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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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整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
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
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
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实施。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 3 -
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
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
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
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
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
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
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
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
关监管记录;
(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
(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
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
关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
监管部门在实施季度监管记分评价时,原则上质量安全行为和
实体与上季度相比有动态改变的记分项目均应纳入季度的随机
- 4 -
抽查范围;同一项目上级监管部门进行过监管记分评价的,项目
监管部门可不再进行相应季度的监管记分评价。
第九条
在季度监管评价随机抽查时难以遇到且属于《动态监管办法》记
分条款的下列分部分项工程,除房屋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0
0平方米及以下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总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
工程外,其他工程其检查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安装工程、钢筋原材抽测、钢筋接头抽测、水泥抽测
(使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混凝土强度抽测、栏杆栏板施
工质量抽查应按每个工程项目每年至少抽查抽测一次,检查数
量应不少于《动态监管办法》中检查方式方法(样本)中规定的数
量;
2、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对预拌混凝土企
业及其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实施的动态监管。
第十条
监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重点应放在涉及
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实体施工质量安全状况,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二)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或在每
个季度末前根据“双随机”工作机制、《动态监管办法》及本标准
第九条分别制定下一季度《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季度监管评价事
项清单》和《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并通过
“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将
两个清单告知各方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开。
事项清单范本由省
- 5 -
质安总站制定并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执行。
(三)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根据其公布的两个事项清单
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
但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监管部门另
行下发文件并制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季度监管评价事项补充
清单》和《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补充清单》,并在
“项目监管系统”公布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实施监管记分
和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1 对每个季度超过1次及以上的动态监管记分评价;
2、监管部门对本地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开展的差异化监管、
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等。
(四)监督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五)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暂行)》,向施工企业出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
考评结果告知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形成的监督执法文书以及各方
责任主体按规定应向监管部门递交的文书等资料必须在“项目
监管系统”中生成电子文档和送达。
第十二条
在监督检查活动中,遇到《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办法
(房建项目)》(详见附件2)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
办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详见附件3)所列质量安全问题,应
责令责任单位按照附件2或附件3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改正;除
此之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 6 -
项目监管部门在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竣工验收
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
收结论是否明确等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
作日前,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
名单告知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同时应将签章完整、结论明确的
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以及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电子文件或扫描件上传至“
项目监管系统”。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登记前,监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项目监管系
统”向施工企业出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
结果告知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登记审核通过后5
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点击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初稿,经审核批准后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见附件4)。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报
告提交后“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形成质量和安全监督电子档案(
内容详见附件5),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系统自动保存归档,
保存期十年,期满系统自动删除销毁。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7 -
(三)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给予责任主体记分、责令改正
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
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工登记审核通过后或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管部门终
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止施工的,在工
程项目中止施工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中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
督工作。
第十九条
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行政责任追究时,如已按照本标准履行
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职责,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监督机构
及其监督人员予以免责。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不适用本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福建省房
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闽建建
〔2011〕14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标准(试行)》(闽建〔2012〕7号)三个文件同时
废止。
- 8 -
附件: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格式)
2.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房建项目)
3.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
4.质量监督报告(格式)
5.监督档案内容
- 9 -
工程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参建
各方
签署
的质
量合
格文
件情
况
(一)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1、报告完整性□符合□不符合2、报告结论□符
合□不符合3、报告签字盖章情况□符合□不符合
(二)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1、报告完整性 □符合
□不符合2、报告结论□符合□不符合3、报告签字盖章情况 □符合 □不符合
(三)设计单位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1、文件结论□符合
□不符合2、文件签字盖章情况 □符合 □不符合
(四)勘察单位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1、文件结论□符合
□不符合2、文件签字盖章情况 □符合 □不符合
建设
单位
组织
竣工
验收
情况
(一)验收组织形式:
□符合 □不符合
(二)验收程序:
□符合 □不符合
(三)验收结论:
□通过 □不通过
竣工
验收
监督
情况
(一)验收组织形式:
□符合 □不符合
(二)验收程序:
□符合 □不符合
监督人员及监督证号
备注
附件1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附件2
- 10 -
序
号
问题描述
处理办法
对应的
记分条款
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
或承载力经检验不
满足设计或规范要
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1.1
2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
或承载力检验数量
不满足设计或规范
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
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
头组织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
实施。
2.1.1
3
复合地基承载力经
检验不满足设计或
规范要求的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1.2
4
复合地基承载力检
验数量不满足设计
或规范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
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
头组织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
实施。
2.1.2
5
桩位偏差超出设计
或规范要求且未按
规定进行处理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2.1.3
6
未进行工程桩承载
