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助理执业医师卫生标准辅导资料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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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助理执业医师卫生标准辅导资料汇总
2010年公卫助理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前言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对于直接和间接用于食品的化学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价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根据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将有利于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将彼此的结果进行比较,随着科学技术和事业的发展此程序将不断得到修改完善。
目的
为我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工作提供一个统一的评价程序和各项实验方法,为制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标准和食品中污染物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允许含量标准,并为评价新食物资源,新的食品加工、生产和保藏方法,提供毒理学依据,特制定本程序。
适用范围
一、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保藏的化学和生物物质,如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用微生物等。
二、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保藏等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包装材料溶出物、放射性物质和洗涤消毒剂(用于食品容器和食品用工具)等。
三、新食物资源及其成份。
四、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总则
在评价一种物质的安全性时,应全面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以进行综合评价:
一、化学结构:
可以根据化学结构预测其毒性。
二、理化性质和纯度:
试验样品必须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配方和理化性质。
其纯度应与实际应用的相同。
需要鉴别其毒性作用系该物质本身的作用还是杂质的作用,或进行其它特殊试验时可用纯品。
必要时应考虑杂质的毒性。
如农药,一般用原药,但对我国创制的新农药,则应同时用纯品和原药进行试验。
三、人的可能摄入量:
除一般人群的摄入量外,还应考虑特殊和敏感人群(如儿童、孕妇及高摄入量人群)。
四、人体资料:
由于存在着动物与人之间的种属差异,在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时,应尽可能收集人群接触受试物后的反应资料,如职业性接触和意外事故接触等。
志愿受试者体内的代谢资料对于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具有重要意义。
五、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资料:
即本程序(试行)所列的各项试验。
虽然这些试验有不少缺陷,但是目前技术水平下所得到的最重要的资料,也是进行评价的主要依据。
在试验得到阳性结果,而且结果的判定涉及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时,需要考虑结果的重复性和剂量一反应关系。
在结果有争议或本程序规定的第三或四阶段试验中出现阳性结果时,需由有关专家进行评议,以决定是否需要重复试验。
六、代谢试验的资料:
代谢研究是对化学物质进行毒理学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不同化学物质在代谢方面的差别,往往对毒性作用的影响很大。
在毒性试验中,原则上应尽量使用与人具有相同代谢途径的动物种系来进行较长期的试验。
研究受试物在实验动物和人体内吸收、分布、排泄和转化方面的差别,这对于将动物实验结果比较正确地推论到人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目前多数单位开展代谢试验的技术和条件方面尚有困难,还不能要求对所有受试物都进行全面的代谢研究,但应尽量创造条件,争取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并逐步使之完善。
七、综合评价:
在进行最后评价时,必须在受试物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以及其可能的有益作用之间进行权衡。
其结果不仅取决于科学试验资料,而且与当时的科学水平以及社会、政治因素有关。
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可能结论也不同。
对于已在食品中应用了相当时间的物质,对接触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具有重大意义。
但往往难以获得剂量和反应关系方面的可靠资料。
对于新化学物质,则只能依靠动物试验和其他实验研究资料。
然而,即使有了完整和详尽的动物试验资料和一部分人类接触者的流行病学研究资料,由于人类的个体差异,也很难作出能保证每个人都安全的评价。
