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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案件执行涉及的
厦门海事法院案件执行涉及的
“福远渔988”专业远洋渔船
评估报告书
大学评估[2017]ZB0198号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
厦门海事法院案件执行涉及的
“福远渔988”专业远洋渔船评估报告书
目录
声明1
摘要2
正文4
一、委托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4
二、评估目的4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4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7
五、评估基准日7
六、评估依据7
七、评估方法8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0
九、评估假设10
十、评估结果11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1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2
十三、评估报告日13
附件14
附件一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16
附件二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17
厦门海事法院案件执行涉及的
“福远渔988”专业远洋渔船评估报告书
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果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厦门海事法院案件执行涉及的
“福远渔988”专业远洋渔船评估报告书
摘要
大学评估[2017]ZB0198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厦门海事法院的委托,对厦门海事法院因案件执行之目的,而委托评估的经由委托人确认的“福远渔988”专业远洋渔船在评估基准日的清算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范围包括“福远渔988”专业远洋渔船一艘,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4月6日,评估的价值类型为清算价值,评估方法为清算价格法。
在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及采用了适当的评估方法后,目前我们的资产评估工作业已结束,现谨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6日,在持续使用、被迫出售、快速变现假设前提下,在本报告有关假设条件下,在本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下,并基于清算价值的价值类型,经本报告程序和方法,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厦门海事法院委托评估的“福远渔988”专业远洋渔船的评估价值为:
人民币
元整(RMB2,793,000.00)。
评估结果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附件一)。
本评估报告使用人在应用本评估结果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判断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以及期后重大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并且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本报告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
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被评估资产的市场价格标准出现较大波动,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本报告日为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
厦门海事法院案件执行涉及的
“福远渔988”专业远洋渔船评估报告书
正文
大学评估[2017]ZB0198号
厦门海事法院: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清算价格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院拟实施的案件执行行为涉及的“福远渔988”专业远洋渔船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
厦门海事法院。
(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无。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拟为委托人案件执行这一经济行为作价值参考,不得作为其他经济目的、其他用途使用,亦不得拆零使用。
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评估对象是“福远渔988”专业远洋渔船一艘。
据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其船舶概况如下:
所有权登记证书编号:
(闽)船登(权)(2014)YY-100001号
船名:
福远渔988
船籍港:
福州
渔船编码:
350000*********1
船舶呼号/识别码:
413693330
船舶种类:
专业远洋渔船
生产方式/养殖证号:
延绳钓渔船
造船厂名称:
福安金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造船地点:
福建福安
船体材质:
钢质
建造完工日期:
2008-03-18
主尺寸:
船长:
37.32米;型宽:
7.10米;船深:
3.75米
吨位:
总吨303.0;净吨134.0
主机总功率:
350.0千瓦,型号Z6170ZLCz-4
船舶所有人名称:
福建省连江县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占股份51%
船舶所有人地址:
福州市连江县苔录镇北茭村
取得所有权日期:
2008-07-28
共有人名称:
索罗门国际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所占股份49%
船舶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闽)船登(权)(2014)YY-10000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NO:
0000127055
船舶有关状况详见委托人提供的《厦门海事法院委托鉴定书》[(2017)闽72执1号]及其附件。
经现场勘查,至评估基准日,该轮停泊于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甘棠坪码头。
该轮为延绳钓渔船,其主要钓具均不在船,船体结构完整,但缺乏保养,外观锈迹较为严重,主要助航设备已被拆除,生活区内较为脏乱,机舱内主要设备齐全,但外观状况一般,油污明显。
评估的具体范围以委托人提供的《厦门海事法院委托鉴定书》[(2017)闽72执1号]及其附件为基础,凡列入该《厦门海事法院委托鉴定书》[(2017)闽72执1号]及其附件内并经核实的资产均在本次评估范围之内。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清算价值。
清算价值是指以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或其他非正常市场条件为依据判断的资产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17年4月6日(现场勘查日)。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资产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价格的确定、评估参数
的选取等,均以该日之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厦门海事法院委托鉴定书》[(2017)闽72执1号]及其附件。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1991年11月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规定(试行)》(闽高法【2012】335号);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准则依据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以及相关的准则、指南、指导意见及其释义、讲解。
(四)取价依据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渔发[2002]8号,2002年5月23日发布);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行业数据库》;
(五)其他依据
评估人员现场察看记录等;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
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收集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目的,本次采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评估。
清算价格法,是指企业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资产变现,在清算时预期出卖资产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即以清算价格为标准。
评估人员先对各评估对象采用适当的方法测算出其公开市场价值,然后考虑在面临清算状态下的市场因素、个别因素及资产特点等情况后得出的变现率,但暂未扣除清算处置过程中预计需缴纳的各种税金、交易费用。
资产的清算价值=资产公开市场价值×变现率
