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地下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表襄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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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地下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表襄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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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地下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表襄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3:
襄阳市非煤矿山(地下-生产)隐患排查检查表
矿山名称:
地区:
地址:
企业联系人:
电话:
矿种/设计年生产能力/实际年生产能力:
矿山总人数/每班最多下井人数:
检查人员:
时间: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及存在隐患
备注
1
矿山合法性
1.1
证照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1.2
爆破许可证
具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是否具有证照且在有效期内
1.3
人员资格
具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任职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
是否具有且在有效期内
1.4
安全评价
安全专篇
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专篇及技术变更文件
是否具有批复或备案文件
2
开拓和回采系统
2.1
开拓方式
是否超层越界开采、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是否超规模开采
开拓范围是否在批准的区域
开拓方式、开拓工程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各种保安矿柱留设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2.2
安全出口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2.3
主要井巷工程
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要求井巷工程的几何尺寸、支护形式满足初步设计要求,严禁木支护
2.4
采矿方法
采用的采矿方法应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开采顺序、结构参数、回采工艺、回采设备设施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矿山进行工艺参数优化的应有设计单位认可或评审
采用机械出矿
2.5
采矿设备
采矿设备的型号、数量及防护设施应符合安全专篇要求
2.6
井下爆破
爆破应有专门设计,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
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等待时间超过15,检查检测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2.7
顶板及空区管理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设合适的矿柱。
进行日常空区安全监测,制定了采空区治理方案,完成了相关治理验收。
3
提升运输
3.1
竖井提升
主要提升装置安全保护齐全、可靠,应装设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设备应加设定车装置;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运行;
竖井井筒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钢丝绳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检查结果应记录存档;
提升井架(塔)内应设置过卷挡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顶部需设封头挡梁。
提升设备应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两套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纵台。
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制动。
制动时,应能使提升机的电动机自动断电
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装卸矿设施、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
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要求:
竖井提升系统的安全装置、设施配置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进行专业检测和日常巡检,建立了相应的检查档案)
3.2
斜井提升
斜井提升时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有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报的信号装置;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硐室布置人行道一侧
倾角大于10渡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的道渣厚度不小于50
专用人车有顶棚,并装有可靠断绳保护器
缠绕式提升设备应加设定车装置
钢丝绳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检查结果应记录存档;
(要求:
斜井提升系统的安全装置、设施配置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进行专业检测和日常巡检,建立了相应的检查档案)
3.3
带式运输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断带、跑偏等保护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清扫以及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上行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3.4
无轨及地表运输
水平运输时,运输设备型号、线路参数、信号设施及调度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无轨运输设备的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地表公路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有警示标志,运输道路等级、道路参数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22的规定
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的调车宽度应符合要求。
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
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地表铁路运输,运输线路的技术参数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4
通风系统
4.1.
主通风设施
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机械通风系统,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
有主要矿用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房内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应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矿井进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配置符合要求的阻燃风筒;
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4.2
多级机站
多级机站通风系统及风机型号、数量及地面控制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的要求
4.3
反风和监测
矿井应有反风设施,主要通风机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内反向的措施。
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应提交年度矿井反风试验报告
4.4
防尘
应定期检测作业面粉尘浓度,入井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0.53,
防尘设施完好、防尘防护措施有效,防尘达到标准要求
作业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不超过2的相关规定
(要求工作面或作业岗位职业职业卫生检测符合规范规定)
5
排水系统
5.1
排水设施
建立地面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
矿井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井下排水系统和设施;
主要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要求。
地表防洪设施如导流堤、排洪沟(渠)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矿山应调查核实矿区老井、空区、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绘制矿区水文图
5.2
防水设施
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布置防水门
对积水的不安全地带或区域,留设防水保安矿柱,相邻的采区或巷道有涌水危险时应设计留设保安矿柱
(要求防水安全设施满足安全专篇规定和专项设计要求)
5.3
探放水
矿山企业应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应考虑矿床疏干问题,直接揭露含水体的放水疏干工程,施工前应建好水仓,水泵房等排水设施。
地下水位降到安全水位之前,不应开始采矿
是否建立了探放水体系,并且探放水设备是否配置齐全
6
供配电系统
6.1
供电电源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和其他变(配)电所,应由双电源供电
井下电气设备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存在易燃易爆物的矿井,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
6.2
井下用电电压要求
