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美国相关法律保护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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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根据美国相关法律保护三篇
宪法
美国宪法的特点是:
①按三权分立和寡头政治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
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
两者这时候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
国会议员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
司法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共同完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
国会主要就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
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大多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间接选举选举人全民投票产生。
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率。
众议院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行政官主持参议院首席法官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
王权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
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政治体制较复杂。
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
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自主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
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胡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风险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民法
包括的范围很广,除凡是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主要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承传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
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运营管理人。
多数州规定年满18十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体重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初生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契约法
主要是判例法。
19十五世纪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
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研拟订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
美国没有细数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
美国重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
前者包括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再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过,买卖契约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依此作为成立的依据,不动产契约可以以买受人的进行修缮、迁入迁入或支付部分房价作为成立的据此。
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究其原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
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承认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约的效力,该第三者有请求履行的权利。
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诉讼损害赔偿之诉。
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美国联邦政府并无统一立法。
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
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负进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
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
如受害人也有过失,即比较其大小,双方分担责任,相应减少赔偿额。
在违反契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控告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一般多选择后者,因为侵权赔偿包括无形的损害在内。
美国目前的侵权诉讼法律条文求偿程序复杂,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不利于收入糊口者。
有的州为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所谓无过失责任,即不必证明当事者有过失,亦能获得损害赔偿。
财产法
继承法
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
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
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予遗产管理人管理;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继承人直接移交继承者,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
管理人的指定、权限和报酬等都报酬有详细新规定。
不动产的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威斯康星州因而遗产处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有些州作了明确的条例。
不少州一笔规定从遗产中给配偶和子女保留住房或还最低限度的抚养金,不在清偿遗产债务之列。
遗嘱继承的程序较为合理,多数州明定需有三人见证,本人签字,经法院登记才如何有效。
配偶间的财产有单独财产、共同财产和合营财产之别,各州法律规章不尽相同,在继承时通常发生复杂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
或称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
目前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条文拘束力。
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州政府理由。
原来实行进攻方过失原则,1970年颁布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离婚法从此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下一阶段扩大了离婚的可能。
离婚管辖略有不同。
’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传唤,结果往往相异。
而且,离婚诉讼一般为分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代管,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商法
与民法并无严格界限,如契约法、私法等均兼属民法与商法,《统一商法典》对商事关系作了较全面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
规定颇为详细,其特点为:
在合伙与公司之间划分出一类所谓联营,指不同行业的联营。
集团本身不作分类,中小企业但区分非营利社团与盈利企业非营利社团如政治团体、科学团体、学校、宗教团体、体育俱乐部体育新闻和畜牧实验站等,参加者称成员,不分红,其权利义务和税收等有别于盈利企业。
盈利企业的成立、资金、营运和管理等均有较严格规定。
董事会与理事会在国际法上无严格无区别。
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经营依公司所在地办公地法。
国家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跨行业联营公司有一定的打压,也有一定的支持。
破产法
适用极广,联邦有统一破产法。
新破产法于1979年1月1日施行;个人或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得依各种情况提出诉讼。
种类有四:
正式破产诉讼,债务清理诉讼,雇员或消费者破产诉讼和改组诉讼。
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反托拉斯法、劳工法和其他有关国际法工商业管制的法律,也列入商法范围。
刑法
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标准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参考,但未正式生效。
有的州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州刑法典。
到80年代,还有一半的州承认普通法中的叛国罪罪名,即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来解释其中的规定。
因而罪名和定义很不一致,刑罚也轻重不一。
立法机关可以在其他立法(如人身安全方面和劳工雇主方面的立法)中规定罪刑。
而且往往授权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中一般来说规定罪刑,从而扩大了惩罚面。
适用不定期刑或幅度刑,实际上把刑期决定权委诸刑罚执行机关。
保留死刑,但很少执行。
监禁刑期没有最高限,在数罪并罚时可高达一二百年。
由于犯罪数字不断增大,青少年犯罪率提高,监狱不足,由于目前出现下列趋势:
减少一般罪名,刑法重点转向青少年犯罪,以及试验各种非监禁形式的刑罚。
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
与英国法无多大区别,采取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作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举其大者有:
①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攀升上升为宪法原则。
