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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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
《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翻译稿)介绍
Ⅰ.条件、要求和益处
介绍
为保障不断增长的国际贸易物流的安全,促进贸易便利,世界海关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并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标准框架》)中加以规定。
《标准框架》在2005年理事会年会上获得通过,大部分成员海关表示了启动实施《标准框架》的意向。
考虑到启动新项目的紧迫性,理事会通过了有关规定全球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框架原则的基础文件。
《标准框架》包括经认证的经营者()的概念,理事会决定由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的相关规定。
本文为成员和国际贸易界提供了在全球层面实施项目的基本技术指南。
其目的是作为各国实施项目的起点,并为有效实施《标准框架》支柱二(海关和商界的伙伴关系)的相关标准提供支持。
该指南将为海关和双方在全球层面长期实施制度提供重要标准。
这些核心的国际标准将构成参与项目各方所必须遵循的基准线。
同时,本文还允各国海关根据各自需求增加补充性国家标准。
海关认识到国际供应链不是分散的实体,而是由代表不同贸易行业的参与者构成的一系列特定整体。
某些“供应链”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参与者长期代表某个进口商在特定国家从事重复的进口活动。
在其他“供应链”中,参与者要么常常变化,要么只是为了单一进口交易而组合在一起。
无论供应链是规律性的还是暂时性的,海关意识到自身并不拥有贸易供应链的任何一部分。
全球供应链属于参与到供应链中的众多商界企业。
因此,商界企业的支持与参与是《标准框架》成功实施的重要基础。
为了达到《标准框架》有关安全和便利的最终目标,海关必须采取透明、积极合作的态度,进一步加强海关制度现代化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以促进国际贸易界便利。
因此,基于现有的和已纳入规划的资源,海关应积极考虑能够协助商界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贸易的途径。
国际贸易界和运输界具有相关的经验和知识,有助于海关更好地履行在便利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商界企业应当利用这一时机,与海关建立起新的、适当的合作关系,协助海关履行与安全相关的职责。
为了获得和保持商界企业的支持,必须对所需的要素做出明确的规定。
也就是说,必须对获得身份的条件和要求达成共识,并应在国家层面的项目中明确的列明。
更重要的是,第一步,必须阐明参与《标准框架》项目所能实现的切实便利。
成员海关所提供的便利,以及参与增强全球供应链安全活动所带来的便利,是商界企业能够承担为加强现有安全措施而增加的额外成本的关键因素。
清晰和切实的便利有助于激励商界企业参与项目。
显然,成员在启动国家层面项目时将面对一些挑战。
但是有一件事情是必然的――即现在是提出全球海关大格局的时机,海关通过保护贯穿国际供应链的贸易流的安全,在保障国家的经济和物质安全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这一意义上,成员可以以灵活的方式促进项目的发展,并更好地对国家项目进行扩展和必要地修正。
本文将作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基准纲要。
最后,应当承认,实现全球互认系统还需要若干时间。
在这一方面,成员和秘书处建议以“分阶段”渐进的方式实施标准框架,将来实施海关系统间项目的相互认可也同样如此。
倘若海关和商界伙伴抓住《标准框架》的要素,一旦可行便采取积极的行动实施相关规定,那么一定会在国际供应链的安全与便利方面获得额外的效果。
定义
:
《标准框架》中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的国际流通,并被海关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
