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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毕业设计
本科生毕业论文
(2012级)
法政学院
题目: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
我谨在此承诺:
本人所写的毕业设计(论文)《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引用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后果由本人承担。
目录
一、引言…………………………………………………………………………………………
(1)
二、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征…………………………………………………………………
(1)
(一)什么是虚拟财产…………………………………………………………………………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对虚拟财产特征的规定…………………
(1)
三、关于虚拟财产的继承的若干问题………………………………………………………
(2)
(一)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出现……………………………………………………………
(2)
(二)虚拟财产继承的若干问题……………………………………………………………(3)
四、关于继承虚拟产问题的解决方案………………………………………………………(3)
(一)虚拟财产的主体………………………………………………………………………(3)
(二)虚拟财产可继承的依据………………………………………………………………(5)
(三)如何继承虚拟财产……………………………………………………………………(6)
1.可继承的虚拟财产的范围…………………………………………………………………(6)
2.传统遗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7)
3.虚拟财产分割应注意的问题………………………………………………………………(8)
五、国外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8)
六、结语………………………………………………………………………………………(9)
参考文献………………………………………………………………………………………(10)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网络在代社会的普及,许多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也相继出现。
本文所讨论的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虚拟财产,又称网络虚拟财产,通常是指网络上,人们投入时间金钱所形成的虚拟产品,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流通性质和交换价值,例如,Q币,QQ农场,网店等等。
本文将主要就虚拟财产的继承提出三个问题,虚拟财产主体是谁,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虚拟财产如何继承,然后就三个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
虚拟财产;分割;范围
Abstract:
Withthepopularityofthenetworkinmodernsociety,manynetwork-relatedlegalissueshaveemerged.Virtualproperty,inheritanceissuesdiscussedinthisarticleisoneofthem.Virtualproperty,alsoknownasvirtualproperty,usuallyreferstothenetwork,peopleinvestedtimeandmoneytotheformationofvirtualproducts,virtualpropertyofthesenetworkswiththeflowofnatureandtheexchangevalue,forexample,Qcoins,QQfarm,shop,andsoon.Thisarticlefocusesonvirtualpropertyinheritedthreequestions,whoisthemainbodyofthevirtualproperty,virtualpropertycanbeinherited,andhowthesuccessionofvirtualproperty,thentosuggestaresolutiononthreeissues.
KeyWords:
Virtualproperty;split;range
一、前言
随着网络在代社会的普及,许多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也相继出现。
本文所讨论的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虚拟财产,又称网络虚拟财产,通常是指网络上,人们投入时间金钱所形成的虚拟产品,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流通性质和交换价值,例如,Q币,QQ农场,网店等等。
本文将就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范围以及分割方法进行论述。
二、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征
(一)什么是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又称网络虚拟财产,通常是指网络上,人们投入时间金钱所形成的虚拟产品,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流通性质和交换价值,例如,Q币,QQ农场,网店等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对虚拟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是在2011年10月份起草的一份法案,在此之前中国的虚拟财产基本上都是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条例来处理的。
这个草案共有六章二十六条法规,包括总则、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和确定、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和义务与虚拟财产丧失中的责任。
本法就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很好地从各方面加强了我国虚拟财产方面的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的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网络虚拟空间里的虚拟财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游戏账号等级;
(二)虚拟金币;(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四)虚拟动植物;(五)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虚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的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虚拟财产的特征:
(一)客观非物质性。
虚拟财产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具有虚拟性,即客观非物质性。
(二)可交易性。
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三)有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四)时空的有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即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
(五)有限的数量性。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等虚拟财产都是开发商编写的程序,它们的数量有限。
(六)唯一性。
网络游戏中的每一个ID、装备都是唯一的。
”
我国这些虚拟财产已经在社会中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这些虚拟财产依托于千千万万的网络平台而存在,一旦离开了这些网络平台,它们便失去了所有的价值。
在这些网络平台上,用户通过注册取得了账号,通过自己时间金钱的投入积累了自己的虚拟财富。
在用户注册时,用户通过一些条款与有这些平台的拥有者达成了协议,这些条款中往往规定了用户在这些平台上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用户的有生之年里,在这些平台上所积累的财富或其他虚拟物品可以得到比较好的保护。
三、关于虚拟财产的继承的若干问题
(一)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出现
但如果用户过世之后呢?
这些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其他人所继承呢?
