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东成镇平地村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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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东成镇平地村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
儋州市东成镇平地村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
(讨论稿11-8.05)
为依法做好的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如期推进用地项目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土地管理办法》、《儋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等到有关规定,结合拆迁范围内被拆迁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
根据项目的建设计划,新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在征用约亩土地面积,其中计划第一期工程征用亩,涉及生产队村民的房屋拆迁,具体的拆迁范围见儋州市政府批复的第一期土地征收范围示意图。
二、拆迁村庄基本情况
海南中金成长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第一期工程土地征用范围内,涉及村民的房屋拆迁。
经政府工作人员对上述逐户调查确认,现有自然户共户,总人口数为人。
户村民中,人以上(含人)有户、人的有户、人的有户、人的有户、人的有户、人的有户、五保户户。
上述村民家庭户中,纯女户家庭户、已达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男性村民有人。
另外,长期居住在本村、非农户口人员有人、完全非农家庭共户。
经我局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的初步丈量,涉及拆迁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构筑物有水井、地坪、围墙、简易卫生间等。
房屋建筑面积数据为初步丈量结果,未经村民签名确认,实际数据以最终核查后确定的结果为准。
三、安置对象的界定
(一)户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庄,且有房屋登记在册并已确认的农业人口。
(二)户籍原在被征地村庄,但因上学(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军(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服刑劳教而临时迁出的,以及未就业的退伍军人均为安置对象。
(三)被征地经济组织成员中户口未登记的人员。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五)对未确认的安置人员或对本户安置人口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凭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或有效证件,符合安置对象
(一)条件,由当地镇政府确认后,可列为安置对象。
四、安置人口的确定
(一)截止拆迁公告公布之日,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挂空、挂靠户口除外)。
(二)凡属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中,由所在镇计生部门作处理后才准予确认为安置人口中。
(三)已经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或“纯女户”(两位或以下),给予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四)截止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已经嫁玉或入大赘、但户口没有迁入的,均可以认定为安置人口。
(五)截止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已经出嫁的人员,无论户口迁出与否,均不能列为安置人口。
(六)截止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已死亡的人员,不管是否销户,均不能列为安置人口。
(七)在拆迁公告发出的第二天后至安置对象确认工作结束前出生的人员,由所在镇计生部门证明后可确认为安置人口。
五、分户原则
(一)截止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家庭中有多个儿子,户口簿登记中已结婚但尚未分户的,可另行分户进行安置,但其中一个儿子必须随父母组户。
(二)截止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家庭中有多个儿子,已到法定婚龄但尚未结婚的,经所在村委会、镇政府核实后可给予分户,可以选择最小户型的楼房进行安置。
(三)家庭成员中,夫妻双方不得单独进行安置。
(四)独生子女无论结婚与否,都必须随父母组户,不得单独分户进行安置。
六、安置方式
本方案所述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定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化补偿,是指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并按规定对补拆除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或异地建房的安置方式。
(二)产权调换方式,是指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在选定的安置区按规定的户型建设连排低层楼房安置的方式。
1、安置房的建设成本为元/,被拆迁人享受人均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差价结算采取市政府、建设方与被拆迁人按比例支付房屋建设成本的原则,被拆迁人承担支付的房屋建设成本,不足部分由市政府与方承担。
2、安置房占地面积、楼高、户型实际建筑面积等各项规划指标以及建造成本价由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若房屋建成后的实际建筑面积与本方案所述的户型建筑面积有误差,则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差价。
3、安置用地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被拆迁人安置所得的土地、房屋均可办理相应的权属证书。
被拆迁户在5年时间内不得转让安置房地产,5年后转让需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及所应缴纳的税金。
七、过渡期限
村的拆迁采取“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
