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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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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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xxxx广场商铺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商铺的位置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商场)的第层/区第号铺位出租给乙方作为商业经营使用(以下简称商铺,其位置参见附件一平面图颜色所示,附图只作一般识别之用,并不显示商铺面积的大小)。
二、商铺的面积及租赁条件
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商铺面积误差的处理:
商铺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租金不作任何调整;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0.6%(不含本数)的,租金按实测计价面积进行调整。
第二条、商铺经营商品品牌名称为:
,经营范围为:
,经营的商号为:
,经营时间为:
商场统一经营时间。
乙方承诺按上述条件租赁该商铺,其对商铺作任何变更均须获甲方的书面同意,若变更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乙方还应取得该批准。
三、租赁期限、交付日期
第三条、商铺的租赁期限为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须得到甲方的同意,租金和其它租赁条件以双方订立的新合同为准。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四条、商铺开业日定为年月日。
乙方应按时前来办理收铺和进场装修并按时开业。
四、租金及管理费
第五条、租金从商铺的免租期届满之次日(即年月日)起计,该日期简称为起租日;但若甲方通知的商铺开业日迟于起租日的,则商铺租金自甲方通知的商铺开业日起计。
第六条、租金
1.租赁期第一年度(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2.租赁期第二年度(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3.租赁期第三年度(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4.租赁期第四年度(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5.租赁期第五年度(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以上租金标准为不含税价,若乙方要求开具发票,则税费由乙方承担。
)
第七条、商铺综合管理服务费(以下简称“管理费”)自年月日起计,综合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简称“管理公司”)制定,乙方同意甲方或管理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缴交管理费。
管理费由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中央空调费、宣传推广费等构成,商铺现时管理费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元的标准收取,月管理费小计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第八条、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首月租金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管理费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第九条、租金、水电费等费用按月结算。
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缴付下月租金、下月管理费、上月水电费给甲方,以现金支付或银行转帐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账户为:
)。
五、履约保证金及其它有关费用
第一十条、乙方应在与甲方签定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缴交履约保证金(按二个月的首年月租金计)共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以现金支付或银行转帐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
该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无违约无赔偿情况且不违反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结清应缴费用的情况下,由甲方于乙方办理完毕离场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一十一条、商铺内的用水、用电、电话费及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商铺用水、用电等费用由甲方代收代交(含分摊的水电损耗)。
第一十二条、乙方须按政府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交租赁合同的登记费、印花税、工商行政管理费等一切税费(提供发票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一十三条、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经营手续、装修申报审批手续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若在装修时涉及的水电、消防、通信、防盗、空调及排污等系统的接驳、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商铺免租期与装修
第一十四条、商铺免租装修期为天,自商铺交付之日起计,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供乙方铺内装修。
在免租装修期间乙方免交租金,但须缴交水电费、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其他应缴的费用。
免租期只属一次性的优惠,并不适用于任何续约或延长租期。
第一十五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其经营需要对商铺进行装修,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装修商铺时必须遵守甲方或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装修管理的守则、规定和要求,并接受甲方的监管。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十六条、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商铺及附属设施予乙方使用,并承担商铺主体结构的维修责任和支付费用。
甲方负责保持广场之建筑物、设备及渠道良好及与其有关的维修保养(消防甲方提供现状给乙方使用)。
第一十七条、甲方保证其是该物业合法的权利人。
第一十八条、甲方或委托管理公司为商场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及专业经营策划推广服务,为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第一十九条、甲方对乙方在商铺内合法守章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进行干涉妨碍。
第二十条、甲方及发展商拥有重新命名商场和在任何时候改变、替换或取代原有名称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做出任何补偿,并不因此构成本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
但甲方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提前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在预先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商铺以检查乙方有否违反本合同或管理规章之规定,检查或修理该商铺的设施和设备,以及增设管井、管道等设施。