这些问题,在用户与平台拥有者之间所订立的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比如一个曾经发生在美国的案例,就反应出了这个问题。
一名在伊拉克战死的美国大兵的家属向雅虎所要大兵的雅虎账号和密码。
但雅虎与用户所订立的条款中包括了这么一条“无论用户活着还是已经死亡,其密码都将被永久保密。
”所以这个大兵的家属并没有直接从雅虎的拥有者哪里取得密码。
于是这些家属将雅虎告上了法庭。
经过一番审理,法官最终做出了如下判决:
雅虎可以不用将密码交给大兵的家属,但必须将大兵这个账号中的资料刻录在CD中交给其家属。
这个判决可以说是折中的,应为毕竟这里所处理的虚拟遗产只是一个雅虎账号里的资料,可以通过这种折中的办法达到照顾双方利益的目的。
但如果处理的如果是一家网店的继承案件呢?
那么这种折中的办法恐怕就行不通了。
要继承一家网店就必须取得该网店的登录密码。
如果平台的拥有者以类似的条款拒绝用户的继承人,从而使一家网店从事实被上废弃,那么这将造成巨大的社会浪费。
因为,一家网店所拥有的并不仅仅是出售货物的便利,它还拥有了网络上的信誉等级和在消费者中所形成的口碑。
这些信誉和口碑需要店主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有些网络店铺甚至可以说是店主的毕生心血。
如果类似于这些店铺的虚拟财产在用户去世后得不到良好的处理,将对社会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
所以在这个网络越来越普及的时代,虚拟财产是否能够合理地被使用者的继承人所继承这个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虚拟财产继承的若干问题
虚拟财产的继承牵涉到很多问题,本文将主要三个,虚拟财产的主体,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虚拟财产如何继承。
首先,应确定虚拟财产的主体是谁,因为这个问题是解决其他两个问题的前提,解决了这个问题才可以讨论有关虚拟财产的继承,否则无从谈起。
接着再讨论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这个问题是虚拟财产如何继承的前提,只有在虚拟财产可以继承的条件下,谈虚拟财产如何继承才有意义。
四、关于继承虚拟财产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虚拟财产的主体
网络虚拟财产是可继承的,但还有一个问题牵涉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那就是网络虚拟财产由谁来继承呢?
是由拥有虚拟财产的用户指定的继承人和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还是说由虚拟财产所在的平台网络运营商?
如果是由网络虚拟财产所在平台的网络运营商所继承,那么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也就失去了实质意义。
这实质上就牵涉到网络虚拟财产归谁所有,是网络虚拟财产的用户还是其所在软件平台的网络运营商?
如果是网络虚拟财产的用户所有,那就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由其用户像处置其其他遗产一样处置。
那么网络虚拟财产归谁所有呢?
关于这个问题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归其用户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归其所在软件平台的网络运营商所有。
如果就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来说,显然第一种观点会合理很多。
第一,从劳有所得的角度来讲,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归网络虚拟软件平台用户所有。
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劳动,而在网络虚拟软件平台上,这些大量劳动和时间的投入都是由网络虚拟软件平台用户投入的,例如一个网络电脑游戏的账户,一个玩家可能需要投入几年的时间,而且要日以继夜地坐在电脑前不停地玩,相比较这些网络虚拟软件平台用户,网络虚拟平台的经营者只是起到了管理作用,并无直接对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作出贡献,所以就投入的劳动量和时间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归网络虚拟平台的用户所有。
第二,从购买者与出售者的角度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归网络虚拟软件平台用户所有。
在一些网络虚拟平台上,网络虚拟软件平台用户是通过付费的方式取得某些网络虚拟财产的。
比如,在某些网络游戏中,玩家要通过购买点卡来获得游戏时间,再利用这些时间来创造网络虚拟财富,或者玩家直接付钱给游戏运营商来取得网络虚拟财富,如武器装备或者药剂之类。
从购方买者与出售者的角度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虚拟平台的经营者出售给网络虚拟平台的用户时,其所有权就转给了网络虚拟平台的用户。
所以从购买者和出售者的角度来讲,网络虚拟财产应归网络虚拟平台的用户所有。
第三,从网络虚拟平台的用户和网络虚拟平台的运营商双方的利益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归网络虚拟软件平台用户所有,如果网络虚拟财产归网络虚拟平台的用户所有就会双方获利,而如果网络虚拟财产归网络虚拟平台的运营商来说就会双方失利,其中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
一个网络虚拟平台的运营在前期需要运营商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这些代价的回报需要在虚拟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取得,主要来自于网络虚拟平台的用户,如果虚拟网络平台运行得不好,盈利出现负增长,那么网络运营商不会让这个虚拟平台持续亏本,一定会关闭亏本的网络虚拟平台。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虚拟平台的运营商之所以不愿意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网络虚拟平台的用户所有,是担心如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了网络虚拟平台的用户所有会在其关闭网络虚拟平台时对网络虚拟平台的用户造成侵权,造成其要做出赔偿。
然而,网络虚拟平台的运营商的做法会大大消弱很大一部分以操作网络虚拟平台账户谋生的用户,那么就会使网络虚拟平台的运营状况下落,从而反过来又损害了网络虚拟平台运营商自己的利益。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其实有一个方法会比较简单地解决这个难题。
那就是在网络虚拟平台的运营商和网络虚拟平台的用户之间达成协议,规定了在特定几种状况下,网络虚拟平台运营商关闭了网络虚拟平台,网络虚拟平台的运营商不会对网络虚拟平台的用户造成侵权,当然这几种状况不应该包括网络虚拟就会调动平台运营商恶意关闭网络虚拟平台的情况,这样一来很大一部分以操作网络虚拟平台账户谋生的用户,对网络虚拟平台的用户和网络虚拟平台的运营商双方来说都会获利。