所谓绝对的安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根据上述的材料,进行最终的评价时,应全面权衡其利弊和实际可能,从确保发挥该物质的最大效益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最小的危害的前提出发作出结论。
2010年公卫助理卫生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 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
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2010年公卫助理卫生标准: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术语
3.1 特殊营养食品
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3.2 营养素
指构成食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
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大类。
3.3 其他术语
与GB7718第2.1至2.9条同。
4 基本原则
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B7718第3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
4.2 不得暗示食用该食品可以不经医务人员、营养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指导。
4.3 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4.3.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4.3.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4.3.3 “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延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4.3.4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间鼠疫现疫区的封锁隔离,疫区处理,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处理和解除封锁隔离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及疫区处理有关的单位、住户和个人。
2术语
2.1人间鼠疫疫区
划分为历史疫区和现疫区两种。
历史疫区系指已定为鼠疫疫源地,并曾经发生过人间鼠疫,现在已停止或没有人鼠间鼠疫流行的地区或地点;现疫区系指在鼠疫疫源地内正在发生人间鼠疫的地区或地点。
2.2疫区处理
对现疫区所采取的各种技术对策和职责,包括对现症病人、死者、直接接触者等的处理与管理。
2.3封锁隔离
鼠疫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以及可能被污染的地区或地点的人群及各种物品与未被污染地区或地点的人群和各种物品相隔绝。
2.4健康隔离
对与鼠疫病人、尸体及被鼠疫菌污染的各种物品直接接触者,包括小隔离圈内未患鼠疫的人员进行的隔离处理。
2.5直接接触者
与鼠疫病人、尸体及被鼠疫菌污染的物品和空气直接接触的人。
3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标准
3.1凡确定为疑似鼠疫病人(或尸体)者,在病人(或尸体)排除鼠疫之前,均需按鼠疫病人处理。
3.2诊断为鼠疫病人(或尸体)的疫区,必须划定小隔离圈封锁隔离。
以鼠疫病人(或尸体)所在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被污染的邻舍划定为小隔离圈。
小隔离圈内人员实行健康隔离。
3.3肺鼠疫病人(或尸体)发生在人烟稀少,居住分散的山区或牧区时,只划定小隔离圈;发生在人口密集,居住较集中的地区时,必须划定大、小隔离圈。
以鼠疫病人住房为中心,将所在村屯、街道等的一部分或全部划定为大隔离圈。
3.4在人口密集地区人间鼠疫多点同时暴发流行时,可不划大隔离圈,根据病人分布可将整个村寨或几个村寨划定封锁隔离区域。
3.5鼠疫病人发生在旅途或医院时,先将病人所在车厢及车站或医院等被污染的场所迅速封锁隔离,立即与非污染场所人群分开。
3.6迅速查清鼠疫直接接触者,并就地隔离留验。
以上内容详见附录A.
4人间鼠疫现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4.1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必须各自设立单独病房和隔离室。
鼠疫病人中肺鼠疫、
肠鼠疫病人各自设立单独病房。
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内人员禁止外出,每天检诊2次,早晚各1次。
4.2肺鼠疫、肠鼠疫病人的小隔离圈内必须首先进行消毒;对咳痰、排泄污物等要及时消毒;大、小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内灭鼠灭蚤;所污染的场所,物品、炊具、食具等进行消毒或焚烧;各种物品禁止外运。
4.3腺型及其他型鼠疫隔离圈内灭蚤灭鼠,病房及隔离室每天消毒1次。
4.4各型鼠疫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内的猫狗实行管制,猫狗体灭蚤。
4.5疫区封锁隔离的同时,必须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查传染源,查清直接接触者、污染物品及污染范围。
4.6传染源为动物时必须按《鼠疫防治手册》规定处理;人剥食染疫动物被感染时,其动物的皮张、油肉、骨骼、污染的各种物品及场所必须进行消毒或焚烧。
4.7鼠疫尸体及其污染场所必须消毒,灭鼠灭蚤,尸体消毒后就地焚烧或深埋,严禁举行各种形式的葬礼。
以上内容详见附录B、附录C.
