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九年级政治教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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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九年级政治教案doc
出生地主义的,即一个人的国籍是以其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准,而不问其父母属何国籍。
多数国家的立法原则兼采取这两种方式,但有的以血统主义为主,有的以出生地为主。
在我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都具有中国国籍。
作为中国公民自然要享受中国公民权利,同时履行公民义务。
何谓公民权利?
公民义务?
2、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
)
提问;如何理解公民权利实现的两种方式?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
其方式有二:
其一,以作为的方式。
即公民有权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实现某种行为,如选举权的实现。
其二,以不作为的方式。
即公民有权要求其他公民、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以使自己的利益实现。
如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人格权的实现。
提问:
什么是公民的义务?
(学生阅读,教师归纳。
)
公民义务中有两点需要把握:
其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二是公民必须履行的。
重点提问:
为什么在公民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3、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包括的内容(板书)
4、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及重要性(板书)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之所以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因为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才可能参加国家管理,享有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可见,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要。
提问:
我国有哪些法律对此做出具体规定?
(学生回答六部法律的名称)
这些法律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制止侵犯此项权利的违法犯罪都做了具体规定,集中起来,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板书)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
(板书)
(阅读提问)
生命健康权由哪两部分组成?
举例说明哪些行为可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互为一体的,生命权是健康权的基础,健康权是生命权的保证。
它在公民诸多权利的实现中是前提条件。
没有它的实现,则没有其他公民权利的实现。
举例1:
正义网北京5月26日讯北京警方展开长达8个月的缜密侦查,终于侦破一起6年前的杀人弃尸案:
顺义区李遂镇牌楼村村民杨贺江遇害后尸体被扔进23米深的废井,而杀人凶手竟为该村村委书记、村主任等人,以郝化春为首的长期横行乡里危害一方的恶势力团伙随之被摧毁。
目前,此案已移交检察机关。
郝化春为了当上该村的书记,三番五次不择手段给前任老支书找麻烦。
他们将老支书打伤后还不解气,甚至带着一帮人追到医院病房里又砸又闹威胁老支书,并多次在老支书家院里纵火。
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当上村支书后,郝化春勾结村主任张孝山等人,还找来打手横行乡里,村民稍有不顺,动辄大打出手。
郝化春不准杨贺江在自家的养鸭场安装电表。
杨被迫交给每年郝化春一万元好处费,逢年过节还要送财物讨好,杨贺江对此极其不满,两人由此结怨。
1996年4月24日晚9时许,村支书郝化春、村主任张孝山等7人趁“不听话”的杨贺江又到王雷家商量事的机会,用猎枪打伤杨的头部后又用铁锤将其活活打死。
随后王雷等人开车连夜将杨的尸体扔到顺义张镇的一口废井中。
举例2:
王某带着孩子到双安商场选购童装时,一只铁皮暖瓶从货架上掉了下来,将孩子头部、面部、腹部及双腿严重烫伤。
经诊断为面、躯干、双下肢烫伤20%,伤残程度属九级。
双安商场被依法判赔男童22万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是国家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板书)
(阅读回答)我国的哪些法律以及这些法律是如何规定此项权利的?
(教师概括)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概括其内容有二:
其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进行自卫,其他公民有权制止侵害行为。
其二,公民的身体受到轻微伤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医疗费;如果非法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清洁严重、危害性大,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举例1:
人民网银川2月17日电
银川一暴力殴打环卫工人者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天的处罚,并承担受伤环卫工人的经济赔偿。
今年1月16日,银川市兴庆区市容环境卫生清洁公司工人祁俊正在新华东街清扫路面,遭人无理暴打,祁俊正左耳垂附近皮肤大面积破损,左眼眉弓皮肤受损,缝合7针。
事后,打人者自知理亏,扔下20元钱借故溜走,从此杳无音信。
《新消息报》1月20日将此事曝光后引起社会反响。
银川市兴庆区领导看望了受伤的环卫工人,公安机关认真了解案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2月14日对殴打环卫工人致伤的无故滋事者给予治安拘留十天的处罚,并责令对受伤的环卫工人给予经济赔偿。
举例2:
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
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
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
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5日至6月6日公开审理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等故意伤害原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职员孙志刚致死案,于9日作出一审判决。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3年至10年。
同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
2、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板书)
(引导学生阅读教材并思考)
在我国,哪种职业的人,在哪种情况下,经过哪种程序,才能对公民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和检查?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
(1)什么是搜查(板书)
(2)搜查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板书)
(3)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人身和住处进行搜查。
(板书)
举例:
一名女乘客在1路公交车上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她便对下车的乘客逐一搜身,此举引来了全车乘客的强烈不满。
