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探讨学士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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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探讨学士学位论文
目录
摘要.............................................................2
一、绪论………………………………………………………………………4
(一)行政监督………………………………………………………………………………………………4
(二)行政监督体系的概念…………………………………………………………………………..4
(三)行政监督的必要性………………………………………………………………………………4
二、我国目前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5
(一)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体系.....................................5
1.外部监督……………………………………………………………………………………………………….5
2.内部监督......................................................5
(二)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6
1.多头监督体系,缺乏协调…………………………………………………………………………..6
2.行政监督主体地位有待加强……………………………………………………………………….6
3.缺乏全程行政监督…………………………………………………………….7
4.行政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7
5.行政监督主体素质不高,影响监督权威…………………………………………………...7
三、西方的行政监督体系及启示………………………………………………7
(一)西方行政监督的制衡思想…………………………………………………………………….8
(二)西方行政监督的公开性…………………………………………………………………………8
(三)中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比较…………………………………………………………………8
1.人大监督与议会监督的比较…………………………………………………………………………9
2.司法监督的比较…………………………………………………………………………………………….9
3.行政监察部门监督的比较…………………………………………………………………………….9
4.人民群众的监督与公民请愿权的监督的比较………………………………………………9
5.新闻舆论监督的比较.............................................10
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路径...................................10
(一)借鉴西方行政监督的价值取向……………………………………………………………10
(二)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10
(三)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11
(四)强化舆论监督………………………………………………………………………………………11
(五)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手段……………………………………………………11
五、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3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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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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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月日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时期,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在我国各个领域里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起到极大地推动作用。
但与此同时,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存在行政失范、行政权滥用、行政不作为、腐败等问题。
为此,必须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本文从完善行政监督体系的角度出发,简要介绍我国行政监督体系构建与完善的背景及有关理论,系统地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际的视野比较中西方的行政监督体系差异及对我国的启示,最后提出探寻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系统的路径分析。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系统;对策
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全面的转型时期,政府权力的行使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国际的舞台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体现政府部门在现代进程与过会改革进步的行政能力。
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效地处理汶川、玉树的的震后救灾等大问题,都体现出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在保障社会良好运行的有效性。
但是政府的行政行为给我们带来巨大益处的同时,行政权力也有逐渐扩大膨胀的趋势,政府的运行存在失范的现象,行政的自用裁量权滥用,等等。
为此,对行政活动的有效监督变得十分必要。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提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同理,政府的行政权力只有在其现实的运行过程务必得到有力的监督与控制,才可以防止被滥用和公共行政权的异化的可怕状况。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监督机制构建就可以有效地保障对我国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的规范,纠正行政过程中的违法、失职、不作为,保证政府的依法行政,预防和遏制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从而实现行政的职能与目标。
一、绪论
行政监督可以视为对政府行政行为有效约束规范的职能之一,因此,必须要对行政监督的涵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行政监督体系的概念与简要阐释行政监督的必要性问题。
(一)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各类行政监督主体依法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行政活动是否合法是否合理进行的监察、督促行为。
它是行政目标实现的最切实保障和重要推力。
(二)行政监督体系的概念
行政监督体系,是由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行政活动的合法、合理性具有着监督作用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自我监督体系等各类监督主体构成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有机系统,其宗旨在于履行保证行政监督活动有效、协调运行的整体功能。
依据概念判断,行政监督体系具有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监督对象特定性、监督方式的多样化的三大特征。
(三)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行政权力本身就存在自我异化的倾向,表现在现实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权常常出现被滥用、错用、误用的情况。
政府部门决策的不科学或失误,会产生不能有效地调节、规制或引导社会目标群体的法规或政策;具体行政执行活动中对国家政策、法规不忠实履行,会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行政的不负责等恶果。
为此,为保障政府决策与职责行使过程的依法有效进行,必须要重视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
同时,政府也是一种“经济人”,存在自身的部门利益和私人利益,与政府部门代表公共利益去行使其权力的根本宗旨相违背,这表明行政监督是政府部门克服自身缺陷的内在要求。
因而,加强行政监督工作,可以快速地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积极地关注社会效益、圆满地达成行政目标、努力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
具体来说,行政监督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以下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权威;2.提高公共行政的效率和打造清廉政府,改善政府的形象;3.保证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有助于预防和惩治政府的腐败;4.有利于深化我国的现在体制改革,确保和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建设。
二、我国目前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体系依据不同的标准、角度、需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本文按照各监督主体同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的标准,可以将行政监督体系划分为内部行政监督与外部行政监督两大部分。
1.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具体有: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