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港口、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装载或运输工具:
包括海运集装箱、空运货柜、载重拖车或铁路货车。
第三方审核:
任何方式的外部实体(非海关),被雇佣协助海关当局完成有关安全的风险评估以及相关审核程序。
海关当局对身份的认证以及给予其相适用的便利水平的权利不应委托给第三方。
认证:
在项目中,基于构建的一整套方法对身份进行认可,包括对申请者递交的各种文件进行评估、对厂房及资产情况和安全制度进行检查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标准框架》核心标准。
分阶段实施:
根据各自的能力以及实现身份的目标,各海关循序渐进地实施《标准框架》及本文规定的制度。
审核:
海关和/或海关指定的协助开展实际审核工作的第三方,为评估企业是否符合供应链身份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程序。
这些措施和程序应为全面、透明的。
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海关实施要求
《标准框架》承认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复杂性,对应用和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安全措施予以认可。
因此,《标准框架》允许基于的商业模式,制定具有灵活性和个性化的安全计划。
以下将讨论某些经海关确认的最佳安全标准和做法。
若想获得身份,商界企业应在风险评估和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将这些标准、做法和程序融入到日常经营行为中。
同时,对海关当局和商界双方均提出了实施要求,分别归在相应的子标题下。
海关不应在国际贸易安全和便利方面设立不同的要求,增加国际贸易界的负担。
而是应由制定一套统一的国际海关标准,该标准与其他公认的政府间的安全要求不重复,不抵触。
下列由海关确定的保障安全的最佳做法和要求,部分或者全部符合其他政府间组织[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安全要求和标准,只要是相同或可比的。
A.遵守海关法规的证明
当企业申请身份时,海关应充分考虑其遵守法规情况的历史记录。
要求:
:
a.在国家层面项目规定的时间段内,申请企业无违反海关法规和犯罪情事,否则不能获得身份;
b.如申请企业成立时间不足a中所规定时间的,将基于其所有可获得的记录和信息进行鉴定;
c.或者,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应在a中所规定同一时期内,具有良好的海关守法记录。
B.具有符合要求的贸易记录管理系统
应及时维护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数据,并确保数据是准确、完整、有效的。
维护有效的贸易记录是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基本要素。
要求:
:
a.应当对货物进出口活动记录系统进行维护,以使海关能够实施任何必要的稽查;
b.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向海关提供所有必要的贸易记录;
c.应当具备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内部记录和控制机制;
d.应当适当维护并保证任何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认证、代理权和许可的有效性;
e.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近期生产记录档案供海关核查;
f.应当充分应用信息安全技术措施,以防止XX者的侵入。
C.财务偿付能力
的财务偿付能力是其在维持和改进供应链安全能力方面的一项重要指标。
要求:
:
具有良好而稳定的财务状况,以能够在相应的各项商业经营活动中承担相关义务。
D.磋商、合作和交流
在所有层面——国际、国内、地方的,海关、其他主管机构和应定期对涉及共同利益的事务进行磋商,包括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措施。
