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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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6篇
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6篇
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仲裁员制度的完善在仲裁制度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仲裁员工作心得的感想范文,希望可以让大家喜欢。
20XX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20XX年市;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进入仲裁院这个准“准司法”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四、问题不仲裁员年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
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
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的一名新丁,时刻感到自己肩负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实际工作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利用工作之余,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等政治理论,认真学习党的及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
在坚持政治学习的同时,还积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涉取,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吸收外地先进办案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实现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20XX年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各类劳动纠纷2145件,其中参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142件,参与率达98%,涉案金额约9285万元,结案率达97%,已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终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92%的绩效考评任务指标,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归档工作。
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进入仲裁院这个准“准司法”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工作理念。
在工作中严格按要求,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参与案前协调等各项工作,在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均能秉公办理,并从中学到了许多专业技能知识。
四、问题不足及来年工作计划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与得失,我感触极深,我深知虽然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我的工作绩效离领导的要求,与组织的期望还有许多急待改进与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
一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法律运用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太紧密;二是工作业务水平还不高,学习范围还不够宽。
这些我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对待并着力加以加进与提高,从而使自己逐步具备多方面的工作素养。
我是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职律师,20XX年6月光荣地被东营仲裁委员会聘为兼职仲裁员。
担任仲裁员当然很荣耀,但身为专业律师的兼职仲裁员,如何才能优质高效地完成领导交办的仲裁案件?
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仲裁员,不辜负领导的重托?
这是我一年来反复思考的一个问题。
通过向成功仲裁员学习,结合承办仲裁案件的实践,使我在这个问题得到了一些粗浅体会。
现写出来,以就教于大家。
一、当仲裁员,“角色”转换很重要。
长期以来,律师的工作范围除了非诉讼业务之外,主要的还是围绕民商事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来进行的。
律师从事代理和辩护的突出的特点,就是始终站在委托人的角度,考虑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而法律对于仲裁员的基本要求,是要始终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地公正断案。
两者的角度和立场显然有着本质的不同。
如果从律师的角度审视所承办的仲裁案件,是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的,裁决结果必然会存有这样那样的偏颇,甚至会由此而损害仲裁委的声誉和形象。
这就要求律师兼职仲裁员,每当接手一个仲裁案件,必须尽快完成“角色”的转换,使自己由律师完全“变成”仲裁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公正、客观主持庭审活动,全面客观地考察和分析案件,最后做出正确的裁决。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角色的转换是办理好仲裁案件的前提条件。
二、做工作,尽快地进入“角色”很关键。
俗话说: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接受了承办任务,就要积极主动,尽快地进入角色。
而不允许拖拖拉拉。
具体说,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内,查阅和分析案卷材料,使基本案情了熟于心。
