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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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
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
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山市促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企业认定条件及要求
第二条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分为首次认定和资格复审,已认定的龙头骨干企业需每年进行资格复审。
第三条首次认定龙头骨干企业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企业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技术、自有品牌、自控的市场网络以及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龙头骨干企业:
(一)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职能总部在中山,上年度合并下属子公司主营收入50亿元以上(子公司需在中山注册且为绝对控股的下属机构),财政贡献率不低于2%,形成财政贡献1亿元以上。
(二)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亿元以上,财政贡献率不低于2%,形成财政贡献5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龙头骨干企业认定申请表;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
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对社会经济贡献的预期(包括产值、营业收入、税收等);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职能总部在中山,须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及其中山市内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职能总部在中山,须提供其中山市内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上年度中山纳税情况(复印件)。
第四条资格复审龙头骨干企业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符合《政策措施》认定条件的,且已被认定的龙头骨干企业,包括2019年以前被认定的龙头骨干培育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与第三条首次认定龙头骨干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相同。
第五条《政策措施》及本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指企业税款所属期为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的营业收入;财政贡献指上一公历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企业在中山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含免抵调库)等入库税款,但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海关征收的相关税收及相关退税;财政贡献率是指财政贡献与企业营业收入比值。
第六条《政策措施》及本细则所称营业收入和财政贡献可以单个独立法人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注册地须在中山)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
下属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龙头骨干企业应持有其50%(含)以上股份,下属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龙头骨干企业持有股份可低于50%,但应拥有该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股权关系以上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七条《政策措施》及本细则所涉及营业收入、财政贡献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政策措施》及本细则所称“以下”不含本级,“以上”、“不超过”均含本级。
第三章企业奖励条件及要求
第九条营业收入突破专项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以认定当年为基准,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40亿元、50亿元、60亿元、8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25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
已获得营业收入突破奖励资金的龙头骨干企业再次获得更高档次的,按增量部分奖励。
其中,奖励资金按80%比例直接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龙头骨干企业营业收入突破专项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申报企业近两年的运营情况概况和近五年发展计划;
6.企业高管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人才激励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龙头骨干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超过5%、10%、20%的,对其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管理人员给予薪酬补贴,对应增速档次分别按企业管理人员上年度在我市个人税前工资薪金的10%、12%、15%执行,每人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龙头骨干企业人才激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工资薪金及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社保缴纳证明等。
第十一条入学服务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对于龙头骨干企业员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需求,由市教育部门每年协调安排2个市内优质学校学位;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规模每1亿元增加1个名额。
享受入学政策的龙头骨干企业人才子女,由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
(二)申报材料。
1.龙头骨干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2.企业人才子女入学资格评选证明材料(含评选依据、公示情况或企业决策文件)。
3.企业人才及其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证明亲子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材料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人才的参保证明。
第十二条技术改造专项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
按照《中山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对股权投资、设备奖励、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均按顶格执行;企业技改项目可以同时申请省、市专项资金,单个项目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龙头骨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入库申请表;
2.中山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3.项目立项文件(备案或核准)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责任承诺书;
6.按规定纳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的证明材料;
7.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企业对地方发展贡献的证明材料(税收完税证明或解决就业、公益捐赠等);
9.项目完工评价意见;
10.项目投资凭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创新发展专项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龙头骨干企业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发展专项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信部或省工信厅等部门印发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质量品牌专项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质量品牌水平提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对龙头骨干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全国质量标杆”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龙头骨干企业质量品牌专项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信部等部门印发的全国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等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用地支持专项申报条件和要求。
龙头骨干企业所属镇区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按《政策措施》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提供“管家”服务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照《政策措施》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企业符合认定和扶持条件的,每年统一在申报期提出认定和奖励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具体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申报审核程序。
(一)首次认定申报审核程序。
1.发布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申报通知至镇区,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2.企业申报。
企业在申报期限内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信息填写和申报资料上传,并提交纸质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镇区初审。
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网上初审企业申报材料。
4.部门审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企业网上申报材料,通知预审通过的企业递交纸质材料至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纸质件及电子版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专家评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6.名单公布。
评审通过企业名单经网上公示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资格复审申报审核程序。
1.资格复审申报时间与每年认定申报时间同步,申报审核程序一致,统一在发布申报通知后受理并启动。
2.已认定的龙头骨干企业申请资格复审主要审核企业经营状况和配套奖励的依据。
资格复审未达到认定条件的,暂停享受龙头骨干企业有关扶持政策。
(三)扶持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1.项目申报。
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等有关要求,并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公布。
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项目入库。
采用“先入库、后资助”的方式,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专家评审、公示、资金资助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复等程序,纳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所需资金按规定申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龙头骨干企业专题预算,市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后拨付申请企业。
(四)入学服务申报审核程序
1.龙头骨干企业每年根据入学申报通知向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初步确定企业当年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名额,当地教育部门审核龙头骨干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材料,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龙头骨干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名额和入学名单,发函到市教育部门,由市教育部门拟定本年度入学安排计划回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拟定的入学安排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4.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教育体育局发函到相关镇区教育部门、相关市直属学校,落实龙头骨干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安排。
5.原则上每年5月底之前提出入学申请,市、镇(区)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底之前统筹安排。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永久取消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或企业入学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龙头骨干企业年度审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龙头骨干企业进行资格复审,动态更新企业名录,企业未达到复审条件的,暂停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因实行“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市政府审定后取消其龙头骨干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扶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龙头骨干企业可按规定申报我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如与本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根据企业意愿择一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具体条款涉及的相关单位负责解释,并予以落实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龙头骨干企业认定申请表
2.龙头骨干企业营业收入突破专项奖励申请表
3.龙头骨干企业人才激励申请表
4.龙头骨干企业人才子女服务入学申请表
5.龙头骨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入库申
请表
6.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发展专项奖励申请表
7.龙头骨干企业质量品牌专项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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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 促进 制造业 龙头 骨干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