因增设设施造成商铺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甲方应按比例减少租金和管理费,在增设过程中,甲方应酌情减免施工期间乙方的租金和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公布介绍、修改或废除任何有关使用商场及该商铺所需要遵守的规章,并按所公布生效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在预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乙方承租的商铺视察,并有权于甲方认为合适的地点张贴有关出租该商铺的告示或在传媒上刊登广告。
第二十四条、甲方保留改进、扩充、增加或减少该商场单位用途、数目或面积的权利,但不能在租期内更改乙方承租商铺的用途或面积,在行使该权利时,甲方尽量减少给乙方经营上带来不便。
第二十五条、甲方可以让任何人或组织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在该广场的公共区域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等活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乙方对其承租的商铺,除本合同约定的限制之外,享有充分的使用权。
甲方对乙方在商铺内合法守章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进行干涉妨碍。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遵守甲方或管理公司制定的《租户管理公约》及各项规章制度,合法依法正当使用商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乙方应在取得相关合法经营的证照后方能正式开业。
乙方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均与甲方无关。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合理使用商铺及附属设施,承担除主体结构外的该商铺的所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与养护,并负担相应的费用。
同时配合甲方或管理公司对商铺主体结构维修维护活动及在商铺内铺设管井、管道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缴交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其他应缴之费用。
如果超过应付租金日3日未付的,将从第4日起计收滞纳金,每延迟一天按拖欠总金额的3‰每天向甲方缴纳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的按本合同第三十八条第2项执行。
第三十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商铺的使用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租、分租、变相抵押、赠予或舍弃交予他人。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第三条约定的租赁条件使用商铺,并不得有任何赌博或容许他人赌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租赁期间乙方应购买铺内人员及商铺财产保险,保费由乙方承担。
对所租商铺及有关人员(含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卫生防疫、防火、防爆、治安、防盗、综合治理和劳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有关费用,乙方租赁商铺的消防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为其所租赁商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九、甲方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商铺内的主体结构如因自然损坏或甲方的过错而损坏,甲方负责支付维修费用,若商铺在此期间不能营业,甲方同意免收乙方此期间的租金和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在甲方出现如下情况,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与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1)、甲方无正当理由在初定的商铺交付日的六个月后仍不能交付商铺的;
(2)、商铺内的主体结构如因自然损坏或甲方的疏忽而损坏,导致乙方连续三个月无法使用商铺的。
第三十五条、下列事项非甲方及其雇员的过失或故意所致,甲方毋须对乙方承担责任。
1.该商铺或广场任何部分被损坏或因水满溢流,或沟渠满溢,或甲方在该商铺内所设之固定装置与设备被损坏而造成乙方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伤害及损失。
2.该商铺由于电、煤气和水供应上的损失、故障、爆炸及停止使用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3.有关该商铺及商铺内的人身或物品的安全,乙方应自行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及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不负责乙方由此带来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在本合同期内如商铺发生产权转移或业主更换,甲方应保证乙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所约定条款。
十、乙方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1、如乙方逾期7日未能缴足租金、管理费及各项应缴费用(获正式通知催缴日起计),甲方有权停止该商铺的水、电、煤气、空调的供应。
2、乙方逾期30日未能缴足租金、管理费及各项应缴费用(获正式通知催缴日起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商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当作违约金甲方不予退回。
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三十九条、乙方未按时缴清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停止该商铺的水、电、煤气、空调等的供应,乙方已交纳的全部费用(包括预交费用)当作违约金不予退回,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四十条、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约定的,有违法行为被工商、公安、技术质量监督等执法部门查处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商铺,不予退回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诉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自甲方通知规定的最迟收铺日期起7日内仍未收铺、进场装修或开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商铺,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关门停业超过三日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停止该商铺的水、电、煤气、空调等的供应,乙方已交纳的全部费用当作违约金不予退回,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四十四条、乙方在无本合同约定其可解除合同之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的,其所交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赔偿金甲方不予退还。
如违约赔偿金不足弥补因乙方的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四十五条、除本合同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遵守甲方或管理公司制定的《租户管理公约》、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甲方通知乙方改正的期限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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