各民主党派以及人民政协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2.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又称“行政自我监督”,主要包括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种类型。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主要有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两种。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
上下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垂直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职权与责任范围内对其他相关部门实施的监督。
(二)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各行政主体的监督产生作用更加明显,行政监督体制也相应变得更加地完善,构成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360度的全方位的行政监督体系。
但是,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过于庞杂,监督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监督缺位、效果差、影响力小,行政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监督具有滞后性,可见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比比皆是。
1.多头监督体系,缺乏协调
根据行政监督的主体标准,行政监督体系主要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自我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公民监督等组成,由此可以得出,我国的行政监督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征。
虽然行政监督的部门与主体众多,拥有着多头的监督体系,但是缺乏彼此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导致整个监督体系的整体监督效果不强。
在实际过程中,我国的纪检机构、司法机关及检察机构之间的职能权限有着明确的划分,存在着密切的协调,而其他的监督主体则处于分散化的运行状态。
行政内部监督主体相互牵制、缺乏独立性,难以发挥行政部门自我约束的功能;行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缺乏联系交流,引发行政监督内外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公权力的监督主体与无公权力监督主体之间存在长效的联系机制,导致行政监督的狭隘性,形成许多行政监督的盲区。
2.行政监督主体地位有待加强
在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中,监督方式不够灵活,监督信息不够公开,监督渠道不够畅通。
公民的批评权、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有名无实,压制群众甚至打击报复群众等现象比较严重。
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监督由于不具有权力的强制性,监督缺乏权威性,监督的有效性就大打折扣。
从理论上讲,权力机关是最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法律的约束力。
虽然我国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享有充分的行政监督权,但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同时又缺乏具体的实施程序、充分的实施细则以及灵活的监督方式,使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仅仅停留在开会质询、事后汇报等方式上,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未能产生强有力的监督作用。
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人大监督、群众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等监督主体尚未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其行政监督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加强。
3.缺乏全程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活动是一项经常性、持续性的活动。
按照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不同发展阶段,行政监督可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纠偏于既遂”上,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控制。
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的不完善,造成行政偏差出现过多,行政监督主体整天忙于应付“查错纠偏”,陷入被动消极的困局。
预防为主应是行政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应以“防患于未然”为主,同时加强行政过程中的控制,建立起全方位的监控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克服行政监督过程的不完整性的缺陷。
4.行政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健全完备的监督法制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法律前提与基础。
从总体上说,我国行政监督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许多应当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出台,特别是缺乏专门的监督法规,导致具体的监督活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缺乏可操纵性。
行政监督工作的依据标准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现行的法规对于行政监督内容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仅缺乏具体的程序,还缺乏相关的实体规定.而且有关制度不相配套,致使我国的行政法规在现实的行政监督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
5.行政监督主体素质不高,影响监督权威
行政监督人员是我国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与实施者,提高行政监督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人员自身所具备的素质。
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正派的行政监督队伍是行政监督工作卓有成效的重要前提条件。
而我国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监督人员自我约束力差,不能正确使用权力甚至滥用权力现象也屡有发生。
例如,在我国却存在这样一批人,他们政治素质不高,不注意坚持原则,在实际监督工作中,或因害怕得罪人,不敢实施过硬的监督,或因领导亲友等的干预放弃监督职责,甚至在维护党纪政纪,打击违法乱纪行为,以及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等一些重大原则性问题上,分不清是非界限,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
三、西方的行政监督体系及启示
在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展过程中,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了主要由立法监督、行政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及新闻媒介监督四大要素构成的有效的监督体系。
(一)西方行政监督的制衡思想
西方国家民主政治体制实行的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强调权力之间的制约平衡。
,以防止权力的异化及被滥用。
制约平衡的思想理念也被同样灵活运用到西方的行政监督体系的构建之中。
西方的制衡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
西方国家的宪法赋予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以制约行政机关的活动,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立法机关监督的主要的方面大致有以下三种:
人事监督、财政监督以及质询、弹劾、投不信任票、调查等形式的监督。
司法监督主要是指西方的司法机关有权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和抽象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主要有包括两种,即违宪审查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
立法监督与与司法监督构成行政监督的外在制约机制,同时行政内部的监督体系政府部门自我规制与自我完善的内在机制。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有着多种形式,但是主要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在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职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另一种是以公民请愿、诉愿为核心的自身监督。
总之,行政的内在制度与外在的监督机制双管齐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有利于纠正行政行为的失范,达到行政监督的制约均衡状态。
(二)西方行政监督的公开性
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发展特别注意对政府机关活动的过程、结果、有关政务信息等的公开,使政府机构的运转保证在透明的状态。
西方行政监督公开性的特点,不仅有利于议会和法院的行政监督权的行使,也有助于保障社会利益团体、民众、舆论等依法行使监督权力的有效性。
