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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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精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
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
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
2.1物体打击
2.2车辆伤害
2.3机械伤害
2.4起重伤害
2.5触电
2.6淹溺
2.7灼烫
2.8火灾
2.9高处坠落
2.10坍塌
2.11冒顶片帮
2.12透水
2.13放炮
2.14火药爆炸
2.15瓦斯爆炸
2.16锅炉爆炸
2.17容器爆炸
2.18其它爆炸
2.19中毒和窒息
2.20其它伤害
3.伤害分析
3.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
4.1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
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死亡事故
a.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千人死亡率:
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死亡人数
计算公式:
千人死亡率=──────×103(3)平均职工人数
6.2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重伤人数
计算公式:
千人重伤率=──────×103(2)平均职工人数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
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伤害人数
计算公式:
百万工时伤害率A=─────×106(3)实际总工时
6.4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总损失工作日
计算公式:
伤害严重率B=──────×106(4)实际总工时
6.5伤害平均严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
B.总损失工作日
计算公式:
N=─=─────────.(5)A.伤害人数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死亡人数
计算公式:
百万吨死亡率=───────×106(6)实际产量(吨)
死亡人数
万米木材死亡率=─────────×104(7)
木材产量(立方米)附录A(补充件)A.1受伤部位
分类号受伤部位分类号受伤部位1.01.颅脑1.12.3.肘部1.01.1.脑1.12.4.前臂1.01.2.颅骨1.13.腕及手1.01.3.头皮1.13.1.腕1.02.面颌部1.13.2.掌1.03.眼部1.13.3.指1.04.鼻1.14.下肢1.05.耳1.14.1.髋部1.06.口1.14.2.股骨1.07.颈部1.14.3.膝部1.08.胸部1.14.4.小腿1.09.腹部1.15.踝及脚1.10.腰部1.15.1.踝部1.11.
脊柱
1.15.2.
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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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上肢1.15.3.部(距骨.舟骨.骨)1.12.1.肩胛部1.15.4.趾1.12.2.
上臂
A.1受伤部位A.2受伤性质分类号分类号1.01.颅脑2.01.电伤
1.01.1.脑2.02.挫伤、轧伤、压伤1.01.2.颅骨2.03.倒塌压埋伤1.01.3.头皮2.04.辐射损伤
1.02.面颌部2.05.割伤、擦伤、刺伤1.03.眼部2.06.骨折1.04.鼻2.07.化学性灼伤1.05.耳2.08.撕胶伤1.06.口2.09.扭伤1.07.颈部2.10.断伤1.08.胸部2.11.冻伤1.09.腹部2.12.烧伤1.10.腰部2.13.烫伤1.11.脊柱2.14.中暑1.12.上肢2.15.冲击1.12.1.肩胛部2.16.生物致伤1.12.2.上臂2.17.多伤害1.12.3.肘部
2.18.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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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腕及手分类号1.13.1.腕3.01.锅炉1.13.2.掌3.02.压力容器1.13.3.指3.03.电气设备1.14.下肢3.04.起重机械1.14.1.髋部3.05.泵、发动机1.14.2.股骨3.06.企业车辆1.14.3.膝部3.07.船舶1.14.4.小腿3.08.动力传送机构1.15.踝及脚3.09.放射性物质及设备1.15.1.踝部3.10.非动力手工具1.15.2.跟部
3.11.电动手工具1.15.3.部(距骨、舟骨、.骨)3.12.其它机械1.15.4.趾3.13.建筑物及构筑物A.4致害物3.14.化学品分类号
3.15.煤4.01.煤、石油产品3.16.石油制品4.01.1.煤3.17.水4.01.2.焦炭3.18.可燃性气体4.01.3.沥青3.19.金属矿物4.01.4.其它3.20.非金属矿物4.02.木材3.21.粉尘4.02.1.树3.22.梯4.02.2.原木3.23.木材
4.02.3.锯材3.24.工作面(人站立面)4.02.4.其它
3.25.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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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放射性物质3.27.其它
4.05.电气设备A.5伤害方式分类号4.05.1.母线5.01.碰撞
4.05.2.配电箱5.01.1.人撞固定物体4.05.3.电气保护装置5.01.2.运动物体撞人4.05.4.电阻箱5.01.3.互撞4.05.5.蓄电池5.02.撞击4.05.6.照明设备5.02.1.落下物4.05.7.其它5.02.2.飞来物4.06.梯5.03.坠落
4.07.空气
5.03.1.由高处坠落平地4.08.工作面(人站立面)5.03.2.由平地坠入井、坑洞4.09.矿石5.04.跌倒4.10.粘土、砂、石5.05.坍塌4.11.锅炉、压力容器5.06.淹溺4.11.1.锅炉5.07.灼烫4.11.2.压力容器5.08.火灾4.11.3.压力管道5.09.辐射4.11.4.安全阀5.10.爆炸4.11.5.其它5.11.中毒
4.12.大气压力
5.11.1.吸入有毒气体4.12.1.高压(指潜水作来
5.11.2皮肤吸收有毒物质4.12.2.低压(指空气稀薄的高原地区)5.11.3.经口4.13.化学品5.12.触电4.13.1.酸5.13.接触4.13.2.碱