磋商方式应为非强制性的行为。
磋商结果应当有助于促进海关风险管理战略的发展和维护。
要求:
:
a.应提供能清楚识别和随时可联络到的当地联络点或联络法人,以便在确定发生任何与海关守法和影响海关执法相关情事时,能够迅速予以协调处置(货物预订,货物跟踪,人员信息等);
b.应个别的或适当地通过行业协会,与海关进行公开、持续的信息交换,有关执法敏感性的、法规或其他惯例规定的不能发布的信息除外;
c.通过在国家项目中规定的特别机制,对任何异常或可疑货物单证以及异常装船信息请求,应向相应海关通报;
d.通过在国家项目中规定的特别机制,及时将发现的非法、可疑或无法解释清楚的货物通知海关或其他管理机构,并适当对上述货物实施保护。
海关:
a.在与或其代理人磋商后,海关应建立如发生质询或涉嫌海关违规情事后的处置程序;
b.应当在适当时机及可行的情况下,在国家和本地层面致力于与国际供应链各方的常规磋商,以讨论共同关心的事务,包括涉及企业场所和货物安全的海关规定、程序和要求;
c.如提出请求,则应对其执行与国际供应链相关的安全事务的情况做出专门反馈;
d.应向或其代理提供相应的海关官员的电话联系方式。
E.教育、培训和提高认知
海关和应当建立对人员进行安全政策教育和培训的机制,以识别违反安全政策的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对在安全方面的失误。
要求:
:
a.应基于其商业模式,尽力对其雇员及其贸易伙伴,进行国际贸易供应链中涉及货物流通相关风险的教育;
b.应对所有与相关贸易链相关的人员,如安全人员、货物处理人员、货物单证制作人员以及在控制范围内的货物装运、收货区域的雇员,提供必要的识别潜在可疑货物的教育材料、专家指导和培训;
c.应对教育的方式、提供的指导和开展的培训进行适当地记录,以便为类似项目提供文件资料;
d.应使雇员了解设置的有关可疑情况识别和报告的程序制度;
e.应实施特别的培训,以帮助雇员提高保持货物完整、识别内部潜在的安全威胁以及采取保护控制措施的能力;
f.如有需要或可行,应让海关熟悉相关内部信息、安全系统和程序,并提供适当培训以帮助海关获得在控制的货站、运输工具和商业运作等方面的调查方法。
海关:
a.应与合作,采取措施对海关关员进行国际贸易供应链中涉及货物流通相关风险的教育;
b.应为所有从事与安全相关业务的海关关员提供关于识别潜在可疑货物的培训材料和专家指导;
c.应当将海关管理程序中识别和处理可疑事件的指定联系人通知;
d.应实施特别的培训,以帮助海关关员提高保持货物完整、识别对于安全潜在威胁和采取保护控制措施的能力;
e.如有需要或可行,应让熟悉相关的海关信息和程序,以帮助海关进行适当的培训和研究;
f.如有需要或可行,帮助发展和实施自愿的公司指南、安全标准、最佳作法、培训、认证方案和有关材料的行动计划,以适当提高安全意识并采取措施将安全方面的风险减少到最小;
g.如有需要或可行,应为所有相关安全、货物处理和货物单证制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识别潜在可疑货物的培训材料和专家指导,此类材料和指导应包括对风险管理指南文件中所规定的风险要素的认知;
h.如有需要或可行,应帮助从海关的角度识别潜在的安全威胁。
F.信息交换、准入和保密
作为保护信息安全总体战略的一部分,海关和AEO必须制定并加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以保证信息不被用于非法用途以及避免非授权的修改。
要求:
和海关:
a.将保证商业和安全敏感数据的保密性,提供的信息应仅用于所提供之用途;
b.依据相关数据保密法规,致力于及时、完全地实施所有相关各方间有关货物放行信息的电子数据交换,不应继续依赖单证和手工签名;
c.执行国际标准规定的相关电子数据格式、提交期限和数据内容;由于安全原因所必需的数据元,应与现有的商业运行模式要求和限制相一致,并且所要求的与安全相关的数据元不能超过《标准框架》的规定;
d.海关与AEO应合作,实现货物电子信息的提前申报,以进行风险评估。
:
a.进口商,应采取相应的制度确保货物通关信息清楚、完整和准确,并避免信息的错位、缺失和错误信息的录入。
同样,承运人要采取相应的制度确保舱单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准确地反映发货人及其代理所提供的信息,并及时向海关申报。
b.应具备书面的信息安全政策、程序和相关制度,如防火墙、密码等,以保护的电子系统不发生非授权侵入情事;
c.建立防止信息丢失的制度和备份系统。
海关:
a.在适当的情况下,海关应让的相关人员了解海关电子信息系统的要求,并建立最后一刻发货和信息修正的特殊报告系统;
