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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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简述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篇一: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
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争议处理与防范
以科技创新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已经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无论是企业还是科研机构,要在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中占据或保持竞争优势,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案的突破始终保持行业内领军地位的重要的制胜法宝之一,即通常所说的核心竞争力。
作为技术成果产生的最初环节,首先体现在技术开发上。
对于技术开发环节,以单一的主体进行的自主性开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整合社会资源的效率低下,很难与拥有雄厚的资本力量支持下的研发团队相竞争,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在于它的新颖性,一旦某种新技术被公开,则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就变得没有意义,当然以往的研究成果对于后续研发和技术升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价值,但毕竟属于以后的问题了。
而对于企业参与技术成果的研发,在法律上形态上集中表现在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这里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由此可见,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为标志的技术成果。
也就是说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集中于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拟开发和最终取得的该项技术成果。
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技术成果产生后的权利归属就成为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的理论学说
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所在技术开发中合同地位的不同,技术开发合同又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两种不同合同关系项下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的确认,存在明显的不同确认原则。
由于合作开发合同更多地体现为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因此合同项下的技术成果以双方共同共有为原则,通常没有什么争议。
争议主要发生在委托开发合同上。
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有三种不同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以“谁投资、谁所有”作为确立原则。
该原则显然有利于委托方。
第二种观点,以“谁研发,谁所有”作为确立原则。
该原则显然有利于研究开发方。
第三种观点,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确立原则。
二、目前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
(一)现行有关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规定
1、《民法通则》第88条第三款、第四款对于合同中有关专利、科技成果权益归属不明确的,作出规定。
该条第三款规定,“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该条第四款规定,“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上述规定的原则在《合同法》得到进一步确认。
2、《合同法》第339条第一款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权的法定原则,“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了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分配,即“委托开发合同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
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上述《合同法》关于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和转让权的行使边界作出进一步明确和限定,该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
4、为弥补委托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没有专利申请权的权益失衡,《合同法》第339条赋予了委托人的一定权利,即“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
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以及“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二)关于上述相关规定所体现的法律处理此类争议的宗旨和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权属争议采取的原则是:
总体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约定为主,同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技术成果的不同种类作出不同的法定处理原则。
即将技术成果划分为发明创造类和技术秘密成果两种情形区别对待。
对于发明创造类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归属于研究开发人。
根据《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因此归属于研究开发人的专利申请权,涵盖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范围。
一旦相关专利申请获得通过,则研究开发人享有专利权;对于技术秘密成果,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分析,则带有“由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共同享有”的特征。
三、目前规定难以充分满足合同当事方的权益需求
尽管上述规定对当事人在没有约定权属的情况下确立了一定的处理原则,但
是上述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很难充分满足合同各方,特别是委托方的权益需求,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技术成果包括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和不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成果。
关于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分配,仅是原则性,在操作中难以保障技术秘密成果各方的权益。
