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传统业务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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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传统业务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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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传统业务讲义
零售传统业务
第一部分:
零售业务基本制度
1.1零售业务主要基本制度
个人存款管理制度:
《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业务通用制度:
存款实名制有关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反洗钱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交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1.2《储蓄管理条例》介绍
《储蓄管理条例》是传统储蓄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1993年3月1日起实行。
各银行机构开办储蓄业务必须符合本条例规定。
1.2.1《储蓄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储蓄存款业务(即零售传统业务)
1.2.2储蓄存款种类
活期储蓄类:
活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定期储蓄类: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己停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补充说明:
《储蓄管理条例》下发时,尚无个人通知存款储种,后人行另行文下发,属储蓄存款。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己基本消亡,系华侨、港澳台同胞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币、外汇,包括黄金白银,售给人行和专业银行兑换所得人民币存储存款。
1.2.3储蓄业务原则:
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对原则进行解释,重点强调为储户保密的重要性,银行人员不得随意查询客户信息,不得随意泄露客户信息。
会计主管必须定期检查柜员“查询登记簿”在系统中记录的情况,对可疑情况及时查清,不留隐患,必须做到实时监控,坚决防止客户信息资料被泄密。
1.2.4储蓄存款计息基本规则
1.2.4.1活期储蓄类
活期储蓄存款:
按季结息,按实际存款天数和结息日银行挂牌活期利率利率,销户时未满一个结息周期,上次结算日至销户日部分按销户日银行挂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存期计算:
按实际天数计算
1.2.4.2定期储蓄类
到期支取按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支取和全部支取);
年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存期计算:
对年对月对日计算
例题:
对到期支取、未到期支取、逾期支取三种情形,结合对年对月对日存期计算法、利率调整情形进行举例说明。
假设2008年7月1日活期利率由原1%调整为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由2%调整改为3%。
例1: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2008年1月1日开户、2009年1月1日支取
例2: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2008年1月1日开户,2008年9月1日支取
例3: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2008年1月1日开户,2009年4月1日支取
1.2.5储蓄存款支取手续
1.2.5.1支取未到期定期类储蓄存款,必须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类储蓄存款,除出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代支取人必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
1.2.5.2定期类存款支取恰逢法定节假日,客户可在节假日前一天办理支取手续,手续上按提前支取手续办理,利息按到期支取计算。
举例:
2008年4月3日存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为半年,2008年9月29日(按活期计息)、30日支取(按定期计息)。
1.2.6储蓄存款挂失、查询和过户
将在个人存款通用业务课程中详细介绍
1.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制度介绍
1.3.1主要制度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5号,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
1.3.2个人存款账户实施实名制背景
实行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我国存款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的实施,对保护存款人利益,建立公民信用体系,支持个人税收征收和监管具有积极的意义。
1.3.3实名制适用范围
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
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
1.3.4实名制主要规定
1.3.4.1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实名证件要求:
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它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1.3.4.2委托代理开户证件要求
个人代理他人开户的,代理人应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代理他人开立太平洋借记卡,仅限太平洋借记卡主卡申请人代理开立其附属卡。
单位代理他人开户的,单位代理人应出示被代理人、单位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3.4.3原开户证件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业务处理
存款人已满16周岁而开户证件仍为户口簿的,客户来柜面办理相关业务时,柜员应要求其提供符合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及时办理证件变更手续,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非实名制客户来柜面办理业务时,系统会提示“非实名账户”或者“非实名卡”,柜员应按照提示要求客户出具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并根据客户意愿为其办理账户确认或者销户手续,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1.4反洗钱制度介绍
1.4.1反洗钱主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1.4.2反洗钱制度背景
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
1.4.3反洗钱工作定义
反洗钱工作,是指总行、分行和各营业机构,按照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做好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以及反洗钱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1.4.4反钱洗制度适用范围
零售业务各环节,如开立各种银行账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划、提供支付结算账户服务或信用卡、票据支付结算工具,提供代理收付、保管箱服务等银行服务等。
1.4.5反洗钱制度主要规定
1.4.5.1客户身份识别范围和要求
建立业务关系:
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现金存取:
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保管箱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核对和登记申请租用人的身份基本信息,留存租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解释: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1.4.5.2代理人的身份识别
办理业务过程中要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业务中代理关系的存在,并对被代理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