b.应尽可能地推动政府采用单一窗口制度和程序,以使国际供应链参与者将所有相关运输和货物信息只向某一指定政府机构一次性申报,针对所有官方监管和放行,仅向指定指定政府机构一次性申报,也意味着发布一次性的放行指令;
c.尽可能不再要求AEO在电子申报后,额外提供纸质单据和手工签名,或用纸制单据和手工签名代替电子申报。
没有条件接受电子数据申报的海关,可接受AEO申报的“数字单据”,即根据电子数据某一标准格式,如UNeDOCS而制作的文件,从而代替原始纸质单据;
d.海关应始终掌握对所有AEO申报的电子数据的维护控制和管辖权,制定有效的数据保存制度和销毁制度,并建立安全制度和备份系统,以免数据丢失或被非法侵入。
G.货物安全
货物安全包括防止XX获取或处置货物的措施,以及防止XX获取内容。
货物安全措施包括防止未授权人员接近或处置货物和限制非法进出,例如使用封志或集装箱安全进出监控措施。
海关和应建立或支持保障货物安全以及较高级别的进入控制措施,制定保障货物安全的日常制度。
要求:
:
a.制定的与安全相关的各种指南包含了保障供应链各环节货物安全的具体措施,企业可参考上述指南制定安全政策手册或其他切实可行的指南;
b.有施加封志责任的AEO及其供应链中的贸易伙伴,应通过制定书面制度而保证适时施加封志并保持运输工具的完整;
c.确保AEO及其贸易伙伴施加的封志符合或超过现有的ISO标准;
d.确保将如何对已装货的集装箱施加封志和检查形成书面制度并执行规定,包括发现损坏的封志和集装箱后如何向海关及外国相关机构报告的程序;
e.考虑安全因素,应有专人负责集装箱封志的发放和确保其安全、合法使用;
f.应建立检查运输工具结构的制度,包括对其“门锁”装置的可靠性进行检查。
七点运输工具检查程序包括:
l正面
l左侧
l右侧
l地面
l顶层
l内/外门
l外部/底盘
g.通过在国家AEO项目中规定特殊机制,定期对安全和控制制度进行测评,以防止非授权人员轻易接近货物,对货物进行不正当的操作、移动或装卸;
h.应将货物和运输工具存放在安全监管区域内,并建立相应报告制度,以便在发现未经许可进入货物和运输工具存储区情形时及时向负责的执法官员报告;
i.在现有商业运作程序允许的情况下,应核实在收货和发货的承运人的身份,如无授权,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快取得相关授权;
j.如可行,应对实货与其单据或电子信息进行核对,以便在向海关申报时单货相符;
k.制定在货物储存场所理货和管理的制度;
l.制定在货物移出储存场所时全面监控货物的管理制度;
m.制定管理、保护、监控货物运输过程以及货物移入和移出装运工具过程的制度。
海关:
a.可以在国家层面AEO制度中进行规定,在适当并合法的情况下,如海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径行查验货物时,应邀请的一名代表见证实物查验或为查验而移动货物的整个过程。
无论以何种原因不能到场的,海关在径行查验后应立刻通知有责任保护货物安全的,以防止发生索赔责任。
H.运输工具安全
如其他国内和国际规章未能予以规定,海关和AEO必须共同制定监管制度以确保运输工具被有效维护和保护。
要求:
:
a.在其权力和职责范围内,应确保所有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在其供应链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b.在其权力和职责范围内,应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保护运输工具安全,并于运输工具返回后进行安全检查;
c.在其权力和职责范围内,应确保运输工具操作人受过专业培训,以保护运输工具和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d.可在国内AEO项目中予以详细规定,要求运输工具操作人对出现的真实或可疑事故进行报告,以便和海关安全部门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并将报告记录在案,以便海关查考;
e.应定期对运输工具上可能藏匿非法货物的区域进行查验,保护运输工具内外舱和夹层的安全。
应对所查验的区域做出记录,并保留相关查验记录;
f.向海关或其它机关报告一切有嫌疑的、异常的以及确实侵害运输工具安全的行为和事件。
海关:
a.在适当和合法的情况下,基于海关观点和经验,指导运输工具的操作人员可能隐藏非法货物的部位。
b.对企业报告的任何可疑、异常和确实侵害运输工具安全的行为和事件开展调查。
I.经营场所安全
