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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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
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指由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环保专项收入和一般公
共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
导,奖补结合、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和环保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并安排年度预算,会同市环
保局进行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的下达,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专
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监督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环保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资金预算,负责筛选和确定专项资金需要支持的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预安排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属下列范围的环境保护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一)列入各级减排规划的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重点涉水行业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和清洁化改造等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二)列入各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饮用水源地保
护、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水污染防治项目。
(三)列入各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黄标车淘汰、燃煤锅炉淘汰、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四)列入各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五)按照行业性整治提升要求,实施淘汰关停、搬迁入园,以及建设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项目。
(六)省级以上生态示范创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生态功能区(含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环境质量自动
监测系统、刷卡排污系统等运行维护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提前一年纳入储备库,在安排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计划或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时,原则上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第三章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项目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利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检测监控能力,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
额缴纳排污费。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按有关规定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
五、符合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及其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的申报。
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于每年的一月底前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的统一格式填报申报文本和相关资料;
二、公示。
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应将其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在市环保局、财政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列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三、项目的确定。
市环保局应于每年二月底前根据当年
度全市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任务和专项资金预算,在项目库中筛选出本年度拟实施的环境保护项目计划,并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方案,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对环保部门提出的方案进行案头审核,审核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的三月底前联合下达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对列入省级环境保护规划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四、项目的实施。
项目确定后,项目单位应根据两个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抓紧组织项目的实施,市环保局应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时完工。
五、项目的验收。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向市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环保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六、资金的拨付。
项目完工验收后,对达到计划预期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效果的,市财政局会同环保局根据验收报告下达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上级或我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或贴息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同时,对实施的项目应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专项会计核算,并加强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环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开工情况;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三、项目实施进度;四、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并在以后的年度中不再安排专项资金补助;有违法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市环保局对完工的项目要组织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要监督项目单位和环保部门开展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原《XX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财建〔2009〕518号)
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附件2: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
申报单位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联系人
投资金额
申请补助金额
项目计划
实施时间
近二年有无违
法环保有关规
疋
项目简介
及申请理
由
经办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环保部门
意见
分管局领导:
局长:
附件2: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
申报单位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联系人
投资金额
申请补助金额
项目计划实
施时间
项目实际
完成时间
项目实施情况介绍(要包括项目实施背景、项目实施具体内容、项目完成达到效果、项目财务支付正式发票等内容)
项目申报单
位
初步验收意
见
项目实施具体负责人意见:
经办人:
分管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意见:
环保部门
验收意见
经办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分管局领导:
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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