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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
《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本稿件未经校对,请慎重引用)
时间:
2009年12月29日
杨立新: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志,今天中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首都法学界的领导和同志们在中国人民大学隆重集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研讨会,热烈庆祝《侵权责任法》通过并进行初步的研讨,我带要主办方热烈的欢迎各位领导和嘉宾!
我们今天召开的这个会议,既是庆祝会也是庆功会,也是誓师会。
庆祝会是庆祝《侵权责任法》的诞生,它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它的完成标志着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了。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基本完成,所以我们有理由进行庆祝。
庆功会是为各位起草《侵权责任法》的有功人员庆功,特别是王胜明主任以及各位学者。
2001年我们进行起草《侵权责任法》的草案,2002年法工委起草讨论,今天终于有了既有人民性又有科学性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成为了正式的法律,于2010年7月1日实施,我们都担负着正确行使法律,保护人民权利,制裁和预防侵权行为,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的重任。
我们可以预见,中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实施将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发生重大的影响。
第一,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初见雏形。
第二,增强社会的权利意识。
第三,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
第四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化。
下面我介绍与会嘉宾:
王胜明主任、王利明副校长、梁慧星教授、林嘉书记、杜万华庭长、贾东明主席、顾继华主任、刘芝新主任、贾小刚庭长。
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林嘉同志致辞。
林嘉: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受韩大元院长的委托,我来参加这样一个隆重的会议。
今天上午杨立新老师说我还要代表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民法学会,我代表不了那么多的身份。
今天这么多来宾到来,我代表法学院向各位来宾的到来表示欢迎。
2009年10月26日注定是一个值得记住的日子,因为这一天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得以顺利的通过,这部法是继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之后在民事领域里又一部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
作为民众来说,作为法学研究者来说,特别是民法学者来说都是特别值得欢欣鼓舞的事情。
《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对整个侵权责任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尤其是在很多制度上有所创新。
比如说,在法律里第一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规定了同命同价的原则。
这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确实起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还有像医疗损害赔偿的问题、环境污染的问题、产品缺陷的问题、召回制度等,这些问题都是在侵权领域里这么多学者研究以后得到的共识,这在立法上得以规定,对中国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且这样的一部立法,更重要的是彰显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时也强化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我想作为一个正义社会来说,确实需要对权利有维护有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应该说这部立法起到这样的作用。
今天非常高兴,来宾都是民法学界的大腕,很多老师和专家都是这部《侵权责任法》重要的参与者、立法者,今天在这样的会场上,一会儿会听到这么多专家的演讲,对我们在座各位来说是难得的机会。
我在这里再次对来宾表示感谢,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
杨立新:
谢谢林嘉书记的致辞,下面我们有四个重要报告,首先请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做报告。
王利明:
尊敬的王主任,尊敬各位老师,各位来宾,各位同学,非常高兴今天侵权法通过之后,在这里简单的谈几句。
《侵权责任法》的通过确实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大事,也是法治建设中的大事,是民法典制定非常重要的部分。
我们的民法典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是继《物权法》之后完成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是立法机关在王主任和其他几位领导的带领下,广泛的听取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所形成的重要成果。
也可以说,是广大法学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和法律各界的参与,大家集体智慧的结晶。
这部法律杜庭长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部法律的通过是对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种基础性的制度建设。
大家知道,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特别是在我们国家,私权有时候还常常受到这样那样的侵害。
在强大的公权面前,私权确实受到这样那样的侵害。
法治建设,关键在中国是要着力于保障私权。
没有一个对私权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的法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它的基础必然是非常脆弱的。
《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全面保护私权的法,就是一部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或者说基本人权在受到侵害提出救济的法。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可以说是我们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非常重要的成果。
也是我们人权保障事业我认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和进步。
我想主要谈一下这部法律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我觉得制定侵权法,把它从债法脱离出来,将来成为民法典的独立一编,这就是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对世界立法的重大贡献。
之所以这部法律的制定,能够广泛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普遍关注。
制定这部法本身是具有创新和重大突破的意义,是我们中国人对世界民事立法的重大贡献。
从这部法律保障的权益范围来看,我觉得他从全世界,特别是大陆法系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的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部分,像我们这样如此广泛全面的对各种私权以及各种利益提供保护。
大家可以比较一下德国民法典823条,尽管也是采用列举的方式,但也只是列举了有限的几种环境。
我们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全面列举各种权利。
不仅是进行全面的列举,而且采用民事权益这样的高度概括的概念,同时用了“等”这种提法,使我们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保持了强大的开放性,能够适应未来各种民事权利和利益发展的需要。
这样一种对权利保护的宽度和全面性,我觉得是世界上任何一部立法至少从法律表现形式上是没有的。
德国的823条的列举是封闭式的,我们是开放式的,而且他也没有把利益的保护明确表示出来。
我们明确的把对利益的保护表现了出来,这确实体现了保护范围的宽泛性。
而且把生命健康权置于各种权利之首来进行规定,也体现了立法者把生命健康作为最重要的法益作为保护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对人最大的关怀。
我们这部法律,我个人理解,自始至终都贯彻体现了对于人对生命健康的最重要的或者首要的关怀,把它放在首要的法益来进行保护。
我们很多的条款,比如说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找不到行为人,为什么要确定由可能的加害人负责?
