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显示屏质量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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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显示屏质量验收标准
LED显示屏质量验收标准
罗湖交通层LED显示屏系统
安装工程验收标准
深圳市元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月九日
像素(PIXEL)
LED显示屏成像的最小单元。
(1)像素间距(PITCH)
相邻像素的中心距离。
(2)显示模块(MODULE)
组成LED显示屏的在结构上独立的最小单元。
(3)视角(VIEWANGLE)
观察亮度下降到沿LED显示屏法线方向观察亮度1/2时与法线夹角的2倍值。
(4)最大亮度(MAXBRIGHTNESS)
各基色最大灰度、最大亮度时LED显示屏法线方向观察亮度。
(5)平整度(LEVELUPDEGREE)
发光体构成显示屏表面的凹凸程度。
(6)失控像素(OUTOFCONTROLPIXEL)
发光状态与控制区域显示方式不同的像素。
(7)刷新频率(REFRESHRATIO)
LED显示屏显示数据每秒被重复显示的次数。
(8)交接验收(handingover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作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工程中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对工程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general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12)抽样方案(sampling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13)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14)返修(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15)返工(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1)LED系统LED显示屏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2)LED系统LED显示屏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3)LED系统LED显示屏工程包括LED条屏、室内双基色屏、室外双基色屏和LED全彩色显示屏。
(4)LED系统LED显示屏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3.2 产品质量检查
3.2.1本规范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LED系统LED显示屏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
3.2.2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产品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3.2.3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3.2.4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2.5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3.2.6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3.2.7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
(2)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
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4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设备数量、硬件参数、安装结构、软件功能的验收。
5工程质量验收
5.1 设备数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LED显示屏屏体数量、种类合乎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2)相关配件、备件合乎要求。
5.2 硬件参数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LED显示屏的硬件参数合乎技术规格书要求。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5.3 安装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结构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4 软件功能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件功能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软件功能有关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5.5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反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3)通过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6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1 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2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3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验收。
6.4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
6.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质量验收标准
1.一般规定
1.1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1.1.1 设备及材料的进场
(1)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
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
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2)设备和材料进场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暇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3)控制柜(屏、台)、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动力、照明配电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的产品,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
不间断电源柜有出厂试验记录;
●外观检查:
有铭牌,柜内元器件无损坏丢失、接线无脱落脱焊,蓄电池柜壳体无碎裂、漏液,充油、充气设备无泄露,涂层完整,无明显碰撞凹陷。
(4)电线、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批查验合格证,合格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按《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GB5023.1~5023.7标准生产的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
●外观检查:
包装完好,抽检的电线绝缘层完整无损,厚度均匀。
电缆无扁、扭曲,铠装不松卷。
耐热、阻燃的电线、电缆外护层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按制造标准,现场抽样检测绝缘层厚度和圆形线芯的直径;线芯直径误差不大于标称直径的1%;
●对电线、电缆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阻燃性能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5)导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批查验合格证;
●外观检查:
钢导管无压扁、内壁光滑。
非镀锌钢导管无严重锈蚀,按制造标准油漆出厂的油漆完整;镀锌钢导管镀层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绝缘导管及配件不碎裂、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按制造标准现场抽样检测导管的管径、壁厚及均匀度。
对绝缘导管及配件的阻燃性能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6)镀锌制品(支架、横担、接地极、避雷用型钢等)和外线金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批查验合格证或镀锌厂出具的镀锌质量证明书;
●外观检查:
镀锌层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金具配件齐全,无砂眼;
●对镀锌质量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7)电缆桥架、线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查验合格证;
●外观检查:
部件齐全,表面光滑、不变形;钢制桥架涂层完整,无锈蚀;玻璃钢制桥架色泽均匀,无破损碎裂;铝合金桥架涂层完整,无扭曲变形,不压扁,表面不划伤
(8)各类LED显示屏设备的进场验收要求: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
●外观检查:
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表面无缺损,涂层完整。
(9)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要求除遵照本规范第3.3.4和第3.3.5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进行:
●有序列号的设备必须登记设备的序列号;
●网络设备开箱后通电自检,查看设备状态指示灯的显示是否正常,检查设备启动是否正常;
●计算机系统、网管工作站、UPS电源、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等产品按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执行。
1.1.2 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供电及信号线缆的建筑施工;
(2)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3)相关设备安装就位,并应预留好设计文件中要求的控制信号接入点。
1.1.3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中的有关规定。
(1)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
(2)控制和其他设备安装时应符合GB50303第6章及第7章、设备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1.4工程调试完成后,系统承包商要对控制及系统功能(含系统联动功能)进行现场测试;系统功能、通信接口功能要逐项测试;并填写系统自检表。
1.1.5工程调试完成经与工程建设单位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运行,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试运行,认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应保存试运行的原始记录和全部历史数据。
1.2系统检测
1.2.1LED显示系统的检测应以系统功能和性能检测为主,同时对现场安装质量、设备性能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记录进行抽查或复核。
1.2.2LED显示系统的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连续投运时间不少于1个月后进行。
1.2.3LED显示设备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设计图文件、设计变更审核文件、设备及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
1.2.4LED显示系统检测时应提供以下质量控制记录:
(1)元材料检验记录;
(2)生产过程检查验收记录;
(3)工程安装质量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4)设备及系统自检测记录;
(5)系统试运行记录。
2.环境条件
工作环境:
环境温度:
0-60℃
相对湿度:
0-99%
地震烈度:
≤7度
存储环境:
材料库、备品备件室
环境温度:
0-60℃
相对湿度:
0-99%
地震烈度:
≤7度
3.组成
3.1双基色控制器:
每个室内双基色显示控制器采用单片机和Flash存储卡来实现,控制器安装于室内双基色显示屏的背部/上部。
控制器通过网卡与车站局域网交换机建立TCP/IP连接,接收各种控制信号和显示信息;经控制器将这些信息解释成为能够在屏体上显示的格式后,再通过一根专用的电缆连接到屏体显示。
3.2全彩屏控制器: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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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D 显示屏 质量 验收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