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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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暂行规定
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暂行规定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3〕233号
河南大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一)各部门各单位出访计划与人选须经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审议,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出访计划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提交学校研究。
未列入学校本年度出访计划者,原则上不予报批;
(二)各部门各单位正、副处级干部2年内因公出国(境)不得超过1次(不含学术活动);
(三)单位或个人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团通知后,须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处,由学校研究后复函。
不受理无出国(境)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组团通知和指定具体人选的双跨团申请;
(四)申请6个月以上因公出国(境)者,原则上须在校连续工作2年以上,或长期出国(境)回校后连续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实行计划审批,须在出国(境)前3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个人申请书、邀请函、行程及翻译件等。
(一)组织部负责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遴选,并与国际交流处联合提交学校审批;
(二)正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和副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6个月以上(含6个月)者,出访前须经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组织部和人事处会签,由国际交流处提交学校研究;
(三)人事处负责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相关人才培养项目的遴选及派出,出访前须经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组织部、人事处会签后,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分管外事、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教职工(不含处级干部)因公申请出国(境)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者,出访前须经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人事处会签后,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分管外事、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五)教职工因公申请出国(境)12个月以下者(含副处级干部6个月以下者),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人事处、组织部(负责副处级干部)审批,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因公使用学校公用经费出国(境)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批、财务处审核后,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分管外事、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教职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申请因私出国(境)。
第九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提前2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个人申请书。
(一)正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和副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3个月以上,须经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组织部和人事处会签,由国际交流处提交学校研究;
(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含副处级干部3个月以下者),由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组织部(负责副处级干部)、人事处审批,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因公出国(境)12个月以上者,其家属如系我校职工,可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前3个月国内工资照常发放;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一条短期公派留学人员,其家属原则上不准予探亲。
第五章延期申请及审批
第十二条因执行公务需要申请延期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长期在外执行公务人员,若申请延长在外停留期,须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延期审批表》,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
延期期间的待遇按出国(境)批准时的规定执行;
(二)原则上不批准变更邀请国家和在外身份的延期;
(三)凡未经同意延期并逾期不归者,自逾期的第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并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立即返校。
对3个月后仍滞留不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因私出国(境)者原则上不得在外延期停留。
因特殊情况须延期的,参照因公延期的规定,返校后还需书面向学校说明情况。
第六章留学管理
第十四条教职工出国留学,须与学校签署协议、提供经济担保,缴纳出国(境)保证金。
(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公派留学6个月以上者,须与学校签订《河南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标准交纳出国(境)保证金。
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履行应尽义务,经确认后,其所交存保证金退还本人。
未与学校签订留学协议书及未交存保证金者,将不享受留学人员相关待遇;
(三)公派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返校服务的,应偿还出国(境)留学全部费用,所交存的保证金交还派出单位,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另须赔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
否则,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留学人员相关待遇如下:
(一)公派留学期间的工资标准及调整与在岗人员相同。
其他待遇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费留学人员从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学校保留其公职至学习结束,如学习结束后未如期返校工作,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等费用由教育部提供,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等费用原则上根据有关协议解决或从其个人课题费中支出。
公派留学人员办理留学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待返校工作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留学人员到达国外1个月后,应向学校汇报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以后每3个月向所在单位及国际交流处汇报一次。
若遇特殊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
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保证人要经常同留学人员保持联系。
第七章回国管理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返校后1周内向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报到,处级干部还需向组织部报到。
2个月之内要向本单位作一次出国(境)学习汇报,介绍国(境)外科研的新动态和新方法,做到一人出国(境),多人受益。
第十八条因公出国(境)人员返校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出访报告(纸质及电子版)及1张以上出访照片。
出访报告应汇报团组(个人)出访简况、主要收获、心得体会和建议。
第八章证件管理
第十九条国际交流处负责收缴师生所持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组织部负责收缴保管处级干部因私护照和赴港澳台通行证,人事处负责收缴保管教职工因私护照和赴港澳台通行证。
第二十条不允许出国(境)人员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7日内要将所持证照上交相关部门。
因故未能出国(境)者须及时将证照交回相关部门,并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未在规定期限上交证照者停办其出国(境)手续,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要妥善保管好护照和通行证。
因公出国(境)证照遗失或被窃,本人应立即报告国际交流处,并向当地警方、我驻外使领馆或我驻港澳地区公署报告。
由国际交流处和我驻外机构通知发证机关注销原证照,并协助为其办理旅行证。
当事人返校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处说明事件经过。
因公证照遗失未及时报告者,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后果严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涉外纪律
第二十二条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要坚决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泄漏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凡密级资料,未经保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带往国(境)外交流。
第二十三条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我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规定,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
要遵守前往国家(地区)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
第二十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有对方正式邀请函,邀请函应使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
出国(境)人员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邀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因公出国(境)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访问。
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和出具邀请函。
第二十六条出国(境)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应与其执行公务身份相符,不得随意改变出访身份、出访线路和在外停留天数。
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十七条出访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人,2人以上的因公出访团组,需指定1人为团长,证照由团长或团长指定专人保管。
(一)同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
(二)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
参加学术会议者,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审批。
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国家。
以上出访团组人数、国家(地区)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各出访团组应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选择出访国家(地区),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派出:
(一)无明确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
(二)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三)携带配偶、子女同团出访执行公务;
(四)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
(五)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相关规定从严审批:
(一)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二)出访费用未落实;
(三)前往未建交国家和外交部确定的热点国家(地区)。
第三十条出国(境)政审、安全保密教育等相关手续按照上级规定办理。
在出国(境)手续办理过程中或出国(境)期间,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违规人员。
第三十一条未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为申请出国(境)人员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不含省管干部,省管干部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处、组织部、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2.河南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3.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延期审批表
附件一
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出生地
省市
/
从事专业
政治面貌
学历/
学位
职务/
职称
/
出国(境)任务
经费来源
出访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前往国家/地区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申请人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国际交流处
(港澳台事务
办公室)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分管外事
工作校领导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经费主管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财务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组织部
意见
(仅限处级干部)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人事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分管人事
工作校领导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党政联席会会议意见
备注
注:
1.出国(境)任务指访问学者、参加会议、科研合作、访学研修、培训、攻读学位等;
2.需备附件:
外方邀请函及翻译件、个人申请书、团组出访行程安排、团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此表需正反打印。
附件二
河南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出生地
省市
/
从事专业
政治面貌
学历/
学位
职务/
职称
/
出国(境)事由
费用来源
出访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前往国家/地区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申请人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国际交流处
(港澳台事务
办公室)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分管外事
工作校领导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组织部
意见
(仅限处级干部)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人事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分管人事
工作校领导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党政联席会
意见
备注
注:
1.出国(境)任务指旅游、探亲、访友等。
2.需备附件:
个人申请书
附件三
河南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延期审批表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批准文号
身份证号
护照(通行证)号码
派出身份
□访问学者□出国(境)任教□合作研究□出国(境)进修□攻读学位□其他:
已批准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所在单位
从事专业
公派项目
公派国家(地区)
邀请单位名称
延期费用来源
申请延长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外联系方式
地址
电话
延期申请的理由及计划:
在国外从事工作、学习情况:
本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日期:
年月日
组织部意见:
(仅限处级干部)
负责人签字(公章):
日期:
年月日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日期:
年月日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日期:
年月日
主办:
国际交流处督办:
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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