只有这样,才能在庭审过程中有的放矢地发问,才能根据当事各方的争讼迅速而准确地概括出争议的焦点,合法而娴熟地驾驭庭审活动,避免离开争议焦点的东拉西扯,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为裁决书的制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这方面,作为兼职仲裁员的律师,一定要克服“工作忙、顾不上”的思想,切实把接手承办的仲裁案件放在第一位,集中精力抓紧抓好,那种“平时忙于其他,临时仓促上阵”的方法,对办好仲裁案件非常不利,应当注意克服。
三、办案子,同当事人接触应避免。
作为律师,同其委托人接触,那是工作的正常需要,是法律所允许的。
因为只有接触沟通,才能充分地掌握委托人的想法和要求,才能吃透案情,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而作为仲裁员,不管案件处于什么阶段,都不应当和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更不允许向当事人透露案情和想法。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总是千方百计地通过与承办人接触向其施加影响,打探案情,甚至向承办人员请客送礼以达成胜诉的目的。
作为兼职仲裁员,如果在这方面不能摆脱作为律师的“思维定势”而频繁地与当事人接触,那就会在有意无意间陷入工作的被动,轻则不能正确地处理案件,重则给仲裁委抹黑,甚至引起对方的当事人的误会而留下不应有的口实,使自己陷入非常不利的地位。
我认为,既然以仲裁员的身份承办案件,就要切实以仲裁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行业规范和办案纪律,尽力避免与当事人单独接触,更不要以任何形式向他们透露案情和合议庭的意见,以树立仲裁员公正无私、刚正不阿的良好形象,维护仲裁委的声誉和威望。
四、庭审完毕,草拟文书莫拖拉。
承办案件审理完毕,合议庭的意见或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一经作出,仲裁员就应当趁热打铁,及时地制作裁决文书交领导审核修改,不能借口忙而一拖再拖,也不能等到审限到期再匆忙草拟。
及时地草拟文书,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保证文书质量。
庭审合议完毕,思路比较清晰,“锅子正热”,草拟文书有水到渠成的感觉,制作的东西往往逻辑严密,说理性强,质量较高。
而“拖一段时间再说”,往往需要重新清理思路,回忆庭审的有关细节,所以草拟出的东西相对显得凌乱,费时费力,效果欠佳。
二是能争取时间,避免超出审限。
文书草拟完毕,呈送领导审核修改定稿,这需要时间。
如果你草拟的文书过晚,领导一时抽不出时间审核修改,就有可能因此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聘任专业律师兼任仲裁员,这体现了仲裁委领导对我们的信任,也是对我们的鞭策和鼓舞。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做好工作。
我们要充分发挥精通法律、有一定办案经验的长处,任劳任怨,高质量地办好领导上交给的每一个仲裁案件,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绩,推动东营仲裁事业的蓬勃发展,为黄河三角洲的开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仲裁工作,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中国特色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理解做好仲裁工作是基于这样三个需要,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二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三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
对做好仲裁员工作,我以为要把握这样几点:
一是工作要认真。
二是程序要到位。
三是方法要和谐。
一是工作要认真。
我们仲裁员都是兼职的,都在从事一方面的工作,有业务精英,甚至单位或地方领导,有企业老总,有大律师等等,都重任在肩。
当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指定后,要与份内工作一样安排,在时间上,精力上,质量上保证。
每个案件对当事人来讲都是一件重要事情或者说是非常重大的事情,多数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就碰到这么一个案件,所以对每个案件都要高质量,严要求,做到一丝不苟。
二是程序要到位。
仲裁案件从申请立案、仲裁庭的组成到开庭、审理、调解或裁决,操作程序上都有制度规定,每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办事,否则如果程序上的不到位、不合法将会导致案件实体处理的错误,所以程序一定要到位。
三是方法要和谐。
仲裁庭审理案件,在依法的前提下,自始至终要体现和谐执法、和谐仲裁的精神,依靠仲裁庭特有的机制,因为至少有一位 仲裁员是当事人自己选中的、信得过的,要讲究方法,尽量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使案件能调解结案。
我从20xx年开始担任仲裁员工作,通过对近十年办案工作的回顾,对做好仲裁员工作还有这样几点体会。
一、做好庭审前的基础工作。
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和仲裁委按规定选择和确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案件,我们仲裁员接受选择或指定后,要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和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做好开庭审理的准备工作。
针对每个案件,不同的法律关系要理清审理的思路,做好阅卷笔录,制定审理的方案,前期准备工作越充分,计划性、预见性越强,工作进展越顺利,时间成本越低。
开庭尽量一次解决,如果必须开几次庭的,前后内容要衔接。
庭审方案要考虑庭审中各种程序问题,可能发生的预案,要有意识牢牢掌控庭审的方向和进度。
二、营造和谐气氛,提高案件的调解率。
仲裁案件的开庭气氛需要理性与和睦,在整个开庭过程中要以营造和谐宽松的庭审氛围为基点,进行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法律、道德、情感、习惯等综合手段,注重在庭审中发挥主动性,通过自身的人格魅力、调解技巧、法律知识等消除当事人的非理性对抗,积极引导当事人做出合符法律规定的基本判断,使其从内心深处产生相互理解的处理愿望,从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同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仲裁的优势,有针对性地确定和解思路,耐心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公平合理、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和谐仲裁宗旨。
