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转让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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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转让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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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转让协议书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
受让方: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拟定以下合同:
二、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该公司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元,涉及职工安置人,涉及银行债权元。
该公司转让行为已经同意。
三、职工的安置
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职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并报批复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1、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由甲方自行安置,与乙方无关。
2、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在外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四、债权、债务处理
1、因甲方转让公司遗留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公司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双方约定在日内,乙方通过指定的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为保证条件,分次,分别在日内付清。
六、产权交割
乙方通过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首付款后,甲方将编制好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七、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八、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元。
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十一、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负责,于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产权交易中心凭交易合同及《产权转让交割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四、其他
1、本合同共页,附件件。
一式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代理业务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业务代理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业务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中国移动的打理业务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中国移动。
二、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转让的代理业务是合法、有效的。
2、乙方承诺并保证: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代理业务。
四、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五、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项目转让协议书范本
项目转让协议书范本
转让方:
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北京市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北京市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1999年月日甲方和丙方签订了住宅《项目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约定,丙方同乙方签订联建协议或项目转让合同,由丙方买断该项目,然后将该项目再全部转让予甲方。
转让合同并约定了甲方和丙方各自责任及违约责任、转让费及其付款方式。
鉴于年月日甲方委托的丙方和乙方签订了住宅项目之《联建合同书》。
根据联建合同约定,乙方与丙方合作建设住宅项目。
乙方合作条件为提供无权属纠纷的土地使用权,丙方则承担联建项目的全部建设资金。
房屋所有权与相应土地使用权乙、丙双方之分成比例为:
乙方为30%,丙方则为70%。
同时,联建合同还约定了乙、丙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与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之使用权人为北京市综合经营公司。
又鉴于年月日乙方和丙方签订了住宅项目之《转让合同书》。
乙方已将项目全部转让予丙方。
现基于丙方为项目之联建主体,而甲方为项目投资者之事实,甲、乙、丙三方作为共同转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丁方经友好协商,就丁方置换乙方和丙方成为项目联建主体及取代甲方成为项目之实际投资人与项目之全部权利主体事宜,达成本协议书。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住宅项目,又称住宅项目。
2.项目地点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环路号院北侧。
3.项目面积
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4.项目范围
本项目之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北至,南至。
转让项目包括两栋层数为22层的塔式高层住宅、一栋3层的配套公建,地上停车场、地下车库及集中绿地等。
转让项目范围还包括被保留的原有建筑物,改造后用作物业管理用房。
转让项目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与设计说明。
5.项目现状
建设项目已建至,项目建设所需的法律手续已至。
第二条项目联建主体与项目实际投资人
1.项目联建主体的双方
丙方受甲方委托与乙方组成项目联建主体。
项目由丙方负责全部建设资金。
乙方则提供土地使用权人为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联建条件。
乙方与丙方并约定了建筑面积之分配原则与双方合作建房诸事项。
2000年月日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以京计生资字[2000]第号文批准了乙方和丙方合建住宅的项目建议书;2000年月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2000-规审字-号文向乙方和丙方发出《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据此,乙方和丙方为项目之联建主体。
由于乙方提供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之使用权人为经营公司,有关该幅土地的实际情况及乙方与经营公司相互关系,乙方与经营公司应另行具文予以说明。
丁方与经营公司将不发生任何经济、法律关系。
2.甲方为项目实际投资人情况
根据甲、丙双方所签转让合同,及丙方据转让合同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书,从法律意义上讲,甲方为项目的全部投资人与项目之全部权利的权利主体。
如至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转让合同、联建合同及合同书均已履行完毕,则甲方即为项目之全部权利的惟一权利主体。
第三条有关合同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1.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1.1丙方实际履约情况
1.1.1已经与土地方乙方签订联建合同及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合同书;办理前期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获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京计生资字[2000]第号文批准;
1.1.项目转开发情况与项目公司-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成立情况如下:
1.1.办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获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2000-规审字-号《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1.1.建筑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1.1.项目用地范围内之搬迁情况、外部市政供应方案与落实情况:
1.1.土地出让合同之签订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
1.甲方实际履约情况
1.2.1甲方已向丙方支付转让费、技术服务费元;
1.2.甲方支付办理项目前期规划审批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和支付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情况:
1.2.项目建筑设计之设计费用与支付情况:
1.2.为项目公司提供注册资金情况:
2.联建合同履行情况
2.1乙方履行联建合同情况
2.1.1已办理完成项目立项手续。
2.1.施工现场水、电接口提供情况:
2.1.建设用地及地上物移交情况:
2.丙方履行联建合同情况
2.2.1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相关税费及综合地价款情况:
2.2.丙方为联建项目所作的其他工作:
3.合同书履行情况
3.1乙方履行合同书情况
3.1.1搬迁工作进展情况:
3.1.房屋产权变更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3.丙方履行合同书情况
3.2.1丙方向乙方履行付款情况:
3.2.丙方履行合同书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项目转让之实现方式
1.项目转让之方式与目的
通过各方权利主体的置换方式,达到丁方或丁方指定的公司成为项目之惟一合法权利主体之目的,即享有项目之土地使用权、项目建设开发权及对项目之占有、使用、收益与完全处分权。
2.交易总金额之计算依据
2.1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转让合同及联建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作出重新安排。
2.1.1甲方在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主体地位由丁方取代,即丙方继续履行其在转让合同中之义务。
甲方在转让合同中之付款义务及丙方在转让合同中之权利,则由甲、丙双方另行协商议定。
丁方不因取代甲方在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主体地位而与丙方发生任何款项支付关系。
2.1.丙方在联建合同中的权利主体地位由丁方取代,即乙方直接向丁方继续履行其在联建合同中之义务。
至于乙方在联建合同中获得搬迁周转金的权利,在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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