书类别、有效期限和复审日期;
10、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有的岗位证书必须与从事的本岗位工作相符。
第五条经济处罚
1、管理人员未持有效岗位证书,并没有报名参加岗位培训的,发现一人,本月罚项目经理部200元;超过一月仍未报名参加培训的,罚项目经理部500元,并取消该人员岗位任职资格;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先持证后上岗,发现一名特种作业员未持证上岗的,罚项目经理部200元,并责令项目部立时整改;
3、项目作业人员未持有效岗位证书,并没有报名参加岗位培训的,发现一人,本月罚项目经理部50元;超过一月仍未报名参加培训的,罚项目经理部200元,并责令项目部解除劳动关系,所有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4、公司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执行不力、弄虚作假,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未能提出整改意见,对当事人未作出经济处罚的,按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务工人员普法教育工作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普及民工法律知识,教育民工遵法守法,督促项目部做好普法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普法教育监督工作,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负责。
第三条普法教育监督工作内容:
1、普法教育台帐所录职工姓名应与职工花名册和用工备案名册一致;
2、普法教育台帐应与普法培训考试卷原件一致,成绩一致;
3、现场查问职工,调查项目部是否组织职工观看《建筑业农民工务工常识》宣传片,是否使用《普法维权培训教材》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四条处罚规定
1、普法培训台帐所录职工姓名与职工花名册、用工备案名册不一致的,每发现一人处罚责任人20元;
2、普法培训台帐记录与普法培训试卷不一致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劳动力管理员10元;
3、项目部未组织民工普法培训,未组织民工观看宣传片的,处罚项目部500元。
4、公司督查人员未通组织巡回检查,未能发现项目部普法培训工作存在问题,按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进行处罚。
第五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规范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劳动用工备案监督工作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经营科负责实施。
第三条劳动用工备案监督工作内容:
1、项目部编制的“批量导入数据表”是否与职工花名册一致;
2、项目部是否在7日内为新进人员办理备案手续;
3、“批量导入数据表”所载劳动合同信息和岗位证书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4、项目部编制的“普法培训记录表”是否与普法培训工作实际相符。
5、项目部是否将用工备案表存放工地现场备查。
第四条处罚规定
1、用工备案表与职工花名册不相符,民工进场7日内仍未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的,除责令整改外每发现一个处罚劳动力管理员20元;
2、“普法培训记录表”与实际普法培训工作不相符的,除责令整改外每发现一人处罚劳动力管理员10元。
3、公司监督人员监督不力,未能发现项目部在用工备案管理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按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处罚。
第五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劳动用工管理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关系,预防伤害民工权益的情况发生,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由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和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分级负责。
第三条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对各项目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工作小组成员不得缺席,管理人员缺席的按缺勤处理。
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每月对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条公司用工管理巡回检查内容包括:
1、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照是否齐全;
2、劳务队施工队长是否有法人委托,管理班子是否齐全;
3、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4、劳务队每月是否及时上报已完工程量,项目部是否对劳务队上报的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
5、劳务队作业员是否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普法培训,持证上岗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6、劳务队民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7、劳务队每月是否及时上报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
8、项目部每月是否及时支付劳务费;
9、项目部每月是否进行用工管理专项检查;
10、项目部每月是否召开用工管理专题会议。
第五条劳动用工管理检查采用北京市住建委项目劳务管理检查记录制式表格和评分标准。
第六条公司每月召开劳务用工管理专题会议,通报用工管理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对重大专纪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劳动用工管理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及时研究商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特制定劳动用工管理例会制度。
第二条会议类型
劳动用工管理会议分为四类,一是计划性会议;二是总结性会议;三是专题会议;四是讲评会议。
第三条会议组织
计划性会议和总结性会议由北京分公司组织,召集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和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参加;
专题性会议由项目部组织实施,每月举行一次;
讲评会议在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结束后随时进行,由检查组召集,被检查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专项工作小组、项目经理(施工队长)、专(兼)职劳动力管理员参加;
第四条会议主题
计划性会议主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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