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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辅导材料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辅导材料
(一)
采芹财税2011-03-0300: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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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到2011年5月31日结束。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六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确政策问题
第二部分:
变动事项
第三部分;减免税备案
第四部分:
申报表变化
第五部分:
总分机构
第六部分:
需要出具中介审计报告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确政策问题
1,财产转让所得及股权投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2,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3,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
除上述以外的事项,应以能够证明其经济事项真实发生的凭据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如:
法院判决书、合同、协议、签收单据等。
6,基金红利再投资问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7、企业自查弥补亏损问题
企业自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针对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的自查
8、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采掘业、供暖供水、房地产经纪等,在核定征收时属于那类行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享受免税收入政策,其他优惠政策不能享受(不能享受小型微利)。
上述三个行业按其他行业核定。
其中:
房地产经纪要了解是否买卖房屋,若为纯中介业务可以核定。
9、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仍可以做纳税调减?
应付福利费开支范围(国税函[2009]3号)里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此两项可在管理费用里列支,在税前扣除。
10、企业因资金困难,已列做费用的房租、利息支出没有实际支付,可否扣除?
合理的工资薪金中的实际发放原则,是不是实际支付?
对于拖欠工资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实际发生为判定标准,无论是否支付,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
区别于预提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对于拖欠工资,未实际发放的不得税前扣除。
11、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分具体情况: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
1;
其他企业,为2:
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文号是(国税函[2009]777号)
12、企业自身没有机动车辆,但为了满足经营需要,与本单位职工个人签订租车合同,由单位职工将其拥有的车辆出租给单位使用,双方所签租车合同中分为无租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情况,企业定期为职工个人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上述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签定了租赁合同,车辆租金可以凭合法凭据税前扣除;在租赁期间,属于车辆使用所孳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扣除。
1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是否只适用于2008年以后的损失审批,2008年以前的是否应按总局13号令办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中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只适用于2008年(含)以后的企业资产损失审批,2008年(不含)以前的企业资产损失按总局13号令执行。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借款不行)
14、享受减免营业税计提后未缴纳的如何处理
享受减免营业税计提后未缴纳的不能扣除,缴纳后退返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1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确认计税成本,税务机关可否进行调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未按规定结算的计税成本。
16、商标权发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因此商标权属于无形资产,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88号和财税【2009】57号文件中未将无形资产列入资产或资产损失的范围,也未明确申报无形资产损失的应提供何种证据。
因此对无形资产损失暂不予受理审批。
17、企业内退人员工资能否计入工资总额税前扣除
依据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消费后返券是否属于商业折扣行为
国税函【2008】875号,返券不应作为本次消费的商业折扣,可在下次消费时作为扣减依据,即在下次消费时可作为商业折扣
19、出差就餐费用问题
凭发票报销,付款方为企业的计入业务招待费,付款方为个人的不能作为扣除依据。
如为误餐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
20、企业为员工报销通讯费、汽油费、物业费如何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京地税企[2009]30号,职工福利费不包括上述费用,因此不能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如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按工资总额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21、企业租房用于本企业无房职工做集体宿舍使用的支出如何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
22、企业发生、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如何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
23、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发放给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是否在基数内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包括在核定的工资限额内的可扣除,超过部分均不得扣除
24、企业2008年后分配累计未分配利润是否免税
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后,依据财税【2009】265号,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但必须事后备案
第二部分:
变动事项
1、由于减免税备案管理系统是新开发,采用纳税人网上提出申请,在税务所接到纸质材料后与网上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备案后打印备案文书,纳税人网上提出申请,一旦网上审核通过后,备案信息将无法进行前台修改。
所以纳税人要认真填写。
(在纳税申报中的网上备案系统)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备案的时限务必要在汇算清缴截止期前进行,由于减免税备案管理系统届时将给予屏蔽,且无法上门进行备案,也就是说预期将无法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
去年后补备案肯定是不行了。
3、纳税人客户端程序更新,纳税人可通过我局官方网页或核心系统提供的下载连接下载安装最新的客户端升级包。
或覆盖安装最新版本客户端软件。
否则会造成由于申报表表样或申报表数据审核公式不一致而导致的无法提交数据的错误。
客户端程序的最新版本为V1.2.1版。
4、上年度资产损失受理截止日期到今年2月15日,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企业申请可直接到税政一科办理,也可以由税务所转交。
5、纳税人填写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对没有调整的事项也要据实填写,如职工工资、福利、业务招待费等,去年申报有相当部分的企业没填报。
(汇算结束后要比对)
5、2010年度重点户汇算清缴分析于6月10日前报,要对收入情况进行分析,注重对特殊因素的分析,如企业税款突增突减的变化分析。
(在1、4、7、10月份过后15日内报季度分析)
第三部分;减免税备案
1,减免税文件:
京地税企[2010]39号文件
国税函[2009]255号
2,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3,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网上提请备案后,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就此减免要单独列出)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单位元)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4%(销售收入5000万元-20000万元)、6%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研发人员、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10%、30%)]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十六)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十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十八)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二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其他须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注意: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新办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减免所得税额的减免税项目,在经过有关部门认定、首次取得证书后,可持相关证书或有关部门下发符合条件企业名单的文件及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季度预缴减免税备案手续,按规定填写《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
完成减免税备案工作后,企业可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有关年度备案事项仍按京地税企〔2010〕39号相关规定办理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
对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和该减免税项目备案资料。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可依照《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进行处理。
?
(一)小型微利企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28行)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今年汇算工作顺利开展,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口径前,暂按如下口径填写
?
?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在年度申报时,对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其他”;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的税率差计算的减免税额,填报在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投资合同,协议,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五)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暂不征
(六)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暂不征
(七)其他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优惠。
事前、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和该减免税项目备案资料。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事前、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可依照《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进行处理。
跨年度享受长期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需一年一备案。
非营利组织税收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财税【2009】123号)
二、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财税【2009】122号)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合格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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