安置房的将会期限为一年,自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测算补偿费用中的临时过渡期限定为9个月,征收人对约定的过渡期进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安置问题。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若建设单位未能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日期交付安置房,则由拆迁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延期交房的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依照本方案货币化补偿安置中的过渡安置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后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如因建设需要,在安置房未建好之前需要搬迁的,市政府按上述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为被拆迁人迁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八、安置区选址及建设内容
(一)安置区选址
根据市政府关于的发展规划,现选址镇号地块共备作为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区建设用地。
具体位置见搬迁安置区示意图。
(二)安置区建设内容
1、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六通(即路、供水、电、排水、电讯、广播电视)。
2、安置房:
安置区共建设套约连排低层楼房、 套共的五层公寓楼。
低层楼房按二-三层进行规划、以下四种户型进行建设,即:
3人户建筑面积、4人户建筑面积、5人户建筑面积、6人户建筑面积均为,用于安置达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新分户被拆迁人、五保户。
安置楼房建筑面积的准确以最终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3、公共服务设施:
同步建设村委会综合楼三幢,建筑面积约,设置会办公室、文体活动室、卫生所等等,配备篮球场一个及其它相应的活动场所。
(三)商业物业
(1)为解决村被拆迁人员的自主创业问题,在新选定的一带同步建设套商铺,每套商铺的建筑面积为,每自然户只能以优惠价格购买一套商铺。
(2)商铺的优惠价格为。
优惠向被拆迁人提供置业创业机会。
(3)所有被拆迁人选购结束后,若仍有商铺剩余,建设方将按市场价向社会销售或出租,销售均价或租金届时仍按市场行情由建设方自主确定。
(4)被拆迁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购买,若放弃,政府不再就此项进行补助。
(四)建设实施
安置区商业、物业均由按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指标、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九、产权调换方式的安置办法和选房原则
(一)安置办法
按照“一户一宅”进行安置,确定3人户为基本户。
若一户不足3人,按一户安置。
超过3人的被拆迁人按人口对应户型安置,人口数量超过6人的被拆迁户,可按3+4、3+5、3+6等纵使方式选择两套相对应的安置房。
被拆迁人为五保户,统一安置在公寓楼的首层,以方便集中服务。
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安置房,面积差额部分不再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在正常安置完成后,安置房可调配的前提下,被拆迁人选择大于应安置面积的安置楼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类似房产的市场平均价进行购买(款项支付建设方)
(二)选房原则
安置区统一规划的安置房开工建设后、竣工前,以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时间顺序为准,按照先“先签先选”的原则,在其所选安置户范围内选择安置房;如同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选择相同类型安置房的,以抽签方式决定选房顺序。
商业物业的选择按相同的原则与安置房同步进行选择。
十、补偿安置政策
(一)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费=宅基地补偿费+房屋、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价+过渡安置与生活补助+搬迁补助+搬迁奖励+签订协议奖励费+安置方式奖励+教育补助+异地安置奖励费。
拆迁补偿安置费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由拆迁实施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发放给被拆迁人。
1、宅基地面积参照《儋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三种安置宅基地面积标准套算,并按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种安置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1-3人:
应安置面积为280
4-7人:
应安置面积为320
8-12人及以上:
应安置面积为360
2、房屋、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价
(1)房屋主体的补偿金额,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参照标准见附件1)
(2)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根据房屋现状情况按附件2的参照标准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则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统一的估价后确定。
(3)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3招待。
3、过渡安置与生活补助
拆迁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元的过渡安置补助,同时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大米的生活补助(如不选择实物发放方式,大米按2元折算成现金),计算周期为9个月。
4、搬迁补助
被拆迁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0无的标准计算搬迁补助(即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5、搬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按照《儋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规定,按30人、170元的标准(即人均5100元)及每户5000元的搬迁奖励。
6、协议签订奖励费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主体补偿金额(不含装修装饰)的10%给予奖励。
7、安置方式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可以享受到被拆迁房屋主体补偿金额(不含装修装饰)的20%的奖励。
8、教育补助
按期搬迁的被拆迁人的子女考上市内高中、职校、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在读生等都可享受到相关的补助,补助按协议签订时的实际就读年级计算,约定的搬迁过渡后期后就读的不再进行补偿。
(1)在读高中生:
每学年补助1500元学费,按实际就读年级计算,以三年为限;
(2)全日制大专生:
每学年补助2000元学费,按实际就读年级计算,以三年为限;
(3)全日制本科生:
每学年补助3000元学费,按实际就读年级计算,以四年为限。
9、异地安置奖励费
被拆迁人每户可享受异地安置奖励费1万元。