就是为了强调对生命健康的保护,就是要使受害人在人身遭到侵害的情况下,不能无人负责。
这体现了对人的关怀,在这部法律里体现得非常鲜明。
第三点,我们建立了一个独特的完整的侵权法的体系,而且这部体系是非常科学而严谨的。
我个人理解,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体系就是完整的按照归责原则建立起来的体系。
我们在规定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三项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各种特殊侵权责任基本上按照这三项归责原则来展开。
可以说特殊的归责原则就是在过错责任之外适用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特殊的情形。
通过归责原则来建立体系,这确实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
第四点,我们巧妙的做到了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的结合。
我个人理解,《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一个一般条款就是第6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它把每天重复发生的成千上万的侵权都用一般条款概括其中。
但是在规定一般条款的同时,我们又进行了使用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各种情形的特殊侵权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通过一般条款和特殊责任列举的结合,使这部法律能够为法官裁判各类侵权案件提供了基本的裁判依据。
所以,有人问道说,为什么第二条依据本法裁判责任。
92条怎么解决所有的裁判依据的问题?
就是因为我们有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的结合。
找不到具体列举的规定,都可以援引一般条款的规则。
这就是这部法律非常独到,非常科学的地方。
第五点,这部法律全面规定列举了各种侵权形式,而且也实行了在责任形式的规定方面实现了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的结合。
大家可以看看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基本上在侵权责任形式上就是采取损害赔偿,欧洲侵权法想进行一些突破,在示范法里增加了一个恢复原状,但是这个增加还没有成为正式法律。
所以可以说,大陆法国家的侵权形式都是非常单一的。
但是我们的15条一下子列举了8个条款,8种责任形式,我个人理解还不限于这8种,因为我们的损失赔偿还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还没有包括惩罚性赔偿,如果把这些包括进来,至少是10种甚至10种以上,所以我们的责任形式是非常丰富、全面。
通过规定全面的责任形式,为受害人提供救济,提供了全面或者说宽泛的保护机制。
各种责任形式都提供给受害人进行选择,可以由受害人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可以说,对权利的保护这部法律是非常完备的。
我们不仅采用15条的一般规定,还对特殊的比如说人身伤害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停止侵害,规定了具体的规则,对其适用条件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则,这是采用了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的结合。
并且在这里大家知道,针对大规模侵权,针对同一案件造成数人死亡的情况,规定了同一标准的规则。
这也体现了对人的关怀,也有利于处理这种大规模的侵权纠纷。
最后一点,我们在数人侵权这个规则上非常有中国特色。
首先我们从“共同”这两个字上区分了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识的侵权。
我的理解主要是主观的共同,我们第一次用主观共同角度来区分共同侵权和无意识的数人侵权。
我们吸取了欧洲侵权法里的最新的经验,规定了累计的因果关系(11条)和部分的因果关系(12条)。
这是在大陆法系民法典没有出来的,德国民法典曾经有一个这样的规定,法学者一直想解释成我们现在11条的规定,但是没有形成法律。
欧洲学者认为基本上现在的立法总结都是向这个发展,但是没有写进法律。
我们首先写进了法律,这是很了不起的,非常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解决了实践中大量出现的这些纠纷。
