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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指南
(试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
凡注册地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均可参照本指南,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编制依据
《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1);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6);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2007);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2011);
《天津市其他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试行)》(津发改环资〔2013〕1345号);
《天津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试行)》(津发改环资〔2013〕134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温室气体(GHG)
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
本指南涉及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
3.2报告主体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核算和报告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本指南的报告主体为交通运输企业。
3.3排放源
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独立设备或过程,如机动车、内燃机等。
3.4排放单元
由排放源组成的,具有独立计量的物理单元或运输系统(包括分公司、车队、装置、设施等)。
3.5直接排放
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本指南中直接排放仅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3.6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化石燃料与氧气进行充分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7间接排放
因本企业生产或经营活动产生的,但由其它企业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本指南中间接排放包括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电力或净购入热力(蒸汽、热水)所对应的电力或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CO2排放。
3.8报告期
企业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
本指南所述报告期为1个自然年。
3.9监测
对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进行连续或周期性的评价。
本指南所述监测包括计量、测量、检测等。
3.10活动水平
量化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例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等,用AD表示。
3.11排放因子
量化每单位活动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系数,用EF表示。
3.12单位热值含碳量
单位热值燃料所含碳元素的质量,即燃料中碳元素总质量除以低位发热量。
3.13碳氧化率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成CO2的比率。
3.14全球增温潜势(GWP)
全球增温潜势(GWP)计作排放到大气中的1千克温室气体在一段时间(如100年)内的辐射效力与1千克二氧化碳的辐射效力的比值。
3.15二氧化碳当量
规定以二氧化碳当量(单位为tCO2e)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
一种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是通过把该气体的吨数乘以其温室效应值(GWP)后得出,这种方法可把不同温室气体的效应标准化。
4原则
为了确保对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和公正的报告,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4.1完整性
包括所有核算和报告范围内的排放单元、排放源及其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排放。
4.2一致性
能够对有关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进行公平的比较,采用统一的方法,界定核算和报告范围、识别排放单元和排放源、进行数据核算等。
4.3透明性
发布公开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信息,包括计算公式、数据来源、计算参数与排放因子的选取与确定等。
4.4准确性
