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北京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法规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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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北京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法规指南
外商投资北京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法规指南
发布时间:
2011-10-2119:
52:
58信息来源:
区投促局
“十一五”期间,北京将重点发展影视业、出版业、演出业、艺术业经营业、动漫和网络游戏业等六大文化创意产业。
吸引海外资金和先进的创意理念发展我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市场准入政策的限制和外商对产业政策法规不了解,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吸引外商投资处于较低的水平。
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政策法规指导下,梳理允许外商投资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和市场准入政策,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外商在我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里的投资。
一、产业准入政策
政策法规依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2004年修订)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CEPA及其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外商投资的政策准入指南。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北京市重点发展的六大文化创意产业除了动漫和网络游戏业,其它基本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或者禁止类项目。
例如:
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业务;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电影制作为限制类项目。
这些项目对外资的股权和投资者的资格有所限制。
而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及播放公司;电影发行公司均属于外商禁止投资的项目。
目前,外商可以投资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主要包括:
广告、会展、出版物分销、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动漫与网络游戏、建筑设计、电影的建设和经营等。
2、《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联合制定。
《意见》明确了外资允许和禁止进入的文化领域。
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包括:
外商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技术等企业。
禁止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包括:
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店因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
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
3、CEPA及其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
CEPA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密切经贸关系得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密切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简称。
根据CEPA的规定,内地的某些服务业(包括部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提前向香港和澳门服务业提供者开放,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业提供者在某些领域取得控股地位,甚至独资经营。
例如: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独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允许香港演艺经纪公司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独资、合作经营的画廊、画店、艺术品展览单位;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影片。
二、投资方式
外商投资我市文化创意产业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设立海外企业驻京代表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新设成立和并购)。
1、设立海外企业驻京代表处
海外企业驻京代表处从事业务联系、产品介绍、市场调查、技术交流等方面的业务活动,不得从事直接性经营活动。
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比,外商设立驻京代表处的好处在于手续简便,审批时间短,办公费用成本低,比较适合于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感兴趣的企业考察熟悉市场环境和寻找商机。
海外从事广告、会展、出版物的分销、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动漫和网络游戏、建筑设计、电影的建设和经营的企业直接向北京市工商局提交相关材料,取得驻京代表机构登记证。
海外企业驻京代表处的具体审批程序和提交材料参见北京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行政许可,网址:
北京市工商局一次性告知单:
〈如何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
下载地址:
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根据目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建筑设计、电影的建设和经营(香港和澳门的投资者除外)、艺术品经营领域只允许外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广告、会展、出版物分销、动漫和网络游戏领域允许外商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审批程序提交材料参见北京市工商局一次性告知单: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下载地址:
三、行业准入条件
1、广告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外资准入条件: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有广告经营业绩。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2、会展
法律依据: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外资准入条件: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有主办国际博览会、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经历和业绩。
3、出版物分销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资准入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4、动漫与网络游戏
外资准入条件:
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同,没有特殊的行业准入政策。
5、演出经纪机构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外资准入条件:
外国投资者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6、演出场所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外资准入条件:
外国投资者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7、建筑设计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外资准入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8、艺术品经营
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外资准入条件:
中外合资、合作美术品经营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艺术品市场发展规划,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申请前3年无违法记录,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低于51%,合作期限不超过50年。
9、电影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外资准入条件:
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家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责任编辑:
李永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平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2.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3.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
6.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8.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培育
9.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1.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二、采矿业
1.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6.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7.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三、制造业
1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
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保健食品开发
3.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加工
(二)食品制造业
1.婴儿、老年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
2.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
3.天然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生产
(三)饮料制造业
1.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四)烟草制品业
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五)纺织业
1.采用非织造、机织、针织及其复合工艺技术的轻质、高强、耐高/低温、耐化学物质、耐光等多功能化的产业用纺织品生产
2.采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的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3.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山羊绒等特种动物纤维、麻纤维、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4.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
5.功能性、绿色环保及特种服装生产
6.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
(六)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
2.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3.高档皮革加工
4.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八)造纸及纸制品业
2
1.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九)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钠法漂粉精、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新型下游产品开发与生产
2.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
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环氧丙烷、甘油法环氧氯丙烷、萘二甲酸二甲酯(NDC)、1,4-环乙烷二甲醇酯(CHDM)生产
3.合成纤维原料:
己内酰胺、尼龙66盐、熔纺氨纶树脂、1,3-丙二醇生产
4.合成橡胶:
溶液丁苯橡胶(不包括热塑性丁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酯橡胶、氯醇橡胶、乙丙橡胶,以及氟橡胶、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
5.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
6万吨/年及以上非光气法聚碳酸酯(PC)、聚甲醛(POM)、聚酰胺(尼龙6、尼龙66、尼龙11和尼龙12)、聚乙烯醋酸乙烯酯(EVA)、聚苯硫醚、聚醚醚酮、聚酰亚胺、聚砜、聚醚砜、聚芳酯(PAR)、液晶聚合物等产品生产
6.精细化工:
催化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化学品和造纸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N-N二甲基甲酰胺除外),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
7.环保型印刷油墨、环保型芳烃油生产
8.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9.高性能涂料、水性汽车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
10.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1.高性能氟树脂、氟膜材料,医用含氟中间体,环境友好型制冷剂和清洁剂生产
12.从磷化工、铝冶炼中回收氟资源生产
13.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14.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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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新型肥料开发与生产:
生物肥料、高浓度钾肥、复合肥料、缓释可控肥料、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
16.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以及相关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甲叉法乙草胺、胺氰法百草枯、水相法毒死蜱工艺、草甘膦回收氯甲烷工艺、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乙基氯化物合成技术)
17.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开发与生产:
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农用抗生素、昆虫信息素、天敌昆虫、微生物除草剂
18.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19.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
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铈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锂离子电池隔膜
(十一)医药制造业
1.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2.氨基酸类:
发酵法生产色氨酸、组氨酸、饲料用蛋氨酸等生产
3.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生产
4.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5.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及宫颈癌、疟疾、手足口病等新型疫苗生产
6.生物疫苗生产
7.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8.药品制剂:
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9.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及生产
10.动物专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1.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生产
12.新型诊断试剂的生产
(十二)化学纤维制造业