我想侵权法的中国特色还有许许多多,我只强调这几点。
这部法律确实为世界民事立法做出了贡献,为中国的审判实践提供了依据,尤其是为老百姓的民事权益保护提出了制度保障。
感谢立法机关,我们参与这项工作也感到很高兴。
我们今后还需要进一步的做好宣传,配合立法司法机关在这部法律的解释适用方面做一点力所能及的工作。
谢谢大家。
杨立新:
下面请梁慧星教授发言。
梁慧星:
谢谢。
来到人民大学法学院来参加这样一个隆重的会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楼落成之后,我来过一次,是关于《物权法》论战正酣的时候我来的。
利明校长领着我参观法学楼,当时觉得很不错,很有感慨。
尤其是那些法学家们的雕像陈列在法学楼里,对我们这些学者是一个鼓舞和引导。
今天这个会杨立新教授让学生给我打电话,我当然要来了。
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刚刚通过,在这里的庆祝会议,我要来一下,表示祝贺。
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不用说了,它标志着我们中国立法界、学术界、实务界三个方面密切配合,取得的又一个伟大的成就。
恐怕第一次应该说《合同法》是比较重大的,《民法通则》也是学术界、实务界的同志参加,但是转轨以后,真正的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候,恐怕《合同法》是第一个。
然后是《物权法》,没有料到《物权法》有如此大的波折,论战啊、争论啊等等,最后还是取得了成就、取得了胜利。
《物权法》一通过,中央政治局就组织学习,当时是利明和我去的),总书记说,中国的一部法律刚通过,政治局常委就组织学习只有二次,第一次是宪法修改,第二次是《物权法》,可见《物权法》在我们的党中央最高层对他的重视。
后来在事实施当中一些现实,这是从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的,可能会和地方利益、具体利益发生冲突,还要斗争,有时候付出生命的代表,这是不奇怪的。
第三次就是《侵权责任法》,内容少一些,但是它的重要意义丝毫不逊色。
第二次审议的时候,有一句话,《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是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的报告上写的。
这是《物权法》的时候用的,这是我们立法当中的首创,原来都是重要、非常重要、基本什么的,这都不足以表达它的重要意义,不足以表达我们的党和国家对这部法律的重视。
所以用了起支架作用来表述。
什么叫支架作用呢?
我想到有些同志身体不好装个支架,心血管不好装个支架就健康了,活很多年,为人民服务,为家庭为子女去努力,他就是一个健康人。
没有这个支架,它就很危险,我们的法律可能出现“生命垂危”,有一次表述为“危及生命”。
所以“起支架作用”是描述性的,可以从这一点看到重要性。
当然这部法律刚颁布,要做一个非常全面的概括,讲它的重要意义,创新,有些什么贡献,我子还觉得思路没有整理好,但这是我们立法的重大成就。
我想到90年代初和日本学者开讨论会讨论《合同法》的时候,本山三太郎开过一个玩笑,法工委一个王胜明,人民大学一个王利明。
一个胜明,一个利明,中国的立法就取得了胜利。
王胜明:
还得慧星照耀。
梁慧星:
胜明代表立法机关,利明代表学术界,还有实务界的最高法院的庭长今天在这里,我们很多的条文都来自最高法院的解释,直接总结实务中的经验。
这代表着我们立法的特点,我们过去说老中青,这都是一般的描述,就是立法、实务、学术,学者、专家、立法家、实务家、法官、教授和副教授一起配合,对国家民主和党的赤胆忠心。
现在和平环境,讲什么爱国、卖国,不想战争了。
但这就是爱国,我们为党、国家、民主、人民的长期利益来精心设计我们的法律体系,每一个条文,每一个字的斟酌,每一个标点符号怎么用,这不就是吗。
王利明:
这法律地很多的观点都是梁老师的意见,包括建筑物倒塌的。
王胜明:
还有在座的。
梁慧星:
在座的有立法、司法和学术。
像我们这样的密切配合。
我看过一本书写到日本的情况。
日本的法学很发达,学者写了很多的高深的理论,但是实务界根本不买账。
我们不是这样,我们改革开放以来,三界的密切配合,互相交流,共同合作,推进国家的法治,民主法治的前进,这应该说是中国特色。
我个人对这部法律还是很满意的。
当然,任何一部法律要非常非常完满不可能,人无完人。
我们的《合同法》现在世界上也公认为最先进的法律,也可以挑出一些条文。
《物权法》在世界上也是和重要的,影响非常大。
特别是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物权法》,人家说社会主义国家有必要吗?
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会出现《物权法》?