在保证可操作性的前提下,选用更为精确的方法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尽可能减少排放量的偏差与不确定性。
5核算边界
5.1企业边界
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为边界,识别、核算和报告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应避免重复计算或漏算。
交通运输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
固定源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移动源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CH4、N2O排放,以及净购入使用电力及热力产生的CO2排放。
企业厂界内生活耗能导致的排放原则上不在核算范围内。
5.2排放源
(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包括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燃烧设备中(如锅炉、内燃机等)燃烧生成的CO2排放;以及各种移动燃烧设备中(如机动车、航空器、叉车等)燃烧生成的CO2、CH4、N2O排放。
(2)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产生的CO2排放。
该部分排放实际上发生在生产这些电力或热力的企业,但由报告主体的消费活动引发,此处依照规定也计入报告主体的排放总量中。
5.3温室气体种类
交通运输企业需核算并报告CO2、CH4、N2O排放。
5.4排放单元与排放源的识别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源示例如表5-1所示。
企业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图示例见图5-1。
表5-1企业排放源示例
温室气体排放分类
排放源示例
直接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
锅炉、机动车、内燃机、航空器等。
间接排放
净外购电力
电动叉车、电炉、风机、水泵、照明、空调、办公设备等。
净外购热力
散热器等。
叉车、吊车等工程车辆
图5-1企业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图示例
6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
6.1固定源及移动源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
固定源及移动源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建议按照排放单元逐一进行核算,若企业计量不能满足,可以全公司为单位进行核算。
(1)计算方法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量主要基于分燃料品种的燃料消费量、燃料低位发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计算得到,按公式(6-1)计算。
(6-1)
式中:
: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量,单位为t;
i:
燃料品种;
ADi:
燃料i的消费量,对固体或液体燃料以t为单位,对气体燃料以104m3为单位;
Hi:
燃料i的低位发热值,对固体或液体燃料以TJ/t为单位,对气体燃料以TJ/104m3为单位;
Fchi:
燃料i的单位热值含碳量,tC/TJ;
Foxi:
燃料i的碳氧化率,%。
(2)活动水平的获取
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应根据企业能源消费台帐或统计报表来确定。
燃料消耗量具体测量仪器的标准应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发电锅炉、工业锅炉所用燃煤低位发热值需采用监测值。
燃煤低位发热值的具体测量方法和实验室及设备仪器标准应遵循GB/T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的相关规定,频率为每天至少一次。
燃煤年平均低位发热值由日平均低位热值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是燃煤日消耗量。
发电锅炉、工业锅炉所用其他化石燃料,以及其他设备所用化石燃料低位发热值可通过采用监测值或本指南中附录B所列缺省值获得。
燃油低位发热值的测量方法和实验室及设备仪器标准应遵循DL/T567.8-95《燃油发热量的测定》的相关规定。
燃油的低位发热值按每批次测量,或采用与供应商交易结算合同中的年度平均低位发热值。
燃油年平均低位发热值由每批次燃油平均低位热值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为每批次燃油消耗量。
天然气低位发热值测量方法和实验室及设备仪器标准应遵循GB/T11062-1998《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
天然气的低位发热值企业可以自行测量,也可由燃料供应商提供,每月至少一次。
天然气年平均低位发热值由月平均低位热值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为天然气月消耗量。
(3)排放因子数据的获取
单位热值含碳量、燃料碳氧化率采用本指南中附录B所列缺省值。
6.2移动源化石燃料燃烧CH4、N2O排放
移动源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H4、N2O排放建议按照排放单元逐一进行核算,若企业计量不能满足,可以全公司为单位进行核算。
(1)计算方法
移动源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H4、N2O排放量主要基于分燃料品种的燃料消费量、燃料低位发热值、CH4/N2O排放因子计算得到,按公式(6-2)、(6-3)计算。