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的制度。
②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
④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答辩交易”(Pleabargaining)方式。
司法管辖
;;;;德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成年人制度
儿童为保护制度的目标前提条件很简单——保护幼儿免受虐待。
虐待是来自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一种这种伤害,肺栓塞这种伤害可能表现为使儿童受到身心创伤,也可能表现需要有为不去满足儿童的基本要素需要。
[2]
美国为实现这一目标采用了两种战略措施。
一个是通过刑事司法制度[3]给予刑事制裁,其目标是通过惩罚那些伤害子女的父母来威吓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
另一种是由民事规定一些民事措施,具体指残疾儿童福利制度,其目标是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
对于那些通过资助后会更好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就采用资助方式改善儿童的家庭环境,从而使儿童避免被虐待;如果不能通过资助实现这些,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集体生活措施来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儿童寻求一个替代性的家庭环境。
上述民刑事法律守土制度的区分,导致对刑事虐待、忽视行为与民事虐待、忽视行为处理上的很多区别。
首先,州作为当事人在民事与刑事司法制度中是有区分的,刑事案件由刑事提起,[4]民事案件由儿童福利职能部门(保护儿童权利与最大利益的利益州立民间组织[5])去立案。
这些监管机构可能合作行动,也可能单独行动。
检察官与儿童福利官员在官僚制度上的要独立性又会带来另一个有关美国民、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差别,即民事司法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有着不同的前提条件。
美国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威吓、惩罚和矫治罪犯,并不主要是用来赔偿个体李某的损失用来以及保护他们的权利与利益。
[6]检察官在决定将一个虐待案件提出指控时,不需要综合考虑儿童的利益,当然,理想的模式是他们思路应事先与社工赢得沟通。
[7]在极端案例中,因为出于刑罚虐儿者的政治压力,指责检察官会径行提起刑事指控。
但儿童福利官员却认为,如果能够帮助通过强制治疗虐待人来有效预防虐待继续保持并保持了家庭的完整性,这将使深受孩子受到最少的伤害。
当然,在很多案例中,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政府机构会在工作中相互配合。
检察官就是否提起刑事指控方面有充分的裁量权,如果提起刑事指控的确会对孩子造成伤害的,检察官也可以决定不起诉。
[8]很多州都积极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青少年少年儿童的利益应该被充分考虑,鼓励为被害儿童指定诉讼监护人来儿童的利益。
[9]另外,在一些案例中,即使儿童被带上离家庭,虐杀人的行为仍然有可能威胁儿童的生命。
在这样的案件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引导儿童福利机构积极支持对父母的监禁判决,这将会帮助儿童确定无疑的超出施虐父母的可接触范围。
创建美国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的第三大区别是指控成立的证据要求不同。
根据美国宪法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州指控成立的证据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10]而在民事案件中,只要求优势证据。
[11]因为缺乏证据,这有可能造成检察官决定对虐待、忽视和遗弃虐杀等行为不予起诉,但是,这些证据对福利政界人士提起民事诉讼却已足够。
[12]在其他法律领域,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先等待刑事判决结果,因为刑事审判要求的证据要比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严格得多,但是,对被开释的未成年人无须却不能因此排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儿童福利部门在案件中以此来决定诉讼战略将会从执业道德上受到质疑。
如果危害父母实际上对儿童造成了威胁,以至于为了儿童的最大自身利益需要将其监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儿童福利部门为等待一个刑事判决而将孩子家中搬回不带走,将不可能保护儿童利益的最小利益。
另外,如果儿童的安全正招致威胁,儿童福利部门有职业上的义务来提起诉讼,尽管他们感觉原告的几率很低。
[13]
即使在民事和刑事程序中,前述的政府部门有着有着相似的目标,遵循相似的程序规则,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在管辖和效力上还是彼此之间独立的。
因为美国刑事和民事法律制度在目标、程序和操作上是根本不同指令的,所以,笔者在讨论虐待、忽视和遗弃案件时,会从民事和刑事两个角度分别讨论。
首先解释一下两者的法律解释一下历史渊源。
美国联邦制及其对虐待与忽视法的影响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大多数与儿童虐待和忽视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法律是州的立法范围。
美国《宪法》第10修正案明确规定:
