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监制派遣服务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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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监制派遣服务合同范本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监制
派遣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达成本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一、定义
1、派遣人员:
指甲方需要的,由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派往甲方工作的乙方员工。
2、服务费:
指本合同第七条具体描述的、甲方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而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二、服务性质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及要求向甲方派遣人员从事甲方安排的工作,乙方并提供与之相关的服务,并向甲方收取约定的服务费。
甲方将通过订单的形式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双方理解并同意,派遣人员及数量、工作岗位、报酬及服务期限等事项经双方同意后以附件(附件系本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形式出现,如果需要变更,可以提前一个月协商。
三、关系
1、乙方将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方提供服务。
为明确本合同之性质,双方确认派遣人员系乙方的雇员。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乙方负责向派遣人员支付乙方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及其他法定的福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2、在派遣人员进入甲方工作之前,乙方应向该等派遣人员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以上事实,并保证派遣人员同样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四、保证条款
1、甲、乙双方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对于本合同下的服务,乙方已取得了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国家或地方政府所规定或要求的所有批准、许可或授权,其具有必要的资质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及时、妥善地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合格派遣人员;若乙方派遣人员不具备甲方设定的岗位录用条件的,(甲方需要提供明确的考核标准,并事先告知员工,否则不能以此为依据解除合作)甲方在30天试用期内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遣返该派遣人员,乙方确认后应及时地予以更换并妥善地安排退回的派遣人员。
2、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办理聘用手续,应按照国家法律及地方规定,向派遣人员按时并足额发放工资及相关保险。
3、乙方任何派遣人员在甲方的服务期间,乙方不能擅自将派遣人员调派至其他任何个人、企业、公司、实体或机构提供服务。
4、乙方督促派遣人员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执行和维护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5、乙方应妥善处理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事宜,对于派遣人员的任何建议、意见,都应妥善、积极、及时地予以处理。
6、甲方同意不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约定的派遣人员薪资、福利标准。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服务费。
2、甲方制订的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与要求。
3、对于派遣人员,甲方应在其上岗前进行甲方认为合理必须的技能培训和劳动安全培训,并在工作中为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若在本合同期限内,派遣人员在为甲方服务的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约及其他紧急情况时,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并负责现场的处理,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5、若在本合同期限内,派遣人员在为甲方服务的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甲方负责现场事故的处理,乙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职业病的诊断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确认),除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社保规定赔付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其他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该费用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的,因工伤事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甲方不得遣返,依法怀孕则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薪假期。
7、甲方根据福建省政府出台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残疾人保障金相关费用。
8、甲方应当支付派遣员工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年假、病假等福利待遇。
9、如果甲方根据其需要吸收由乙方提供的派遣人员作为其雇员,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及派遣员工的同意。
甲方须在办理正式雇佣手续后七日内支付招聘服务费用给乙方,计算公式为:
招聘服务费=1000元—该派遣员工派遣期间支付的管理费总额(金额低于0的不计算招聘服务费)。
10、甲方同意不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约定的派遣人员服务费和其他收费标准。
11、甲方应当为派遣人员安排适当的岗位。
甲方需变更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及岗位应与乙方协商。
同时,甲方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相关的福利待遇等,派遣人员的假期规定根据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七、服务费
双方一致同意本条款约定仅是对服务费构成和计算方式的确认,乙方对所收取的服务费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服务费=派遣人员月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其中:
派遣人员工资=月工资+津贴+绩效奖金+加班工资。
(1)月工资或小时工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津贴、绩效奖金则按甲方相关文件的规定计发,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计算(小时工资折算标准为每月21.75日或174小时);
(3)社会保险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金按福州市规定的标准支付,对于新进员工第一个月需按照两个月的费用标准进行支付,员工离职当月不用支付;
(4)管理费:
由甲方自行招聘并进行转移派遣为每人每月××元;如派遣人员由乙方招聘并进行派遣,管理费为每人每月××元。
(5)上述费用计算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八、服务费的支付
乙方在完成所规定的服务后按月开出票据给甲方,双方同意依据以下约定完成相关工作:
1、甲方于每月3日前将被派遣人员的数量、考勤及费用总额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需经双方书面确认)方式给乙方,乙方确认后于次日开具票据给甲方。
(工资社保属于代收代付款开具资金往来票据,管理费部分开具服务费发票)
