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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由
浅析卢梭的自由论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学号:
2013015015专业:
思想政治教育
姓名:
陈琪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年级:
2013课程号:
307060013
完成日期:
2014/12/29论文成绩:
浅析卢梭的自由论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摘要:
自由作为《社会契约论》中的一个重要的观点及内容,曾被卢梭深入的探讨以及论证。
卢梭所表述的自由包括天然自由,即是个人自由,我们每个人生存、学习、追求幸福的自由;社会自由则是更高层面上的自由,个人自由是建立在是社会自由的基础之上的;道德自由则是最高层面上的自由。
本文主要探讨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的内容以及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
卢梭社会契约个人自由社会自由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并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想王国”,他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并且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
这些思想对当时的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提供理论根据。
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建立起到重要作用,对推动我国新民主革命也产生了深远的意义。
在《社会契约论》中第一卷中提到了一项最重要的观点,这也是整本书的思想,那就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属于自己的,每个人都是为自己活着,不应该受他人的压迫。
一、卢梭的自由思想来源
自由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的位置,它很多时候是和规律、必然等概念相对而出现的。
对自由的探讨始自古希腊哲学,后来中世纪由于人在面对上帝时的无能而又渺小的情况,自由的探讨只能在狭小的范围中。
经过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对基督教的冲击,自由思想一跃成为启蒙思想和近代哲学的主题,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潮流也开始系统形成,尤其是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由思想更是其中的代表。
从自由思想的发展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自由主义自霍布斯、洛克以来开始形成的两个方向。
一个是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方向,主张将一切自由和权力转交给绝对权威,人民只能无条件的服从,这不可避免的走向了专制主义;另一个方向就是洛克的自由主义,认为自由就是免受外在力量的限制,重视个人的自由,主张只把一部分自由转让给国家,保留大部分的自由。
然后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而实行分权来限制国家的权力。
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消极的做法。
对于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思想,通过仔细思考却可以发现它们其实有两个共同点。
一个是按照二者的逻辑思路,国家、社会和人民间将无一例外的形成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即人民将始终处于被统治的地位。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要求人民无条件的服从绝对权威,为专制主义提供了思想基础,而洛克主张将一部分自由、权力转让也对人民处于被统治地位的状况无法改变。
另外一个共同点就是不论霍布斯还是洛克都将个人与社会、自我与他人、自由与法律绝对地对立起来。
在霍布斯的契约中,存在作为统治者的国家与被统治者的市民社会的对立,而在洛克的契约论中,形成的是作为国家的“利维坦”和绝对服从的被统治者之间的对立。
自由思想是卢梭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一是天然自由,二是社会自由,三是道德自由。
这三个层次呈现出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梯度。
这三种自由涉及到人类社会的两种状态,即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
卢梭的自由观,体现着他的基本政治倾向,同时也体现着他对政治问题的艰难思索历程。
通过全面的分析卢梭的著作,可以清晰地看出卢梭的自由思想由天然自由、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三部分组成。
近代西方经历启蒙运动之后,人们普遍相信这样的一条真理“人生而自由”,洛克、霍布斯等纷纷著书立说来证明这一“天赋人权”。
卢梭同样认为自由、民主是人的天赋权利,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本性所在,但是他却将问题看得更加深远,大声疾呼“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他一方面原则上肯定了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的本性;另一方面又指出现实社会中的人生活在不自由的状态之中,饱受种种奴役。
人处在原则和事实的巨大矛盾之中,生而自由的人们在社会现实中却不自由,这是为什么?