(6-2)
(6-3)
式中:
:
移动源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H4、N2O排放量,kg;
i:
燃料品种;
ADi:
燃料i的消费量,对固体或液体燃料以t为单位,对气体燃料以104m3为单位;
Hi:
燃料i的低位发热值,对固体或液体燃料以TJ/t为单位,对气体燃料以TJ/104m3为单位;
:
CH4、N2O的排放因子,kg/TJ。
(2)活动水平的获取
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应根据企业能源消费台帐或统计报表来确定。
燃料消耗量具体测量仪器的标准应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相关规定。
(3)排放因子数据的获取
燃料低位发热值、CH4、N2O的排放因子采用本指南中附录B所列缺省值。
移动源化石燃料燃烧CH4、N2O温室气体排放量=甲烷排放量×甲烷全球增温潜势(GWP)+氧化亚氮排放量×氧化亚氮甲烷全球增温潜势(GWP),甲烷及氧化亚氮甲烷全球增温潜势(GWP)详见附录B。
6.3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产生的CO2排放
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产生的CO2排放不需按照排放单元逐一进行核算,仅需核算全公司总量。
(1)计算方法
①净购入电力产生的CO2排放按公式(6-4)计算。
(6-4)
式中:
:
净购入电力消耗产生的CO2排放量,t;
ADe:
净购入电量,104kWh;
EFe:
净购入电力的间接CO2排放因子,tCO2/104kWh。
②净购入热力产生的CO2排放量按公式(6-5)计算。
(6-5)
式中:
:
净购入热力消耗产生的CO2排放量,t;
ADh:
净购入热力,GJ;
EFh:
净购入热力的CO2排放因子,tCO2/GJ。
(2)活动水平的获取
企业净购入的电力消费量,以企业和电网公司结算的电表读数或企业能源消费台帐或统计报表为据,等于购入电量与外供电量的净差,若净差为负值,则记为零。
企业净购入的热力消费量,以热力购售结算凭证或企业能源消费台帐或统计报表为据,等于购入蒸汽、热水的总热量与外供蒸汽、热水的总热量之差,若为负值,则记为零。
(3)排放因子数据的获取
净购入电力与热力排放因子采用本指南中附录B所列缺省值。
附录A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模板
XX年XX公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模版)
XX公司(公章)
XX年XX月
一、企业概况
1.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法人性质
□独立法人□视同法人
法人代表
所属行业1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组织
机构
设置
(框图)
本市分公司
共个
公司名称
地址
(可增行,下同)
经营范围
(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填写)
运输量
(运力、运量及周转量)
营业收入
万元
增加值
万元
1.2企业经营情况
1.3年度节能减碳工作情况
(对报告年度已经开展或完成的节能减碳工作情况进行说明,包括工程项目方面和管理方面。
其中,开展节能减排项目的,应说明项目实施后实际可实现的节能量以及减碳量)
1.4能源消费情况
能源品种
单位
消费量
能源加工
转换投入
能源加工
转换产出
折标系数
烟煤
吨
柴油
吨
天然气
万立方米
电力
万千瓦时
热力
百万千焦
……
合计
吨标准煤
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准煤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能源品种)
1.5发展计划及规划
(可就企业下一年度经营状况,是否计划扩大规模或调整经营方案,以及近期发展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说明)
注1:
依照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核算边界
(应按指南要求明确报告边界,绘制企业排放单元与排放源识别图。
与上一年变化情况应重点说明)。
三、排放量核算
3.1化石燃料燃烧CO2排放量
化石燃料燃烧CO2排放量计算见表3-1,数据来源说明见表3-2。
表3-1化石燃料燃烧CO2排放量计算
排放单元
燃料
品种
燃料
消费量
(t或万m3)
低位发热值
(TJ/t或TJ/万m3)
单位热值
含碳量
(tC/TJ)
碳氧化率(%)
CO2
排放量
(t)
排放单元1
燃料1
燃料2
……
小计
排放单元2
燃料1
燃料2
……
小计
.......
总计
表3-2数据来源说明
燃料品种
燃料消费量
低位发热值
单位热值含碳量
碳氧化率
燃料1
燃料2
......
注:
燃料消费量数据来源包括仪表计量、生产记录、统计台账、结算凭证等,燃料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数据来源为监测值或缺省值。
3.2移动源化石燃料燃烧CH4、N2O排放量
移动源化石燃料燃烧CH4、N2O排放量计算见表3-3,数据来源说明见表3-4。
表3-3移动源化石燃料燃烧CH4、N2O排放量计算
排放
单元
燃料
品种
燃料
消费量
(t或万m3)
低位
发热值
(TJ/t或TJ/万m3)
CH4
排放
因子
(kg/TJ)
CH4
排放
(kg)
N2O
排放
因子
(kg/TJ)
N2O
排放
(kg)
温室
气体
排放量
(tCO2e)
排放单元1
燃料1
燃料2
……
小计
排放单元2
燃料1
燃料2
……
小计
.......
总计
注:
温室气体排放量(GHG)=CH4排放量×10-3×GWPCH4+N2O排放量×10-3×GWPN2O
表3-4数据来源说明
燃料品种
燃料消费量
低位发热值
燃料1
燃料2
......