2、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服务费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遇节假日则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乙方应于每月10日支付派遣人员上月的工资。
4、甲方工资结算周期为:
当月月初至月末。
5、如果甲方未及时支付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员工双倍工资赔偿给乙方。
九、派遣人员的选派、变动和管理
(一)派遣人员的选派
1、为确保乙方服务质量,甲方应于确定用工时间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乙方下达“服务需求单”。
2、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服务需求,在约定时间内,按《人才派遣工作流程》完成相关工作,并将所需人员按时派遣到甲方提供服务。
(二)派遣人员的变动
1、在试用的30天内,若发现派遣人员不符合甲方的用工标准,甲方可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不符合标准的人员退回给乙方。
2、在下述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派遣人员遣返回乙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严重违反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有侵占、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的。
3、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前30天通知乙方,将派遣人员遣返回乙方。
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出现该情况甲方必须出据具体的考核依据,并以书面的形式加以确认。
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等发生严重困难而需减少派遣人员人数时。
4、除第九条第二款的第一项及第二项内容外,甲方遣返派遣人员的(包含派遣期限到期甲方遣返派遣人员),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向乙方支付该等派遣人员的遣返补偿金。
对于上述各种情况,甲方须根据该等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的时间按照比例向乙方支付该等派遣人员的服务费。
5、乙方要求终止某一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工作的,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6、派遣人员要求提前终止在甲方工作的,按照甲方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派遣人员的管理
1、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派遣的人员在按照甲方安排进行生产活动中均由甲方进行管理,以保证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甲方对于乙方派遣人员的管理权限仅限于:
维持正常生产秩序或保证生产正常的不可或缺的生活秩序的管理。
2、乙方派遣的人员在本合同期内,应遵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乙方及其派遣人员应承认该规章制度与乙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的派遣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3、在本合同签订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其规章制度副本,乙方则应负有保密的义务,并应于派遣用工前向所派遣人员宣布甲方的规章制度。
如果甲方未向乙方提交上述材料,使得派遣员工未明确甲方的规章制度导致违反相关规定,则此规定不适用于派遣员工,不能以此作为相关处罚的规定。
4、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在任何时候对乙方派遣人员所作的考评结论都应及时传送给乙方,乙方可以随时派遣其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对在甲方工作的派遣人员进行考评及检查其派遣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而甲方也应及时就乙方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乙方沟通。
5、在法律所允许的加班加点要求范围之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派遣人员为甲方加班加点,同时甲方应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派遣人员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十、违约赔偿及责任豁免
甲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遣返乙方派遣的人员;
2、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迫派遣人员劳动,或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可能造成派遣人员人身伤害的,致使派遣人员自动离职的;
3、除本合同约定条款外,甲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
发生以上情况的,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要求终止某一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工作的,乙方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2、在甲方无过错情况下,乙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
发生以上1、2两项情况的,乙方应依时间比例按照服务费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
十一、停工及赔偿条款
1、由于甲方产能原因或其他非甲方可避免的其他原因出现非正常停工现象,(停工的定义:
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的期限内超过正常工作日总数的一半或在任何连续26个星期的期限内超过正常工作日总数的三分之一,甲方未能向派遣人员提供工作,视为停工),甲方应于人员调整前3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向乙方派遣人员支付停工待岗报酬,且甲方应确保乙方派遣人员在正常出勤下,当月工资不低于甲方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由于甲方产能原因或其他非甲方可避免的其他原因造成停工,甲方仍需按规定支付月管理费。
十二、名称、商标和标识的使用
甲、乙双方均同意在乙方的网站、宣传或广告资料中使用甲方的商标、名称和标识(含中英文)。
十三、合同期限和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自2010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个合同周期。
2、本合同可以根据以下规定提前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中的任一方均可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但因合同解除造成人员遣返或造成一方损失的,应按约定的违约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双方合作终止情况下,派遣人员归乙方所有,如果甲方需要转为其正式员工或通过其他继续使用则需要向乙方支付招聘费用一个月工资/人;
十四、其它约定
1、因本合同引发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提请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2、本协议未尽之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同意签订补充协议的,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若该变化是强制性的,则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协议的内容。
3、本合同附件包括:
《服务需求单》、《录用确认单》、《人员变更通知单》、《派遣员工费用明细单》、《岗位录用条件表》(如果还有其他书面材料可以加以补充)
4、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的签章为以后订单确认签章,仅此签章有效。
甲方:
乙方:
×××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二OO 月 日日期:
二OO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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