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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模式
摘要
2019年新个税的实施是我国税制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调节收入分配,推动经济的进步发展,更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手段。
相比较于企业,自然人具有基数大、流动性强、收入更容易隐藏等特点。
在概述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及其征管规定基础上,介绍了修订的税法在个税征管上的主要变化,分析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个税征管的建议,为完善我国税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模式
Abstract
Theimplementationofthenewindividualtaxin2019isanimportantpartofChina'staxreformanddevelopment.Itisnotonlyameanstoadjustincomedistributionandpromoteeconomicdevelopment,butalsoameanstomaintainsocialfairness.Comparedwiththeenterprise,thenaturalpersonhasalargebase,strongliquidity,incomemoreeasilyhiddenandsoon.Onthebasisofsummarizingtheobjectofindividualincometaxanditsregulationofcollectionandmanagement,thispaperintroducesthemainchangesoftheRevisedTaxLawoncollectionandmanagementofindividualincometax,analyzestheproblemsexistingincollectionandmanagementofindividualincometax,andadvancessomesuggestionsonstrengtheningcollectionandmanagementofindividualincometax,inordertoperfectourcountrytaxsystemreformtoprovidecertainreference.
Keywords:
personalincometax;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tax
1引言
1.1研究背景意义
作为我国大税种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其具有推动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
其税款缴纳的多少关乎到纳税人可支配收入,受到社会的关注。
并且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加。
图1-12010年-2018年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
2018年,我国分别修订了个税。
其中免征额及税率在此次税制改革中做了相关调整,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新概念。
这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分类税制进一步发展,使税收更加公平,也是税制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处于改革过程中,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不能满足征管模式的变化。
1.2文献综述
当前我国并没有一套完备的税收征管体系。
税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中,个人税收管理受到更多关注,所需要的要求更高。
在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时,学者们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王曼华(2017)认为,个人纳税意识不足、信用体系不完备、信息共享存在缺陷、奖惩措施缺乏是我国还未建立信用体系的主要原因。
陈亚萍(2019)认为自行申报纳税成本较高、纳税人申报能力弱,而且我国缺乏完善的代理报税机构和组织,以及相关的约束机制。
针对个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刘馨(2018)提出优化税制、运用现代的计算机技术建立个人身份证识别码,部门信息交流网络,共享信息。
通过合理的数据分析,将信息技术与税收征管结合,推进税收征管。
李佳伟(2019)提出,利用大数据,解决数据共享、税源流失等问题,提高征管效率,并构建大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完善纳税信用体系。
就纳税信用而言,李丽琴(2016)提出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创立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纳税信用证明,成为纳税人的“第二张身份证”。
魏标文(2017)提出构建统一的自然人纳税制度体系、银税协作体系、共治信息交流机制、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估及应用机制、搭建自然人纳税信用监督网络。
最后在个税征管的研究过程中,需要结合个税改革以及基本国情进行革新,形成最为适合的管理办法。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征管规定
2.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为适应个人收入的具体情况,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修改后,纳税人的收入主要分为综合所得、其他所得。
共有九个应税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每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项目,其计税方法也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应纳税项目灵活运用相应的计税方法。
2.2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规定
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有:
自行申报、源泉扣缴,其征收方式为:
按月计征、按次计征、按年计征。
其中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年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按次征收。
源泉扣缴是在征收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方法之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不满足代扣代缴条件,则由纳税人自行缴纳税款,属于自行申报。
为避免税收的流失、简化个税的征收手续,促进征管效率的提升,采用自行申报与源泉扣缴相结合的扣缴方式。
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新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收征管上的主要变化
综合与分类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在2019年1月1日后正式推行。
相比于分类税制,新增综合所得这一概念,同时新增专项附加扣除、提高免征额、调整税率级距,促使个人所得税制度能够更加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
3.1明确了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制度
个税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是我国近几年一直推行的,增强税务机关对税收来源的监控,也为防止各单位“漏税”。
不管纳税人需不需要缴税,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都要将其涉税信息申报纳税。
全部人员申报促进纳税人信息的收集,建立较为完备的档案,使税务机关掌握更全面的申报信息,提高征管的水平。
同时也可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3.2完善了纳税人报税基础信息
3.2.1首次登记申报
首次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填写正确、真实的基本信息,并以身份证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的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由纳税人负责,如果纳税人信息需要更改的,应及时变更修改。
3.2.2增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
涉税事务唯一标识的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纳税的账户,也是税务机关开展征管工作的根本。
此次个税改革,新增了纳税人识别号,并采用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不仅促进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也便于对来源多样的个人所得进行监管,汇算清缴,推动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完善。
3.3修订了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规定
3.3.1预扣预缴
预扣预缴是本次改革新增的一部分,也是一大亮点。
预扣预缴是年度汇算的基础。
虽然综合所得是在年终汇算的,但工资是每月的收入,为避免年终统计麻烦,所以每月的工资收入按照规定计算扣除预缴税款,累计12个月,再进行汇算。
在新个税改革后,以一年的工资薪金为例。
其计算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以纳税人林某的工资为例,2019年每月的工资固定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为4500元,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为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共计2000元,没有其他减免情况,各月的应纳税所得额见下表.