对于上述资产公开市场价值,在对评估常用的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别进行分析之后,本次评估所选择并使用的评估方法是:
成本法。
选择上述评估方法的原因是:
不易计算资产未来收益且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
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通常船舶重置全价由直接成本、管理费及生产专用费、利润和税金、资金成本四大部分组成。
直接成本包括材料费、设备费及人工费,构成船舶重置全价的主要部分。
船舶的材料包括钢材、焊接材料、涂装材料、电缆、辅料及其他材料。
船舶设备包括轮机设备、电气设备、舾装设备三大类。
人工费主要包括船体制安费及设备安装费。
管理费及生产专用费包括企业管理费、设计费、船检费、保险费、胎架及支撑费、船台费、下水费、船坞费、系泊和试航费、码头费、专用工具和模具费、吊运费、保修费、技术服务费、不可预见费等。
2、成新率的确定
确定成新率时着重考虑资产的正常负荷、技术鉴定、工作制度及设备的时间利用率、设计、制造、实际使用、近期大修理及日常维护保养状况、工作环境、是否闲置、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淘汰日期、改造情况,以及设计使用年限、物理寿命、现有性能、运行状态、技术进步和国家法规限制等因素。
结合被评估资产特点、性质及现场勘察情况,主要采用年限法结合现场勘查综合确定成新率。
年限法确定成新率公式如下:
成新率=(经济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综合修正系数×10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我们接受厦门海事法院评估委托后,随即选派资产评估人员进行资产评估前期准备工作,制订资产评估前期工作计划。
随后资产评估人员正式进驻现场,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本次评估于2017年4月开始进行前期工作,2017年4月6日进驻现场,资产评估师最终于2017年8月3日形成最终专业意见。
我们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和拟定评估方案;
(二)资产清查阶段:
现场查看、检查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的过程;
(三)评定估算阶段:
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具体计算;
(四)评估汇总及提交报告阶段:
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果分析、撰写说明与报告、内部复核。
确认无误后,向委托人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持续使用假设、被迫出售、快速变现假设。
即对评估的资产是在持续使用、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的价格标准下进行作价评定。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前提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十、评估结果
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6日,在持续使用、被迫出售、快速变现假设前提下,在本报告有关假设条件下,在本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下,并基于清算价值的价值类型,经本报告程序和方法,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厦门海事法院委托评估的“福远渔988”专业远洋渔船的评估价值为:
人民币
元整(RMB2,793,000.00)。
评估结果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附件一)。
本评估报告使用人在应用本评估结果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判断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以及期后重大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受厦门海事法院的委托,本次评估范围只对委托人申报的资产为限。
2、本次项评估是在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下作出的,我公司及参加评估工作的全体人员与资产投资各方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进行了充分努力。
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
3、本报告是在委托人提供基础文件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
委托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对申报材料负完全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对所填报资产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的处理原则:
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当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时,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
如果评估工作结束前资产价格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无法改变评估基准日,但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掌握时,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进行相应调整。
5、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福远渔988”专业远洋渔船进行评估时,我们仅对该“福远渔988”专业远洋渔船对应的价值进行估算,不考虑其可能存在对应的负债、抵押、担保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等其他事项。
6、本报告评估结果是对2017年4月6日这一基准日所评估资产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我公司对这一基准日以后该资产价值发生的重大变化不负任何责任。
7、本报告含有若干附件,附件构成本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附件与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有效。
本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清算价值估值意见。
即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被迫出售、快速变现假设确定的清算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当前述评估目的等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使用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2、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通常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6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5日止。
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被评估资产的价格标准出现较大波动,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3、本评估结果仅供委托人案件执行这一经济行为作价值参考。
不得作为其他经济目的、其他用途使用,不得与其他评估报告混用。
报告使用者只能基于本次评估目的而使用本报告,不得拆零使用,不得使用评估结果对应的中间过程或中间内容。
4、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并且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由于评估报告滥用或误而可能导致的后果与签字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5、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6、本评估机构对本估价报告拥有最终解释权。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本评估报告日为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
谨此报告!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资产评估师:
厦门海事法院案件执行涉及的
“福远渔988”专业远洋渔船评估报告书
附件
重要声明:
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使用范围的声明
本资产评估附件仅供财产评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附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附件一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附件二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
《厦门海事法院委托鉴定书》[(2017)闽72执1号]及其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参加本评估项目的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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