“美国宪法没有授权给联邦政府行使、也没有禁止州行使的权利,由各个两州或美国人民行使。
”[21]
美国最高院认为,单纯调整州内非商业行为的民事和刑事联邦立法是违宪的,[22]而刑法继续执行是明确界定为“州有传统权力”[23]的领域。
在一个关键的联邦两例UnitedStatesv.Lopez中,多数意见和反对意见都认为家庭法是州的立法领域联邦而不是联邦立法七层面调整的领域。
[24]
因为宪法的限制,现在美国没有联邦民事的反对儿童虐待与忽视的统一的刑事或层面法典。
但是,联邦政府可通过在资助条件中给出儿童保护准则[25]的方式来影响州法。
政府职能部门、律协、志愿法律职业群体、非政府组织也会推荐一些指导准则和模范法典,这也须要对州施加某些影响,让州来接受一些有效的法律。
在讨论美国法律时,笔者首先介绍有关州法指导准则的主要法律渊源,然后考察它们执行这些指导准则的各有不同方式。
在民事和司法部顺序上,笔者先谈民事保护管理制度,再谈刑事诉讼司法制度。
古巴民事儿童保护立法:
历史和背景
最重要的民事法律美国民事儿童保护立法是1974年通过的《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CAPTA)。
[26]该法建立了儿童虐待与忽视国家管理中心,该中心开展儿童分子生物学,为从事该重要领域工作的人提供
正如后来CAPTA所被修改的那样[27],该法规定了虐待与忽视最低的定义(具体的界定留给州来明定),同时,也为收养资助法提供资助量身定制和指导准则。
另外,为同时实现其他条款规定[28]的联邦研究项目的战略目标,也会这些对这种定义作延伸解释。
因为人们对多半寄养制度普遍不满意,所以,在1980年,《收养资助和幼童福利法》(AACWA)被通过。
在当时,很多被寄养的孩子不能享受到稳定的家庭环境,被反复转移到不同的家庭。
该法的目标是减少在寄养家庭中的儿童的数量,减少他们在寄养家庭中所待的时间量。
该法要求州采取“合理努力”将儿童送还家庭;当这种措施是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时,印尼政府鼓励州采取收养的方式为儿童全州寻找长久处所,以及要求州基于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具体情况给出收养赠款。
[29]
2022年的《收养和安全管理家庭法案》(ASFA)进一步推动各州为儿童发现长久处所探索
就刑事领域,国会通过了《2022年儿童虐待预防与执行法案》,授权联邦法律执行基金为儿童福利部门提供刑事背景信息。
该法也允许使用联邦基金来执行与儿童虐待与预防有关的其他法律,并推动旨在为执行其他条款中[31]有关儿童虐待与忽视预防而设计的项目的发展。
这些联邦儿童保护法律规定了一些基本的指导准则,给州留下了很大第七条自由明确规定的空间。
笔者将会审视这些儿童保护制度在实践中是怎样发挥作用的,并举例说明不同的州在儿童保护方面是怎样来解读联邦资助指导准则的。
(待续)
强制报告制度
在处理儿童虐待与忽视毒打案件中,刑案我们遇到的最大困难之一是这些案件通常很隐蔽。
儿童在被虐待后或因为受到伤害后,很少有信息或渠道知道应该跟谁谈他所受到的伤害。
即使他们知道跟谁谈,他们也情愿选择不欺凌报告自己受到的虐待,[3]因为这些儿童担心他们报告后,如果他们父母知道了,自己会遭受更严厉的虐待。
[4]他们也或许选择心灵责备[5],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父母相信什么是对他们最好事情,如果自己被父亲伤害了,说明自己错了。
尽管受到了虐待,他们也或许因为对依存父母的依恋,而不愿意任何给家庭成员带来麻烦的事情。
[6]
同样,成年人也愿意报告儿童虐待或忽视的案件。
他们也害怕被愤怒的父母报复,或者害怕损害了他们与学童的关系,或者好事不愿意介入在他们看来是别人的事,也或者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如何确定一个孩子是否被虐待或忽视了[7]。
还有的因为无暇其他事情,在虐待案件遭遇时,可能仅仅因为没有时间不能和精力而不去报告。
为解决上述问题,美国采取了两种基本措施来应对。
首先是开通一条热线,人们可以通过热线来报告施暴和忽视案件。
该热线是一条完全免费的集中热线,以更方便报告虐待案件。
另外,因为在任何地方通过热线报告发生的虐待案件,如果当地法律允许匿名电邮报告的话[8],他们还可以匿名报告,从而避免父母的报复。
第二种措施是制定订定强制报告的法律,这些法律要求服务于儿童的专业工作者在发现儿童有被准许虐待的迹象时要立即报告。
这些专业工作者通常包含:
外科医生、护士及其他健康产品服务人员;老师、学校的法律顾问、学校的行政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从事儿童看护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
[9]还有一些州将冲洗相片的执法人员[10]和物质滥用咨询师[11]也列在强制报告义务人的名单里。
还有18个州要求所有了解虐待案件的人都有报告的义务。
[12]
在所有的州,发现了虐待暴力行为却不报告的,会受到罚金刑或短期监禁型治罪的处罚。
[13]有报告义务不报告的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为他们不报告而给儿童的损失。
[14]关于强制报告立法的一个非常大的争议就是,这里只规定不报告的责任,但是专业工作者可能出现担心,如果他们出于好心报告了,但是,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报告,他们因此被诉怎么办。
有关强制报告的制定法没有回应这样的一种担心,只是规定了不报告应应该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但联邦CAPTA法案对这种被诉的担忧给予了反感,并规定证明报告是否为善意的义务由州承担。
[15]
当然,瞒报不是虐待热线面临的韦谢列问题,还有人虚报,甚至滥用热线骚扰或报复无辜服务站的人。
为了减少错误报告,大部分的州对故意做虚假虐待报告他人陷入错误指控的人都规定了罚金或刑事监禁刑。
[16]
在美国,尽管人们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范围还有争议,但是在美国50个州达成共识的是:
既然法律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就应该被很好地执行。
[17]