5病人及直接接触者的解除隔离标准和处理原则
5.1对鼠疫病人迅速抢救治疗,专人护理,注意病情变化,适时调整治疗方案。
5.2肺鼠疫病人经治疗体温恢复正常,全身症状及体征明显好转,再治疗3~5天,停止治疗后,对其痰及咽喉分泌物连续检查鼠疫菌3次,隔3天检查1次,均为阴性时,可解除隔离。
5.3腺型及其他型鼠疫病人经治疗体温恢复正常,全身症状消失,肿大淋巴结完全吸收或残留小块硬结,可解除隔离。
5.4皮肤鼠疫及肿大淋巴结破溃者,创面洁净并已基本愈合后,患病局部连续3次检查鼠疫菌,每隔3天检查1次均为阴性时,可解除隔离。
5.5直接接触者必须就地隔离留验,并行预防性治疗9天;去外地者迅速追查,就地隔离留验预防治疗9天;9天后无新发鼠疫病人及疑似鼠疫病人时,解除隔离;留验期间有新发鼠疫病人时,其直接接触者重新隔离留验9天,9天后无新发鼠疫病人时,解除隔离。
6人间鼠疫现疫区封锁隔离的解除标准
6.1封锁隔离区内达到灭鼠灭蚤标准,最后1例病人治愈后无新发鼠疫病人及可疑者;病房、隔离室、污染物及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可解除封锁隔离。
6.2鼠疫病人未痊愈者,只对病人及其病房封锁隔离,大小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可如期解除封锁隔离。
病人痊愈,病房衣物等必须终末消毒后,方可解除封锁隔离。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附录A
封锁隔离和解除封锁隔离程序与责任(补充件)
A1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工作程序
A1.1乡(镇)村卫生人员接到人间鼠疫疫情报告后,必须在1h内出发,迅速赶赴现场,将患家和病人初步封锁隔离,对重危病人及时抢救治疗。
同时立即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
A1.2县(旗)专业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在2h内出发,乘快速交通工具迅速赶赴疫区,检查和完善初步封锁隔离措施。
A1.3县(旗)专业机构在现场确定疑似鼠疫病人的同时,立即向县(旗)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上级专业机构接到报告后,必要时,专业人员必须在2h内出发,乘快速交通工具赶赴现场,进一步检查和完善初步封锁隔离措施。
A2人间鼠疫疫区处理组织及责任
A2.1初步诊断人间鼠疫病例时,由县(旗)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隔离,迅速开展疫区处理工作。
A2.2人间鼠疫疫区处理,在当地县(旗)或县(旗)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组成有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卫生防疫、公安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临时指挥部,其主要任务是实施疫区处理及各项防治鼠疫措施,并维护封锁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治安。
A2.3疫区县(旗)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情况,按《防治鼠疫规定》决定疫区封锁隔离范围,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警戒,并同时以最快的方式,逐级上报疫情,直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A2.4在本省、市、自治区内实行交通封锁和交通检疫时,应由本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备案;属跨省(市、区),需经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局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
A2.5疫区县(旗)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态势,可决定在疫区及其附近地区的车站、港口、机场、公路等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站,对来往车辆及旅客、货物实行检疫。
对可能污染的货物,经检疫合格方可外运。
不准车辆在疫区停留;或实行凭检疫证购票登车(船、机)。
A3各级专业机构的任务及职责
A3.1各级专业机构在地方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疫区处理并负责技术业务工作。
A3.2专业人员对鼠疫病人要及时抢救治疗;对直接接触者必须逐一登记,实行健康隔离和预防性治疗;直接接触者前往外地时,有关地区卫生部门必须协助追踪,并行留验措施。
A3.3人间鼠疫疫区小隔离圈内的人员及其健康隔离人员,在封锁隔离期间一律不得外出,严禁与其他人员接触,由专业人员每日检诊2次。
A3.4人间鼠疫疫区大隔离圈,经疫区处理达到标准后,大隔离圈内的居民可有组织地进行生产活动;由专业人员对大隔离圈内的所有人员每日检诊2次,直至解除封锁隔离为止。