仲裁制度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在仲裁的各个环节里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如对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员的选择,庭审时间和地点的确定,审理的时限,仲裁原则等规定,都最大程度地体现了这一仲裁理念。
在开庭中,仲裁员应当适时提醒当事人,仲裁庭不是当事人的角斗场,引导当事人诚信、友好、善意的行使权利,遵从仲裁规则的指引和仲裁庭的指示,不滥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面对当事人的争论,仲裁员首先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应当如何将自愿的原则加以延伸,即在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由仲裁之后,如何促成当事人能够进一步愿意坐下来,心平气和的探讨争议解决方法,接受仲裁庭的调解。
调解也要讲究方法,有一种说法叫做背靠背工作,面对面调解,就是说当事人的工作要一方一方地做,到工作做得差不多了,然后双方坐下来进行调解。
一般来讲这样做工作,调解达成协议的概率比较多一些。
如果工作做到家,讲清利弊关系,即使最后调解没有成功,以裁决结案,当事人对抗的心理状态也会降低一些。
绍兴仲裁委对有的裁决案件在正式裁决书出去前搞一份裁前预告,我认为这个方法很好,充分体现了仲裁审理民商事纠纷的特色,加深了仲裁庭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运用的沟通,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透明度。
四、仲裁庭团结协作,互相融合。
由于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是一个临时工作班组,每个成员的工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处理。
因此,仲裁庭的成员要有团队精神,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互相尊重,谦虚相行,相互分工,默契配合。
仲裁员之间由于经历不同、职业不同、看问题角度方法不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法律理解上出现不同,这是正常现象。
首席仲裁员应该允许各仲裁员依公正中立的立场发表意见进行探讨、争论,互相之间要尊重,要以建设性的态度、合作精神办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后形成一致意见。
最后说下制作裁决书。
仲裁审理结束后,要起草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的裁决文书。
裁决书重在“说理”,体现以理服人的原则,达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目的。
要对案件争议,当事人双方主张、主要观点、理由、证据认定与否,以及仲裁庭的主要意见和理由都有交代。
我是济宁市诚信公证处的一名公证员,20XX年被济宁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
担任仲裁员当然很荣耀,但如何才能优质高效地完成所担负的仲裁任务?
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仲裁员,不辜负双方当事人的重托?
如何提高仲裁的信誉度和公信力,这是我多年来反复思考的一个问题。
通过仲裁委组织的各类学习、沙龙活动和向成功仲裁员学习,结合承办仲裁案件的实践,我在这个问题上得到了一些粗浅的体会。
我认为“好的仲裁员”可以用两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
一方面他们应当具有处理仲裁案件的相应的学识、能力和经验;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具备仲裁员应有的较高的职业操守,并且能够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为规范。
我们聘任的仲裁员都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相应的学识、能力和经验;因此我想从恪遵职业操守谈起,因为职业操守贯穿于仲裁案件的始终。
所谓职业操守,是指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必须遵从的最低道德底线和行业规范。
它具有“基础性”“制约性”的特点,凡从业者必须做到。
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仲裁员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仲裁员在执业仲裁工作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
《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对仲裁员道德品行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仲裁员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如何一方当事人。
”
恪守职业操守,这既是一个正派人道德水准的集中表现,也是仲裁职业的客观要求。
仲裁员应当恪遵职业操守。
因此,我们应努力做好如下几点:
一、恪遵仲裁员职业操守,积极勤勉高效优质地审理案件
当接受每一件仲裁案件后,作为兼职仲裁员,一定要克服“工作忙、顾不上”的思想,切实把接手承办的仲裁案件放在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抓紧抓好,那种“平时忙于其他,临时仓促上阵”的方法,对办好仲裁案件非常不利,应当注意克服。
第一,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1、及时召开或按时认真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仲裁委办案规则,组庭后,应组织召开庭前会议。
这时,作为仲裁员就要积极主动,尽快地进入角色,为尽快地进入“角色”,首席仲裁员,就要尽快安排召开庭前会议,俗话说: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而不应该拖拖拉拉。