在充分考虑AEO意见及其遵守其它强制性国际标准的前提下,海关应根据海关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保障协议,要求企业保护建筑物安全,并对其内外部及周边的安全环境进行监控和管理。
要求:
:
a.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和风险分析,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建筑物安全,并对建筑物内外部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控、管理,实施准入管理,禁止XX的人员接近企业设施、运输工具、装载码头和货物堆场,以保证其负责的供应链环节的安全。
如果无法实施准入管理,应增强其它安全方面的防范措施。
货站安全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物应当由能抵抗非法入侵的材料建造而成。
·应当通过定期的检测和维修维护结构的完整。
·所有的内外门窗、围栏必须安装锁或安装进出监控设施加以保护。
·管理或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控制锁具和钥匙的发放。
·包括以下区域的设施内外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出入口、货物处置和存储区域、围栏和停车区。
·在车辆和人员进出口必须有人值守,进行监控或采取其它措施防止非法进入。
AEO应当确保需要进入限制区域的车辆应在专门地点停放,并能够记录车牌号码,以便海关查询;
·仅经识别和经授权的人员、车辆和货物才能获准接近设备。
·适当的外围设备和周边隔离设施。
·单据或货物的存储区域应设限进入,并有足够措施阻止非授权或未识别人员的进入。
·应装备适当的电子安全系统,包括盗窃警报和进出控制系统。
·受限区域应能清楚地识别。
b.根据需要或请求,向海关提供查询用于保证场站安全的监控系统的途径。
海关:
a.除了法律规定的对特定位置和信息的调查途径外,应与AEO建立伙伴关系,以便能够在执法时进入其安全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
b.由于特殊的商业模式致使AEO不能够实施某些特定安全要求时,可允许AEO实施具有相同安全效果的其它安全措施。
J.人员安全
海关和应基于各自授权和能力,对拟录用的雇员进行合法的背景审查。
此外,应禁止XX的人员接近设备、运输工具、装载码头、货物堆场,以保证所负责的供应链环节的安全。
要求:
:
a.应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核实新聘用人员没有涉及安全犯罪、违反海关法行为和其他犯罪行为;
b.应定期考察安全敏感岗位人员的背景;
c.应制定雇员身份识别制度,要求所有雇员随身携带公司发放的身份证明,用以唯一识别单个雇员和机构;
d.应制定识别、记录和处理XX或未经确认人员的制度,如:
在所有入口应要求来访者或货主提供带照片的身份证明和签字登记;
e.应制定相应制度,对中止雇佣关系的人员,迅速解除其身份证明以及进入经营场所和信息系统的权限。
海关:
a.应制定人员身份识别制度,要求所有海关关员随身携带身份证明,用以唯一识别单个关员及其所代表的部门;
b.作为必要条件,应保证实施准入管理的操作人员能够独立地验核海关关员出示的身份证明;
c.应制定相应制度,对中止雇佣关系的关员、人员,迅速解除其身份证明以及进入经营场所和信息系统的权限。
d.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应征求的同意,以便能够查询特定人员的信息,如转包商、超时使用设备的人员等。
K.商业伙伴安全
海关可在国家补充标准中加以规定,要求通过与贸易伙伴约定自愿增加安全措施,而支持全球供应链的安全。
要求:
:
a.如有必要,当与贸易伙伴进行合约谈判时,应鼓励其合约方评估和增强供应链安全,将其纳入商业运作模式实践中,并在合约中予以说明。
此外,应保留相关文件,用以证明为其贸易伙伴满足相关要求而做的努力,供海关核查相关信息。
b.在履行合约关系之前,应对相关合约方的商业信息进行审核。
L.危机管理和灾难防御制度
为将灾难和恐怖事件的影响最小化,危机管理和灾难防御制度应包括提前规划、制定在特别情况下运作的程序。
要求:
和海关:
a.应与相应机构协作,在可取或必要情况下,制定在紧急安全情况下和用于灾难或恐怖事件防御的应急计划。
b.应包括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和测试应急计划。
M.衡量、分析和改进制度