A3.5及时组织开展消毒、灭蚤、灭鼠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追查传染源。
A4解除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的程序和责任
A4.1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人,疫区处理指挥部可提出解除疫区封锁报告,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方可宣布解除封锁,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A4.2排除人间鼠疫时,应立即解除封锁隔离。
A4.3法律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执行。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附录B
消毒标准(补充件)
消毒的目的是将传染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杀灭或消除,使之无害化。
消毒也是防止鼠疫疫情扩散的重要措施,是疫区处理的主要项目之一。
B1用5%来苏或石炭酸水溶液喷雾消毒鼠疫患者房间,所需消毒液为300mL/m2,每天消毒一次。
肺鼠疫房间每天消毒两次。
B2棉衣、被褥等棉制品用蒸气消毒或0.105MPa20min高压消毒。
单衣、夹衣可用5%来苏儿水溶液浸泡24h,洗净后晒干。
不能用浸泡或蒸汽消毒的衣物、皮毛类、书籍,可用甲醛熏蒸,药量为50mL/m3,密闭24h,或用环氧乙烷熏蒸,所需药量为1.5~2.0mL/L.方法是待消毒的物品装入塑料袋内,倒入环氧乙烷,用铝夹封好袋口,于大于15℃的室温作用16~24h自然气化消毒。
手表、收音机等贵重物品用75%酒精擦拭,或用环氧乙烷熏蒸,作用16~24h消毒。
B3餐具煮沸消毒,粮食、食品用炒、煮和曝晒方法消毒。
B4患者的排泄物、分泌物,用5%来苏儿水溶液浸泡或漂白粉(200~400g/kg)消毒24h后掩埋。
垃圾焚烧后掩埋。
B5运送患者的车辆用5%来苏儿水溶液喷雾消毒。
B6患者入隔离室前用0.1%新洁尔灭擦洗全身,穿上专用服装。
换下来的衣物按B2消毒。
解除隔离时,换上消毒过的服装方可出院。
B7鼠疫尸体消毒用5%来苏儿水溶液浸泡的棉花堵塞尸体有孔处(口、鼻、耳、肛门、阴道等)。
用5%来苏儿水溶液浸泡过的布单包尸体,用车送至火葬场或坟地。
尸体火葬烧成灰后用土掩埋。
土葬时,必须远离水源,深埋2m以上,尸体周围撒入生石灰后立即掩埋。
B8护送尸体和埋葬人员均需带口罩、穿防护服,送葬结束后按B2规定进行消毒。
B9出入隔离室的医护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做好个人防护,离开隔离室用5%来苏儿或5%石炭酸水溶液喷雾消毒,依次脱下防护服装(眼镜、衣服、口罩、手套、胶靴等),装入指定容器,按B2规定消毒。
B10解除隔离前,衣物、用具、污物必须按B2消毒。
房间密封后用甲醛或环氧乙烷按B2要求的用量及作用时间消毒。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附录C
灭鼠灭蚤标准(补充件)
灭鼠灭蚤,消灭鼠疫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是杜绝鼠疫再发病例的关键措施,是疫区处理的主要项目之一。
C1灭鼠标准
C1.1人间鼠疫疫区内灭鼠,必须在灭蚤的基础上或与灭蚤同时进行。
C1.2在大、小隔离圈内,无论家鼠、野鼠都要达到无鼠无洞的标准。
C1.3已证实鼠疫患者的感染源于当地动物鼠疫疫区时,灭鼠要扩大到隔离圈以外属于动物鼠疫疫区范围内的居民区及邻近地区。
对野外疫区施行鼠蚤并灭的熏蒸剂灭鼠。
家屋鼠密度降至0.5%以下,生产生活区及其附近鼠疫主要宿主密度降到1%(家鼠)、1只/10公顷(黄鼠)、3只/10公顷(沙鼠)、0.5只/10公顷(旱獭)以下。
C1.4在灭鼠范围大的地广人稀的偏远地带,不具备施用熏蒸剂条件而代之以毒饵灭鼠时,必须在灭鼠的同时进行灭蚤(或洞内投药和堵洞),投药者作好个人防护。
C1.5大、小隔离圈内,严禁群众用器械捕鼠。
C2灭蚤标准
C2.1鼠疫患者和其直接接触者居室或隔离治疗室以及衣、被等所用其他物品要彻底灭蚤。
C2.2用化学灭蚤药对大、小隔离圈内的家屋进行环境灭蚤,室内、外鼠洞灭蚤,家畜(猪、狗)和家禽(鸡、鹅)圈舍灭蚤。
使室内达到用粘蚤纸法(每间房5张)和积土法(每间房5m2)检不到跳蚤的标准。
C2.3隔离圈外围是动物鼠疫疫区时,要用鼠蚤并灭的熏蒸药物处理鼠洞;施用毒饵法灭鼠时,必须及时堵洞,防止蚤游离洞外。
C2.4疫区内的猫狗要严加管理,拴养灭蚤,凡不拴养者予以处死。
我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GB15976—1995
我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达到防治血吸虫病三个阶段目标要求的考核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有血吸虫病流行的南方十二个省、市、自治区。
2标准内容
2.1血吸虫病疫情控制标准
2.1.1居民粪检阳性率降至5%以下。
2.1.2家畜粪检阳性率降至3%以下。
2.1.3不出现或极少出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2.2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