5.13.1.高低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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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氨5.14.掩埋4.13.5.液氧5.15.倾覆
4.13.6.氯气A.6不安全状态分类号
4.13.7.酒精6.0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4.13.8.乙炔6.01.1.无防护4.13.9.火药6.01.1.1.无防护罩4.13.10炸药
6.01.1.2.无安全保险装置4.13.11芳香烃化合物6.01.1.3.无报警装置4.13.12砷化物6.01.1.4.无安全标志4.13.13硫化物6.01.1.5.无护栏、或护栏损坏4.13.14二氧化碳6.01.1.6.(电气)未接地4.13.15一氧化碳6.01.1.7.绝缘不良
4.13.16含氰物6.01.1.8.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4.13.17卤化物6.01.1.9.危房内作业
4.13.18金属化合物6.01.1.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档车栏4.13.19其它6.01.1.11.其它4.14机械6.01.2.防护不当
4.14.1搅拌机6.01.2.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4.14.2送料装置6.01.2.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4.14.3农业机械6.01.2.3.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4.14.4.林业机械6.01.2.4.防爆装置不当
4.14.5.铁路工程机械6.01.2.5.采仗、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4.14.6.铸造机械6.01.2.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4.14.7.锻造机械6.01.2.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4.14.8.焊接机械6.01.2.8.其它
4.14.9粉碎机械
6.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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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0.金属切削机床6.02.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4.14.11.公路建筑机械6.02.1.1.通道门遮档视线4.14.12.矿山机械6.02.1.2.制动装置有缺欠4.14.13.冲压机6.02.1.3.安全间距不够4.14.14.印刷机械6.02.1.4.拦车网有缺欠4.14.15.压辊机6.02.1.5.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4.14.16.筛选、分离机6.02.1.6.设施上有锋利倒梭4.14.17.纺织机械6.02.1.7.其它4.14.18.木工刨床6.02.2.强度不够4.14.19.木工锯机6.02.2.1.机械强度不够4.14.20.其它木工机械6.02.2.2.绝缘强度不够
4.14.21.皮带传送机6.02.2.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4.14.22.其它6.02.2.4.其它
4.15.金属件6.02.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4.15.1.钢丝绳6.02.3.1.设备带“病”运转4.15.2.铸件6.02.3.2.超负荷运转4.15.3.铁屑6.02.3.3.其它
4.15.4.齿轮6.02.4.维修、调整不良4.15.5.飞轮6.02.4.1.设备失修4.15.6.螺栓6.02.4.2.地面不平
4.15.7.销6.02.4.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4.15.8.丝杠、光杠6.02.4.4.其它
4.15.9.绞轮6.0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4.15.10.轴6.03.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4.15.11.其它
6.03.2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4.16.起重机械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
护
6.0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4.16.1.塔式起重机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
缺少或
6.04.1.照明光线不良
4.16.2.龙门式起重机有缺陷6.04.1.1.照度不足
4.16.3.梁式起重机6.04.1.2.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4.16.4.门座式起重机6.04.1.3.光线过强4.16.5.浮游式起重机6.04.2.通风不良4.16.6.甲板工起重机6.04.2.1.无通风4.16.7.桥式起重机6.04.2.2.通风系统效率低4.16.8.缆索式起重机6.04.2.3.风流短路
4.16.9.履带式起重机6.04.2.4.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4.16.10.叉车6.04.2.5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4.16.11.电动葫芦6.04.2.6.瓦斯超限4.16.12.绞车6.04.2.7.其它4.16.13.卷扬机6.04.3.作业场所狭窄4.16.14.桅杆式起重机6.04.4.作业场地杂乱
4.16.15.壁上起重机6.04.4.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4.16.16.铁路起重机6.04.4.2.采伐时,未开“安全道”
4.16.17.千斤顶6.04.4.3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4.16.18.其它6.04.4.4.其它
4.17.噪声6.04.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4.18.蒸气
6.04.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4.19.手工具(非动力)6.04.7.地面滑
4.20.电动手工具6.04.7.1.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4.21.动物6.04.7.2冰雪覆盖
4.22.企业车辆6.047.3地面有其它易滑物4.23.船舶6.04.8贮存方法不安全动机器
6.04.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A.7不安全行为分类号