和海关应制定计划并实施监督、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以便:
l评估项目与指南的一致性;
l确保安全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l为加强供应链安全,识别可改进安全管理系统的潜在领域。
要求:
:
a.应在国家级项目中进行明确,应定期对其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上述风险;
b.应定期对其安全管理系统进行自我评估;
c.应将自我评估制度和有关责任方形成书面文件;
d.检查评估结果应包括从指定方得到反馈意见和有关改进今后工作计划的建议,以确保今后一段时期内安全管理系统的持续稳定。
的便利
《标准框架》以四个核心元素为前提,其中第四个核心元素是:
成员海关要向满足供应链安全的最低标准并采纳最佳做法的商界提供相应的便利(《标准框架》第1.3节)。
此外,第3.3节提供了一些详细示例供参考。
最后,通过达到贸易便利和贸易安全之间的平衡,实现有效实施《标准框架》的最佳状态。
为提供切实的便利是实现平衡的一种方式。
由于国家立法的限制,任何有关海关监管的便利必须由各成员海关单独提出,并进行必要的详细说明。
《标准框架》支柱2,标准3规定了相关便利必须切实可行,并以文件记载。
便利措施应超过非的常规监管程序,同时,不会导致丧失适用现有常规程序。
《标准框架》的最终目标是实施国际核心标准。
这些标准可根据各国实际要求进行补充。
《标准框架》参与者分阶段引入项目时,应努力保持便利措施与相关要求同步。
在实施期间允许便利措施逐步发展十分重要。
为成员提供能力建设应着重于提供便利措施的能力,如对低风险货物简化程序,增加全球贸易供应链的安全。
便利措施应是有意义的、可测量和可报告的。
本节将所包含的便利措施示例划分为几类,供各海关参考。
这些便利措施并不是强制规定,所有海关必须提供,而是有待于特定海关予以考虑、提供和认可。
便利措施示例来源于几个方面,包括世界海关组织研究、公约、某些成员海关运作的项目,欧盟法规以及商界信息等。
A.加速货物放行、降低运输和存储成本的措施:
1.减少有关货物放行的数据;
2.加速处置、放行货物;
3.最少数量的货物安全查验;
4.当有必要进行查验时,优先使用非侵入式检查技术;
5.对资质良好的减少一定费用;
6.当切实需要,并经证实后,海关办公场所对其持续开放。
B.为参与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1.经参与者同意,可将其名称和联络信息告知其他;
2.已经实施的国家名单;
3.经认可的安全标准和最佳做法目录。
C.在贸易中断或提高贸易安全威胁等级期间的相关特别措施
1.在威胁等级提高期间,海关予以优先处理;
2.在发生要求关闭口岸或边境的突发事件后,重新开放口岸或边境时,予以优先处理;
3.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可优先出口到受影响国家。
D.在海关实施新的货物监管模式时予以优先考虑
1.基于帐户的报关程序,而不是逐票申报;
2.简化结关后的相关手续;
3.适用自我内部审计,减少稽查程序;
4.加速处理结关后质询事件;
5.在海关估定规定的违约偿金时予以适当减免,以及减轻对违规行为(非犯罪,且瞒骗行为除外)的行政处罚;
6.增加进出口货物的无纸通关程序;
7.对海关法规咨询优先反馈;
8.适用海关远程通关程序;
9.如发生违规行为(非犯罪,且瞒骗行为除外),在海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之前,可申请采取纠正措施;
10.无需支付滞纳金,除非产生了利息。
第二部分的审核和认证
介绍
《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包含有关审核和认证制度的要求。
《标准框架》支柱2(海关和商界的伙伴关系),标准3规定:
“海关应和商界代表一起设计一套审核程序或资质鉴定(认证)制度,使商界企业通过获取身份而得到激励。
”
由于设计这些制度的职责取决于各成员同意实施《标准框架》,本文中有关审核和认证规定的目的就是为成员提供指导和实施方向。
海关设计并实施的审核和认证制度应与《标准框架》及其附件里规定的标准相一致,并充分考虑现有的国家层面海关-商界供应链安全管理项目中的最佳做法。
认证制度还应重点考虑守法水平的不同层级。
本文中的“条件、要求和便利”部分规定了相关核心标准。
实施程序还应包括基于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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