为了保证行政监督的公开性,西方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给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主体提供法律与制度的保障机制。
美国三部有关行政的法律《阳光法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个人隐私法》的通过与实行,使得政务信息得以公之于众,让政府的行政活动在社会的眼皮底下进行,从而使得对政府机关的监督更加地有效。
(三)中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比较
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监督体系既有诸多共同点,也有着巨大的差异的地方。
在此,笔者主要对中西方的行政监督体系所具有的差异从有关行政监督主体的角度进行简要的比较,以发现西方行政监督体系中所具有利弊,从而对我国行政体系建设与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通过对中国与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几个重要监督主体监督功能的比较,可以发现两种体系之间的差异:
1.人大监督与议会监督的比较
依据“议行合一”制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在理论上,人大的行政监督最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但是实践的运行过程中人大的监督权难以取得切实的效果。
相比较而言,西方的议会所拥有的权力并不高于行政权力,但是它能够通过建议、质询、弹劾、审查法案对政府的人事、重大决策及预算等进行监督,有效地防止政府权力的膨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2.司法监督的比较
我国司法监督主体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构成,人民检察院主要主要依法对国家行政活动进行法纪监督。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保障我国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督促政府部门依法办事。
我国的人民法院法院监督的范围仅限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西方的司法部门不仅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可以监督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监察部门监督的比较
中国的行政监察部门,大多设置在行政机关的内部,既要接受所在行政机关的领导,又要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在双重的领导下,我国的行政监察部门难以实现行政监察的独立性,行动受到很大的牵制,发挥监督作用的比较微弱。
而西方的西政监察部门却拥有较大的独立活动的空间,能够起到监察在行政机关的独特作用。
4.人民群众的监督与公民请愿权的监督的比较
宪法和法律保证人民群众有监督政府的权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监督却没有能够对政府的行政权力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没有对政府的行政产生积极的影响。
西方国家注重公民请愿权,只要公民有诉求提出,行政机关就会对其所作出的行为与决定进行审查,以保障公民的切身利益。
这有助于公民主动积极地监督政府的行为。
5.新闻舆论监督的比较
中国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和保证政府机关的廉明,无形中约束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
但是由于我国舆论宣传体制的制约,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并没有得以充分发挥。
在西方国家,新闻舆论监督的自由使得政府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约,也让新闻舆论成为行政监督的重要工具,被西方学者称为“第四权力”。
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路径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日臻完善,但是行政监督体系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缺陷。
为此,笔者从西方行政监督的价值取向、实现监督主体的独立自主性、完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手段等五个角度探寻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路径。
(一)借鉴西方行政监督的价值取向
西方国家在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监督的过程中秉持着自由、平等、公开、制衡等重要的价值理念,对推进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的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思想指导作用。
西方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所贯穿的普世价值关,对于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完善提供新的发展思路。
自由的原则是指对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的各种监督主体在突破现有体制的不利束缚下拥有更多的独立活动空间,充分发挥各类行政监督的价值;平等要求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组织、团体、个人的作用与监督权力;公开主要是指政府的行政活动的有关信息必须要让人民群众知道,只有政府政务信息的真正公开才能够保障行政监督的真正有效;行政监督机制的制衡思想可以让行政的内外部监督产生合力作用,消除监督体系运行过程过于分散化的状况。
(二)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行政监督体系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而行政监督乏力就是诸多问题之一。
解决行政监督乏力的问题,就必须加强行政监督立法。
首先,要加强监督立法研究。
人民代表大会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要加强立法机构建设,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行政法律监督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其次,国家应当尽快出台统一的《监督法》。
制定和颁布作为调整和规范监督关系的基本法律,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解决行政监督乏力的根本措施。
最后,制定与《监督法》配套的各项单行专门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完善监督法律体系。
在监督法尚未制定前,地方政府人大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行政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地方行政监督上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使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三)提高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
加强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经济上的独立性,即在人、财、物上保证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独立;第二,两者在职权关系上的严格区分,必须保证监督和被监督机关是两个功能有别的部门,设立的全国最高监督机构,与司法监督、检察监督并列构成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三大监督体系。
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使法院、检察院在财政、人事等方面与地方政府脱离关系,以保证司法不受地方政府的不当干扰。
为保证司法监督的权威性,还应提高司法职业门槛,对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任职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要理顺党与司法部门的关系,在人事任免上,司法官员只能由人大产生,而不能由党的有关组织用种种惯例绕开人大直接调任、选任;司法系统内部党组织也不能够直接干预司法过程,切实提高司法监督的独立性。
同时,要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要改变目前行政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垂直领导的体制,使行政监察机关独立于其监督的对象;专职监督人员应变任命制为选举制,并为其提供行使职权在法律上的保障。
(四)强化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它主要通过新闻媒体对行政权力滥用者及腐败者揭露和曝光的方式,将其政府的不合理行为公之于众,产生全民公审的威力。
马克思将新闻舆论监督称为“第三种权力”,由此可见其在整个行政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目前的新闻舆论监督,虽然在监督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方面已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仍有很多需要改进的空间。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就有必要制定新闻监督法,明确规定新闻单位依祛享有的自由权和自主权。
在完善新闻监督法的同时,作为对新闻媒体部门拥有直接管辖权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必须要给予新闻舆论监督适当的松绑,赋予其更大的监督权限。
政府要为舆论监督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并使新闻舆论在机构管理上实现自立、业务上实现自主;通过法制和体制的建设为舆论监督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明确规定舆论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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