表3-1个人所得税预缴税额计算表
月份
累计收入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
¥30,000.00
¥4,500.00
¥2,000.00
¥5,000.00
¥4,500.00
¥2,000.00
¥18,500.00
¥555.00
2月
¥60,000.00
¥4,500.00
¥2,000.00
¥10,000.00
¥9,000.00
¥4,000.00
¥37,000.00
¥625.00
续表3-1
月份
累计收入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3月
¥90,000.00
¥4,500.00
¥2,000.00
¥15,000.00
¥13,500.00
¥6,000.00
¥55,500.00
¥1,850.00
4月
¥120,000.00
¥4,500.00
¥2,000.00
¥20,000.00
¥1,000.00
¥8,000.00
¥74,000.00
¥1,850.00
5月
¥150,000.00
¥4,500.00
¥2,000.00
¥25,000.00
¥22,500.00
¥10,000.00
¥92,500.00
¥1,850.00
6月
¥180,000.00
¥4,500.00
¥2,000.00
¥30,000.00
¥27,000.00
¥12,000.00
¥111,000.00
¥1,850.00
7月
¥210,000.00
¥4,500.00
¥2,000.00
¥35,000.00
¥31,500.00
¥14,000.00
¥129,500.00
¥1,850.00
8月
¥240,000.00
¥4,500.00
¥2,000.00
¥40,000.00
¥36,000.00
¥16,000.00
¥148,000.00
¥2,250.00
9月
¥270,000.00
¥4,500.00
¥2,000.00
¥45,000.00
¥40,500.00
¥18,000.00
¥166,500.00
¥3,700.00
10月
¥300,000.00
¥4,500.00
¥2,000.00
¥50,000.00
¥45,000.00
¥20,000.00
¥185,000.00
¥5550.00
11月
¥330,000.00
¥4,500.00
¥2,000.00
¥55,000.00
¥49,500.00
¥22,000.00
¥203,500.00
¥1,850.00
12月
¥360,000.00
¥4,500.00
¥2,000.00
¥60,000.00
¥54,000.00
¥24,000.00
¥222,000.00
¥3,700.00
总计
¥24,780.00
¥24,780.00
由表格的数据可以看出,十二个月的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的总和21480,与12月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对应的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是一致的,所以对于纳税人来说,累计预扣预缴的方法,更方便纳税人理解,更有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
3.3.2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汇算的概念是基于企业所得税征管所衍生出来的,是在每月预缴的税款的基础上,来“查缺补漏”的。
纳税年度结束后,以年为单位,根据税率计算需缴纳的税款。
结合已预缴的税款,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填写表格申报,退还多缴税款,补缴少缴税款。
并且可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次年的3月到6月申报办理。
实施年度汇算可让纳税人的权益得以保障,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使得其不用顾虑税款多付的问题,更促进了纳税人之间的公平。
新个税改革后,采取按月扣缴的综合收入,年度汇算的方式,考虑到纳税人收入波动带来的税额的影响,充分地展现了税收的公平。
3.4更新了征管系统
金三系统在个税改革前是唯一的征管系统,而自然人税收征管理系统是在改革后新增的。
在金税工程之前的建设中,主要着力于发票的管理上,到了2016年才正式上线的金三系统,实现多部门的联动,构建共享机制。
而改革后的征管系统的建立,方便了纳税人自行申报、代扣代缴、为专项附加扣除提供了一些信息支持。
但新系统刚投入使用不久,许多功能并不完善,还有提升空间。
4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国税制模式已转变为综合分类模式,个人所得税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在现行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仍然有些地方需根据时代进步、税制改革进一步优化、解决。
4.1个人纳税意识不强,自行申报存在技术难度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要是单位的代扣代缴,这使得很多人没有纳税意识,也因为历史的原因,人们对税收的认识比较狭隘。
虽然政府部门一直在宣传积极纳税,但还是有部分人在逃避纳税。
4.1.1自行申报纳税人数增加
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是税改前大部分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他们本人并没有直接与税务机关有过交集。
这就说明了还有着数量众多的纳税人并不了解如何自行申报。
所以要想使纳税人快速熟悉掌握新个税的征收方式,必须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尽可能的进行帮助引导,使其能更为快速的掌握自行申报的流程。
4.1.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成本较高
由于较为复杂的填写内容和税款计算,使得纳税人在申报时,需要消耗较多的心力和时间成本,再加上纳税人刚接触自行申报,并不了解,导致其申报能力较低,因而更耗费自行申报的成本。
4.1.3高收入者征管效果不显著
在高收入人群收入的税收征管中,工资性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依靠独立申报。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高收入者自行申报遵从度不高,避税现象尤为突出。