第四,从我国立法的趋势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归网络虚拟软件平台用户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
“虚拟财产的主体为游戏玩家。
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可以通过个人的劳动,虚拟财物、经验值等获得。
玩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还伴随着大量购买游戏装备的费用;另一种就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或者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商场以及私下交易中获得。
(一)虚拟财产的占有权是玩家与运营商的合意。
虚拟财产在服务器上的数据显示在存储空间,是运营商的合法占有,但运营商也只是代玩家保管这些数据,并没有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
运营商“保管不慎”则为违约;运营商自主处分,则为侵权。
违约或侵权要处200--8000元赔偿金,情节严重者,可酌情增加,但最多不超过10000元。
(二)虚拟财产的使用权掌握在玩家手中。
在虚拟架构的世界中,玩家有权使用虚拟财产继续练级或交易买卖,使用权掌握在玩家手中。
(三)虚拟财产的收益权归玩家所有。
(四)虚拟财产的处分权归玩家所有。
在虚拟社会中,玩家处分其财产,有权以卖或赠的方式处分其在虚拟世界中的财产,虚拟财产的处分权人为玩家。
”这表明我国的立法者也站在网络虚拟平台的用户这一方,坚持维护他们的利益。
从以上种种理由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归网络虚拟平台的用户所有才会比较合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虚拟财产可继承的依据
然而,尽管对这个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论,但大部分人对此还是抱肯定态度的,即认为虚拟财产应该作为遗产被继承。
从法条上看,这种观点的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继承法》的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网络虚拟财产可继承抱肯定态度的人认为在这个法条中,遗产的范围中的第七种“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即包括了网络虚拟财产,只要人们通过合法手段所积累的法律所不禁止的虚拟财产就是符合《继承法》的遗产概念,就是可以被继承的。
当然,这种观点并未成为司法解释。
从法理上看,我国的《继承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所以《继承法》中的遗产要符合民法中对权利客体即物的要求。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通说认为,民法中的物还可以分为有体物和无物体。
那么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算作民法中的物吗?
第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确确存在于人体之外,它们依附于网络软件平台而存在。
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以个人尊严为基本原理的近代法思想,不允许对生存的人的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具有排他性或全面性的支配权,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
所以网络虚拟财产符合民法上物的这个概念。
第二,民法上的物要能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
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网络虚拟财产是人们依靠网络软件平台所创造出来的,既包括有娱乐性质的虚拟物品,例如QQ农场,QQ超市,人人花园等等,也包括盈利性质的虚拟物品,例如淘宝商店、天猫商城和Q币等等。
这些网络虚拟财产既能满足人的物质需要,也能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符合民法上物满足人的需要这个特征。
第三,民法上的物要能为人所支配。
网络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软件平台,用户只要在这些网络软件平台上注册过就可以根据注册时与平台拥有者所订立的条款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这些网络虚拟财产所有的支配权则是平台拥有者和用户共同分享。
第四,物必须具有稀缺性是指,物必须不是无限无条件地能为任何人所获取。
不同的网络虚拟财产是不同的网络软件平台拥有者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所开发出来的,并不是无限无条件地供给任何人的,人们必须依据一定条件注册成为用户,甚至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才能积累起这些网络虚拟财产。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是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是可以成为民法的权利客体。
但成为民法权利客体,是否就一定可以成为《继承法》中的遗产呢?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人格权的“信誉”是不可以作为遗产为人所继承的。
这样一来,许多人就认为诸如淘宝店所积累的信誉似乎就不能为他人所继承了。
可众所周知,对一家网店而言,信誉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信誉无法被继承,那么继承网店便无多大实质性意义。
但不难发现,网店的信誉多是放在店铺的店标旁边,顾客一点进网络店铺便可以看见,这就好比实体店所获得的奖状一样挂在店门口供人参观,这种信誉应该是可以继承的,它并不是一种人格权中的信誉。
所以总的来说,虚拟财产是可以作为财产来继承的。
(三)如何继承虚拟财产
1.可继承的虚拟财产的范围
如上文所述,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是民法的权利客体,也可以作为遗产为他人所继承,但是现在网络虚拟物品种类繁多,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其种类呈现日益增加的趋势,是否所有这些网络物品都可以作为遗产为他人所继承呢?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的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中:
“
(二)可交易性。
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三)有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这两个小款我们可以得出虚拟财产必须具有可交易性和价值性。
