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专题问答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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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专题问答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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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专题问答汇总
第5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1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工伤保险是自己交还是单位交?
工伤保险由单位交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职工在借调期间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承包经营的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其工伤保险应该怎么办?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6企业破产了,工伤保险还能享受吗?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7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是否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经认定为工伤的,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都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但是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8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大内的劳动者,遭受工伤如何处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12条的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该规定同时规定了上述人员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亲属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标准,并且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受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限制,不得高于该工资。
具体计算标准为:
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其计算公式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例如:
赵某某为某石油化工厂职工,长期在化工一线工作,因油罐发生爆炸遭遇不幸,他的妻子王某在他出事前不久遭遇车祸,造成双腿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虽然年龄不足55周岁,但仍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赵某某生前为化工厂技师,工资为2000元/月。
这样,王某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2000元/月×40%=800元/月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其计算公式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
例如:
王某某为某重型机械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遭遇不幸,剩下妻子李某一个人带着14岁的儿子,此时妻子年龄为40岁,并且有工作,家中还有老父亲,年迈体衰已丧失劳动能力,王某某有一个弟弟30岁,有固定职业,与王某某共同供养父亲。
按照规定,李某无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儿子未满十八周岁,可以申请,虽然老父亲已丧失劳动能力,但王某某有弟弟满十八周岁,且有扶养能力,因此也不具有申请资格。
这样,王某某的亲属中只有儿子一个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王某某生前的工资为1000元/月,其儿子所可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1000元/月×30%=300元/月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其计算公式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50%
例如:
牛某某为某建筑公司的老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死亡,其膝下无子女,也无兄弟姐妹,老伴已满55周岁,完全靠牛某某的收入维持生活,牛某某死后,老伴成了孤寡老人,牛某某生前的工资为800元/月,按照规定,她每月可以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800元/月×50%=400元/月
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其计算公式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40%
例如:
林某某为某钢铁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遭遇不幸,家中有一老母亲,已有70岁,林某某已离异,无子女,且无兄弟姐妹,其老母亦无兄弟姐妹,这样老母成了孤寡老人,林某某生前的工资为1200元/月。
这样,老母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1200元/月×40%=480元/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例如:
姚某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不幸死亡,其亲属中有资格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
妻子、儿子、、妹妹、弟弟,按照法定的计算标准,上述亲属每月可获得的抚恤金之和为姚某某工资×130%,这就超过了姚某某的工资,这样,上述亲属每月总共可获的抚恤金只能相当于姚某某的工资,多出的部分不予计算。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如果供养亲属抚恤金被进行了调整,其计算就应适用调整后的标准。
10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第1款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意见
黔劳社厅发[2005]6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因工伤残和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适用范围和时间
适用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企业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我省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待遇低于本次调整标准的,按本意见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现有待遇高于本次调整标准的不作调整。
2004年1月1日后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4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标准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时间:
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经费渠道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且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
(一)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以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为计发基数,一级为基数的90%、二级为基数的85%、三级为基数的80%、四级为基数的75%.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配偶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其他亲属按30%计发。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护理)按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级护理)按30%计发。
四、本《意见》适用于此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作。
11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的亲属条件
供养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亲属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抚恤金标准
配偶:
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
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12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工亡人员的符合规定的供养亲属,工亡人员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2、已在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档案的1-4级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的符合规定的供养亲属,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办理程序
1、工亡认定书下达后,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结论后,已在单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已在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档案的1-4级工伤人员(含老工伤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所需资料
1、《成都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亡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
3、因工死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土葬区证明并由当地政府机构派出所签章);
4、供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用人单位出具的供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政府机构和派出所出具的居住和生存证明、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老工伤人员提供
1、《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提供《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
4、初次享受抚恤金的计发相关依据、近一年发放抚恤金的证明材料、符合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单位出具供养人员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材料;
5、供养人员身份证、户口;
6、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生存证明;
7、属子女的应出具学校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承办部门
市医保局工伤生育处
131-4级老工伤人员门诊医疗待遇的申领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已确认并资料进机的1-4级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办理程序
1-4级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门诊治疗时凭《市老工伤人员旧伤(职业病)复发门诊医疗审批表》(一式三联)到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填写治疗项目→单位同意签章→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每三月审批一次)→审批同意后在医院就医→三月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所需资料
1、《市老工伤人员旧伤(职业病)复发门诊医疗审批表》(一式三联);
2、《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复印件;
3、《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专用病历、病情证明件、复式处方、医疗结算收据原件
承办部门
市医保局工伤生育处
14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津贴、工伤护理费)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或护理依赖程度为A、B、C三级,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已确认纳入统筹管理的在原单位享受工伤津贴、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办理程序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结论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所需资料
1、《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或《成都市企业职工伤保险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成都市企业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老工伤人员提供:
1、《成都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成都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伤残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3、《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
4、《成都市企业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
5、《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
6、单位计发护理费的相关依据及近期发放护理费的证明材料;
7、单位计发伤残津贴的相关依据及近期发放伤残津贴的证明材料;
8、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承办部门
市医保局工伤生育处
15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在医保经办机构已有工伤档案的工伤人员(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办理程序
工伤职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职工需配置(维修)辅助器具书面报告→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通知用人单位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出配置方案→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辅助器具配置方案和配置费用→配置完成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拨付费用
所需资料
用人单位填写的工伤职工需配置(维修)辅助器具书面报告、工伤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部门
市医保局工伤生育处
16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申办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4.工伤人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5.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6.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对于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2)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
(3)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本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注:
工伤人员或被委托人应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办理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17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申办条件
1.工伤人员需经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工伤复发;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仍在原单位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凡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工伤复发的,需携带《工伤复发确认书》;
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4.工伤人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对于伤情变化经鉴定改变结论的,需携带改变结论的《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以及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1)对于工伤复发伤情变化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2)对于委托他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本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18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申办条件
1.因工死亡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因工死亡人员事故发生月本人已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待遇享受人本人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4.对于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需携带下列材料:
(1)与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2)由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目前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的证明;
(3)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纳入工伤保险的老工伤工亡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为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另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需携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5)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另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
(2)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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