由于技术秘密成果一旦被公开和泄露,将导致不可挽回经济损失。
上述规定既没有明确规定委托方和研究开发方共同共有,也没有限制其中一方授权他人许可实施。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没有明确约定技术成果归属的情况下,一旦选择对技术成果不申请专利,则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
尽管在普通授权许可时可以进行保密约定和违约责任,但其终究属于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依据,很难有效地作到对经济损失的事前防控。
2、关于委托人对专利权转让的优先受让问题,《合同法》规定了“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该项规定仅是针对专利申请权,并不包括申请人在获得专利后对专利的转让,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委托人仅可针对专利的申请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而不具有
专利转让的优先受让,在研究开发人获得专利并转让专利时,委托人除拥有免费实施专利外,与其他受让人相比没有受让优势。
3、关于“同等条件下受让专利申请权”的操作,面临诸多的法律技术问题。
该类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何理解同等条件的标准、以及如何体现同等条件的程序的公正性等,关于该项实务操作的难点在类似相关法律实务操作中普遍存在,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房屋租赁人的优先受让等等。
此类问题在其他领域争议已较为突出,而在技术合同中,由于技术本身所具有复杂性和无形资产的特性,则恐更难以保证其优先受让人能够享受到真正的优先权。
此外,其他受让人由于没有对该项开发投资资金、物力等,通常其更愿意开出优于委托人的条件,其相比于委托人更具有获得专利申请权和受让专利权的优势。
四、有关在签订委托开发合同中防范技术成果权属及相关权益纷争的建议
鉴于本文的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防范技术成果权属纷争和权益保护的最为现实有效的途径就在于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在签定合同中通过详实的条款约定对相关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当事人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应重视对“技术成果权属归属”的明确约定,具体建议如下:
(一)委托人应当特别关注“专利申请权”的约定。
如果委托人忽略该项约定,则基本上失去了未来通过补充协议加以补救的可能。
(尽管理论上讲,任何疏忽均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调整,但在合同签定后,由于存在法定的裁决规则,如没有在文字上加以明确,对于实力相当的谈判主体而言,再次确认获得专利申请权难度很大。
由于法定的原则已经非常明确,作为投资方的委托人应当力争在谈判中获得专利申请权,当然这一切并非单方意愿可以实现,取决于实力的博弈。
由于从经济的发展趋势上,产、学、研机构的融合和资本的相互渗透,对于拥有关联性的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而言,在战略筹划上,可以考虑将专利申请权控制在母公司。
(二)科技部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范本中第15条第1款涉及申请专利的方式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给出了“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约定的提示,建议委托方在没有获得专利申请权的情况下,可考虑约定在受托方转让专利权时,其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并应对相关优先受让的条件标准,与其他潜在受让人相比拥有哪些优先性条件和地位等加以明确约定。
倘使委托方在合约谈判中,既没有获得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获得相关专利权转让时的优先权的情况下,建议委托方仍应坚持在合约中对专利申请权的同等条件的优先受让的法定权利,予以细化约定,如明确约定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通知的时间、纳入同等条件的考虑因素的标准等等,以此尽量使委托方权益在现行法律保护框架中得到切实保障。
(三)关于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的技术成果,建议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对于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应当进一步明确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限和条件。
同时建议尽量不采用知识产权共有方式。
如不得不选择共有,则应对双方转让的和许可他人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因约定不明确,导致在争议处理上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允许他人普通使用许可的”的处理方式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自身权益的同时,亦不能忽视我国《合
同法》第323条和329条规定,即“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以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以免陷入无效约定的泥沼之中。
篇二: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范本(有提示参阅)
合同编号: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
用简明、准确的文字表达合同的标的和名称
委托方(甲方):
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法定名称(买方)
受托方(乙方):
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法定名称(卖方)
签订时间:
如果没有时间约定就无法确认合同的履行和有效
签订地点:
涉及发生争议后的法律管辖
有效期限:
涉及发生争议后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法定名称
住所地:
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是指信函、传真、电话、邮箱或项目联系人等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法定名称(卖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例如,一种计算机控制软件;一种
新型配方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①新产品开发;②新工艺开发;③新材料开发;④新的技术系统开发;⑤其它原创性的技术开发;⑥达到某某技术标准的新技
术或新产品。
2.技术内容:
①所属技术领域;②小试、中试、扩试等阶段性技术成果;③商业化生产的技术成果(也称工业化生产);④技术文件:
技术
图纸、工艺、配方、标准、计算机软件程序等;⑤理论知识、方法或者产业技术。
3.技术方法和路线:
①总体技术改造;②研制新设备;③研制试验装备;④消化、吸收、仿制的新技术;⑤编制软件程序;⑥设计工艺路线;⑦设计;⑧治理污染、环境保护;⑨提高工作效率等。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
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2.
3.第三条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2.
