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管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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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管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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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管规程
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管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0]19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路、水路及其支持保障系统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交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用于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非税收入资金等。
其他资金包括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自筹的用于交通基本建设的资本金、非偿还性资金和债务资金。
第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本单位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监管职责和内容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交通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建设项目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交通建设项目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适应本单位的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按规定编报、审核年度交通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按规定合理筹集和使用交通建设项目资金;
(四)按规定对设计单位编制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实行监督管理,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监督检查交通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按规定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八条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挤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
(七)财会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企业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如果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交通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对于企业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交通建设资金。
第三章前期工作资金监管
第一节前期工作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
第十条前期工作资金监管是指对前期工作费使用的监管以及对前期工作成果的监管。
本规程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文件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
本规程所称前期工作费是指委托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以及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及招标标底或造价控制等文件编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包括:
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以及相应的勘察、设计、专题研究等所需的费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勘察费(包括测量、水文调查、地质勘探等)、设计费、概(预)算及调整概算编制费等;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及招标标底文件编制费等。
第十一条交通建设前期工作阶段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科学论证,保证工程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筹措交通建设资金,保证经营性项目筹措的项目资本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非经营性项目筹措的非偿还性资金达到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交通建设项目法人通过发行建设债券和公司债券等筹措有偿集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节前期工作费监管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并纳入交通主管部门预算。
交通主管部门的财会部门应严格按照前期工作费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的拨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企业投资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按照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要求,对前期工作费实行有效监管。
第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确定代建单位并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工作的,由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对前期工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授权或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并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工作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前期工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节 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根据交通发展规划,指定专门部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中有关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筹措方案的建议,应当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议书中的财务与经济内容进行审核,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资金来源是否合规,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等,并按规定程序和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资质和相应等级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签订合同确定研究工作范围、工作要求、进度安排、费用支付方法以及协作方式等内容,积极配合承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项目投入、产出、效益、风险分析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之上。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签字,并对该报告的质量负责。
研究结果存在可靠性、准确性甚至弄虚作假问题的,应追究编制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计划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财会部门应参与审核资金来源情况、投资效益分析、投资估算编制的合理性、合规性,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交通建设项目投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科学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四节 设计阶段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概算或修正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浮动范围内。
概算经批准后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交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交通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依据,是考核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的方式与程序,择优选择与交通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明确项目设计要求、设计费及其支付管理方式等内容,确保设计质量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重点审查初步设计的内容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相符;初步设计概算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是否准确,费用构成是否合理,取费标准是否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等。
如果初步设计概算突破了投资估算允许浮动的范围,应当分析原因,对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如果无法通过调整将概算控制在投资估算允许浮动范围内,则应当对建设项目在经济上和财务上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
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是考核施工图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
工程预算突破概算的,应分析原因,对施工图设计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对其合理部分应在总概算投资范围内调整解决。
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执行了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要求,施工图预算是否按照国家颁布的预算定额和编制办法进行编制,总额是否控制在初步设计总概算或技术修正概算范围内。
施工图设计发生变化的,应重点审查变化是否合理,施工图预算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调整,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
如果施工图预算突破了相应的概算,应分析原因,对施工图设计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对其合理部分应在总概算投资范围内调整解决。
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节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监管
第二十七条以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工程,其标底或造价控制值应在批准的总概算范围内。
以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经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是编制标段清单预算、工程标底或造价控制值的依据,也是分析、考核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考;对不宜实行招标而采用施工图预算加调整价结算的工程,经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可作为确定合同价款的基础或作为审查施工企业提出的施工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后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逐级上报至设计审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通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财会部门的相关人员应当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信状况、设备状况、资金周转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
对不能提供可靠资金来源或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投标单位按投标资格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条加强对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管理,投标保证金应及时入账,投标保函的相关资料和有关票据应由财会部门专人登记管理。
对交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对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施工进行招标时,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对交通建设项目(水运)施工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1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一次性返还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15日内,招标人应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对交通建设项目(公路)监理进行招标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方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对交通建设项目(水运)监理进行招标时,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根据工程规模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返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对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购买设备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六节交通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支付监管
第三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征地资金支付的控制。
负责征地的部门应根据有关批复和征地协议,审核并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征地补偿标准应与有关规定相符。
在签订征地合同后,应对征地补偿费用、管理费用等开支进行审计确认,根据完整、准确、有效的支付材料开具支付证书。
第三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拆迁资金支付的控制。
负责拆迁的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批复文件,拆迁合同、拆补偿标准应与有关规定相符。
在签订拆迁合同后,应对支付给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金签收的原始单据、拆迁费用的支付标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进行审核,根据完整、准确、有效的支付材料开具支付证书。
第三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将支付证书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合同执行完毕后,审核各项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并办理结转手续。
第三十四条征地拆迁资金应当根据合同和协议,采取专户管理。
第七节项目前期资金筹措监管
第三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部门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计划的管理。
交通建设项目计划的资金来源渠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计划安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实施计划安排应与资金计划的安排配套;对纳入部门预算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达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六条交通建设项目按照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实施资金管理。
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所筹集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经批准的动态投资概算的35%。
经营性项目筹措项目资本金,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非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不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非经营性项目可利用贷款和有偿集资款进行建设。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所管理建设项目的还贷能力,确定投资总额中筹措非偿还性资金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偿债能力,科学合理地筹措交通建设资金。
第三十九条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资金的交通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筹集的资金应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随时监控是否存在资金抽逃的现象,是否存在高息集资或变相高息集资的现象。
第四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部门对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批准过程中建设资金的落实加强管理。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第四章 建设期间资金监管
第一节建设期间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期间交通建设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管理交通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工作。
(二)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建设资金。
(三)加强对工程资金支付、工程变更计量支付以及往来资金、试运营期间收入的有效管理。
(四)规范建设成本核算行为,有效控制和降低建设成本。
(五)加强对建设期间形成资产的管理。
(六)按规定审批年度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第二节交通建设项目合同签订监管
第四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合同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结果,与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设备采购等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银行、施工单位可签订三方协议,强化建设期间资金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合同的洽淡和签订,审核合同的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各项书面合同签订后,应由合同管理部门存档,合同副本应送财会等相关部门备查。
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签订,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签订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预付款结算数额和抵扣方式等内容。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四十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工程量的计算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等内容。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商向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四十八条 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设计变更时所需的批复文件、以及工程价款调整时价款的确认方法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签订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方式等内容。
财会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流入和流出的管理,有关票据应有专人进行管理,在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条 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保证(保修)金是否计息;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等。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保修)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保修)金方式的,预留保证(保修)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保修)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保修)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第五十一条 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办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到位。
第三节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管
第五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办理工程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进行计量支付。
要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规定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确保价款支付及时、准确。
第五十四条工程价款支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工程承包商通过专业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出支付申请;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在签署意见后上报总监审批。
总监审批后签署支付证书。
(三)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部门对上报的计量支付资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
(四)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施工单位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以及凭证、审批人的审批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
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第五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严格进行工程价款计量支付,加强对工程量支付的控制。
对虚报的工程量有权拒绝支付。
工程管理部门应审核资金支付是否控制在合同总价以内,单价的套用是否准确,有关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财会部门应对结算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单位领导核准签字,并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资金的支付。
对需要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的预付工程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扣除,并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总额不超过工程价款的90%。
第五十六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财会部门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商按照经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八条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时,应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若合同中没有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商向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提出,经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按规定程序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二)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商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五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的控制。
工程管理部门应审核单价、费用标准以及变更的下限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签署意见。
财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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