相对于其他收入群体,高收入者收入多,所要纳的税也越多,所以难以依靠高收入者主动申报。
4.2征管信息不健全
个税征管如今最大的问题是信息的不对称。
当前,我国信息的处理能力有待提高,对已有的数据信息并没有进一步的加工整合,没有完全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信息不健全征管工作,仅通过个别抽查的方式,对违法人员进行惩罚,要求如期如实申报缴纳。
这样并不能涵盖全部纳税人,对税收征管没有促进作用。
当前征管需要大数据的支撑,但纳税人的信息却受制于共享信息的不完善。
4.2.1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
由于税务机关资源有限,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难掌握纳税人的全部真实信息。
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对无正当理由逃税的避税行为的指示,税务机关按照指示进行补征税款、加收利息。
这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支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以贯彻法律,从而减少税款的流失。
就如现金的监管,并没有限制个人的使用数量,现金收入支出的明细没有要求列出。
于是,对于现金的使用税务机关不能全面的监督,无法获取使用现金的信息。
特别要注意到移动支付(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手段)的兴起,减少了大部分的现金支付,但不得不重视的是在民间还是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况,尤其是一些隐蔽性收入、灰色收入是没有印迹可寻的,这些是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的。
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款,在一些大型交易当中选择现金支付,从而没有证据去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也监管不到。
以股权转让为例,在纳税人转让股权时,通过平价或者低价转让,其实际价格很难被税务机关掌握。
当转让双方在签订合约时,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可实现少缴纳税款,甚至不缴纳税款。
4.2.2税务机关与其他机构之间
由于新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新增专项扣除,使得申报过程中资料的核查工作需要教育部门、医疗、金融等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提供纳税人信息。
所以税收征管需要大数据的支持,更快捷准确的综合相关信息,但纳税人的信息受到信息共享的制约。
而信息的共享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协调,也涉及到各部门的保密制度等。
即使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要求各部门单位数据库开放,当前也并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比如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中的房贷信息,房屋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等方面。
这使得税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不能准确掌握纳税人财产拥有状况,造成征管的漏洞。
从对今后走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求来看,税务机关还是无法对纳税人的银行信息、婚姻状况、房地产状况等项目进行全面掌握了解。
4.3纳税信用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纳税信用体系主要侧重的是企业,尚未建立较为全面的纳税人信用体系,主要是由于我国纳税信用法律不完善、信用信息过于分散等。
4.3.1纳税信用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税收法律并不完备,缺乏完整的一套法律体系,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征管法是有关法律方面的,其他的补充条例只是作为补充,容易给税收执法制造困难,为纳税人创造避税的条件。
中国很多法律都有体现诚实信用的准则,但《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大部分都不涉及强调征管过程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涉及纳税人的完税信用管理,这就需要填补我国法律关于税收的一项空白。
只有完善纳税信用法律制度,把纳税信用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4.3.2信用信息过于分散
社会上的各个部门,都建立属于自己的信用体系,如银行征信、公安信用、纳税信用等。
而国家并没有一个由税务机关为主,其他部门为辅的社会信用体系,各部门都是独立于其他部门,并且每个部门的评定标准、等级不同,难以建立一个公共的信用体系。
所以导致纳税人的信用信息过于分散,没能发挥作用。
5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5.1增强公民纳税意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首先,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改变纳税观念。
让公众认识税收,了解国家征税后,税款用于何处,学会分辨自身的行为是否在纳税范围内,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
其次,在税收方面的教育国家要高度重视,将税收问题积极宣传给公众,突出税收的重要性,再将涉及到有关税收问题的新事物,重点宣传重点教育,深入人心,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重视程度。
再次,国家控制,自我征税。
国家有关部门要建立网络金融平台税收管理制度,立即查处个人、企业、有关单位的税收状况等问题,立即查处偷税、偷税、偷税等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意识,争取按时纳税。