1.4.5.3大额交易报告范围和要求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1.4.5.4客户身份证件过期情况下的业务处理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行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各行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解释说明:
(1)对“合理期限”解释:
对于办理业务要求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其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各行应要求客户尽快申办新证件。
对于已过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原则上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如果客户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更换证件的,须由客户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后办理。
(出处:
关于认真落实《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银办函〔2007〕293号第六点)
(2)提问:
证件过期能否建立开立账户或建立其他业务关系(不能,上述第六点仅针对存续期间的账户。
)
1.4.5.5客户身份识别手段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对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需核对有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根据《交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交银办〔2007〕101号)要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1.4.6反洗钱要求在核心账务系统中的落实举措
对应识别客户身份的业务,系统控制需输入身份证件信息;
对达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系统自动提取产生上报信息。
1.5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制度介绍
1.5.1主要制度
《交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交银办〔2007〕101号)
《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交银会计〔2007〕45号)
1.5.2联网核查定义: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1.5.3联网核查实施意义
联网核查是确认客户身份,落实账户实名制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遏制贪污受贿、偷逃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有利于我行健全内控机制,防范操作风险。
1.5.4制度适用范围
零售业务各处理环节
1.5.5联网核查实现方式
使用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对于接口方式暂不支持的业务功能,如疑义反馈信息核实情况的查询和下载,各行应通过登录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使用我行联网核查系统。
我行联网核查系统通过接口联接人民银行公民身份信息核查转接平台。
核心账务系统部分交易嵌入联网核查功能。
核心账务系统提取有关交易中输入的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通过我行联网核查系统接入人民银行公民身份信息核查转接平台进行联网核查。
支持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真实性和匹配性的核对,不支持照片的核对。
对于风险较大、身份证件存在疑点和业务系统未嵌入联网核查功能的业务,各行应使用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1.3.5联网核查制度主要规定
1.3.5.1必须进行联网核查的规定业务
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单位客户开立、单位客户资料修改业务,单位账户开立、单位账户资料修改业务,个人客户开立、个人客户资料修改、个人客户证件修改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包括未在我行开户的个人办理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业务,未在我行开户的个人办理的现金汇款业务,个人银行卡、存单/折的大额存取款业务,个人银行卡、存单/折和密码的挂失业务,挂失后续处理,包括补卡、补单/折和解挂处理。
1.3.5.2联网核查时效要求
需当场为客户办结业务,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如存取款业务。
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如挂失业务,可在挂后续处理前办结。
1.3.5.3联网核查不同结果的相关业务处理
1.3.5.3.1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时,继续办理业务。
1.3.5.3.2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1.3.5.3.3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不得随意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各营业机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
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也要区别情况处理:
客户申请办理的是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的,各行可先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后续跟进核查,如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通知客户撤销账户或将账户资料改为变更前。
后续核查具体处理:
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详细登记客户准确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通过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或上门核实、与客户经理确认等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各行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
对于开户业务,各行还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各行还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如客户申请办理的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各行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各行可根据法规制度规定、内部管理要求及风险程度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如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该客户,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其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如继续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准确的联系方式,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对其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各行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1.3.5.4信息不一致情况下居民身份真实性后续核实途径
(1)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佐证。
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的,营业机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营业机构也可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
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营业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2)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由客户持该证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公安机关将于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
客户可持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到营业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各营业机构不得拒绝。