力检验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
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
头委托具有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工程地基基础
安全性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处理。
2.1.4
7
工程桩承载力经检
验不满足设计或规
范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1.4
8
工程桩承载力检验
数量不满足设计或
规范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
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
头组织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
实施。
2.1.4
9
工程桩有效数量不
满足设计要求(指
工程桩数量不满足
设计要求;或桩顶
标高低于承台底,
不满足设计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2.1.5
10
桩身长度不满足设
计要求且未进入设
计要求的持力层或
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嵌岩深度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2.1.6
11
经检验(评定),桩
身混凝土强度不满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2.1.7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 11 -
质量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处理办法
序
号
问题描述
处理办法
对应的
记分条款
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12
桩身质量有问题(
指影响工程桩受力
性能的质量问题)
的桩未按设计要求
进行处理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若提出的处理方案无法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
程桩桩身质量直接进行判定,责令建设单位牵头委托具有建筑工程
可靠性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工程地基基础安全性进行鉴定,并
根据鉴定结果处理。
2.1.8
13
桩身质量经检测出
现Ⅳ类桩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2.1.8
14
桩身质量检验数量
不满足设计或规范
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
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
头组织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
实施。
2.1.8
15
验槽结论为不符合
设计要求且天然基
槽(坑)已隐蔽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2.1.9
16
钢材、水泥、预应力
筋、锚夹具和连接
器或钢筋接头经检
验不合格但已使用
于地基基础和主体
结构工程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将未使用的钢材、水泥、预
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退场并作好退场记录。
对已使用该批次钢筋
或预应力筋的构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对已使用该批次水泥的所有主要受力
构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构
件的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鉴定,对经鉴定不满足设计
要求的构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对已使用该批次水泥的砂浆,责令建设单位
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砂浆实体强度是否满足
设计要求进行鉴定,经鉴定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
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对已使用
该批次锚夹具、连接器或钢筋接头的构件,责令拆除(截除)重新安装
(制作)或采取其它补强措施;不具备拆除(截除)条件的,责令建设单
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2.1
17
钢材或水泥、预应
力筋、锚夹具和连
接器或钢筋接头送
检频率不满足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要求补送检;对无法按要
求补送检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经检验不合格的,按2.2.1条处理。
2.2.2
18
进场的钢材、钢铸
件、焊接材料、连接
用紧固标准件的品
种、规格、性能不满
足国家产品标准或
设计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
方案实施。
2.2.3
- 12 -
序
号
问题描述
处理办法
对应的
记分条款
19
结构主要受力构件
焊缝质量等级经有
资质检测机构检验
不合格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
方案实施。
2.2.4
20
结构主要受力构件
焊缝检测数量不满
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
和规范要求补足检测数量;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
头组织设计、勘察、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
实施。
2.2.4
21
未按要求进行高强
度螺栓连接摩擦面
的抗滑移系数的试
验和复验,或现场
处理的构件未单独
进行摩擦面抗滑移
系数试验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检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按设计
和规范要求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2.5
22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
受力钢筋的牌号、
规格或数量不符合
设计或规范要求
未隐蔽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已隐蔽的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
按方案实施。
2.2.6
23
悬挑梁纵向负弯矩
受力钢筋安装位置
偏差50mm及以上,
或悬挑板钢筋安装
位置偏差超过规范
允许偏差2倍及以
上
未隐蔽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已隐蔽的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
按方案实施。
2.2.7
24
节点加密箍筋个数
或肢数不满足设计
或规范要求
未隐蔽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已隐蔽的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
按方案实施。
2.2.8
25
下一层框架柱、剪
力墙砼浇筑后纵向
受力钢筋位置偏差
超过规范要求,但
在上一层框架柱箍
筋、剪力墙分布筋
已安装后尚未进行
处理或处理不符合
要求
未隐蔽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已隐蔽的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
按方案实施。
2.2.9
- 13 -
序
号
问题描述
处理办法
对应的
记分条款
26
钢材或水泥或钢筋
接头等涉及地基基
础、主体结构安全
的主要建筑材料、
接头经监督抽测不
满足设计或规范要
求
钢材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
工、监理等单位将未使用的钢材退场并作好退场记录;对已使用该批
次钢材的构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
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水泥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
工、监理等单位将未使用的水泥退场并作好退场记录;对已使用该批
次水泥的所有主要受力构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鉴定
,对经鉴定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构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对已使用该批次水泥
的砂浆,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
砂浆实体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鉴定,经鉴定不满足设计要求
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钢筋接头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
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将未使用的钢筋接头截掉;对已使用该批次钢筋
接头的构件,责令截除重新制作或采取其它补强措施;不具备截除条
件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并按方案实施。
2.2.10
27
框架柱、剪力墙上
下错位达20mm及
以上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
方案实施。
2.2.14
28
框架柱、剪力墙或
楼板(梯板)截面尺
寸负偏差达10mm
及以上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按
方案实施。
2.2.14
29
经监督抽测,主要
受力构件或节点(
包括梁柱、或梁墙
等节点)回弹推定
值低于设计强度标
准值
取芯验证,取芯部位应选在回弹法强度换算值最低的测区,并以该芯
样的抗压强度作为该构件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当无法在强度换算值
最低测区钻取芯样时,应根据DBJ/T13-71-
2015第7.2.6条规定计算构件混凝土强度换算值的修正量,并据此对
构件混凝土强度换算值进行修正后算得该构件混凝土强度推定值。
若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按下条处理。
2.2.15
30
经取芯芯样混凝土
强度低于设计强度
标准值
主梁或柱(墙)经取芯验证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责令建设单位牵
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工程已成型
的所有主梁或柱(墙)主要受力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进行鉴定;梁柱(墙)节点经取芯验证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责令建
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工
程已成型的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二个等级
及以上的梁柱(墙)节点的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鉴定;
对经鉴定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2.15
- 14 -
序
号
问题描述
处理办法
对应的
记分条款
31
主要受力构件(节
点)混凝土强度经
评定不满足设计或
规范要求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
检验批的所有主要受力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鉴
定;对经鉴定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
2.2.16
32
经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检测机构检测
鉴定,主要受力构
件混凝土强度低于
设计强度标准值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鉴定结果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2.16
33
基坑工程支护方式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监测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3.1.1
34
建筑边坡支护方式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监测等单位提出处
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3.2.1
35
使用淘汰的模板支
架体系的(木立柱、
门式钢管支架和钢
木混撑)
遇混凝土已浇筑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
遇混凝土未浇筑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该模
板工程局部停工,并拆除重新安装。
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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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福建省 房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 安全 监督 工作 标准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