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法规与案例分析》课程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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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法规与案例分析》课程教案
《旅游法规与案例分析》课程教案
第七章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2课时)
教学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边境旅游;熟悉出入境的有效证件和外国人入出境的检查制度;理解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义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以及外国人入出我国国境、居留、旅行必须遵循的原则;掌握中国公民出境的限制、外国人入境的限制以及外国人居留、住宿的管理规定。
教学重点
1、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各项制度
2、外国人入出境的限制及居留、住宿的有关规定
3、一关四检
教学难点
外国人入出境的限制及居留、住宿的有关规定
教学方法教学手段
讲授法
辅助案例教学法
多媒体辅助教学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每个国家都制定了关于外国人、本国公民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国家主权和安全,同时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1985年11月2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并且,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为了适应全球化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我国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讲授新课
第七章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概述P14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公民出入境活动日渐频繁,规模稳步扩大。
为了管理、规范中国公民出入境活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由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86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由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由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联合发布,1994年7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由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联合发布。
为加强对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出国旅游,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1997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入世规则,维护中国旅游业的形象,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是规范我国旅游者出入境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及申请的办理P145
1、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
护照是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本国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使用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以便持证人及时取得外国主管当局和本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协助和保护。
护照载有“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字样,由公民所在国的外交或公安机关颁发。
护照一般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
外交护照:
发给政府高级官员、外交和领事官员、负有特殊外交使命的人员和政府代表团成员等。
持有外交护照者在外国享受外交礼遇。
公务护照:
发给政府一般官员、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因公派往国外执行文化、经济等任务的人员。
普通护照:
发给出国的一般公民、国外侨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
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取消延期。
【2】、签证
签证是一国外交、领事或公安机关或由上述机关授权的其他机关,根据外国人要求入境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在其所持证件(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盖印,表示准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过境的手续。
中国公民凭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入境,无须办理签证。
但作为允许旅游者前往一个国家或中途经过或停留的证件,中国旅游者在经批准出境获得护照后,应申办所要前往国的签证。
出国旅游应向目的地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申请。
若没有使、领馆,也没有其他使馆代办业务的,则需到办理该国签证机关的国家办理。
出国旅游要提前办理签证;办理好签证要特别注意有效期和停留期;需延长的应向有关单位办理申请延长手续。
【3】、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的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主要证件。
旅行证分为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由持证人保存、使用。
如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加注旅行证的记载事项,应提交变更材料、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说明材料向颁证机关提出申请。
【4】、出入境通行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
持该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
注明是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2、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的办理
因公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因私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和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中短期回国探亲、访友、投资、经商、旅游的,凭有效护照、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入境。
要求回国定居的,在入境前应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行登记。
三、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权利义务及其限制P147
1、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权利义务
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也受前往国法律的保护。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为发展旅游业,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最关心的安全、服务质量、发生意外事故得到法律保障等问题通过立法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签订双边和多边协定规定外国旅游者应受到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法律保护,并给予若干优惠,中国旅游者理应得到相关外国法律的保护。
中国旅游者持护照出入境无需办理签证;公安机关对于中国旅游者出境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申请人有权查询规定时间内没有审批结果的原因,受理部门应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法律规定,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应作出处理和答复;旅游者本人保存和使用其护照,非经法定事由和特定机关,不受吊销、收缴和扣押;旅游者有义务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应申办有效证件及出境登记卡,并妥善保管护照等证件;在指定口岸或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入境,应向边检站出示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出入境登记卡,接受“一关四检”的检查及各种检查,遵守中国及前往国国家法律,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中国旅游者出境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国务院有关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法律责任
中国公民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国公民包括旅游者非法出境、入境的;【2】、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阅读】
民事案件未了不能出境旅游
某单位20名职工与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参加“新、马、泰10日游”的旅游合同,出团日期定为2000年2月16日。
可是在临出国前的前三天,旅行社打来电话通知其中的王某,说他的出境申请未被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原因是王某与妻子的离婚手续还没有正式办清。
王某本来想借出国机会散散心,结果却未能如愿。
当地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批准王某的出境申请?
【案例分析】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规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3]、被判刑正在服刑的。
[4]、正在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本案例中,王某因正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属于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情形,所以当地公安机关不能批准其出境。
四、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P148
2001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日起施实,《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对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具体规定。
1、国家开办出国旅游的方针:
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发展
出国旅游-----又叫出境旅游。
指我国公民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形式的出境证件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旅行游览活动。
出国旅游又称为出境旅游,是指持护照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包括边境游、港澳游和出国游。
我国对出境旅游的总方针是“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发展”。
2、出国旅游管理的几项制度
【1】、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
由于我国对出国旅游实行适度发展政策,所以在出国旅游的人数上实行总量控制。
具体表现为:
A、人数总量控制。
B、出国旅游程序上实行总量控制。
C、兑换外汇上实行总量控制。
【2】、组团社审批制度
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经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只有经国家旅游局审查批准的国际旅行社才能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
哪些国际旅行社具备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呢?
A、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一年。
B、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C、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具备这三方面条件的国际旅行社可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国家旅游局批准。
【3】、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规定
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出国旅游目的地----指经我国政府批准,许可旅行社组织我国公民前往旅行游览的国家或地区。
作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应当具备以下5个条件:
P149
【1】、是我国的客源国。
【2】、政治上对我国友好。
【3】、旅游资源有吸引力,具备适合我国旅游者的接待服务设施。
【4】、对我国旅游者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没有歧视性、限制性、报复性等政策。
【5】、旅游者有安全保障,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
【4】、以团队方式开展出国旅游制度
我国出国旅游是以团队形式进行,每团派遣领队,并在制定的口岸出入境。
3人以上的旅游团。
3、组团社公安机关的职责及法律责任
【1】、组团社的职责
第一、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并填与“名单表”。
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
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第二、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第三、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案例阅读】
16人以下团队是否可以不安排领队?