卢梭在思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卢梭决定和洛克、霍布斯一样回到人类的原初阶段也就是“自然状态”去考察人类自由的来龙去脉。
从逻辑上而言,任何一种理论或实践都具备一个开端,在卢梭自由思想中存在着正当而必然的开端,这种开端成为其政治哲学发展的一种“伟大原则”。
卢梭正是立足于社会现实,假定了其自由思想的逻辑起点,这就是“自然状态”。
卢梭的关于人生而自由的信念是建立在自然状态的假说基础之上的。
而卢梭的自然状态假说则是在批判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状态观念的前提下提出来的。
卢梭认为以往哲学家忽略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之间存在的异质性,这就使得他们对自然状态无法形成一个正确的概念,往往把社会状态的现象强加于自然状态。
所以尽管“研究过社会基础的哲学家们,都认为有追溯到自然状态的必要,但是没有一个人曾经追溯到这种状态”。
结果出现“论述的是野蛮人,而描绘的却是文明人”的矛盾,即作为文明社会历史前提而被设定的自然状态反倒要从文明社会的模型中获得规定。
通过细致考察卢梭对自然状态的“猜想”和表述,就可以发现卢梭的论题恰好针对现代政治哲学家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而在。
霍布斯认为,在社会和国家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享有生而平等和自由的自然权利,人人都有保存自己、乞求安全的欲望。
但由于人性是恶的,自私自利、残暴好斗。
因此,自然状态中的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短寿和相互为战。
霍布斯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述为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因为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
”人们出于自我保存的需要,根据自然法原则即理性相互订立契约,把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表面上拥有的普遍绝对权利让予最高统治者,以便使它能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来保障个人的安全与社会和平。
这就是国家的产生,也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
洛克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根据自然法平等地享有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等自然权利。
自然状态是美好而和平的,其中充满了自由和平等,人人都以其自由意志决定自身的行动。
但是,这种自然状态下,不能永久保证一个人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而引起争端,而争端又没有公认的是非标准和仲裁者,因此,在自然状态下还是有战争的可能,因而人类必须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
卢梭既不同意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人对人的战争状态,也不同意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享有天赋的财产权。
他力图排除以往哲学家对自然状态描述中的偏见和错误,描绘一种纯粹自然状态图景。
卢校把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异质性确立起来,去真正追溯到自然状态。
于是,卢校采用了一种抽象的逻辑方法:
把自身置于远离文明社会的原始自然社会,来区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目的是为了把社会状态下所形成的人与自然人加以比较,从所谓人的完善化中,指出人类苦难的真正根源。
二、生理层面上的自由主体
从整体上来看,卢梭从两个方面对人的“原初状态(originalstate)”进行了描述,他暗示这种状态可以细分为两个次目,其中之一人和动物的共同之处即生理部分,第二个是使人区分于动物的标志即“精神”部分。
生理上,自然人没有衣服、没有住处、没有那些在我们看来是那么必需的一切无用之物,他是孤独的、清闲的、并且时常会遭到危险。
“人这种动物,并不如某些动物强壮,也不如另一些动物敏捷,但总起来说,他的构造却比一切动物都要完善”。
自然人是大胆的,他惧怕的只是幼弱、衰老和各种疾病等天然缺陷,他唯一关怀的事情就是自我保存,他最熟练的能力是以攻击和防御为主要目的的一些能力。
因此,他的各种感官分化为两种迥然不同的情况:
触觉和味觉极端迟钝,视觉听觉和嗅觉则非常敏锐。
这是动物的一般状态,也是大部分自然人的状态。
从生理上而言,在自然状态之中的自然人与禽兽差不多,他们具有禽兽的本能,但又有差异,“人还有这样一个优点:
各种禽兽只有它自己所固有的本能,人本身也许没有任何一禽兽的本能。
也就是说在禽兽的动作中,自然支配一切,而人则以自由主动者的资格参与其本身的动作.禽兽根据本能决定取舍,而人则通过自由行为决定取舍。
“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它们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到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并且他能意识到这种自由,显示出一种精神的灵性。
”所以,人与动物的区别主要在于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
不过还有一点就是人具有“自我完善化的能力”“另外有一种区分二者的非常显明的特质则是无可争辩的,这种特质就是自我完善能力。
这种能力,借助于环境的影响,继续不断地促进所有其它能力的发展,而且这种能力既存在于个人身上,也存在于整个族类之中。
”也就是说,自然人是自由的动物,是唯一能够逐渐改进自己的官能并且将这种改进传给所有同类的存在物。
自由,从古至今都是人类追求的理想。
近代以来,这一命题更是反复被理论家和实践家提及。
当今,它也仍然是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马克思以前,对自由进行论述的学派可以大体上分为两个:
一是以英国经验派、法国启蒙学派(包括法国唯物主义)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自由观;一是以大陆唯理论和德国古典哲学为代表的唯心主义自由论。
旧唯物主义一般是机械决定论者,他们承认人类理性是自由的,但是认为人的自由受客观规律、社会环境、社会条件的制约,不理解社会实践对人的自由的积极的、肯定的意义。
而唯心主义自由论,虽然承认人的主观能动性,但是不理解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的客观存在的必然性,脱离社会实践来谈论自由问题。
因此,他们都没能真正理解人的自由的客观基础、社会历史的辩证性质。
而马克思,在自由观中引入了社会实践的
观点,唯物又辩证地解决了自由的前提、性质和内在结构,科学地解决了自由和必然的关系。