说到底他们不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他们说这句话的时候想的了斯大林的社会主义。
《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意义将会发挥作用,利明刚才讲了,将会对我们的人民、国家发挥重要的意义。
这部法我很满意,真的挑什么内容上的硬伤,技术上的漏洞,我现在还没有发现。
王胜明:
慢慢就会法(笑)
梁慧星:
《侵权责任法》刚启动,第二稿审议的时候,我在刊物上说过一句指天发誓的话,我有三个目标,第一把第二条砍掉,第二把无过错责任的表述要改,第三增加监督权限,规范豆腐渣工程。
只要这三个实现了,我就满意了。
砍掉第二条,当时很多学者都是这个意思。
杨立新教授说保留,加以完善,最后是这样的思路。
所以现在改造的这个条文,我很满意。
无过错责任的表述,我也是很满意。
原来民法通则的表述说,当事人没有过错,法规定承担责任的。
法律这样的规定没有道理,没有过错也要追究,不近情理。
现在的改变虽然是文字上的,表明了法治的进步。
第三是利明讲的建筑物倒塌,这是我最大的心愿。
汶川地震发生的时候,我做了手术躺在床上。
我在想汶川地震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损失,和我们的法律有没有关系?
我就下决心去看一看。
后来我去了北川、龙门山镇等地方亲眼看了看。
我后来找了懂建筑的人商量,调查了当时两个中级法院。
究竟这个建筑质量有没有关系?
当然有关系。
两个法院的调查报告给我。
是地震造成,但是也讲到了质量的问题。
龙门山镇宝山村,映秀村所有的村都倒了,旁边的完好无损。
我问了支部书记,为什么这些建筑完好无损?
他说,当初我们预见到,我们有安全标准。
当初设计抗7级地震,我不同意,改为抗8级,后来实践证明抗8级安然无恙。
我到北川老城,全部是一片废墟,只是北川县检察院的办公楼完好无损。
我说是不是新修的?
别人说这是70年代修的。
我想起70年代还没有搞假冒伪劣,还没有假钢筋水泥,偷工减料。
回来我在“两会”的时候提了一个建议案,当初批到法工委就好了,但是批到了建设部。
提了怎么监理、施工都有道理,垮了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是过错责任。
后来在立法中我不甘心,一再的要求。
最后通过的不是我的原文,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动,我对这个非常满意。
全国到处是工地,到处都是商品房和商户,老百姓花钱买的房子,你怎么知道他的质量,合格不合格?
有风吹草动垮不垮?
可不可能就是一个不定时炸弹,一个一个城镇可能就会成为废墟和坟场。
我觉得这个非常重要。
非常感谢胜明,至少警戒了那些不法的开发商。
我们这个法律非常重要。
我们的第11章这3条有非常重大的突破,在继承前人的法治经验的基础上有非常重大的创造。
85、86、87,这是罗马法上的内容吗。
你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落下物品导致损害。
如果里面居住了好多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和我们说的是一样的。
罗马法上说的是双倍的赔偿,这是惩罚性的。
后来《民法通则》126条,我们现在把它分解变成了85、86,我们增加了87,就是罗马法准私法的第二条,这个非常好。
有的学者不赞成,包括很熟的同志都不赞成,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这个行人呢?
砸伤了没人管?
我们的行人又不能戴着安全帽出来旅行,我们不能开办这样的保险。
无论怎么说,这都有重大的教育作用。
我们国家人数众多,房子非常非常多,比不上欧洲都是小栋的独栋的公寓。
这三条不就是罗马法上准示范我们加以改造运动了吗?
倒塌的问题不就是缺陷吗?
85不就是管理瑕疵吗?