2007年,王先生夫妻二人参加某国际旅行社“新马五日游”活动,旅行社派出领队将其送到飞机场,表示因飞机票紧张另有6名游客不能成行,而领队本人也不再随团出行,并在11名游客中安排一游客作为临时领队。
当游客乘飞机抵达新加坡机场时,因为“领队”不明情况,在入境过程中花费了很多时间,耽误了当晚圣陶沙喷泉灯光表演活动,而这项活动恰恰是新加坡活动的重头戏。
新马游出入两国海关共有六次,由于名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海关怀疑该团有人出走,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搞清事实,这样导游不得不压缩活动时间,游客的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由于没有领队与当地导游沟通,该团队未能与新加坡、马来西亚的导游处理好关系,导游和司机的服务质量由此大打折扣。
回国后,王先生夫妻向旅行社投诉,认为由于旅行社没有安排领队,使他们的旅游行程大大改变,权益受损,要求赔偿损失。
而旅行社却辩称16人以下团队按照行业惯例可以不安排领队,游客的损失与他们无关。
【分析与提示】
该案例中旅行社的辩称并不成立,旅行社依法应当给予王先生夫妻一定的赔偿,并且该旅行社还应当受到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领队证。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带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因此,为出国旅游团安排专职领队是出国游组团社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该旅行社没有为旅游团安排专职领队,而让一名游客充当领队角色,明显违反了以上规定。
并且由于旅行社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造成随后的行程中游客的利益多次受损,理应予以赔偿。
那么16人以下的团队按照行业惯例可以不安排领队的说法是否成立呢?
应当说也不成立。
首先从以上规定我们已得知,为出国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是组团社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项规定中并没有对旅游团队人数至少在16人以上的要求。
其次行业惯例的存在尽管有其合理性,并且有时也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必要补充,对行业确实也有约定俗成的约束,但是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
一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二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如果按照“16人以下可以不派领队”的行业惯例来解决问题,很显然对旅游者是不公平的,并不存在这一“行业惯例”。
根据以上分析,旅行社应当向王某夫妇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旅行社还应当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因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
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时,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可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第四、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旅游团队可以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按照该国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免签证。
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第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六、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第七、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八、组团社委托境外接待社应签订书面合同。
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案例阅读】
出国游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境外接待社
2007年9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太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
同年10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
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
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旅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导游的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
该旅游团回国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并赔偿损失。
经查发现该旅游团投诉情况属实。
但该国际旅行社辩称:
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与提示】
本案中该国际旅行社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
“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接待社导游的疏忽致使旅游团被扣留,游客不但未能完成全部旅游活动,而且人身权严重受损。
尽管直接责任在境外接待社,但根据以上规定,该国际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应当对游客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在赔偿后,该国际旅行社有权向境外接待社追偿。
该国际旅行社急于做业务,对境外接待社没有慎重地选择,既违反了规定,又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
“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在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从案情来看,该国际旅行社并没有和境外接待社签订合同,这种不规范的做法既容易引起纠纷,又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应该受到处罚。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
该行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应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者,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则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该国际旅行社应当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
第九、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案例阅读】
出境游中处处违规,组团社既要退赔还要受罚
2007年6月,A旅行社组织40多位中学生和支部书记赴泰国游览,当时双方口头约定:
该团在泰国可以参加一些自费旅游活动,如“人妖表演”、“泰国按摩”等,这些费用由游客自理,但不能观看黄色下流的节目。
遗憾的是在游客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前发A旅行社又将该团转“卖”给B旅行社,B旅行社于是派出王小姐为该团领队。
到达泰国后,在王小姐和泰国导游的欺骗恐吓下,游客每人交了1500元人民币作为自费活动的费用。
在观看“气功表演”时,该旅游团的团员看到不堪入目的内容就集体愤然退场,并向王小姐和泰国导游提出抗议,要求退回票款。
该团回国后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查发现:
王小姐根本没有领队证,泰国的接待社也没有营业执照。
B旅行社还辩称:
该团观看“气功表演”是游客自愿的,旅行社不负任何责任。
【分析与提示】
该案例中B旅行社的辩称是完全错误的,表现在三个方面:
1、作为出境旅游团队,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
组团社应当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并取得领队证后才能带团出境,在带团时领队应当佩戴领队证。
B旅行社派出来的王小姐没有领队证,所以根本就不具备带团资格。
2、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
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本案例中泰国的接待社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更谈不上“信誉良好”了,所以B旅行社是一错再错。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还规定:
组团社及其领队要按照约定安排旅游活动,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B旅行社派出的领队无视这一规定,用欺骗和恐吓方式强迫游客参加自费活动,涉足黄色低级下流的场所遭到游客愤然退场并要求退款,所以游客的要求于情、于理、于法都说得过去,B旅行社理应退款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本案例中还涉及到一个法律规定是:
转包旅游团队必须经过当事人即游客的认可后方可成行。
在这里A旅行社擅自将该出境旅游团队转“卖”给B旅行社,由此造成双方事前的口头约定成为一纸空文。
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A旅行社已构成违约。
由于这一违约在先,所以对事后B旅行社的一连串违规做法,A旅行社负有赔偿的责任,然后再向B旅行社追偿。
第十、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十一、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二、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补充:
旅游者的职责】
【1】、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2】、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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