社会实践,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实践,是人们克服外在必然性,实现人的自由意志,使人获得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
三、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的内涵
个人自由的前提是个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
只有消灭个人的自我异化,使人摆脱异化关系、从剥削和奴役关系中解放出来,才能实现人的自由。
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私有制带来的人的自我异化,得出了只有通过无产阶级,在革命理论(人的哲学)的指导下,推翻私有制,才能把人从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的异化中解放出来。
这样的自由观不能说没有受着当时自由、平等这一资产阶级革命思潮的影响,然而马克思自由观的实际内容却体现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理念的否定,体现了思想观念在时代境遇中的发展和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理念的超越:
因为当时的资本主义现实已经充分暴露出自由与强制、平等与不平等的矛盾。
与个人自由相对,社会自由指的是一个民族、一个阶级、一个社会所能达到的自由程度,即在一定历史时期中社会能达到的总的自由程度。
简单来讲,我们可以将社会自由分析成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与个人自由同样,一个社会受到客观物质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
在整个社会的生产水平不能达到供给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时候,社会受着外界的限制,不能摆脱超越外在的束缚。
第二,社会内部成员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也是构成社会自由的重要方面。
人们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中构成了一定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的经济结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了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即不同的社会形态。
第三,对一个具体的社会来说,这个民族、这个阶级、这个国家是否独立,是否有自己的政治及经济主权,是否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是决定这个社会的自由程度的重要方面。
社会自由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有不同的表现。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这样的论述:
“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
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
生存斗争停止了。
于是,人才在一定意义上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
人们自己的社会结合一直是作为自然界和历史强加于他们的东西而同他们相对立的,现在则变成他们自己的自由行动了。
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的异己力量,现在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了。
只是从这时起,人们才完全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只是从这时起,由人们使之起作用的社会原因才在主要的方面和日益增长的程度上达到他们所预期的结果。
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
四、人人自由与社会自由之间的辩证关系
自由是人的天性,是人与生俱有的权利,但自由并不是孤立的、个人的、自私的自由,自由离不开社会。
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是马克思全部历史考察和理论探讨的两条主线。
对于马克思来说,再没有什么比个人和社会更重要的了。
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超然世外、离群索居、不食人间烟火的个人,而是现实的个人、社会的个人、关系中的个人。
社会也不是纯然与个人无关的抽象的实体,而是所有社会个人的总和或集合。
在马克思那里,无疑是将人的发展主体界定为个人的,然而,由于历史任务和研究逻辑所限,人在谈及人的自由时,关注的重点主要是对外在条件限制的超越以及如何创设人类发展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等问题,后人因时间间距或时代境遇而引起的误读,个人自由被误解或遮蔽了。
事实上,马克思在构筑自己的学说体系时,目光从未离开过现实的个人,《德意志意识形态》指出:
“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也说过:
“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自然是出发点。
”他认为,个人是全部历史得以展开的首要前提,没有个人就无所谓人类社会,个人就是历史活动的主体。
当然,马克思的个人与以往思想家讲的个人是不同的,如卢梭关心的是“自然人”,亚当·斯密只看到“单个的猎人与渔夫”。
资产阶级讲的“个人”实际是讲他们自己,而马克思讲的个人则是指每一个劳动群众。
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人的自由也只能是全社会的每一个人的自由,是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的统一。
如前所述,社会自由代表着一定时期内这个社会所能达到的自由程度,包括着与自然界的关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及这个具体的民族或国家是否享有独立主权等几个方面。
因此,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能够享有的自由,就被限制在社会自由这个大的前提下。
社会作为一种历史形态,规定了个人的空间。
首先,社会自由是被与自然界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决定的,在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社会里,劳动是为了维持人类基本的物质生产资料,不是为了人自身的需要,因此个人自由也不可能得到发挥;只有当生产力足够发达、人类社会物质资料极大丰富时,劳动与生产才是为了人自身,才是摆脱了自然界的束缚,个人自由也才能在这样的条件得到充分地发挥。