7.0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7.01.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7.01.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7.01.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7.01.4忘记关闭设备
7.01.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7.01.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7.01.7奔跑作业
7.01.8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7.01.9机械超速运转7.01.10违章驾驶机动车7.01.11洒后作业7.01.12客货混载
7.01.13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7.01.14工件紧固不牢7.01.15用压缩空气吹铁屑7.01.16其它
7.0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7.02.1拆除了安全装置
7.02.2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7.02.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7.02.4其它
7.03使用不安全设备7.03.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7.03.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7.03.3其它
7.04手代替工具操作7.04.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7.04.2用手清除切屑
7.04.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7.0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顾放不当7.0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06.1冒险进入涵沿
7.06.2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7.06.3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7.06.4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7.06.5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7.06.6冒进信号7.06.7调车场超速上下车7.06.8易燃易爆场合明火7.06.9私自搭乘矿车7.06.10在绞车道行走7.06.11未及时望
7.0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增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7.0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7.0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扫、清扫等工作7.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7.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7.11.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7.11.2未戴防护手套7.11.3未穿安全鞋7.11.4未戴安全帽7.11.5未佩戴呼吸护具7.11.6未佩戴安全带7.11.7未戴工作帽7.11.8其它7.12不安全装束
7.12.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7.12.2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7.12.3其它
7.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附录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
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1、表2、表3计算。
3.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4.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数值计算。
5.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表1.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略)表2.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略)表3.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略)续表(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编制说明
GB6441-86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提出,并于81年12月委托我所制定。
三年来,在劳动人事部领导同志直接指导下,自初稿拟定后进行了二次全国性征求意见活动。
制定中,我们得到了从事于劳动保护工作的同志热情支持,尤其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青岛市劳动局、武汉安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给予我们很大帮助。
劳动人事部劳保所隋鹏程教授、黑龙江省劳动保护学会卢庄教授,在我们工作处于困难的时候,给了我们热情的鼓励,并在某些章节进行了关键性的修改。
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始于建国初期,伤亡事故统计制度已建立三十余年,若从现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中整理出一个科学的管理方法,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达到科学化、标准化,并适合于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尤其在调研中,很少遇到有关事故分类的国内资料更使我们感到压力很大。
为了深刻了解“分类”的规律和重要性,我们从剖析本省事故资料做起,查阅了全省历年伤亡事故案例。
为了掌握南方省份伤亡事故的特点,我们选定了四川省,查了近连续三年的伤亡事故档案。
从调研中,我们更加明确了制定标准的现实意义。
在查阅案卷中,从一桩桩惨痛事故的重复出现,我们体验到了现行统计方法的弊病。