最后,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愿。
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的事情,我国必须明确要求纳税人在这方面必须履行的义务。
5.2大数据构建个税征管系统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大数据建设至关重要。
5.2.1建立纳税人数据库
国家的个税征管建立在个人的涉税信息是否完备准确的基础上。
数据科技发达的当下,发展壮大个税的信息处理系统是推进征管的进步和保障。
构建纳税人数据库,收集其基本信息,运用系统进行分析,了解掌握纳税人。
这是现下推行新税制的必要条件。
创建个税数据库,需要收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账户、房产、信用等多方面的信息。
因此需要与各方面机构展开积极的沟通,达成合作,来保证收集到的信息准确完备。
收集信息结束,将所有信息进行整合,再以纳税人的识别号作为纳税人信息账户。
数据库建立后,应当及时更新数据,以保证数据的准确及完整,并根据数据的不同来源,进行分类,使纳税人的申报更加快捷方便。
及时通知纳税人纳税时间,并将有关数据告知,为纳税人的下次纳税活动提供准确的数据。
5.2.2构建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
构建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以纳税人数据库为基础,大数据为支撑,以唯一的识别号为账户建立。
纳税信息是由各个工作部门收取的,因此收集的信息标准、规则应当一致。
因而,为了平台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在构建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需要保障系统、数据的统一。
以及平台信息安全,需要强化信息防护安全措施,保障纳税人的信息。
我们要注意的是,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是推动各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更好地展开税收工作,提高信息处理效率的共享模式。
5.2.3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
尽管我国已建立新的税收管理系统,但现在新系统的应用只开展了部分功能,有部分功能尚未开放。
接下来应逐步加大对于新系统的建设,建设维护系统相关功能。
由于我国的现金监管、财产登记并不完备,所以应结合数据库,增设获取纳税人信息的功能。
并增设税收宣传、税务办理过程演示等板块,加强日常维护监管。
5.3建立健全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
信用水平的高低,是自身诚意的体现。
建立健全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推动个税征管的进行,也进一步提升个人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
我国在企业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将企业分为四个层次。
同样的也可以将纳税人分为五个级别:
ABCDF,对于不同级别的纳税人有不同的激励和处罚。
可以就个税的纳税人是个人这一特点,与个人信用联系在一起,多方面结合进行信用级别评定。
由各个部门联合建立,依托于纳税人数据库的个人纳税信用体系。
经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提取、检测,结合多部门的评估,判定纳税人的级别,在各方面予以奖惩。
比如:
被金融部门等其他部门评定为失信人员,税务机关重点跟踪其纳税情况;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评定为级别F的,拒绝为其提供贷款,限制出入境,限制享受部分社会福利等;信用级别较高的,可享受多部门提供的福利,如购房购车予以一定福利,贷款予以优惠。
税务机关在信用体系当中的评定比重应较高,再汇总结合各部门的评定标准,形成最终的评定结果,反馈到各部门并实施。
以达到增强纳税人的信用意识,加强个税征管,保证税款的不流失。
5.4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5.4.1加强现金监管
加强现金的监管,不是说直接限制现金的使用、交易。
即使眼下的移动支付盛行,但还是存在现金交易,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等地方,普遍存在小额现金交易。
而大额交易是目前监管的重点,从各单位着手,控制个人入账的现金金额,加强银行对企业工资、大额现金的审查,税务机关与银行应增加相关信息交流,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日常收支。
执行现金监管制度,需要做到:
一是企业发放工资采用完全电子货币的形式,使用银行转账。
二是降低银行现金的限额,尽可能的减少流动量。
个人每日存取现金数量达限额,及连续多日存取,需办理信息登记,其登记的信息可向税务部门查询。
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需加强,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自然人的日常大额支付进行登记,并向银行报告。
5.4.2实施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
在个人存款、房产等实名制的基础上,对个人的股权、股票等资产,全面实施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并出以公示,以身份证号为唯一的实名证件,登记各类交易信息,由各部门审核,录入征管系统。
个人的财产信息才能让税务机关及时掌握,进一步保证税款的征收,减少流失。
6结论
推行新个税后,其征管模式相应改变。
各类新增的税收制度根据实际问题进行更新,规范税款扣缴过程的管理,推动征管系统的开发使用、审核相关的纳税信息。
同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取得更准确的涉税信息,更好地实现财政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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