六七分钟后,该女子查了10多个下车的乘客,还是没有找到手机。
其他的乘客开始显出烦躁和不满,并有人对这位女士表示抗议,要求她立即停止搜查并马上让车恢复运行。
眼见无望找回手机抓到贼,迫于乘客的压力,该女子只好放弃。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山西永济中学曾连续发生对学生搜身、剪发、翻看日记、拆扣信件、打骂奚落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事件。
如在上课时,校方可突然冲进一干人马,将发型不合标准的学生拉上讲台剪发;在全校集会时,可突然进行全校性大搜身,学生书包被强行收走,扑克、象棋、鞭炮、火柴等“违禁品”统统没收……
3、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板书)
(1)我国法律对逮捕的规定(板书)
如果公民有犯罪嫌疑需要逮捕,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完备的手续,方可执行。
学生阅读教材上的案例。
(2)我国法律对拘禁的规定(板书)
拘禁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拘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拘留的时间及拘留转为逮捕的规定。
举例:
人民网广西视窗4月15日电一名在深圳实习的西大梧州的女学生黎某在深圳实习期间,经其一个同乡介绍,误入了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看清了该传销组织的骗人把戏后,黎某拒绝从事非法传销并要求退出,但遭到该组织有关人员的拒绝,同时还被该组织的人员软禁,其人身、通讯自由都受到严格限制。
4月1日上午10时许,黎某找到机会用手机通过发短信息的形式向同在深圳实习的同学求救。
梧州市公安局蝶山区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深圳开展解救工作。
4月2日凌晨5时许,在深圳警方的大力协助下,解救民警在深圳龙华市场成功地将黎某解救出来。
小结:
这节课主要讲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1)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3)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4)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
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即,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由公安部门人员执行;只能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处。
那种漫无边际的突击搜查,公民有权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
(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
何为通信自由?
何为通信秘密?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
什么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板书)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通信秘密受保护,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拆、毁弃、偷阅他人信件。
特别提示:
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检查公民的信,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提问:
私人信件指哪些?
“任何人”包括哪些人?
譬如:
教师、父母、领导可以拆看学生、子女、下属的信件吗?
班主任不能对学生书信作出规定
周志刚
每个学生的内心都有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感情世界,他们心中会有喜怒哀乐的感情变化,朋友间的书信往来就成了学生之间传送幸福与快乐,发泄、倾诉不良情绪的一种表达方式。
可是近年来,一些班主任出于种种考虑,对在校学生的书信往来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
如有些班主任告诉收发室本班学生的信件都由自己统一保管起来,到放假时(一周或两周)再完璧归赵。
虽然这种做法出于良好的主观愿望,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容易引起学生的不满情绪,更严重的是这种扣押学生信件做法是违法行为,虽然情节较轻,但也是不允许的。
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保护中学生的通信自由权,维护青少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每一位教师应尽的义务。
希望存在此问题的教师,带头学习有关法规,树立应有的法律意识,自觉纠正不法行为,对学生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
这样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国青年报》
2002年2月08日
如果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举例:
陈盈盈与杨某系上海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的同事。
1996年1月初,陈将美国男友介绍给杨某,其间曾充当他们的部分翻译角色。
后由于陈需出国,托杨帮忙,遭杨拒绝,陈不悦。
1996年8月12日,陈听同公司李某某讲起“杨某最近有EMS特快专递要寄来”,陈称“如果我拿到,我就把它扔掉”。
当日下午5时许,陈收到了杨某从银川寄至公司的特快专递,由当班许某某签收后,陈即将该件带回家中,并将特快专递内杨某及其美籍未婚夫单身、出生、无犯罪记录等公证书及护照、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全部烧毁。
杨某将特快专递不见的情况向上诲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行政部经理反映后,陈即于8月15日在单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法院开庭前向杨某赔偿人民币6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盈盈为泄私愤,故意私拆,烧毁公民邮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购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盈盈在犯罪行为被发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对自己的罪行有所反省,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的同时,一并适用第32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盈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免予刑事处分。
学生小结本节课的内容,并说明开头提出的两种行为都是非法的。
巩固新课:
未成年人程某毁弃他人信件,构成何罪?
[案例简介]程某,男,16岁。
程自小喜爱集邮,千方百计搜罗邮票。
一次他发现信架上有一封信的邮票非常漂亮,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
几经犹豫,程某还是把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撕掉邮票之后,便把信扔掉了。
第一次尝到了甜头,程某便一发不可收。
他不再满足于自己家所在大院的那几封信,而是窜遍周围的所有大院。
有时,趁人不备,还溜进机关、学校。
程某采用此种方法,积攒了
200多枚精美的邮票。
[律师的话]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本案中,程某为非法获取他人邮票,毁弃信件
200多封,已构成犯罪。
依法应处以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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