结合我国事故调查分析规律,又参照了美、英、日、苏等国的资料,编制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1.现行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规程》为依据的现行统计制度主要问题有:
1.1调查方法不够完善、不够科学。
对事故原因分析缺少科学的方法,一般主要用三条尺子去衡量千变万化的伤亡事故。
即:
1)领导是否重视;2)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3)工人是否违犯操作规程。
这三方面的内容固然重要,但是这种只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很少同专业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在复杂的事故面前越来越暴露出缺点。
1.2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多数人忙于事故常规处理,只有少数人负责资料统计,对于年积月累成堆的事故报告,他们除了能从中摘录些备用数字外,分析工作很难进行。
因为现行制度对报告材料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
用这些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费时甚多,收效很少。
所以《规程》的贯彻,一般仅能完成单纯的报表,不能发挥资料的应有作用。
1.3现行统计方法,曾在安全工作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在长期使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基本概念不统一,事故分析方法陈旧,资料积累没有标准,报告形式纷杂,随之带来了统计工作不及时,不准确,不
可比,不完善等问题。
经逐级上报,最后只剩下死亡数字还较为可靠,
很多对分析有价值的数据都被遗漏。
因此改变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的落后状况,用科学技术指导劳动保护工作,建立一个完整的事故分析标准,保障《规程》的贯彻执行是新形势的要求。
2.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与意义
损失工作日的计算过去有过应用,但是没有明确这个概念的意义和作用,计算的着眼点也只是放在缺勤天数上,记录病休的实际天数或歇工天数(实际上,对长期病休的伤亡职工并不在统计之列)。
无论是实际天数、歇工天数,还是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其目的都是试图估价事故在劳动力方面造成的损失。
我们认为劳动力的损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治疗、休养期间损失工作日数;二是虽然治愈因身体致残劳动能力丧失,再不能完成原有工作量,劳动力的损失表现在愈后到退休的漫长时期。
由此可见,实际休息日或歇工日数仅统计了前一部分,对于重要的劳动能力丧失部分,却忽略了。
本标准提供了与丧失劳动能力相一致的“损失工作日”的概念,使伤害程度数值化,永久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值的建立是以伤害程度为基础的,所以损失工作日数值也可作为伤害程度划分的依据。
伤害程度用损失工作日数表示,就给安全工作评价带来了方便。
事实上,安全工作的成效,是紧紧与企业经济效益连在一起的,严重事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损失工作日”概念的确立,将全面评价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带来可能与方便。
即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制定创造前提条件。
“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关键的部分是如何把重伤之间的差别区分开来,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尚未成熟,但是可以根据各省劳动部门关于重伤的规定和民政部门“残废等级的检评”以及公安部门法医对损伤程度分类,以及国外有关残废赔款值,也以大致定出较粗的界限。
只要伤害程度分得明确,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就简单多了,表外的暂时性失能伤害仍按歇工天数计算,永久性伤害则按规定的损失工作日数计算,这样能有效地避免主观因素影响。
“损失工作日”数值的确定应与国家的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相吻合。
例如死亡损失工作日数的确定公式是:
N=P(L退-L亡)
N:
损失工作日数
P:
年工作日数(取300)
L退:
平均退休年龄(取55)
L亡:
死亡于伤亡事故人平均年龄
N值日本取7500日,美国6000日,我国资料不完整,只能临时统计,因时间所限,仅暂按三单位的情况,定为6000日。
身体各部位伤害“损失工作日”的数值,也可按此方法统计,也可按6000日百分比折算。
由于劳动部门过去没有伤害程度的积累材料,目前只能按各种伤害的临床经验数据确定。
某种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一经确定,就为标准值,与伤害者的实际休息日无关。
根据煤炭部、四川省、黑龙江省统计(略)
3.有关轻伤、重伤划分的说明
轻伤、重伤的划分,必须符合处理伤亡事故的需要,因而存在着某些特殊性,给划分带来了具体困难。
3.1为了保证事故报告不跨月,保证伤亡数字的真实性,多数伤害要求在事故现场、抢救过程,医疗初诊给予确定,少数伤害可根据病情可能导致的结果来确定。
因此,允许医疗终了鉴定与实际报告有差别。
3.2轻伤、重伤的界限是什么?
因人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差异很大,很难找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客观界限作为分类标准。
该问题即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又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
因此,轻、重伤的划分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需要医学界经验丰富的同志的密切配合。
由于人们对事故致因研究的重视,越来越认识到轻伤的事故分析中的重要性。
因为事故发生包含着偶然性,事故发生可能造成轻伤也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
从预防伤亡事故的意义来说,轻伤事故在伤亡事故中所占比例很大,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轻伤的标准如何选择也是重要的课题。
轻伤范围定的宽一些,会加大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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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 伤亡事故 分类 标准 GB6441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