87是直接来自罗马法。
中国人还是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创造。
要想逻辑性也好,法律政策上,一点错都没有。
我举双手赞成,尤其这部分我特别说一下。
我相信我们这三个条文,别的国家未必不会约束。
将来日本修改债法,侵权法,我至少要给他提个意见,你参考一下我们的这几条。
谢谢大家。
杨立新:
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杜万华庭长讲话。
杜万华: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今天非常高兴来到人民大学法学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开这么一个盛大的纪念会。
我觉得这个会非常有意义,它对于我们宣传《侵权责任法》是非常好的形式。
这次《侵权责任法》通过,应该是2009年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
还有几天就要2010年了,我们就在12月26日这一天正式通过了这部法律。
也许是历史的巧合,这一天是毛主席的诞辰纪念日。
如果说在1893年12月26日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始人毛泽东主席,2009年12月26日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应该是一个很大的历史的巧合。
《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在民法典的编纂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梁慧星教授说,在人大的报告会上说,《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大的支架性的法律,确实是。
86年我们有《民法通则》,之后有《合同法》,之后有了《物权法》,现在又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种立法的步骤距我们全面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这个目标越来越近了。
这恐怕是所有从事民法学研究、民法立法工作也包括我们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共同期盼的一件大事。
第二点,《侵权责任法》的通过,为我们司法机关制定了一部真正的法律。
侵权行为在社会中是非常普遍的,我们有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
法律光规定权利还不行,有权利就会有侵权,就要有保护权利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我们每个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法。
这部法通过以后,基本上结束了我们以前没有一本完整的侵权法的历史。
在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中,涉及侵权的案件,每年占的比重非常之高,高达百万件。
但在这之前,我们相关的法律只有一个《民法通则》,这显然是不能适应司法的需要。
最高法院陆续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不管我们有没有法律,社会上每天都会出现侵权的案子,而这些案子要不断的起诉到法院,放在我们每个法官的面前,需要我们法官妥善的去解决它。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就不得不制司法解释。
在这之前,我们陆续制定过《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等,还有批复、复函,以应对审判实践的需要。
由于侵权的种类、表现形式非常非常的复杂,变化非常的快,迫切需要《侵权责任法》现在这部《侵权责任法》出来以后,刚好弥补了我们的这个缺失。
对于我们下一步司法工作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
第三点,我们这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是一次非常完整的民主性的立法。
体现了我们中国立法的民主性,刚才利明院长和慧星教授说了很多。
这部法律既有我们胜明主任带领人大民法室的同志辛勤努力的工作,也有专家教授贡献的智慧,同时我们实务界一起配合,制定了这部法律。
在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刚开始说要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胜明把我们找到法工委去开座谈会。
当时就说,万华你们研究一侵权法结构上应该怎么办?
是叫责任法还是侵权行为法?
最后章节和条文都广泛的征求意见。
最后确定为《侵权责任法》以后,每一章每一节的起草工作都同我们进行了非常密切的接触。
当然,人大立法机关的领导对我们那么重视,我们也不能不做事。
为了制定好这部法律,最高法院专门成立了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
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现杰是办公室主任,后来升官了,但还是我们的成员,我是副组长。
我们曾经给高级法院发函,由高级法院到中院层层召开座谈会,把问题集中起来,我们最高法院集中起来,到我们这里。
再结合我们的调研,提出我们关于立法的一些建议,同时还有各位法官的意见,我们都提供给法工委。
这部立法应该说凝结了我们立法机构、法学界和实务部门法官们的智慧,也包括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间积累的一些经验,涉及到我们原来制定的一些司法解释。
这次法律应该说是一次民主的立法,确确实实适应我们当前国家的情况。
第四点,我要表一个态,《侵权责任法》已经通过了,下一步就是实施。
不仅仅在图纸上了,现在要用它来干活了。
下一步要做的事情,开年以后要向下面发通知,认真学习宣传《侵权责任法》,让我们的每一个法官,让了解《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宗旨原则,立法《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立法本意,这是我们要做的很重要的工作。
为配合这项工作,我们也做了一些准备,写一些书,这个工作正在进行。
第二要做的,《侵权责任法》是明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们可能还要进行一些法官的培训,届时还要请一些专家学者,最高法院自己也讲讲课,做一些准备工作。
第三要做的,我们得考虑要根据《侵权责任法》制定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
有些东西还要更具体化,明年我们的司法解释里,重点要搞的就是《道路交通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这是在我们侵权案件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大。
我们要把这个问题解决。
同时,恐怕还要启动一些关于医疗方面的司法解释。
还要对照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对我们以前制定的司法解释进行一次清理,凡与之相违背的都通通改过来,现在就以此为蓝本。
第四要做的,就是要严格执法,按照法律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使它真正成为我们人民群众的权利的保护神。
作为我们法院系统来讲,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是司法部门,我们司法部门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当然首先离不开立法部门的支持,我们在司法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还得请教。
同时也离不开法学界的支持。
我们希望这些方面的司法工作,希望我们的专家学者,希望我们未来的法学家们多关心民事审判工作,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这个大门是向大家敞开的,欢迎对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促进我们民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我就讲这些。
杨立新:
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同志讲话。
贾小刚:
很荣幸参加这个会,我是受王鸿翼厅长的委托来参加这个会的。
12月26日这是全国人民权利保障日,今天是这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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