(三)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费=节约土地补偿费+房屋、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价+搬迁补助+搬迁奖励+签订协议奖励+安置方式奖励+教育补助。
拆迁补偿费将先用于结算被拆迁人应支付安置楼房的建设成本金额。
如拆迁补偿费大于安置楼房的应支付金额,则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如拆迁补偿费不足安置楼房的应支付金额,被拆迁人须用征地补偿款或现金补足差价。
1、节约土地补偿费
根据《儋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以3人房为基础户型,安置土地面积144,每增加一人则增加面积14.4,但不得超过175。
安置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面积与实际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按220元为算标准计算差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如安置面积小于实际安置面积,被拆迁人无需补足。
2、房屋、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价
(1)房屋主体的补偿金额,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参照标准见附件1)。
(2)房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的补偿金额,由被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根据房屋现状情况按附件2的参照标准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则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统一的估价后确定。
(3)构筑物、附着物质补偿标准参照附件3执行。
3、搬迁补助
被拆迁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补助(即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4、搬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按照《儋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规定,按30人、170元的标准(即人均5100元)及每户5000元的搬迁奖励。
5、协议签订奖励费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主体补偿金额(不含装修装饰)的10%给予奖励。
6、安置方式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可以享受到被拆迁房屋主体补偿金额(不含装修装饰)的10%的奖励。
7、教育补助
按期搬迁的被拆迁人的子女考上市内高中、职校、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在读生等都可享受到相关的补助,补助按协议签订时的实际就读年级计算,约定的搬迁过渡后期后就读的不再进行补偿。
(4)在读高中生:
每学年补助1500元学费,按实际就读年级计算,以三年为限;
(5)全日制大专生:
每学年补助2000元学费,按实际就读年级计算,以三年为限;
(6)全日制本科生:
每学年补助3000元学费,按实际就读年级计算,以四年为限。
十一、奖惩措施
(一)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或拆迁后自自建的第一楼房,政府市属规费全免,非市属规费由被拆迁人按规定自行承担。
(二)不按期搬迁而影响到项目施工的被拆迁人,其原居住房屋经过计价后,补偿安置费存入拆迁资金管理专户,对其房屋实行依法拆除,不得享受相关的搬迁奖励及其它奖励等。
十二、配套规定
(一)不属安置对象、但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的,只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不作安置。
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费用=宅基地补偿费+房屋、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价+过渡安置费(5000元)+搬迁补助+搬迁奖励(5000元)+签订协议奖励费。
(二)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合并为一户计算其原住房面积,并按一户进行一次安置。
(三)拆迁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的建筑物及附着物,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其补偿费用于抵扣安置区集体安置物业建设成本后,剩余部分由拆迁实施单位一次性补偿给集体。
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费用=房屋、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价+搬迁补助+搬迁奖励(按房屋建筑面积X50元)+签订协议奖励费。
如补偿费用不足以抵扣安置区集体安置物业建设成本,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从征地款中补足。
(四)被拆迁人的养老保险、基本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障标准及就业培训事项依照《儋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五)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测绘、房地产评估的机构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协调安排。
(六)按有关政策规定,可根据安置对象的申请办理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享受城镇户口人员的待遇。
(七)已达法定婚龄尚未结婚面新分户的被拆迁人,安置方式为公寓楼及货币化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均不得选择连排低层楼房的安置方式。
(八)祖籍在被拆迁村庄的外出干部、城镇居民或居住在村里的非农业人员,按规定不做安置,但可在安置区内按建设成本的优惠价格购买公寓楼安置房。
购买程序:
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村委会、镇政府确认、拆迁工作组确认、申报人购买。
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
(九)被拆迁人未经安置区管理机构书面批准,不得私自对安置楼房进行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活动。
十三、其它
(一)本方案附件中相关的补偿标准,如遇省、市有关规定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本方案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1、房屋主体补偿参照标准;
2、房屋装修、装饰及配套设施参照标准;
3、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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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儋州市 镇平 房屋 拆迁 补偿 安置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