1.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聚苯硫醚(PPS)等高新技术化纤(粘胶纤维除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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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生产:
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葵二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环己烷二甲醇酯(PCT)、二元醇改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G)
3.利用新型可再生资源和绿色环保工艺生产生物质纤维,包括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Lyocell)、以竹、麻等为原料的再生纤维素纤维、聚乳酸纤维(PLA)、甲壳素纤维、聚羟基脂肪酸酯纤维(PHA)、动植物蛋白纤维等
4.单线生产能力日产150吨及以上聚酰胺生产
5.子午胎用芳纶纤维及帘线生产
(十三)塑料制品业
1.新型光生态多功能宽幅农用薄膜开发与生产
2.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3.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
(十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节能、环保、利废、轻质高强、高性能、多功能建筑材料开发生产
2.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3.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宽幅(2米以上)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及配套材料,宽幅(2米以上)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生产
4.新技术功能玻璃开发生产:
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制品(管、板、坩埚、仪器器皿等)、光学性能优异多功能风挡玻璃、信息技术用极端材料及制品(包括波导级高精密光纤预制棒石英玻璃套管和陶瓷基板)、高纯(≥99.998%)超纯(≥99.999%)水晶原料提纯加工
5.薄膜电池导电玻璃、太阳能集光镜玻璃生产
6.玻璃纤维制品及特种玻璃纤维生产:
低介电玻璃纤维、石英玻璃纤维、高硅氧玻璃纤维、高强高弹玻璃纤维、陶瓷纤维等及其制品
7.光学纤维及制品生产:
传像束及激光医疗光纤、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倒像器及玻璃光锥
8.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9.水泥、电子玻璃、陶瓷、微孔炭砖等窑炉用环保(无铬化)耐火材料生产
10.氮化铝(AlN)陶瓷基片、多孔陶瓷生产
5
11.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制品生产:
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含高速油封材料)、特种摩擦材料(含高速摩擦制动制品)、特种胶凝材料、特种乳胶材料、水声橡胶制品、纳米材料
12.有机-无机复合泡沫保温材料生产
13.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
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和预浸料、耐温>300℃树脂基复合材料成型用工艺辅助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包括高档体育用品、轻质高强交通工具部件)、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包括深水及潜水复合材料制品、医用及康复用复合材料制品)、碳/碳复合材料、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和玻璃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及制品、压力≥320MPa超高压复合胶管、大型客机航空轮胎
14.精密高性能陶瓷原料生产:
碳化硅(SiC)超细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氮化硅(Si3N4)超细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高纯超细氧化铝微粉(纯度>99.9%,平均粒径<0.5μm)、低温烧结氧化锆(ZrO2)粉体(烧结温度<1350℃)、高纯氮化铝(AlN)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金红石型TiO2粉体(纯度>98.5%)、白炭黑(粒径<100nm)、钛酸钡(纯度>99%,粒径<1μm)
15.高品质人工晶体及晶体薄膜制品开发生产:
高品质人工合成水晶(压电晶体及透紫外光晶体)、超硬晶体(立方氮化硼晶体)、耐高温高绝缘人工合成绝缘晶体(人工合成云母)、新型电光晶体、大功率激光晶体及大规格闪烁晶体、金刚石膜工具、厚度0.3mm及以下超薄人造金刚石锯片
16.非金属矿精细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17.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18.珠光云母生产(粒径3-150μm)
19.多维多向整体编制织物及仿形织物生产
20.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无害化处置固体废弃物
21.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22.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
23.非金属矿山尾矿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
(十五)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直径200mm以上硅单晶及抛光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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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
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砷化镓、磷化镓、磷化锢、氮化镓),高温超导材料,记忆合金材料(钛镍、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细(纳米)碳化钙及超细(纳米)晶硬质合金,超硬复合材料,贵金属复合材料,散热器用铝箔,中高压阴极电容铝箔,特种大型铝合金型材,铝合金精密模锻件,电气化铁路架空导线,超薄铜带,耐蚀热交换器铜合金材,高性能铜镍、铜铁合金带,铍铜带、线、管及棒加工材,耐高温抗衰钨丝,镁合金铸件,无铅焊料,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泡沫铝,钛合金带材及钛焊接管,原子能级海绵锆,钨及钼深加工产品
(十六)金属制品业
1.航空、航天、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研发与制造(专用铝板、铝镁合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
2.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其五金件开发、生产
3.用于包装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日化产品等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厚度0.3毫米以下)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
4.节镍不锈钢制品的制造
(十七)通用设备制造业
1.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坐标镗铣加工中心、数控坐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精密数控加工用高速超硬刀具
2.1000吨及以上多工位镦锻成型机制造
3.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及后处理分选设备制造
4.FTL柔性生产线制造
5.垂直多关节工业机器人、焊接机器人及其焊接装置设备制造
6.特种加工机械制造:
激光切割和拼焊成套设备、激光精密加工设备、数控低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亚微米级超细粉碎机
7.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8.工作压力≥35MPa高压柱塞泵及马达、工作压力≥35MPa低速大扭矩马达的设计与制造
9.工作压力≥25MPa的整体式液压多路阀,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
10.阀岛、功率0.35W以下气动电磁阀、200Hz以上高频电控气阀设计与制造
11.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
7
12.压力10MPa以上非接触式气膜密封、压力10MPa以上干气密封(包括实验装置)的开发与制造
13.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摩擦片、改型酚醛活塞、非金属液压总分泵等)设备开发与制造
14.第三、四代轿车轮毂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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