具体说,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内,集体查阅和分析案卷材料,使基本案情了熟于心。
2、庭前会议要初步做到“三熟悉”、“一确定”。
所谓“三熟悉”,一是熟悉基本案情,了解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便于庭审的驾驭;二是熟悉相关证据和事实,初步审查考量其证明力,便于庭审中能够有目的的调查和确认。
还可根据证据的数量确定是否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将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的证据记录在案,可提高庭审效率和效果。
三是熟悉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庭审时心中有数。
根据集体阅卷和案件的性质,及时熟悉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为顺利庭审打下基础。
所谓“一确定”,即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争议焦点或需要查明的重要问题,制定详细的审理计划,预测庭审中可能发生和出现的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反请求、抗辩、管辖异议等有一点应对准备。
拟定庭审提纲,为庭审中准确确定争议焦点打好基础。
3、按程序要求及时确定开庭时间。
注意发现庭前调解的可能性因素,双方同意调解的及时调解结案,将调解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第二,全面驾驭庭审。
一是认真细致地开展庭审调查。
在庭审过程中有的放矢地发问,根据当事人各方的陈述迅速而准确地概括出争议的焦点,合法而娴熟地驾驭庭审活动,避免离开争议焦点的东拉西扯,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同时为裁决书的制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充分体现仲裁的价值观念,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
说话的语气语调、用词谴句应保持中性,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有情绪化的语言,包括肢体语言。
特别是对选择自己做仲裁员的当事人,庭审询问时要把握语言分寸,切不可在庭下与其单独交谈,避免误会。
倡导“亲和仲裁”,树立“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的仲裁工作理念。
三是注意引导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陈清事实和理由,始终把握良好的陈述气氛,避免吵架式的辩论。
不武断地截住当事人说话,对当事人冗长的且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与议论,委婉地以提问的方式引导其走向正题。
对当事人之间细枝末节的争论,可以用轻松善意的幽默缓和气氛,把当事人的注意力吸引到重要的问题上来,牢牢把握庭审主动权。
四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给当事人充分的发言时间。
在仲裁案件时,切实保证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权利,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答辩和辩论意见,使得当事人尽量围绕自己的主张举证、质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五是在庭审中切忌与当事人争执。
在案件仲裁过程中,不与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论。
在庭审中不要表露对案件的看法,不对案件枉加评论,不随便发表自己的意见。
六是准确归纳焦点和需调查的问题,把握庭审方向,确保庭审不偏离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
七是注意提醒当事人要调整语速,与秘书的打字速度相适应,避免遗漏、记错需记录的内容。
在仲裁的任何程序中尽量做到体现仲裁员个人的话语魅力。
仲裁员的裁断权是双方当事人授予的,仲裁员对此应当十分珍惜并对当事人的信任心存感激。
在加强业务能力提高的同时,注意加强个人修养,丰富办案语言艺术,体现个人魅力。
生、冷、硬的纠问式语调和语气不应出现在仲裁程序中,商讨式、调和式、沟通式的语言,应当成为仲裁程序中主体用语,形成一种让当事人能够接受和喜欢接受的语言风格,为纠纷的顺利解决打好基础。
3、耐心做好案件调解工作。
调解可以及时处理仲裁案件,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仲裁的全过程。
在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应当以沟通的方式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庭所处的居间调停的地位,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庭是在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着想,从而取得当事人对仲裁庭的信任。
在此基础上,把仲裁的优势通过亲切友好的语言和行动传达给当事人,使调解结案成为可能。
在查明事实、明确双方责任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告诉他们既然双方发生了纠纷,就要妥善处理,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语和行为都无济于事。
耐心说服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告诫他们进一步两败俱伤,退一步海阔天空。
4、及时公平公正地裁决案件。
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调解不成的仲裁案件,要及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几年来,不管是当事人选定,还是仲裁委主任指定,我作为案件仲裁员,始终牢记自己是公正的第三方,对案件进行秉公裁决,作出的各类案件的仲裁裁决基本得到自动履行,说明裁决结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我也以案件质量和公平公正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
5、庭审完毕,及时按照评议要求进行评议。
由于仲裁庭是一个临时工作组,每个成员的本职工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处理,仲裁员之间由于经历不同、职业不同、看问题角度方法不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法律理解上也会出现不同,这是正常现象。