(3)对疑义信息按规定的报文格式,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申请核实。
公安机关内部核实后的相关信息将在两周内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反馈。
特殊情况或需要紧急办理的,各营业机构也可直接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
(4)营业机构填写《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向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核实。
营业机构正确填写有关信息,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连同待核实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传真或邮寄至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
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待核实公民身份证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填制《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格式见附件3),加盖业务公章,传真或邮寄至申请机构。
第二部分零售传统业务处理
2.1各储种产品特点和业务处理介绍(对照表)
2.1.1产品定义
2.1.2起存金额
2.1.3期限
2.1.4介质
存单、存折、一本通、卡;
根据产品介质不同,储蓄存款可以开立存单(折)、一本通储蓄或卡储。
如存单整存整取,定期一本通整存整取和卡下整存整取储蓄。
2.1.5计结息规定
重点介绍通知存款的通知处理和计息规定
(1)通知处理。
通知存款业务的通知处理是指支取通知、取消通知、修改通知、删除通知、查询通知。
强调:
存款人支取通知存款,应在预定的通知期限(提前1天或7天)前填写“通知单”并交银行。
已办理通知手续,在通知期限到期前二天以上向银行取消通知的,银行可取消该通知期限,重新办理通知手续;存款人如需修改支取金额、支取日期,必须在通知当日进行;对同一笔通知存款可以支持符合条件的多笔通知处理。
通知编号的管理:
如选择更改通知状态为取消,通知存款支取时将扣除该违约利息;如选择更改通知状态为删除,通知存款支取时不需扣除违约利息。
(2)通知存款计息的特殊规定。
通知存款按提前通知期限的长短,划分为一天和七天通知两个利率档次,按支取日挂牌公告利率计息。
★遇下列情况,按支取日挂牌公告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或逾期支取的;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部分。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则为违约,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或逾期支取的,支取时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若支取时存在通知编号违约的,则该通知编号所对应的通知金额在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已办理通知手续,支取金额不足通知金额的,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计息公式:
支取金额利息=支取金额×实存期×通知存款利率—(通知金额—支取金额)×实存期×(通知存款利率-活期存款利率)
支取金额超过通知金额的,超过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计息公式:
支取金额利息=通知金额×实存期×通知存款利率+超过通知金额部分×实存期×活期存款利率
2.1.6系统业务处理
开户、销户、存款、取款交易按储种设计,如活期开户交易、活期续存交易、活期取款交易、活期销户交易;定活两便开户交易、定活两便销户交易
同一储种,不论何种介质,不论本币、外币,开户、销户、存款、取款业务处理交易相同。
对各储种的开户金额起点、存期、介质、计息等要求通过系统技术控制并实现,业务处理中有关法规、制度和内控管理要求通过系统技术手段进行控制。
各储蓄存款对照表
存款种类
产品定义
起存金额
期限
介质
计结息规定
系统业务处理
活期存款
分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不定存期,根据客户需要随时存入或提取的一种存款
个人结算账户0元起存,活期储蓄账户1元起存,外汇账户等值5美元起存;
不定期
活期存折、活期一本通、卡
每季度20日按当日人民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结息。
销户时,按销户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活期开户、续存、续取、销户
定活两便
不约定存期,一次存入,一次性支取,
50元起存,仅限人民币账户
不约定存期
存单、定期一本通、卡
按开户日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计息,不分段计息;存期不满3个月,按实存天数计付活期利息。
定活两便开户、销户
人民币整存整取
约定存期,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
50元起存
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存单、定期一本通、卡
按开户日挂牌公告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
整存整取开户、销户(支持部分提前支取)
外币整存整取
约定存期,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
等值20美元起存
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
存单、定期一本通、卡
按国家外管局确定的基准利率计息,等值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存款可协议确定利率
系统业务处理同上
零存整取
事先约定金额,逐月按约定金额存入,到期支取本息的储蓄
5元起存,仅限人民币账户漏一补二
一年、三年、五年
存折、卡
(1)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零存整取利率计息,计息天数按对年对月对日方法计算,整月的不论大小月均作30天计,不足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零存整取开户、续存、销户(漏存、补存)、销户
教育储蓄
针对在校小学四年级(含)以上学生开办的零存整取储蓄
50元起存,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仅限人民币账户
一年、三年、六年
存折、卡
销户时凭非义务制教育证明,按开户日一年、三年、五年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可免征利息税;无证明销户计息同零存整取销户处理。
系统业务处理同上
存本取息
本金一次存入,分次取息
5000元起存,仅限人民币账户
一年、三年、五年
存折、卡
按开户日同档次零整相同
存本取息开户、取息、销户
通知存款
分一天通知和七天通知,存入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须提前一天或七天通知金融机构,
50000元起存,仅限人民币账户
一天、七天
存单、卡
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开户、通知、支取、销户
相关凭证处理要求
受理业务过程中打印的个人业务()凭条或业务受理通知书,必须经客户签字确认方可作为有效的业务凭证保管,特别是现在大部分业务均为免填单,缺少了客户的签字确认,客户可对发生的业务予以否认,从而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所有凭证销户必须将原存单、存折收回,作为个人业务凭条的附件交风险监督中心,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销折必须将存折的封面和封底收回。
2.2开户管理
2.2.1客户号及客户信息管理
2.2.1.1客户号管理
客户号是核心账务系统根据客户有效实名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生成的唯一对应的客户编号,以个人实名有效证件作为客户身份标识,并以客户号统揽了客户在我行核心账务系统开立的所有账户信息、签订的协议,实现各层面信用额度的总额控制,实现客户信息集中管理,以此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理财服务功能。
客户号分为分行客户和关联客户号:
分行客户号是银行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基础,相关的客户管理与业务控制都围绕分行客户号进行。
客户关联号是同一客户在各分行建立不同的分行客户号集中体现在总行层面并形成关联关系的业务编号。
分行客户号:
3位分行号+9位顺序号+1位校验位组成
客户关联号:
3位总行地区号+9位顺序号+1位校验位组成。
各类储蓄账户开户,必须输入个人实名有效证件种类和号码,以此为客户身份标识,与客户号关联。
2.2.1.2客户信息管理
(1)客户信息: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客户身份、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客户等级等。
(2)建立个人客户信息
客户在我行开立账户建立业务往来关系,必须先建立个人客户信息,个人客户信息建立的同时生成客户号。
从未在我行建立过客户号的客户申请办理业务,客户需要填写“个人开户申请书”,填写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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