在网络虚拟的世界里,有许多物品是不具有可交易性和价值性,例如QQ聊天记录之类的,网络单机小游戏中玩家所获得的物品,这些网络物品可以排除在可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之外。
这些网络虚拟物品必须是被法律所不禁止的,是人们通过合法的途径所取得的。
在网络如此发达的当代社会里,网络犯罪已经是屡见不鲜了。
出现了不少非法网站,也有不少犯罪分子通过电脑技术非法获取他人的虚拟财产。
像这种非法网站中的虚拟物品和这种犯罪分子通过电脑技术非法获取他人的虚拟财产自然不能纳入可继承的虚拟财产的范围。
从遗产的角度来讲,除去《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下的财产是不可以继承: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
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
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
3、国有资源使用权。
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是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都是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如果继承人要使用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5、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要从虚拟财产的特征和遗产的范围来限定。
2.传统遗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如上文所述,一定范围的虚拟财产是可以被他人所继承的。
但现实问题要复杂的多,继承人往往是有多个人的。
所以虚拟财产的继承还要涉及能如何继承的问题,财产该如何分割。
我国传统的遗产分割可以基本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在遗产分割的顺序上,实行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原则,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二,在遗产分割的基本精神上,体现互助团结、权利义务相一致和对未成年人或生活困难的继承人给予照顾的原则;第三,在遗产的继承上,贯彻充分发挥遗产实际效用原则,我国《继承法》第29条第1款规定: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至于分割的具体方法则是对原则的具体化。
第一,要确定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及在继承中的地位。
第二,遗产的继承应该尊重立遗嘱的人的意愿。
当然,有时候在遗嘱中,立遗嘱的人的意愿会会出现两种状况。
一种是立遗嘱的人他的意愿十分明细,这时候便比较简单,只要按照立遗嘱的人所写的一条一款去分割遗产就可以了。
另一种情况是,立遗嘱人只在遗嘱中写出了大概的意愿,并没有十分详细的规定。
这种情况下,遗产的继承人们可以自己协商解决财产的分割,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遗产的分割也可以适用共同共有的原则作为对上述遗产分割原则的补充。
即尊重共有人意愿原则;物尽其用原则,就是指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依法分割原则,从促进物尽其用和保护他人利益出发,法律要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作出必要的规范,分割共有财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四,有些财产不适宜分割,否则会损害其价值,造成社会浪费,这些不宜分割的财产,可以采用一种叫做“变价分割”的方法,即将不宜分割的财产先给予继承人中的一人,再由这个获得实物的继承人按继承人之间事先达成的协议用现金补偿其他继承人,即如我国《继承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3.虚拟财产分割应注意的问题
以上所述的是传统遗产分割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那么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是否可以遵循这些原则和方法呢?
应该来说,虚拟财产的继承是完全可以适用上文所述的传统遗产的继承原则和方法。
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分割有其自己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大部分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评估,在发生需要采取“变价分割”的情况下,虚拟财产的获得者往往需要这些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才能对其他继承人做出合适的补偿。
那么,虚拟财产该如何评估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的第三章就此问题专门写了一章作出了处理的方法,《虚拟财产保护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
“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由信息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协商制定。
”《虚拟财产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
“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要由独立于服务商与用户自发市场之外的专业机构来进行。
”《虚拟财产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
“虚拟财产的价值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它必须是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的。
”《虚拟财产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
“虚拟财产的价值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出来,玩家必须出示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明。
”这些条款为虚拟财产的评估指出了比较好的处理方法,财产的继承者们,可以根据这些条款来进行“变价分割”。
五、美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
在当代世界,网络已经普及普及到各个国家的各个角落里。
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也已经为广大国家的法学界所关注,无论在民法还是刑法上,一些国家都已经出台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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