3.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
⑥其它相关技术信息。
2.提供时间和方式:
3.其他协作事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退回当事人一方;②留下自行处理;③在Ⅹ年内保存,不得丢失;③各自存档保管
第五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人民币ⅩⅩ元;或美元ⅩⅩ元
其中:
(1)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约定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经费是从事研究开发的(包括设备或仪器)投入,占总额Ⅹ%,合计人民币Ⅹ元
(3)报酬是为他人付出劳动所得,占总额Ⅹ%,共计人民币Ⅹ元
(4)为他人付出劳动所得,占总额Ⅹ%,共计人民币Ⅹ元
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分期支付:
①Ⅹ年Ⅹ月Ⅹ日,银行转账、托收或现金支付Ⅹ元;②Ⅹ年Ⅹ月Ⅹ日,银行转账、托收或现金支付Ⅹ元
(3)提成支付:
①提成支付计算方式;②支付时间:
Ⅹ年Ⅹ月Ⅹ日,银行转账、托收或现金支付Ⅹ元
(4)双方约定Ⅹ年Ⅹ月Ⅹ日通过第三方向乙方支付:
银行转帐、托收或现金支付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乙方有权以年一次的;③双方约定的第三方负责监督
的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帐目。
第六条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的方式使用。
甲方有权以①合同约定监督研究开发进度;②合同约定的第三方负责监督;③有知情权的方式检查乙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和
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Ⅹ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发生了使合同基础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
2.主要人员变动、国家政策变动等使原合同的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或合同无法履行
3.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可以变更的情形出现4.考虑双方合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为维护双方利益,应留下空间
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将本
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2.例如:
主管技术的项目负责人变动、国家重大产业计划变动、显失公平等情况
3.考虑技术进步的发展,独家难以承担一个完整的项目,这里就有对外合作问题1.不涉及和损害甲方技术权益、经济利益和商业秘密,如本合同的z类技术和S类工艺乙方可以转让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不涉及本项目技术权益的;②不属于本项目核心技术的,实属S类或z类技术。
第九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
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
①双方约定承担,约定优先;②合同无约定,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合理分担不等与平均分担;③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
量的资金作为承担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①当事人认可的专家权威机构确认;②国家或地方政府指定机构;③当事人约定几名专家确认;的方式认定。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逾期未通
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逾期未通
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①涉及本合同的技术文件、资料、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对外转让或泄露。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①依法保密;②约定保密期限,约定优先,但此约定不得违背国家有关规定③无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①当事人合同约定优先;②依照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①涉及本合同的技术文件、资料、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②本合同技术标的及应用方向;③本技术
的销售市场和方向。
2.涉密人员范围:
①直接或间接涉及本合同技术的有关人员;②乙方的研究开发人员;③涉及与该技术成果的相关人员。
3.保密期限:
①依法保密;②约定保密期限,约定优先,但此约定不得违背国家有关规定③无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①约定交付的形式与数量;②双方当事人举行交付签字形式;③交付时双方的书面认可。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①不得使用淘汰或禁止的标准;②约定的标准和方法;③约定使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其他国外标准等;④无标准的,按行业的一般要求鉴定;⑤方法:
专家评议、国家规定的部门检
测结论、鉴定会或双方认可的方式。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乙方应当方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其它责任;②本约定具有溯及力合同结束后,本约定仍然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甲、乙、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托人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受让(购买)的权利;③专利权为双方共有,利益归双方共有;④允许当事人的其它约定。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
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①甲方;②乙方;③双方共有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①甲方;②乙方;③双方共有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①归实施方所有;②双方按比例分享;③双方均有。
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①双方约定,约定优先;②如无约定则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七条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甲、乙、双)方所有。
第十九条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
甲方技术人员和主要操作人员掌握该技术成果,包括设计指导、技术指导、工艺方法指导、技术培训与授课讲座。
2:
地点和方式:
①合同约定地点;②甲方住所地;③乙方住所地;方式:
培训、现场指导。
3.费用及支付方式:
①甲方支付人民币ⅩⅩ元;②双方按比例承担费用;方式:
银行汇款、转帐、现金支付等。
第二十条双方确定: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①支付违约金Ⅹ元;②按合同总额的Ⅹ%赔偿支付(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①支付违约金Ⅹ元;②按合同总额的Ⅹ%赔偿支付(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①支付违约金Ⅹ元;②按合同总额的Ⅹ%赔偿支付(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①支付违约金Ⅹ元;②按合同总额的Ⅹ%赔偿支付(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6.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
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
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属,由Ⅹ(甲、乙、双)方享有。
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如下:
①合同约定优先;②后续改进归完成者所有,他人无权分享,任何分享都是有偿的;③约定双方共有,则利益共享。
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
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Ⅹ(甲、乙、双)方所有。
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①合同约定优先;②后续改进归完成者所有,他人无权分享,任何分享都是有偿的;③约定双方共有,则利益共享。
第二十二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Ⅹ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Ⅹ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约定的联系时间、联系方式和联系地点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
2.防止因人事变动而使合同难以履行或无法履行
3.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2.技术风险出现,技术风险指当事人努力履行,现有水平无法达到,有足够技术难度,同行专家认定为合理失败。
3.
第二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2.3.第二十六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①协商一致;②合同约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名称、份数
4.技术标准和规范:
名称、份数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除以上条款外的其它约定
第二十七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①除上述条款约定之外,双方当事人尚需要其他特别约定的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②可以约定中介条款(阐明中介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印章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名称一致(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①法定代表人签名②委托代理人符合《民法通则》委托代理的规定签名(签名)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年月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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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 技术 合同 委托 开发 委托人 主要 权利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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