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文件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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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文件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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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文件范本1
项目编号:
2010121061
招标编号:
20110103
招标文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2011年月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已由以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单位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的招标代理机构是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
2.2建设规模:
2.3建设工期:
日历天
2.4本次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所有内容。
2.5本次招标标段划分:
施工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施工标段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主项是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同时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2007-2009)内至少已完成1个以上川内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只可就1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
30时至11:
30时,下午15:
00时至16:
30时(北京时间,下同),到南充市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涪江路19号市政府政务中心大楼5楼))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购买招标文件:
(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监理除外);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元,售后不退。
4.3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1年月日时分,地点为南充市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涪江路19号市政府政务中心大楼6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
项目名称
1.1.5
建设地点
1.2.1
资金来源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及施工图所示的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1.3.2
计划工期
计划总工期:
个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1年2月
计划竣工日期:
2011年5月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
施工标段:
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主项是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同时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财务要求:
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业绩要求:
■近3年(2007-2009)已完成不少于3个类似项目业绩。
类似项目是指:
/。
信誉要求:
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项目经理资格:
建造师:
级别;专业:
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资格: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
其他要求:
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
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省外企业需入川备案许可证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3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单位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6天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补遗、澄清、修改通知书(如果有)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递交或传真形式(须加盖公章)向招标人提出需要澄清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1年月日时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投标人收到书面答复后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书后24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施工标段:
人民币万元
转帐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2011年月
日前)到达招标人以下帐号: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帐号:
财务咨询人:
电话:
投标人凭银行进帐单在招标人处换取收据,招标人凭银行收款回单(已进招标人帐户)向投标人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按要求装订在投标文件里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帐户。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写明投标单位基本帐户银行帐号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
(2)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3)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原件(两份)及履约担保收据复印件(仅对中标人适用)。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需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2007年、2008年、2009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07年、2008年、2009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3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
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财务报表未逐页盖财务专用章的、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
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
(2)的要求办理。
3.7.3
签字、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签(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一份正本二份副本,与正本一致的电子文档一份
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一致,以纸质文件为准,电子文档采用不可擦写的光盘。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书不得以EXCEL编写,只能采用工程文件TBF或GCF格式,各投标人提供数据不能正常导入评标软件的后果自负。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
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密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南充市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涪江路19号市政府政务中心大楼6楼)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南充市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交易中心(涪江路19号市政府政务中心大楼6楼)
5.2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
由各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
(2)开标顺序:
不分递交先后顺序随机开启。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5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6.3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侯选人数:
1-3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
=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3)差额履约保证金=2倍×【(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净价】
投标最高限价:
施工标段:
万元。
履约担保的形式:
基本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差额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
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
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小签应用不退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支付。
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下浮幅度(20%),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3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的投标总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必须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
并根据“川发改政策〔2009〕131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
(二)的通知”要求:
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
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零拾(亿)零亿壹仟(万)贰佰(万)叁拾(万)零万肆仟伍佰陆拾零元(¥12304560)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
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10.4
低于成本报价
(根据川建发[2009]60号)
详见评标办法1.3
10.5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
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6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10.7
建设资金拨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帐户。
招标人不给中标人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每月已完工计量造价的70%。
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8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可以调整。
10.9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
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10.10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11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任何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申报、监理、业主审批认可后方可实施。
10.12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3
招标文件
内容冲突的解决
及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
如不一致或相抵触,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
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的,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10.14
招标文件的解释
(1)对《标准施工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
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15
招标文件中的注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注或引用。
但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6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7
民工工资保证金
按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10.18
单价遗漏
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10.19
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
(根据川建发[2009]60号)
详见评标办法,执行川建发[2009]60号
10.20
投标报价细微偏差评审
(根据川建发[2009]60号)
详见评标办法,执行川建发[2009]60号
10.21
对投标人通讯工具联系的特别说明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所登记的通讯联系方式必须保持畅通,如因投标人通讯联系不畅所造成的不利于投标人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10.22
其他要求
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资质证书原件、建造师证书原件、项目类似业绩施工合同原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入川备案原件(省外企业)。
用文件袋非密封提供,用于评标委员会审查,评标结束后退还。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开标会议。
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公司的注册人员,并且出席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南府函【2009】284号)
评标委员会发现工程量清单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类同的投标文件,一律作废标处理,并应在评标报告中指出类同的地方。
(南府函【2009】284号)
10.23
规费按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费率计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清晰、有效的规费证复印件。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建造师资格: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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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 招标 文件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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