随着物质生产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经历了天然工具、手工工具、大机器、自动化机器等几个时期,进入到机器化生产之后,人类对自然的支配能力有了大幅度提高,个人的自由也就能在更大的空间下得到发挥。
在恩格斯论述的自由王国里,人能够真正支配自然界与社会,进一步能够支配自身,个人自由在这样的社会下得到了最充分的表达。
其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生产关系组成的社会结构也决定着这个社会的整体自由,生产关系在社会历史发展中具有不同的类型。
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和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下,个人能够得到的自由显然少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里,即使同样是私有制的经济形态下,奴隶制下的个人能够得到的自由显然少于封建制下的个人,而进入到资本主义私有制后,个人的自由相对封建制又能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第三,在探讨某个具体社会时,这个国家社会或民族的独立主权,也是这个社会的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家没有自己的独立主权,民族受着外部强权控制的社会里,个人自由能够发挥的空间是少而又少。
只有在国家和民族真正独立,社会的整体自由程度提高时,个人自由才能得到更加广泛的发挥。
当国家主权没有独立时,在与外界的关系层面上,它只能是关系中的客体,只有在成为主体时,它才能有自由,才能完全发挥自己的主动性。
在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在社会中生存的个人的自由被挤到了最低限度,几乎窒息。
只有建立了独立自主的新中国,真正对外摆脱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压迫,实现了国家主权和民族的独立,社会自由得到大幅度提高,个人自由才有了更广泛的空间。
因此,可以看出,社会自由给个人自由提供了场所,规定了个人自由的上限和底线。
个人所能被允许的自由是在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另外,作为社会性的个人,所作所为都必须在社会道德及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真正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
个人的行动,不能超过伤害他人,妨碍他人自由的这个上限。
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发展时不断修订,就是在不断健全各项规定的同时,能给个人提供更大程度上的自由。
每个人的个人自由的实现,对整个社会自由的实现起到了推动作用。
人类由野蛮向文明的迈进,是从整个社会分裂为两个对立的阶级开始的。
这种分裂的主要结果,是绝大多数人沦为只能从事体力劳动的奴隶,而社会生活中的极少数人则成为摆脱不堪重负的体力劳动的奴隶主,后者因此获得了那个时代所能够达到的最大限度的自主活动空间,他们可以自主选择自己愿意从事的各种活动,而不为一般人所面临的生计问题所烦忧。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历史上最早形态的自由在实质上就是极少数人脱离劳动。
可见,劳动与自由的关系的原初状态是一小部分人的自由以大多数人的强制劳动为条件,为他人的自由创造条件的奴隶甚至沦落到与其他工具相比较,不同之处只在于会说话的境地。
然而,正是因为少数人获得了那个时代最广泛的自由,人类文明在传统社会中才有了不断积累、传承和递加的可能性。
现代社会“第一次把物质生产过程变成科学在生产中的应用”,但是科学技术的逐渐成熟,却不可能离开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所必须的基本自由。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如下事实得到证明,即无论是轴心时代还是在中世纪,能够进行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发明的人,大多数都要么是奴隶主,要么是地主,不在此列而又能够有所成就者实在是凤毛麟角。
文明的积累当然不只是科学技术,还要包括人文观念的不断推陈出新,而且后者对社会转型甚至是必不可少的。
在西方历史上,理论活动的创新功能总是得到合理的发挥,社会的自我调整和矫正机制都没有完全消失,这种现象的背后是西方自轴心时代之后,甚至中世纪也没有完全消灭个人自主选择的可能性空间。
与科学技术不同的是,人文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现实进行不同程度的批判和否定,正是上述社会基础的存在,人文观念的特殊功能才可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挥,成为人类社会的制度演进重要的原因之一。
我们可以说历史不能假设,却绝对不能说未来还必须重复已经有的错误。
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在面对外来殖民者时才被迫启动,其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没有必要的思想自由却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任何与大一统政治格局不相符合的思想,都将被视为异端邪说,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卢梭之所以重视这个自然状态,主要源于他对现实社会普遍奴役、不平等和不自由的深刻反思与对现代文明进步负面影响的尖锐批判。
卢梭对人类不平等不自由的演变历史作了具体的分析,得出社会状态下,人们是不自由、不平等的。
历史是不断前进的,自然状态必然要进入社会状态。
卢梭认为人类进入社会状态的过程就是人类由自由走向不自由,由平等走向不平等的过程。
人类的文明史就是人们失去了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的过程,就是清心寡欲为欲望膨胀所代替、自爱心为虚荣与自尊所代替的过程,是人性沦丧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自由为奴役所代替,平等为主仆、主奴关系所代替。
历史是不断前进的,自然状态必然要进入社会状态。
卢梭认为推动这种过渡的就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自我完善化能力”。
但它在给人类带来物质文明的同时,又把人类送入了不平等的深渊。
“这种特殊而几乎无限的能力正是人类一切不幸的源泉。
”随着人的自身力量的发展,人与人之间逐渐建立了稳定的关系,出现了私有财产和所有制,随之也出现了剥削、压迫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有的人为了生存,不得不依附于别人,从此,他的自由也就丧失了。
当不平等发展到极点时,每个人都失去了自由,不仅被压迫阶级,而且统治阶级,都陷入了不自由的状态。
社会的不自由代替了自然的自由。
自然的自由一旦丧失,就永远无法恢复了。
人类追求自由的方向转向了新的社会自由。
那人们应当如何去获得社会自由?