2.2.1居民及家畜粪检阳性率均降至1%以下。
2.2.2不出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无12岁以下儿童及2岁以下幼畜新感染。
2.2.3钉螺面积下降98%以上(湖区垸外阳性螺密度降至0.0001只/0.11m(上标始)2(上标终)以下)。
2.2.4已建立以乡为单位,能反映当地病情、螺情变化和达到传播控制标准要求的血防档案资料。
2.3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
2.3.1连续5年未发现新感染血吸虫的人和家畜。
2.3.2居民及家畜粪检阳性率降至2‰以下。
2.3.3一年以上查不到钉螺(湖区垸外查不到感染性钉螺)。
2.3.4有一支健全的巩固监测专业队伍,有完整的血防档案资料和巩固监测方案和措施。
2.3.5在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后5年,未发现当地新感染血吸虫的人和家畜及感染性钉螺,可宣布该地区血吸虫病已被消灭,继续巩固监测。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期血吸虫病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法及防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疫区专业机构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和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血吸虫病患者的诊治。
2诊断原则
根据疫水接触史,结合发热、腹泻、肝肿大、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等主要症状、体征及寄生虫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血象检查结果等,予以诊断。
3诊断标准
3.1急性血吸虫病
3.1.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3.1.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1.3粪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详见附录A)。
3.1.4环卵、血凝、酶标、胶乳等血清免疫反应阳性(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滴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滴度≥1∶10)(详见附录B)。
疑似病例:
具备3.1.1与3.1.2.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加3.1.3.
临床诊断:
疑似病例加3.1.4.
3.2慢性血吸虫病
3.2.1居住在流行区或曾到过流行区有疫水接触史。
3.2.2无症状,或间有腹痛、腹泻或脓血便。
多数伴有以左叶为主的肝脏肿大,少数伴脾脏肿大。
3.2.3粪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或直肠活检无治疗史者发现血吸虫卵,有治疗史者发现活卵或近期变性虫卵(详见附录A)。
3.2.4无血吸虫病治疗史或治疗3年以上的病人,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试验滴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滴度≥1∶10;未治或治后1年以上的病人血清血吸虫循环抗原阳性(详见附录B)。
疑似病例:
具备3.2.1与3.2.2.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加3.2.3.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3.2.4.
3.3晚期血吸虫病
3.3.1长期或反复的疫水接触史,或有明确的血吸虫病治疗史。
3.3.2临床有门脉高压症状、体征,或有侏儒或结肠肉芽肿表现。
3.3.3粪检找到虫卵或毛蚴,或直肠活检无治疗史者发现血吸虫卵,有治疗史者发现活卵或近期变性虫卵(详见附录A)。
3.3.4血清学诊断阳性,标准参见3.2.4.
疑似病例:
具备3.3.1与3.3.2.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加3.3.3.
临床诊断:
疑似病例加3.3.4.
4处理
4.1化疗
4.1.1个体化疗
详见附录C.
4.1.1.1急性血吸虫病一般用吡喹酮总剂量120mg/kg(儿童140mg/kg)的6天疗法。
4.1.1.2慢性血吸虫病一般用吡喹酮40mg/kg一次顿服或1日2次分服。
4.1.1.3晚期血吸虫病一般可用吡喹酮总剂量60mg/kg,于1至2日内分3~6次服。
4.1.2群体化疗
4.1.2.1通过粪检抽样调查,以行政村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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