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
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
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6.3
供配电设备检测
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供配电设备的检测检验。
并且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6.4
防雷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护。
(要求定期进行了专业检测,具有检测报告)
6.5
井下电缆
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
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竖井段不允许有接头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线路,应使用铠装控制电缆。
所有电缆均应为阻燃电缆
6.6
接地保护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外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接地保护,接地电阻符合规范要求
井下各开采水平的主接地装置和所有局部接地装置,应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构成一个开采水平的井下总接地网
(要求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检测)
6.7
电气保护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罩,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配电系统均应装设绝缘监视装置,当绝缘下降至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视器发出可听和(或)可见信号。
(2)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迅速切断故障
6.8
井下照明及电气信号
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或室内装设防爆灯。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种类和用途。
6.9
通信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爆破器材库、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回路。
(要求矿山电话机配置符合安全专篇规定)
6.10
用电管理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并且应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倒闸应该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
(要求用电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检查记录完整)
7
辅助生产系统
压气站、空压机型号及数量、压气管路等压风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有压风管线图,相关设备、装置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测
生产与消防供水水池及容积、管道规格、支管和供水接头等供水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有供水管线图
8
排土场
排土场设置和参数应符合规范要求;
排土场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
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
截洪、排水设施;
(要求排土场按设计堆置,排土安全设施齐全,并进行了相应的检测评价)
9
总平面布置
地表设施及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开采错动界线之外,与错动界线的安全距离应
符合设计要求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工业场地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
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回风道
其储油量应不超过3昼夜的需用量
井下硐室内设备及管缆的布置的高度、间距需满足安全和检查、检修需要
(要求:
工业场地应布置的安全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10
安全防护
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
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符合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要求:
危险、部位、场所应设施防护和警示设施)
11
保障条件的完备性
11.1
监测监控系统
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监测监控系统图纸,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建立台帐、记录、报表,按规定要求保存数据备份。
11.2
人员定位系统
按照设计要求建设人员定位系统,有人员定位系统图纸,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建立台帐、记录、报表,按规定要求保存数据备份。
11.3
压风自救系统
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压风自救系统,有压风自救系统图纸,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建立台帐、记录、报表,按规定要求保存数据备份。
11.4
供水施救系统
按照设计要求建设供水施救系统,有供水施救系统图纸,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建立台帐、记录、报表,按规定要求保存数据备份。
11.5
通讯联络系统
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通讯联络系统,有通讯联络系统图纸,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建立台帐、记录、报表,按规定要求保存数据备份,
11.6
紧急避险系统
按照设计要求建设紧急避险系统,有紧急避险系统图纸,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建立台帐、记录、报表,按规定要求保存数据备份。
11.7
安全费用
应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
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1.8
工伤保险
应按规定交纳工伤保险
11.9
职业危害
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危害具体防治措施;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危害告知说明、体检(上岗、在岗、离岗、应急)
(要求:
职业安全体系完整,防护措施到位,检测合规)
12
管理制度的完善性
12.1
责任制与
安全规程建设
建立了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17项制度;
建立了各类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等;
各项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12.2
安管机构及
技术队伍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矿井规模、自然灾害条件配备采矿、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等专业人员,并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12.3
教育培训
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2.4
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2.5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13
其他要求
13.1
个体防护
应为从业人员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13.2
隐患排查
“两化”体系建设情况:
注册入网、信息填报完整度。
“两化”体系运行情况:
安全生产22项制度情况;三个15天落实情况(15天内登陆一次系统,15天内做一次必检项目检查,15天内上报一次隐患);隐患清单编制和报备情况;隐患排查数量情况(行业企业排查平均数);隐患整改情况;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报备情况;事故情况;手机短信绑定情况;网上巡查情况。
13.3
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及相应地隐患整改方案、排查台账。
台账应包含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的效果、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复查结果等内容。
13.4
对本矿山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登记
13.5
矿区存在采空区的,是否制定了相应采空区治理及地表防治方案,应按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质量应进行验收
13.6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应有防治水方案,应按防治方案进行施工,治理工程应进行了验收。
13.7
外委工程单位管理
从事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3.8
安全标准化
安全标准化应达到相应等级。
13.9
应急救援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应进行了年度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3.10
地质灾害
是否存在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
13.10
技术资料
具有完整的相关图纸:
1.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井下对照图,3.中段平面图,
4.通风系统图,5.提升运输系统图,6.排水系统图,7.充填系统图,
8.井下通讯系统图,9.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10.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县级安监部门检查次数
乡镇检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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