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 文档编号:923421
- 上传时间:2022-10-14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0.40KB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监控与报警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柳州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制订管廊管理办法和年度建设计划;
2、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3、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4、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5、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的投资模式和运用模式;
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规划局、国土局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等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管廊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投资计划管理等审批工作。
(四)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建立管廊有偿使用机制,开展入廊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测算并定期公布指导价。
(五)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管廊具体建设方式做好相关建设资金或政府付费等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
(六)市城建档案馆负责管廊的建设档案管理。
(七)燃气、给水、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
第五条 管廊建设可以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等多种投资模式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管廊由有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基础投资直属公司负责建设,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基础投资直属公司作为管廊产权单位。
城区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管廊由城区确定的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建设,并由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作为管廊产权单位。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根据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确定管廊产权单位。
第七条政府(市、城区)全额投资的管廊由管廊产权单位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统一运营、维护.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根据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确定管廊运营维护单位。
第七条 管廊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同步建设、有序入廊、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称管廊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对管廊专项规划进行修编的,按照原管廊专项规划报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确定.坚持因地制宜、适当超前、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使管廊专项规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管廊建设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标准断面形式、三维控制要求、信息监控中心布局等内容,合理预留增容空间,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管廊专项规划未明确规定的建设区域,各城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提出管廊建设详细规划,充分征求管廊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管廊建设详细规划对管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原则性规定提出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管廊专项规划、批准后的管廊建设详细规划是管廊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管廊专项规划应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充分考虑各城区建设各类管线设施容量需求,统筹各类管线空间位置,为管廊内管线的增容和改建预留充足空间.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布局原则:
(一)结合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
(二)结合轨道交通建设、下穿道路建设和地下空间成片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满足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实际要求;
(三)结合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上跨(下穿)铁路或河流的道路交叉处等位置,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第十一条 管廊专项规划、管廊建设详细规划已覆盖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管廊.
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除规划分期建设的管廊外,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在已建设管廊的城市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管廊内敷设,原则上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敷设管线。
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三)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未安排纳入的管线;
(四)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雨污水管线;
(五)虽规划入廊,但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市管廊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不适合入廊的管线。
(六)市管廊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合入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内容包括:
(一)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供管线入廊使用的支架、平台;
(三)根据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的给排水、电力、通信等管线设施;
(四)根据实际,配建道路、机房、监控中心、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地下过街设施、小型商业配套以及人文景观等设施(以下统称配建设施)。
第十四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办理项目立项、报建、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等手续,并组织竣工验收;独立建设的管廊工程,由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充分征求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并结合实际对各阶段方案优化提升.
第十五条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管廊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七条管廊工程截面尺寸及入廊管线种类应根据专项规划布置,同时综合考虑项目周边片区实际需求予以确定。
入廊管线类型、数量、参数等指标,由管廊建设单位在管廊方案设计和审批阶段充分征求管线单位意见,各管线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管廊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鼓励运营管理、入廊管线单位通过参与管廊工程的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后期管理的建议,为实施后期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移交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尽快将管廊和验收资料移交管廊产权单位。
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廊的维护工作,保证相关设施的政策运行.
第二十条管廊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报送的档案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章管线入廊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建成后,由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二条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应本着成本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管廊建设投入资金、运行费用、合理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等因素予以确定,收费价格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市物价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明确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无收益来源的公益性管线进入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管廊,由管线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减免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进入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的综合管廊,由管线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入廊管线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管线入廊相关工作。
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管廊,须由入廊管线单位自行建设管线的,由管廊建设单位同步建设管线的,入廊管线单位给予技术支持和配合。
因道路改、扩建等情况同步建设的管廊,但因道路改、扩建及管廊建设没有影响管线正常运行,且立即入廊会造成入廊成本过高等不利情况的,可在管线设计(使用)寿命期满前完成管线入廊敷设工作.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期限、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入廊管线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对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
(七)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入廊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后,将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报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管廊设施的,充分征求市管廊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建设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备案,所需费用由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邻管廊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先征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柳州市 城市 地下 综合 建设 管理 暂行办法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