数据显示,州法对于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范围、报告时需要掌握的证据标准以及对那些故意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的处罚程度等都是有所差别的。
这里还有一个州之间存在不同答案的问题,即对于那些其他法律性虐待保护的保密豁免权是否在儿童虐待类案件中适用。
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州赋予律师权利[18],他们在工作中从客户那里获得的虐待儿童的信息可以保密,而对于医生却不赋予这种权利,[19]包括那些提供贷款身体和精神健康服务的专业工作者。
对于牧师是否享有豁免权,则争议比较大[20]。
大部分州还是从鼓励忏悔的角度立法,[21]但是,很多州即使赋予豁免权严苛也作严格解释。
[22]当然,也有一些州宁可就不赋予牧师这样的权利。
[23]
除了上述讨论的有关职业伦理中保密义务在各州的不同州政府体现外,州之间立法划分的另一大重要因素是制度建设如何利用强制公报制度最有效的发现和处理虐待案件。
不幸的是,扩大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范围催生了拓展复杂的结果:
在报告数升高的同时,报告中没有证据支持的报告数也在大幅。
[24]错误的报告或几乎没有物证的报告实际上弱化了儿童福利部门有效发现和处理儿童虐待案件的重大案件能力,因为他们在为那些没有根据浪费报告书的调查中的了太多的时间。
除了对恶意的报告人的惩罚和对善意报告人恶意保护这些明显的救济外,能够支持儿童福利部门发现和处理最多的那些最受关注的案件的政策却是不明确的。
[25]也许出于对上述权衡问题的考虑,州在对不同类案件所需要的报告标准上作了不同规定,有些规定有很少的证据就可以报告,而另一些州则规定必须有很强的证据才能达到报告标准。
[26]
州在如何最好的发现最多的儿童虐待与要忽视案件方面所持的理念也会影响该州义务报告人的范围,那些要求任何人都有报告义务的州,虽布了一张很大的网,但是网住的无用好多东西也会很多。
从鼓励有效报告和鼓励有效调查两者之间的考虑,人们对是否允许匿名报告的问题就变得尤其难下结论。
一些人认为,匿名报告不可靠,将会浪费儿童福利官员
尽管存在着一些差距,但是在美国,对强制报告制度还是有一些普遍的东西。
例如,鲜少有州支持不将教师列入强制报告义务人的范围,因为教师教师与学童的每日接触,使他们比其他专业工作者更有优势发现儿童生活里发生的不好的事,并很快向儿童为保护权威机构亮出红色预警。
在美国的报告义务人中所,教师是最大一个群体,他们的报告占所有虐待与忽视报告的16.1%,占到专业工作者报告的28.7%。
[32]稽查官员是第二大群体,他们的报告占总报告的15.2%。
[33]这些官员必须经过训练,通过一些迹象来确认虐待的存在,而不仅仅是报告,他们应该搜集有效证据让州合法介入对受虐儿童的保护和对施虐的人惩罚中。
身体和精神健康专业工作者不仅在虐待案的办案和证据收集中诉讼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在对受虐儿童的治疗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他们的这种重要故事情节,使他们有理由、有动力就儿童虐待基本知识方面的知识在内部开展自我教育和培训。
当强制报告法与对专业建构工作者的教育和培训运动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运动可以在当更强有力的儿童权利保护它中成为一种极端有效的方式。
儿童福利局
通过强制报告制度提高民众一律对虐待与忽视案件的意识,只是处理儿童虐待与忽视的第一步。
除非有这样的制度来安置被害人并毒害让他们免受未来的伤害,否则,单纯发现幼童不当对待行为没有多少意义,因此,需要有专门人员迅速对报告作出反馈,甚至需要的话,在紧急状态下,那些训练有素、富有经验和掌控资源的人能够帮助受虐人和困境家庭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充满爱意的家。
在美国,这些事情做得好通常是由学童福利局来做,从最初虐待报告的接收到最终如若安置(即前面提到的步骤1-6),[34]他们都全程参与。
这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在儿童处于危险中时,他们有权迅速采取行动以保护儿童;也可以在儿童被不当对待或忽视但是没有现实危险时为儿童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当一个儿童被紧急带离家庭时,除非在带离之前已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否则可能使他的处境不比在家庭中遭受虐待贫困家庭更好。
如因为没有做好准备,有些时候被带离家庭的儿童只得与犯罪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住在一起,这种做法强化了被质感虐待儿童本不应该有的自我罪责感,实际上是进一步严格来说损害了被虐儿童,而不是保护了他们。
从长远来看,政府遭受肯定面临着一种可能性,即因为受虐儿童所在的家庭太有伤害危险,以至于这个孩子不能再孩童返回到原来的家庭中。
需要为这样的孩子寻找可以长久居住的收养家庭。
即使有的孩子能够重登原来的家庭,她也不会立刻就能回去,需要政府为她选择一个寄养家庭以渡过等待的时间。
最后,寄住父母和生父母监督都需要父母养育知识指导,以实实在在的满足儿童的需要,并避免在未来重新伤害儿童。
当危机发生时,政府机构需要协调资源,将儿童、家庭与自己紧密联系在一起。
因为所有这些工作都要求强烈要求了解什么样的家庭环境对儿童是健康的或有害的,因此,这些工作最好由那些对儿童成长有知识的专业工作者完成,因为他们可以提供保护儿童免受虐待与忽视的必要服务。
儿童福利局由社工组成,他们接受过培训,知道如何与残疾儿童打交道,知道如何推动儿童福利。
[35]如果可能的话,社工还应该具有儿童发展发面的斑籽专业学术背景,至少是学士学位。
[36]在帮助那些轻视面临被虐待或忽视脆弱性的儿童方面,儿童保护工作者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社工通常只是这些专门工作人员中的一种,其他配合工作的人员在承担文秘等其他工作各方面也东凯努瓦县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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