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中法史复习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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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1.立法活动
禹刑:
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
2.五刑:
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
死刑
宫刑:
破坏生殖器官
髌刑:
断足或砍去膝盖骨
劓刑:
割鼻
墨刑:
刀划面颊或额并涂墨
3.审判制度
神判:
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
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4.监狱制度
夏朝时,称监狱为圜土;
夏末时,称之为夏台;
商朝时,称为羑里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1.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用中,不乱发无罪,不乱杀无辜。
2.西周的立法活动
1、五礼:
周礼的名目(内容,形式)。
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
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
对各种不幸的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
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
仪式。
军礼:
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
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2、礼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
礼的核心。
3、《九刑》:
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游乱政,而作九刑)。
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
鞭,扑。
4、《吕刑》:
西周中后期重要的刑书。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和适用刑法的原
则,赎刑事《吕刑》的核心内容。
《吕刑》规定的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民德慎罚,
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3.刑:
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眚:
过失。
非眚:
非过失,即故意。
终:
一贯,始终。
惟终:
坚持不改,惯犯。
非终:
初犯或偶犯。
2、举轻世重原则: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契约制度
“质”、“剂”是西周买卖契约的形式。
“质”指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
“剂”,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5.婚姻继承制度
1、婚姻关系的成立
必须由父母之名;还须有媒妁之言;必须达法定婚龄;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
即“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婚姻关系的限制:
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理由:
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
通过与异姓贵族联姻,以固结权势,巩固宗法制。
3、婚姻的解除
七出是我国古代给予丈夫单方面休妻的接口。
包括:
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4、家庭制度:
首先是父权家长制,父母有主婚权,有惩罚子女的权利,有财产权。
其次是夫权。
最后,妻妾地位悬殊。
5、继承制度:
身份、财产继承,均采嫡长子继承制
6.中央的专职司法机关:
司寇
7.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已作区分,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以财货相告称
讼,即民事诉讼。
2、五听:
审问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郑国的“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邓析造“竹刑”
晋国铸刑鼎:
范宣子,遭孔子反对。
2.《法经》——第一部封建法典
特点: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3.商鞅改法为律
1、以律为名,强调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要性
2、连坐法规:
什伍连坐(邻里之间的连坐)
军队中士卒连坐
家属连坐
管理职务连坐
3、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分户令》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1.法律形式:
律、令、程、式、法律答问、廷行事
律:
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令:
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
程:
章程、规章,它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式:
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
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法律答问:
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
廷行事:
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相当于汉代的“决
事比”。
2.罪名:
玩忽职守罪的“犯令”、“废令”
1、犯令是指“令曰勿为而为之”
2、废令是指“令曰为之”而“弗为”
3.定罪量刑
刑事责任年龄:
以身高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4.刑罚
徒刑:
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
经济刑中的“赀刑”:
是秦代用经济制裁来惩罚官吏的一般失职和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
立刑种。
5.司法机关
御史大夫(中央监察机关)、廷尉(中央审判机关)
6.司法官员的责任
1、凡因过失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
2、“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
3、故意有罪不判是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构成“纵囚”罪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1.立法思想的演变
第一阶段:
汉初到汉武帝亲政之前
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为政之道讲求“务在宽厚”、“刑罚大省”
第二阶段:
从汉武帝起
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从黄老思想为主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2.立法形式
律:
是两汉最基本的立法制度
令:
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
是作为律的补充。
科:
是对犯罪者科邢之意。
它也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与律令同等的功能。
比:
是汉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指的是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
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又称“决事比”,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
期,秦朝称为“廷行事”。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反逆罪、群盗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见知故纵罪
2、危害中央集权罪:
左官之罪、阿党与附益罪、王侯私出国界罪、酎金不如法罪
4.定罪量刑原则
1、上请制度:
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
制裁或减轻处罚
5.刑名:
废除肉刑
汉文帝时,方案的旨向是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即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
汉景帝时,将笞数由五百减为三百,三百减为二百,二百减为一百。
并且定垂令,对用笞的的刑具和行刑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垂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皆削平竹节;笞打人的臀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意义:
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
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意义很大。
6.女徒顾山
对女徒犯专门规定的赎罪方式,允许其每月出三百钱,雇人去从事劳动,不必亲自服刑。
7.司法机关
1、中央:
廷尉
2、地方:
州、郡、县三级,建立13个监察区,设置了13州部刺史
8.诉讼审判制度
1、告劾:
指吏民告发违法犯罪,包括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严禁越诉、严禁卑幼控
告尊长、诬告反坐
2、读鞫:
宣读判决书
3、乞鞫:
在宣布判决之后,如犯人及其亲属对判决不服,允许请求复审,以3个月为限
4、录囚:
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5、春秋决狱:
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用儒
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中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
原则:
原心定罪
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魏律》
1、在篇数上,由原来的9篇增加为18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晋律》(《泰始律》)
特色:
1、引礼入律,礼律并重
2、较为简约
3.《北齐律》
特点:
1、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冠于律首
2、设“重罪十条”,至隋确立为“十恶”
3、“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完成了汉代以来法典由繁至简的过程
4.刑事政策
1、“八议”
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八议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原则:
“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2、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3、准五服以制罪:
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受服制来定罪量刑,在财产上,亲属关系越近,
越要互相救济。
五服:
五种丧服,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
5.刑罚制度
《北齐律》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分为鞭、杖、徒、流、死。
6.司法机关
1、曹魏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专门教授法律,增长官吏的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
2、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
7.诉讼审判制度
1、南梁测囚法:
又称测法,用饥饿的办法以逼取口供
2、南陈:
立测法,通过对人精神和肉体的折磨来迫使囚犯服罪
3、死刑奏报制度:
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
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
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8.直诉形成制度:
“登闻鼓”、“立肺石”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1.隋朝的立法情况:
《开皇律》和《大业律》
《开皇律》:
1、体例:
12篇,500条
2、内容:
在刑罚制度方面,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五
刑。
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
2.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3、慎重行刑的思想
3.唐朝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典
律: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
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格:
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唐朝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两种。
留司格是
留在中央机关使用的。
散颁格是在地方使用的,发到地方机关。
式:
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典:
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组织法典。
内容涉及到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
职责等方面。
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2、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3、唐朝中,后期体现皇帝意志的格敕地位不断提高
4.《贞观律》
1、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
5.《永徽律》及其《律疏》
后人称《永徽律疏》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保存至今,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
6.唐律的刑罚
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
笞,杖,徒,流,死,这是中国封建刑罚钟的核心。
1、笞刑:
是一种用荆条或小竹板捶击罪犯臀,腿部的刑罚笞刑共有5等,自笞10至笞50,
每等递加10。
2、杖刑:
是一种用大竹板捶击罪犯背,臀和腿部的刑罚。
杖刑也分5等,自杖60至杖100,
每等也是递加10。
3、徒刑:
是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徒刑同样分5等,
自徒1年至徒3年,每等以半年递加。
4、流刑:
是一种把罪犯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流刑只分3等,从2000里至
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均须服劳役。
“加役流”全为3000里,并服劳役3年。
犯“五流”者不可用铜赎罪,即“各不得减赎”。
这“五流”是:
加役流,反逆缘
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
5、死刑分为两等,即绞和斩。
7.十恶——谋反、谋大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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