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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指导意见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AA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A控股)各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各有关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AA控股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包括单项资产、资产组、资产组组合和总部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当公司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公司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原来的预算或者预计金额、资产发生的营业损失远远高于最初的预算、资产在经营或者维护中所需的现金支出远远高于最初的预算,均属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五条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以及商誉等。
只要公司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第六条除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减值损失外,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除非发生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
第七条为了正确核算公司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应当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反映各类资产在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别,分别设置“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
当公司根据资产减值准备规定确定资产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所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在期末,公司应当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当没有余额。
第二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第八条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含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九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公司应当在期末对各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应采用个别认定法与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期末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则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可收回金额是通过对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信用损失)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扣除预计处置费用等)。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应收款项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期末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单项金额重大是指:
单项应收款项余额占应收款项总额10%以上。
对于期末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采用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以下应收款项组合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
应收账款:
账龄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含一年)不超过3%
一年至二年(含二年)不超过10%
二年至三年(含三年)不超过20%
三年以上不超过30%
第十条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在扣减已单独确认减值损失的款项及关联单位欠款后,作为非重大风险的资产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一条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计量,比照应收款项减值损失计量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其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第十三条存货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估计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公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四条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存货的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回升无望;
(二)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
(三)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五条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六条公司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则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
第十七条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估计售价”的确定方法:
(一)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二)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公司应按单项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是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差额进行确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应当按照长期投资未来5年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折现的金额。
第二十条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使用的折现率应当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的;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的;
(三)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的;
(四)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迹象的。
长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如果期末某项长期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的;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的;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的;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应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市价的差额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对持续三年以上确实无法与被投资单位取得联系的长期投资,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实物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是指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固定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公司应按单项固定资产或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为单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由于毁损等原因,导致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低于尚需计提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
(二)仍在生产但处于亏损状态或已停产但有技术改造计划的固定资产;
(三)由于技术落后、环保、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使用范围受到限制的固定资产;
(四)有证据表明已发生减值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已不可能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
市场有同类固定资产的,按市场价格确定市场销售净价,计算销售净价所使用的“售价”参考存货跌价准备“售价”的确定办法。
市场没有同类固定资产的,如果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低于尚需计提折旧年限的,将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对应的应提折旧额作为可收回金额;如果使用该项设备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大于产成品销售价格,并且亏损是因设备折旧和维护成本过高导致的,将当年该设备生产的所有产成品成本减去所有产成品销售额(未实际销售部分按已销售部分的平均价格计算)后确认为年预计亏损,然后将资产账面价值与预计总亏损(年预计亏损*预计尚可使用年限)的差额作为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六条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公司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在建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该项工程已经停建一年以上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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