3.4净购入电力
净购入电力CO2排放量计算见表3-5。
表3-5净购入电力CO2排放量计算
净购入电力量(104kWh)
净购入电力排放因子
(tCO2/104kWh)
CO2排放量
(t)
数据来源
数值
□仪表计量
□结算凭证
□其他______
3.5净购入热力
净购入热力CO2排放量计算见表3-6。
表3-6净购入热力CO2排放量计算
净购入热力量(GJ)
净购入热力排放因子
(tCO2/GJ)
CO2排放量
(t)
数据来源
数值
□仪表计量
□结算凭证
□其他______
3.6排放量汇总
XX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汇总,如表3-7所示。
表3-7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汇总表
排放量分类
CO2(t)
CH4(kg)
N2O(kg)
GHG(tCO2e)
直接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
间接
排放
净购入电力
—
—
净购入热力
—
—
小计
—
—
合计
注:
CO2单位为t,CH4和N2O单位为kg。
温室气体排放量(GHG)=CO2排放量+CH4排放量×10-3×GWPCH4+N2O排放量×10-3×GWPN2O
四、其他希望说明的情况
(分条阐述企业希望在报告中说明的其他问题或对指南的修改建议。
)
XX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性质
□独立法人□视同法人
法人代表
所属行业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二、报告范围
三、运输量
四、温室气体排放量汇总
排放量分类
CO2
(t)
CH4
(kg)
N2O
(kg)
GHG(tCO2e)
直接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
间接排放
外购电力
—
—
外购热力
—
—
小计
—
—
合计
注:
不可增页
附录B
表B-1燃料低位发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缺省值
燃料品种
低位发热值
单位热值含碳量
(t-C/TJ)
碳氧化率
(%)
单位
数值
固体燃料
无烟煤
TJ/t
26.344×10-3①
27.49③
94
烟煤
TJ/t
20.908×10-3①
26.18③
93
褐煤
TJ/t
12.546×10-3①
27.97③
96
洗精煤
TJ/t
26.344×10-3②
25.41③
90
其它洗煤
TJ/t
13.591×10-3①
25.41③
90
煤制品
TJ/t
15.473×10-3①
33.56③
90
焦炭
TJ/t
28.435×10-3②
29.42③
93
液体燃料
原油
TJ/t
41.816×10-3②
20.08③
98
汽油
TJ/t
43.070×10-3②
18.90③
98
一般煤油
TJ/t
43.070×10-3②
19.60③
98
喷气煤油
TJ/t
43.070×10-3②
19.50③
98
柴油
TJ/t
42.652×10-3②
20.20③
98
燃料油
TJ/t
41.816×10-3②
21.10③
98
石油焦
TJ/t
31.958×10-3①
29.42③
98
液化石油气
TJ/t
50.179×10-3②
17.20③
98
炼厂干气
TJ/t
46.055×10-3②
18.20③
98
其他石油制品
TJ/t
40.980×10-3①
20.00③
98
液化天然气
TJ/t
51.435×10-3①
17.20③
98
气体燃料
天然气(油田)
TJ/104m3
38.931×10-2②
15.32③
99
天然气(气田)
TJ/104m3
35.544×10-2②
15.32③
99
焦炉煤气
TJ/104m3
17.981×10-2②
13.58③
99
注1:
上述数据取值来源:
①《能源报表制度》(天津市统计局印);
②《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
③《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注2:
如企业所需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低位发热值未在上表中列出,需与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解决。
注3:
若企业无法提供天然气来源证明,则按照气田天然气低位发热值计算。
表B-2移动源化石燃料燃烧CH4、N2O排放因子缺省值
项目
燃料种类
CH4排放因子
(kg/TJ)
N2O排放因子
(kg/TJ)
公路
汽油/柴油
3.9
3.9
铁路
柴油
4.15
28.6
航空
煤油
0.5
2
水运
所有燃料
7
2
注:
排放因子数据来源为《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表B-3外购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项目
缺省值
外购电力排放因子1
8.733tCO2/104kWh
外购热力排放因子2
0.096tCO2/GJ
注1:
采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10年中国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温室气体排放因子》中2010年天津电网平均CO2排放因子。
注2:
采用天津市碳排放核算指南中外购热力排放因子。
表B-4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评估报告给出的全球变暖潜势值
温室气体
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值
二氧化碳
1
甲烷
21
氧化亚氮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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