因此,要注意维护仲裁庭的团队精神,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互相尊重,谦虚相行,相互分工,默契配合。
首席仲裁员应该允许各仲裁员依公正中立的立场发表意见进行探讨、争论,互相之间要尊重,要以建设性的态度、合作精神办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后形成一致意见。
如遇难以裁决的复杂疑难案件,可由仲裁庭报批后提交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
评议意见形成后要及时草拟文书。
承办案件审理完毕,合议庭的意见或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一经作出,仲裁员就应当趁热打铁,及时地制作裁决文书交领导审核,不能借口忙而一拖再拖,也不能等到审限到期再匆忙草拟。
及时地草拟文书大有裨益。
一是可以保证文书质量。
庭审合议完毕,思路比较清晰,“锅子正热”,草拟文书有水到渠成的感觉,制作的东西往往逻辑严密,说理性强,质量较高。
而“拖一段时间再说”,往往需要重新清理思路,回忆庭审的有关细节,所以草拟出的东西相对显得凌乱,费时费力,效果欠佳。
二是能争取时间,避免超出审限。
文书草拟完毕,呈送审查签发审核修改定稿,这都需要时间。
如果你草拟的文书过晚,审批签发领导一时抽不出时间审核修改,就有可能因此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6、仲裁文书应当体现仲裁的特点。
民商事仲裁是一项全面尊重当事人私权自治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商人、商人,就是商量着做人”的民商事交往宗旨,因此,仲裁的全过程都应更多地显现人性化的东西。
仲裁文书伴随着案件受理、审理、裁断、执行的整个过程,能够比较集中地反映出仲裁的优势和特点。
表达方式应该更礼貌客气一些,让人感到既理性又有人情味。
裁决书在案情介绍方面可以从简,仲裁庭所做的工作、仲裁庭对案件的认识、每个仲裁员的意见、裁决结果所依据的道理、交易习惯、法律法规等应该详细表述,多一些分析解释的内容,力争使“败诉”的当事人也能明白事实和原因,心悦诚服地接受和履行裁决结果。
二、恪遵仲裁员职业操守,公平、廉洁地审理案件
公平是包括仲裁在内解决争议方式均应遵循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当事人寻求解决争议时最主要的心理期待。
仲裁员作为裁判者,必须要强调公心,不谋私利,决不以牺牲法律的公正、仲裁员的名誉、仲裁机构的信誉和当事人的利益来换取人际关系和物质利益。
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坚持中立,不要做当事人的“代理人”。
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还是一方选定,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并始终牢牢把握住一个基本的立场:
中立与独立,决不做当事人的“代理人”。
所谓做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指仲裁员故意放弃或者无意中没有坚持中立立场,说话做事偏向一方当事人。
这种情况在仲裁实践中大多是过失充当“代理人”,即一些仲裁员,他们不是为捞取什么好处,而是因为片面地理解当事人对自己的选定,“过失”地偏向甚至偏袒一方当事人。
他们错误地认为当事人选我就是要得到我的帮忙,我应该“该出手时就出手”;还有的认为,对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肯定帮着对方,我如果不向着我这方当事人,是很没面子的事,于是便好心办坏事,当起了“代理人”。
过失充当“代理人”可能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容易犯下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错误,把当事人(包括代理人)的约见当成是对自己的尊重,盛情难却之下便如约相见,地点不慎的话还很可能同时犯了吃请受礼的错误;二是在设防不够的情况下把案情和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盘托出,热情一点的还可能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三是在庭审中让“本方”当事人多说,同时压制对方当事人,还可能不时给“本方”当事人提个醒,使其“免入歧途”;四是在合议的时候为“本方”当事人据“情”力争,不满足“本方”当事人的要求就拒绝合议、拒绝签字;五是在“本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满足或没有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出于“没帮上忙”的内疚心理,帮着当事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又犯了一个重大错误。
犯上述错误的仲裁员,大多可能是碍于情面。
但是,为面子所困,可就坏了名声。
对仲裁员来说,名声的清白是很有用的,它不仅能给你带来荣誉,还能让你免受你本来就不该受到的处罚。
(二)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
仲裁的最终目标是在温和友好的气氛中协商解决当事人的利益纷争,既省事、省气,又省时、省钱。
我们应当明白,民商事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是偶然的,是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发生的,不能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把将来进入仲裁的情况想象得那么清楚明了,即使当事人在证据、事实等方面不能提供完整、有力的文字,但只要合乎逻辑、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也是可以在裁决中弥补无过错的实际损失,尽量减少用“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等简单理由驳斥当事人。
诉讼中硬碰硬的对抗,不适用于仲裁。
只要真正替当事人着想,耐心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相信当事人即使没有完全满足初衷,也会接受仲裁庭的意见。
(三)“关系案”的处理。
仲裁案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获取较大利益,当事人会利用各种各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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