如何保证社会自由?
卢梭的回答是:
订立社会契约,服从公意。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们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这些条款无疑地也可以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
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
”通过社会契约,卢梭实现了从天然自由到社会自由的转变——订立社会契约的结果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产生一个道德共同体,一个具有道德人格的共同体。
公意是公共人格的体现。
“公意”是作为“众意”的相对概念而出现的,其产生过程,就是对“众意”的克服过程。
卢梭认为,“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
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相抵消的部分之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公意是去掉众意中相互抵消的个人私利,始终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永远具有正义性和公正性。
因此,国家的各种力量应置于“公意”指导之下,因为公意正是这一共同利益、共同意志的表现。
公意只着眼于全体人民共同的根本的利益,所以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每个人置于公意的领导之下会就等于只不过在服从自己本人“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这样,卢梭回答了社会自由的合法来源问题,也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在卢梭的思想中,自由是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其最终归宿,是人类根本价值诉求之一,是一种道德的和自主的状态,是人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摆脱各种枷锁实现自我治理的状态。
因此,他没有从过多的历史中以及传统中寻求自由的根据,而是与霍布斯、洛克等人一样从理论预设的自然状态中追寻自由,天然自由成为他自由思想的逻辑起点。
当人类离开“黄金时代”进入社会状态时,卢梭发现这个过程就是人类由自由走向不自由,由平等走向不平等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自由为奴役所代替,平等为主仆、主奴关系所代替。
在此种社会状态中,卢梭提出了社会自由的思想,如果说自然自由是一种个人的自由的话,那么,社会自由则是一种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上的自由。
这种自由无法凭靠个人的力量来维护,必须通过社会契约联合成一个政治共同体,依靠政府的力量来维护。
在卢梭看来,社会的自由与自然的自由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在自然状态下,人之所以是自由的,是因为他的意志不受他人的支配,同时仅仅听凭自己的欲望而与自然界发生关系,他的意志不受自然力量的支配。
而在社会状态下,人的自由不再表现为不受任何约束、为所欲为的任性的自由,而是表现为对法律和国家的服从。
为了保护自由,有时甚至需要“迫使自由”,此时,就有学者认为卢梭的社会自由有走向极权主义政治的危险了。
然而,卢梭的自由观并没有停留在迫使自由”上,而是进一步提出了一个更高层次的自由境界———道德自由。
五、卢梭自由思想的社会意义
卢梭的自由思想充满睿智、富于哲理,阐发了不少深刻的观点,闪耀着辩证法的思想光辉,为资产阶级的革命和宪法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后世西方自由思想家提供了理论渊源。
在人类崇尚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的今天,卢梭的自由思想更值得人们重新研究和思考。
准确把握卢梭的自由思想不但对了解世界政治思想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当今中国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今,经济政治高速发展的中国正处于社会全面转型的重要时期,很多制度和细节还不够完善,对于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问题上,还需要更多的探讨。
卢梭的自由思想会给我们重大的启示。
同样,卢梭自由思想,以实现人的平等、自由为依归,以消除人的经济依附和心理依附为着眼点,其中虽有时代
所限,但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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